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 琳
新疆师范大学历史学与社会学学院,新疆 乌鲁木齐 830017
作为流刑中主要的刑罚,发遣制度主要在于将罪犯变成罪奴,用乾隆的话说就是:“此等人犯,原系死罪减等,仅从改发内地,淳俗既不为良莠渐移,而食货亦无虞坐耗。且令匪恶之徒困心衡虑,惟以力田自给,日就化为厚朴良民。”[1]发遣制度令这些罪不至死的犯人,既能通过发往极远之地充当罪奴,从事艰苦劳役惩罚其罪行,又能教化“匪恶之徒”,给其改过自新,成为良民的机会。这样的刑罚措施,可以称得上恩威并施,宽严相济。
随着清朝平定准噶尔、大小和卓叛乱,并建立起伊犁将军管辖新疆军政事务,新疆开始成为新的发遣之地。一方面疆刚结束混乱的战争局面,为了使得清朝对新疆的统治更加稳固,急需大量人口移民新疆,开发边疆,以边养边。而此时内地人民很少自愿前往,遣犯无疑是不需要成本的劳动力。另一方面大量遣犯来新疆耕种新辟之地,以期缓解内地人地矛盾。遣犯中的犯罪官员,在新疆效力赎罪,有利于节省人力资源成本,提高行政效率。遣犯大都是情罪较重之人,不利于内地稳定,发往边疆人烟稀少的地方改造可谓一举两得。
目前对于发遣制度的研究,大都认为发遣新疆制度,客观上对于充实西北地区的人口,促进了包括新疆在内的边疆地区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文化水平的提高,在长期的劳动和生活中,他们相互学习,促进了边疆民族文化水平的普遍提高,促进了汉族同新疆少数民族的交流与融合。遣犯在新疆效力赎罪过程中,不但把内地较为先进的管理才能、生产技术、文化知识带进了新疆,而且也把内地的资金带进了新疆,前面提到的不少废员捐资兴屯、承包水利工程、资助铁厂生产等,都为解决新疆的财政困难帮了不少忙。从这个意义上讲,废员在新疆所起的这个作用,是别的人群无法比拟的。[2]而本文试通过对史料的梳理,案例的分析,从遣犯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出发,对发遣制度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探寻补充。
内地发遣犯人到新疆,从押解途中、配所安置、到后生活中会遇到各种困难和问题,下文通过案例具体的分析。
“伊勒图上奏发遣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厂徒,九百零三名。除沿途患病留养、脱逃、已故一百四十二等语。此等厂徒私越边境滋事……可见各省督抚于要犯脱逃,全然不以为事。所谓派役严缉者,亦不过以空文塞责,毫无实际。”[3]此案可以看出,发遣人数众多,途中可能出现生病、脱逃、死亡等突发状况。面对各种意想不到的状况,势必要在途中耽误时间。甚至出现“查发遣人犯患病竟有中途留养迟至二三年始行起解”[4]的情况,这又需要当地政府派出人看管,并料理这些没办法继续前行的遣犯。
有些罪犯需要佥妻发遣,甘肃总督曾上奏“发遣巴里坤人犯妻小,到甘肃递解,所需口粮车辆,殊多靡费,请饬令各省暂停佥解”[5]。遣犯本身押解就需要消耗不少费用,遣犯妻小还需要口粮车辆的开销。当然,移民人口带来的的劳动力都不能用这些消耗来衡量,但是发遣制度,的确需要政府在前期承担许多开支。
清朝前期的大量遣犯都发往了东北、云贵等地,而自新疆平定后,几乎所有的遣犯,都开始大量发往新疆,造成新疆变成各类罪犯的聚集地。新疆本就是多民族聚居之地,社会构成复杂,大量遣犯到来无疑给新疆的稳定治理带来了一项艰巨任务。如乾隆三十三年“昌吉屯田遣犯纠约二百余人,乘夜开昌吉城门,窃取存贮兵丁衣履腰刀等物,将通判赫尔喜、把总马维国等戕害,向乌鲁木齐一路前来,温福遂亲带兵,前往堵截。贼众结队而立,温福排列兵丁,围住擒拿,贼众抵死拒捕,随施放箭枪,杀死一百余名,生擒三十余名。”[6]即便最终的结果是遣犯遭到了严厉镇压,但是此案说明遣犯聚集起来谋反是有可能的。新疆本就是新辟之地,屯兵有限,大量遣犯的存在就意味着有爆发集体反抗的可能,而一旦发生就会有难以预料的后果,威胁政府的统治。
