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00)
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 而网络隐私权则是特指公民在网络环境下借助互联网而享有的个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它是一般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引申,也是依法应受到保护的一种人格权。与传统隐私权相比,网络隐私权的构成要件呈现出了许多不同的特征,比如受互联网平台匿名性的影响,网络隐私权主体呈现出模糊化;受网络平台开放性的影响,网络隐私权客体呈现出广泛化;受网络商业化趋势的影响,网络隐私权的内容属性呈现出价值化等。
新媒体是相对于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媒体形态,是一种较为宽泛化的概念,包括网络媒体、手机媒体、数字电视等,可统称为数字化新媒体。而自媒体的出现要晚于新媒体,自媒体又称为“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其一般定义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可以粗略认为,自媒体即在新媒体的基础上衍生发展而来的。从二者的运营方式上看,新媒体一般都是通过平台打造企业形象,如利用官网、公众号来树立品牌形象,而自媒体主要是通过平台打造个人品牌,最大的特点即通过自媒体的运营为他人提供便利,从而积累个人粉丝。
现在的自媒体行业发展如火如荼,涉及到了社会各个群体,而其中最容易被忽视的就是还未完全步入社会或在社会“大门”边徘徊的现代大学生群体,即在高等学校内部衍生出来的自媒体行业。在大学生这一群体上,新媒体的延伸性得到了良好的阐释,贯穿于他们的学习、生活、交流、娱乐等各个领域。随着个性化的不断发展,学生对校园原创资源的渴望,基于新媒体的校园自媒体逐渐发展,在校园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比如现在几乎遍布于各高校,并以高校自身名义运营的QQ助手墙、表白墙、树洞墙,以及由学校官方团队专门负责或学校内私人或群体运营的微信公众号等。QQ 和微信是现时代最为主流的两款社交APP,在高校校园这一特定环境下也最大程度地发挥了其各类社交功能。无论是QQ助手墙、表白墙、树洞墙,还是微信公众号,它们最大的共同特点即以本校内部全体师生为特定服务对象,发挥作用的主要空间范围只能在本校领域内。
校园自媒体能在高校校园内迅速普及和发展,说明了校园自媒体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作为在校大学生群体的一员,从自身周边所了解到的情况来看,校园自媒体最大的功能即为在校师生提供便利,促进信息交流,如通过QQ 助手墙可以问询自己想要了解的校内信息,节假日出行寻求拼车伙伴,微信官方公众号能即时发布学校的最新动态,提供权威说明信息等。而在互联网技术的加持下,通过校园自媒体举行的各项活动活跃了校园氛围,增加大学生个体之间的接触,同时自媒体运营自身所具有的灵活性能在最大程度上赋予大学生表达自我、彰显个性的空间,而这也能激发大学生积极参与到自媒体运行各个环节的热情和主动意识,从而促进校园自媒体平台自身的发展。
校园自媒体产业的出现和发展虽然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这并不代表其是完美无缺的,在校园自媒体的运营中也存在很多隐患,如同于整体社会在新媒体产业的发展中所存在的备受瞩目的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校园自媒体的发展也存有基于特定环境中的隐私权保护问题。
最近较为熟知的将校园自媒体隐私权保护问题推至风口浪尖的事例为2018 年某高校团委公众号所推送的一则“寻人启事”。这并不是一则普通的寻人启事,而是为了帮助该校一位校友找到他一见钟情的女孩,在推送中该校友详细描述了他两次偶遇女孩的情景,透露了女孩大量的生活细节,并且在文章末尾处附上了女孩的素描画像。该推送一出便引起了热烈反响,评论区也呈现出两种情绪截然不同的声音,一种为被该校友的勇气感动,为其浪漫拍手叫好的言论,而另一种则为对推送内容涉及隐私泄露提出质疑甚至尖锐批评的言论。而在发布当天,该公众号便删除了“寻人启事”,并发布了道歉文章。公众号团队的及时补救措施和正式道歉使这一事件风波告一段落,但是有关校园自媒体运营中存在的隐私权保护问题的讨论并未就此结束,反而因此事件掀起了讨论的高潮。
随着校园自媒体的深入发展,类似于“寻人启事”事件的行为必定不在少数,而大学生由于其自身的特性,即使是在大学校园这一特定的相对封闭的“象牙塔”环境内,也会面临许多侵犯自身隐私并带来危害的行为。在各类校园自媒体中适用最为广泛的,除了QQ 助手墙外,便属表白墙最为火热,最常见的更新内容即运营者在QQ 空间中晒出聊天记录截图,其内容一般为一方在匿名的状态下向墙墙(即表白墙运营号)描述其偶遇的心仪的女孩,希望对方通过墙墙看到自己的“表白”,并取得对方的联系方式,甚至有时会放上自己偷拍的对方的照片,如果涉及对方的详细信息,必定会对其正常的生活状态产生影响。除此之外,借助各类自媒体平台,学生还可以对校园中的各类现象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见解,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最快速、便捷的方式参与到学校治理过程中,但是其参与的限度和有效性是有待确认的。比如,针对高校较普遍存在的偷外卖行为,被偷者除了可能去本校校园自媒体平台上吐槽、提醒他人注意外,还有人会调取监控录像,并将他所认定的“小偷”截图放在自媒体平台上,且不论被偷者自己认定的“小偷”与实际行为者是否一致,被偷者损失的一份或者几份外卖与“小偷”所遭受的校园舆论对其学习生活造成的影响相比较,二者在价值衡量上明显是不等值的,也即被偷者通过校园自媒体采取的私力救济行为,很有可能会超越弥补其所遭受的损失的限度,从而会对加害人产生不必要的影响,反而使加害人转变为受害者,而这其中促成此类反转的因素即对他人隐私保护限度的模糊。
