丁建文
青岛大学,山东 青岛 266000
影子银行指游离于监督体系外,可能导致系统性风险的信用中介体系。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影子银行带来的影响不断扩大。银监会2011 年首次提出影子银行问题,其规模从8 万亿增长到2016 年的96 万亿,甚至超过2016 年的国民GDP 水平。在这样的趋势下,影子银行产生的负面影响也在不断扩大。但是在整体视域下还未形成对影子银行的有效监管。本文从金融商法角度出发对法院判决对中国影子银行业务的间接激励进行了分析。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指出不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法院应予以支持。
从法院态度上来说,是一个从严到宽的过程。在最初阶段,法院认为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合同。但在2015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则采取不同做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例如放贷的企业不具有金融资质,同时以放贷为企业主要经济来源,那么企业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就是无效的。但是对于那些虽然以金融业务作为主要放贷业务,但是放贷资金并不是企业经济来源,那么就不会判定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即使是对于那些无效的企业借贷合同来说,法院也没有完全否定出借人对本金以及利息的实际请求权。
为了能够让结论更加具有说服性,在研究过程中也对2007 年-2017 年10 年之间发生企业间借贷案件进行了统计与分析,当限定裁决机关为最高人民法院层级时,共收集到了53 个有效案例,而在这些案例当中,被判定有效的一共有29个,被判定为无效的共有24 个。而在被判决合同无效的24个案件当中,有19 起被判定为返还本金。
虽然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裁判指引》,并将其作为指导性纲领裁决了一系列案件,但是从实际情况看,并没有引起比较理想的场外配资反弹。但是笔者认为目前证监会所开展的清理工作处于一个收尾阶段,因此其所能够体现出来的反弹作用还需要时间验证。
但是从最高法院所受理案件的数量上看看,法院对于无效借贷合同的本息返还请求坚持的还是肯定态度,产生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根据笔者的初步统计结果看,在1996 年至2016 年之间,案件数量呈现出连年增长的态势,例如在2013 年之前,每年发生的案件数量在1-3 起之间,但是在2013 年则发生了11 起案件,甚至超过了之前几年的总和,而在2014 年和2015 年两年,每年类似案件都在为13 起,因此从这个角度上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本息返还给出了肯定态度之后,案件数量有了显著的增长。
从整体趋势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其所进行的一系列司法解释当中都明确提出,在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的过程中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始终持有的都是比较宽松的态度。例如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14 条就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范围缩小到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综合以上相关论述能够发现,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无效合同态度上的变化,相关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其所产生的间接激励可能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
法院在日常工作过程中所做出的相关判决,必然会对整个经济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具体到金融领域当中,人们更加喜欢将关注的重心集中在金融监管领域。本文在研究过程中主要是通过数据收集的方式对企业间借贷、场外配资的司法意见以及判决进行了有效梳理,给出了目前法院在对合同效力以及无效合同处理时的趋势,从结果看,随着对无效合同出借人对本金以及利息的实际请求权的肯定,类似案件发生数量也呈现出不断上升态势。
在传统法律与金融相关理论当中,其是将关注的重心简单的局限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上,并通过适当的指标分析加以研究,而金融的法律理论则是将法律看成是自身的内生因素,从本质上看已经是一种进步。而在奥瑞教授研究过程中则是将金融的法律理论分析使用在了中国影子银行当中的理财产品上,从中也能够清楚看到理财产品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中国所采取的一系列限制性金融监管办法是有着比较大的关联性。但是在其研究的过程中并没有将我国已有法律体系中对合同效力认定的宽松规定以及法院在具体判决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一同纳入到法律范畴当中进行合理讨论,因此,笔者认为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当中,影子银行依然会游离在合法与非法的灰色地带,相关监管单位还需要继续加大整体监管力度,保证我国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