伊勒图也意识到了遣犯过多,不利于边防稳定上奏:“伊犁遣犯,积有三千数百余名,类多顽梗不安本分之徒,最易滋事。将来日积日多,必致遣犯多于防兵,似非慎重边防之意”,但当时面对伊犁新疆遣犯过多,甚至超过驻防官兵的情况,措施是“请将拟发新疆二十二条内,除情节尚非凶恶棍徒,易于约束者六条,仍照例发往。其积匪滑贼,窃盗拘捕等犯,酌量改发内地,应如所请,从之。”[7]结果仅仅减少了一部分罪犯发遣新疆,这对于新疆大量遣犯聚集局面并不会有根本的改善。
前伊勒图因该处遣犯过多,酌请分别停遣。在乾隆皇帝看来,“今此案人犯,均数械斗焚杀,犷悍不逞之徒,其可容留内地。且案犯不过二百八十余名,伊犁等处亦何至难于安插,不能容留耶?雅德所奏,实属太不晓事”[8]这些不法之徒对于对人口密集的内地稳定带来的威胁更大,绝无可能留在内地。皇帝已经对“酌拟改发”做出否定回答,因此遣犯还只能继续源源不断发往新疆。遣犯大都是一群穷凶极恶之徒,发遣新疆又被为奴为差,摩擦反抗都是可能出现的。且新疆本就是边地,人口复杂,遣犯甚至可能超过了驻防官兵的人数。而仅仅是减少了发往新疆的条例,是难以解决这一问题的。
新疆本就是多民族聚集的复杂形势,遣犯中煽惑百姓之人,在当地服刑过程中,也可能故态复萌,如乾隆五十六年案:“王子重本为天地会震卦教内,发往喀什噶尔给回子为奴之犯,乃不思悛改,复敢潜通信息,妄加封号,兴复原教……可见喀什噶尔、叶尔羌等四处邪教遣犯如此,其余回疆地方均有邪教案内发往为奴之犯,自必在彼仍行传教煽惑。”[9]在这里只想说明,尽管在当地对于遣犯有种种严格的管制,但遣犯安插在各处,仍有可能继续“煽惑”人民,不但不能起到民族交流融合的作用,反而会引起混乱,给新疆稳定带来不利影响。因此发遣大量遣犯对边疆社会带来诸多不稳定因素是毋庸置疑的。
押解途中脱逃:如乾隆二十七年“拿获逃犯六十七人,六十七人系旗人,自鬻为奴,因犯窃发遣,又于途中逃窜”[10]遣犯在发遣途中总有机会脱逃,甘肃巡抚臣明德曾经上奏:
甘省州县幅员辽阔,驿路深长,一州一县所属驿递少者二三站,多者六七站,除州县城内设有监狱递到人犯即行收禁无虑疏脱外,其余各站皆系住宿坊店,门窗墙壁既不严密,又无官弃稽查,其护送兵役日间押解劳苦,夜晚防范稍疏,即有脱逃之虞,故从前疏脱之犯,俱系各站坊店乘兵役睡熟逃遁,而并无在州县城内疏虞者,此其明验也。[11]
材料就甘肃遣犯脱逃过多的原因进行说明,而大部分遣犯到达新疆途径省份非常多,可能横跨整个中国,我们可以借甘肃想象跨多省发遣的情形,首先一州一县都可能有五六个驿站,那么途径多省的驿站就难以计数了。其次仅有县城有监狱,除此之外只能住坊店,有些地方可能连宿店都没有。最后护送兵役日夜看守,需要大量的人手,否则就会出现“乘兵役睡熟逃遁”的情况。仅就这些问题想要避免,形成完善的押送体制,以当时的社会发展程度,是难以实现的。
到配所后脱逃:在分配到具体的地方开始服刑,遣犯遭受着非人待遇,不得不涉险逃跑。脱逃的现象十分严重,在乾隆一朝《清实录》随处可见遣犯脱逃的记录。这里举一例:
乾隆四十八年九月,惠宁城满营正白旗披甲富均名下为奴犯人杨三,于本年七月初五日脱逃,咨行各处严行查拿等语。此案著交直隶各省,严行查拿……本年六月内始到伊犁,未过一月,即致脱逃,成何事体……此等人犯发往伊犁,复行脱逃,反致幸免。即以分给兵丁为奴,即以严加训饬,令其善为约束,并将此等复行脱逃人犯,无论何处拿获,即行正法。[12]
遣犯脱逃并不是简单的逃避役使,而是对清政府统治权威的挑战,清政府不会允许这种情况滋长。脱逃相当严重,清政府并不是没有实行相对应的措施,如案例中的由各省共同抓捕,一旦抓获就地正法、对一切相关的官员都进行处罚、选派兵役实力严缉务获、甚至还有遣犯抓获别的脱逃遣犯可以得到奖励的措施。不论是途中、还是在配所脱逃,遣犯可能逃亡的地方除了回原籍外,几乎就无迹可寻,在全国找一个逃跑的犯人无异于大海捞针。遣犯脱逃在发遣制度中是一个一直存在且难以根治问题。
诚然大量遣犯派驻各地进行屯垦生产,大批的遣犯比起内地移民来说,是更为廉价且直接的劳动力。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些遣犯通过屯田,勤奋效力,最后变成了定居的居民,成为永久性的移民,增加了新疆人口。
