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婷
(北华大学 吉林省吉林市 132000)
在《自然辩证法》一书中,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人类的起源、生成和完全形成的理论。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在人类学的基础上,通过对黑格尔和摩尔根批判的继承与超越,科学的阐述了婚姻制度的起源、本质和发展历程。
《易经》说“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这是古代哲学家所推想的社会起源。在人的起源、发展和形成的过程中,恩格斯在《劳动在从猿到人的转变中作用》(《自然辩证法(自然界和社会)》)中提出了“完全形成的人”是“同猿最终分离”的人,“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又增添了新的因素社会”的观点。由此,也可以说,“社会”的出现,是人的完全形成的标志。1877 年,美国学者路·亨·摩尔根出版了科学巨著——《古代社会》,“他从亲属制度出发,恢复了与之相应的家庭形式”,从而为学术界提供了一把打开原始社会这座迷宫大门的钥匙。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指出: “像正在形成中的人这样一种没有武器的动物……为了在发展过程中脱离动物状态,实现自然界中的最伟大的进步,还需要一种因素: 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正在生成中的人”作为介于猿与人之间的“过渡性的生物”,在质的规定上仍为动物属性,虽然它具备了直立行走、语言以及能够使用和制造简单劳动工具等诸功能,但在生命活动的第二种方式,即种的蕃衍上,仍要受高等动物规律的支配。 恩格斯认为,“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没有忌妒,则是形成较大的持久的集团的首要条件,只有在这种集团中才能实现由动物向人的转变。”如何实现成年雄者的相互宽容和忌妒的消除呢? 只有实行 “杂乱的性关系”,因为杂乱的性关系是 “同从动物状态向人类状态的过渡相适应的。”那么,什么是杂乱的性关系? 恩格斯进一步指出: “所谓杂乱,是说后来由习俗所规定的那些限制那时还不存在。”,这种关系为群团的形成和稳定注入了向心剂,它是 “正在生成中的人”进行时的本质特征。毫无疑问,杂乱的性关系又是一把双刃剑,它为自然选择规律所排斥,随着杂乱的性关系被加以限立,宣告了婚姻制度的发端和从猿转变为人 “过渡期间”的终结,杂乱的性关系就此成为史前史的陈迹。年龄大致相同的男女互为夫妻,就是婚姻的发端。
恩格斯将随着生产的发展而变化发展的婚姻、家庭归结为的以下几种形式:
血缘家庭。按照摩尔根的观点,从上述的杂乱的性关系的原始状态中,大概很早就发展出了几种家庭形式,血缘家庭便是家庭的第一个阶段。血缘家庭也叫兄妹婚,马克思称其为“第一个社会组织形式”。在这里,婚姻集团是按照辈分开划分的:在家庭范围以内的所有祖父和祖母,都互为夫妻;他们的子女, 即父亲和母亲,也是如此;同样,后者的子女,构成第三个共同夫妻圈子。在血缘家庭中,同辈男女互为夫妻,也是群婚的初级阶段。在此阶段,没有叔伯、姑舅和姨等称谓。
普那路亚家庭。“普那路亚”——夏威夷群岛方言,“伙伴”的意思。所以,普那路亚婚也称伙伴婚。它是由摩尔根发现的,属于群婚的高级阶段—外婚。在一切形式的群婚家庭中,谁是某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不确定的,但谁是孩子的父亲则是确定的。由此可知,只要存在群婚,那么世系就只能从母亲方面来确定。
对偶婚制。对偶婚是人类社会继群婚之后出现的第二种婚姻家庭形态。事实证明,对偶婚也是自然选择规律继续发生作用的体现,对偶制家庭是指在某种或长或短时期内的成对配偶制,在群婚制度下,或者更早的时候,就已经发生了,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还不能称为爱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最重要的丈夫。这种婚姻形成于原始社会的野蛮时代。对偶婚既有群婚的特点,又具有一夫一妻制的雏形,它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
专偶婚(一夫一妻制)。是在野蛮时代的中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交替的时期从对偶制家庭中产生的。它的最后胜利乃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专偶制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两点。第一、经济愈发展,人口愈多,生活质量愈提高,妇女就愈强烈要求摆脱群婚和对偶婚,争得长期只与一个男子婚配的权利。第二、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的较大发展,生产有了剩余,社会财富积累增多,剩余产品与交换的出现导致私有制,母权让位与父权,丈夫成为家庭中的支配者,处于主导地位。在专偶婚制中,婚姻关系牢固,法律规定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而离异,但实际上,只是妻子不得任意解除婚姻关系,而丈夫可以解除,离异妻子。
现代性爱。在中世纪以前,是谈不到个人的性爱的。现代的性爱,同古代人的单纯的性要求是不同的。第一,性爱是以所爱者的对应的爱为前提的。第二,性爱常常达到这样强烈和持久的程度,如果不能结合而彼此分离,对双方来说即使不是一个最大的不幸,也是一个大不幸。最后对于性关系的评价,就产生了一种道德的标准,“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
注释
[1]《周易.序卦传.下》
[2]《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5页
[3]《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5页
[4]《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35页
[5]《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