自媒体的正常运营离不开一定的经济基础,通常情况下校园自媒体的运营团队主要为在校大学生,其经济基础只能依靠学校的资金支持和营利机构的赞助,而赞助商也一般是与大学生群体有关的经营机构,其与校园自媒体的合作多出于便利获取大学生信息的目的,故自媒体通过各类活动收集到的学生信息的安全性在一定程度上是存疑的。同时部分校园自媒体的认证通过条件较低,比如QQ助手墙、表白墙等,就会出现校外人员冒充在校学生“混”进自媒体互动平台从而获取信息,如在助手墙上会有学生发布询问各类考证、考研或是兼职的信息,这就为校外各类辅导机构或商家提供了最直接信息来源,也增加了在校大学生的信息泄露的风险系数。
以上列举只是表明了校园自媒体运营中所存有的问题的极小部分,为了顺应校园自媒体的发展趋势,促进校园自媒体健康发展并不断完善,必然要对自媒体环境下,大学生隐私权保护问题给予重点关注。
对大学生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基于一定的原则,要在保护其隐私的限度内,最大程度地促进校园自媒体的发展。
利益平衡原则。校园自媒体平台为大学生群体提供了表达自我的空间,这也为其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提供了有效途径。对隐私权的保护必须建立在对言论自由权的合理限制之上,当个人隐私不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时,言论自由权应当对隐私权做出适当的退让。也即言论自由权的行使不应以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为代价,同时,通过言论自由权的行使所维护的自身利益,与通过揭露他人隐私使其遭受到的损害之间,应达到价值对等或平衡的状态。对言论自由权的保护能充分发挥校园自媒体的功能和作用,对其进行适当限制进而保护隐私权才能促进校园自媒体可持续地健康发展,在二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活跃校园氛围的同时稳定校园秩序。
告知同意原则。传统的隐私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中,消除不良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新媒体并不适切,事后追惩手段实际上失去了权利救济的意义,基于明确而合理的隐私权法的事前预防比事后追惩更为新媒体环境所亟需。校园自媒体平台最为直接的功能即校园内部的信息交流,自媒体平台作为中介方促成双方的信息交换。投稿者主动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展示在自媒体平台上,体现了其对自己个人信息的处置,即使涉及其隐私,也不会产生他人对其隐私造成侵害的情形,只能是其自甘冒险。但是,如果投稿者是希望通过自媒体平台获取他人信息,除非是其所求信息的所有者本人进行回复,其他任何人想要通过自媒体平台进行回复提供此信息,自媒体平台运营者作为中间方必须进行审核,确认回复者是否已经取得信息所有者的同意或授权,如若没有,应当阻止回复者提供的信息在平台的公示,否则就极有可能对信息所有者的隐私造成侵害。
自己责任与平台责任相结合原则。现行法中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主要可体现在《侵权责任法》第36 条,专门就网络环境下的侵权责任做了规定,对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进行了划分,对网络用户的责任追究实行过错原则,对网络服务者的责任承担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网络服务者只要能证明其不知情并及时采取了相应措施就能免于承担责任。在校园自媒体中,自媒体运营或负责团队即“网络服务者”,但是校园自媒体由于其服务领域的局限性和特殊性,其责任承担方式应该有别于一般意义上的“网络服务者”。一般的网络服务者针对的服务对象为社会全体网络用户,由于网络的匿名性和开放性,当发生隐私权侵权事件时,网络服务者作为中间方,很难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即时可以确定,其所耗费的资源成本也会非常大,故只要其能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措施并不存在过错,就不应承担责任,这也体现了现行法律出于对现代互联网产业的保护的考虑。但是校园自媒体的运营者一般为在校大学生,其针对的用户主要为本校学生,且其服务领域是极为有限的,只要在运营团队内部做到科学管理和合理分工,是可以对校内师生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查从而控制隐私权侵害事件发生的风险,所以,如果通过校园自媒体平台实施的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除了行为实施者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之外,校园自媒体平台的运营者也应当为其审核不利或不作为的失职行为承担责任,即将行为实施者的自己责任与自媒体平台的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在最大程度上防止侵权事件的发生,当然,如若是自媒体平台的运营者滥用公权,利用自己负责的平台实施侵权行为,则只存在实施者的自己责任。