早期为了鼓励遣犯积极劳作,安心留在新疆,首先规定遣犯可以转化为民。乾隆三十五年“其现有家属者,当视其情罪轻重,将原拟死罪者,作为五年军流罪,轻者作为三年,年满无过犯者,陆续编入为民”[13]紧接着同年又规定“有眷遣犯,经奏准,酌定年限,编入民籍,仍有年满无眷之犯数百名,能悔过安分当差者,或因无力娶妻,遂无复作良民之望,应如所请……与有眷者一体为民。”[14]这一政策给大量的遣犯转化为民的机会,使得他们可以从罪犯变为无罪的普通居民,在鼓励移民的形势下,遣犯的家眷也都鼓励随行。遣犯转民政策的确有利遣犯定居新疆并且更好进行农业生产。但后随着内地移民的增多,政府对遣犯的限制开始放宽,出现了遣犯转民基础上的遣犯回籍政策:
乾隆四十二年“应请令将军等,于已过十年人犯内,查有年逾七八十及衰病不任耕作者准令回籍,其年力强壮者,留为该地种地民人,起除刺字”[15]乾隆四十九“遣犯到配后,实在悔过方准入厂,五年内始终奋勉,准为民,再效力十年,准回籍,为奴者期满止准为民,不准回籍,应如所请,并行知乌鲁木齐都统,一体遵照,从之。”[16]
从上面两则材料可以看出,遣犯回籍政策的变化过程。实行之初,只是允许年老及不能耕种人回籍,即丧失劳动力者可不必在新疆受差役折磨。而后演变为,只要不是为奴者,勤勉效力,十五年后就可以回原籍。回籍政策的出现,只要符合规定的遣犯,都有了不再服刑并且回籍的机会。因此留在新疆的永久性移民随着回籍政策的不断调整,其人数并不会大量增加。
清代官员犯罪,轻则军台效力,重则新疆当差。发遣新疆当差的官犯被称为废员。废员发遣核心内容就是“效力赎罪”。首先,一般情况下犯罪的文武官员在新疆只用三年或者十年就可以刑满回籍。废员在新疆任职,的确能够将以前治理经验带来,但是面对新疆纷繁复杂的政务,还是需要一定时间适应与内地大不相同的边疆治理。然而情罪较轻者三年即可回籍,可能出现废员才理清头绪,或者许多措施推行到一半,就中途回籍了。想对当地各方面带来全新发展,优秀的治理能力不可缺少,时长的保障也是必要的。这一政策本意可以鼓励这些官员,但也给那些并不实心效力,在这里熬够年限便可回籍的人可趁之机。
其次是得赏职衔政策:发遣新疆都是获罪之人,都已经是是革职戴罪。但是在这些废员在新疆当差的过程中,为保障废员的权益,准许给表现出色者奖赏职衔。
乾隆三十六年“嗣后发遣新疆废员,或罪轻因公误革职者,行走果好,该大臣处保举咨送时,带领引见,朕酌量加恩。如原犯私罪,该大臣但将年满之处奏闻遣回,断不得滥行保题”,即只要“行走果好”就能有机会向皇上保举,进行封赏官职。曾经有学者以乾嘉道年间发往新疆总办乌鲁木齐地方的诸位废员为例,统计出历任18 位,有11 位明确得赏衔。[17]说明发遣新疆的废员能够得赏职衔可能非常大。这就造成“向来发往新疆官犯,到彼数年后,该将军大臣等往往奏请赏给职衔,派班事务,且有奏补主事同知实缺,从此递迁者。此项人等发往新疆,原因其获罪示惩,而一经保奏,转得幸邀实录,渐次升迁,并有发往时原职本小,而保奏后由此递升,官职较原衔转大。”[18]的情况
即便没有得赏职衔,只要期满,理论上是奋勉效力才可回籍,但官官相护的情况频繁发生。敷衍塞责的大有人在。因此要达到发遣新疆的废员们在这能够发挥其能力,缓解清政府人员派遣压力,并达到有效治理新疆的目的,不仅需要其本身就有非常高的政治素养,还需要高度的自觉,自主地去为管理新疆做贡献。废员素质参差不齐,监督机制不完善,这样一来废员效力赎罪的效果就具有不确定性。
发遣制度对新疆带来的贡献,不应该忽视,对于屯田经济的贡献,遣犯始终是被迫的非自愿的,带着服刑性质的劳动,积极性不会高。留在新疆变成永久性移民随着回籍政策的出现也会大大减少,且遣犯不可能无限制发遣,发遣制度需要足够兵丁弹压的保障,饱和后就会减少。这样一来发遣对充实人口效果有限。而官员们的效力赎罪也不应仅仅只看到部分对新疆产生的积极影响,就得出结论。
我们在研究发遣制度时,只有明确其存在问题,才能够更好、更客观理解此项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的效果。在发遣制度的实行过程中,随着不同的情势伴有不断地调整,进一步认识这些调整带来的影响,能够使我们能够更加全面的理解发遣制度对新疆产生的影响。通过具体的案例发现乾隆年间发遣制度这的确是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甚至会产生一些消极的影响,因此我们不宜过高估计发遣制度对新疆的开发产生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