从自媒体行业来看,校园自媒体已经成为现代高校大学生群体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自媒体平台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当尽可能减少其消极作用,对此,校园自媒体行业应当做到行业自律,在自媒体内部确立相应的行业规范,与相关学院的专业老师建立合作关系,定期举行专业培训,提升团队技术水平,加强运营管理,提高自媒体运营者即“行业从业人员”的行业素养,在内部树立“隐私权应给予绝对保护”的观念,在自媒体运营的过程中严格禁止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从大学生群体的角度出发,作为年轻活跃的群体,大学生对社交网络的使用率和黏着度都很高,但在思想上却不够重视个人隐私保护问题,在参与过程中,大学生也普遍缺乏必要的网络技能来防止隐私泄露问题。而只有提高自身权利的保护意识,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权利被侵犯,故在积极参与的同时,大学生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权利意识,增强识别各类隐患和风险的能力,当侵犯自己隐私的行为真实发生后,也应当学会通过合理的途径寻求救济,而不是怀着报复的心态鲁莽行事,甚至无形中进一步扩大侵权行为对自身的不利影响,穷尽学校内部的维权途径后也可利用司法救济,司法救济作为对大学生权利的救济方式,与行政救济相比,具有中立性、终极性和权威性的特点,其对大学生权利的保障具有不可替代性。
从高校本身来看,具有自主办学权的高校应当对其内部的各类事项予以全面规定,对于高校内部新兴发展出的自媒体行业,学校本身也应当对其进行适当管理,在不阻碍校园自媒体行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学校也应当予以适当干预,如设立相应的学校专门对接机构或组织,对自媒体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及时了解其发展概况,并提供必要的便利促进其发展。而对自媒体运营过程中有损学生权益的行为,学校也应当建立相应的规范对其进行惩处,并对被损害方提供合理的救济途径,这样才能全方位地对自媒体运营过程中的风险进行管理,对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提供充足的保护。同时,在条件许可的的情况下建立专门的校内宣传及咨询机构,提高大学生自身隐私权的保护意识,并在发生类似问题时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咨询建议,及时给予帮助。
在法律层面上,法律作为社会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为各类纠纷提供最有利救济。在校园自媒体发展中,对大学生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除了需要自媒体运营方、大学生群体本身以及高校三方做出努力外,还需要国家的法律或法制建设来确立和谐稳定的大环境,为校园自媒体的兴盛发展和大学生群体的权益维护提供最外围层面上的防护网。因此,网络隐私权应受到我国整个法律体系的重视,应当明确界定传统隐私权与网络隐私权的区分,确定网络隐私权的独立法律地位,加强立法的系统性,明确立法的指向性,提高立法的精准性和可操作性,一方面要与时俱进的提供与现实损害相适应的多样的救济方式,另一方面要设置严肃、规范的救济途径,兼顾各方利益,为网络隐私权侵权提供科学有效的救济。
具体而言,首先应当从立法上明确网络隐私权的含义,将网络隐私权正式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其次,在相关立法中确立适当的归责原则,现行《侵权责任法》是现时对网络侵权行为最为直接的法律规制,其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为,一般情况下适用过错原则和特定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并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媒体时代下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制需求,根据其所具有的匿名性和虚拟性特点,针对网络隐私权侵权行为应当统一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最后,在具体救济措施上,在实践中,按照侵权法的相关规定,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民事赔偿原则为填平原则,但是随着个人信息的商业化,以及侵害隐私行为的逐利性和敛财性,填平原则已经不足以产生对侵权人进行制裁的效用,且通过计算受害人的具体损失对其进行补偿救济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要实现充分救济,发挥法律的制裁功能,应当对侵权人采取惩罚性经济制裁手段,即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实现过罚相当。
校园自媒体成为现代高校校园生活中的一种标志性存在,其发展繁荣适应了大学生群体的需要,在丰富校园生活、建设校园文化,促进信息交流、提供生活便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赞叹其快速发展的同时应当认识到,任何新兴事物都可能是一把双刃剑,在发挥着积极作用的同时必然伴随着一定的消极作用,而校园自媒体的存在亦是如此。校园自媒体作为新媒体环境下的独立行业分支,具备新媒体的网络特性,同样对受众群体即大学生的网络隐私权存在侵权隐患,虽然其发展独立于社会而存在于各高校内部,但涉及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的权利保护,故应当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未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校园自媒体也会随之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也将不断地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提出挑战,这就需要各方在充分重视这一新兴行业的同时,经过不断地探索与调整,逐步实现对大学生网络隐私权的完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