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平
(安徽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2)
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内在根据,一事物矛盾的两个方面总是存在主要与次要之别,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事物的性质,并制约事物发展变化的趋势;矛盾的主次两个方面由于受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在特定的情况下会互换主次位置,从而改变事物的性质和发展趋势。本文运用唯物辩证法观点分析“网络反腐”现状及其发展趋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策略。
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网络举报平台,同年“中国舆论监督网”诞生,正式开启了网络反腐的大门,对其研究也同步进行。大致分为三个阶段:2003—2009年基本属于赞扬肯定阶段;2009—2012年属于冷思考阶段,尤其是后两年在分享反腐战果的过程中,开始注意到网络反腐的负面影响,呼唤网络反腐要理性;2012年至今属于网络反腐治理阶段,开始呼吁依法反腐、制度反腐、程序反腐。
学界主要研究了网民“固定成见问题”、网络反腐的有罪推定问题,淡化了网民程序正义观念问题、海量信息真假难辨问题、侵害隐私问题、“娱乐化”倾向混淆视听问题、非理性表达影响社会稳定问题等等。而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被侵害问题、近亲属的合法权利被伤害问题、近亲属的道德权利和人格尊严被伤害问题以及热心网民违法乱纪问题等研究有待深入。对应对策略研究也较全面,提出了重塑主流媒体形象,直面民间舆论,提倡网民自律与网络他律相结合,健全网络反腐的法律体系、打击违法乱纪行为,助推从网络反腐走向制度反腐,通过技术手段,使保密工作纳入科技轨道,公共权力积极行使舆情引导权,以政府反腐网络替代民间反腐网络等等,为网络反腐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于如何实现从网络反腐走向制度反腐,如何保护犯罪嫌疑人其他合法权益,如何避免殃及池鱼地侵害其近亲属的合法权利和道德尊严,如何处罚仅凭一颗反腐之心、一腔热情而违法违德行为的网民,如何引导网民运用官网依法进行网络反腐等具体方法探究亟待拓展。
在中共反腐败力度增强和体制不断完善、依法治国和社会治理工程全面展开的过程中,“网络反腐”的两面性现象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这需要我们在唯物辩证法方法论原则的指导下,实事求是地分析“网络反腐”的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给予慎重应对,在维护和彰显“网络反腐”正面效应的同时遏制其负面影响。
习近平总书记说:“人心是最大的政治”[1]。 “网络反腐”的正面效应,集中表现在大得“人心”和振奋“人心”,形成党和广大人民群众“同心同德”“齐心合力”反腐倡廉的政治正能量。具体来看,“网络反腐”的正面效应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广开了言路,调动了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了坚持党的领导和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自信。我国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反腐倡廉既是执政党和国家的大事,更是广大人民群众自己的大事,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反腐倡廉若是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真正解决问题。而要塑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主人翁责任感,就需要科学的培育路径,网络反腐正是培育这种积极性和责任感的有效途径。参政议政是人民群众行使国家主人权利的直接形式,其参与的广度、深度制约着一个国家的法治进程。然而,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总是习惯于“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不去主动行使自己的权利。除非被逼无奈,确实伤害到了自己的切身利益,才去想办法解决;或者具有参政议政的强烈愿望,却找不到可行的路径,担心自己人微言轻,反被人取笑。“网络反腐”一下开拓了人民群众的视野,强化了其自主意识,提供了一个自由表达自己意见建议的平台,自己的表达立即被关注,甚至一语惊四座,这一切不断强化着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尊严感和成就感,进而激发和提升着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水平。
二是使得公民的监督权、言论自由权落到实处,从而激发起普遍的社会正义感。作为一个人情社会,加上官本位、权力崇拜思维的贻害,人们或有后顾之忧,担心被打击报复;或碍于情面,怕得罪人。因而,对于贪腐现象,群众一般都敢怒不敢言。这与群众行使公民的监督权、言论自由的权利意识不足有关,也与相关平台的缺失有关。“网络反腐”新空间,利用互联网+、大数据、APP等新媒体的平民化且准入门槛低、交互性的平等交流、个性化的自由发声及其隐蔽性等特点,将公民的监督权、言论自由权变得实实在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过程中,坚持村级直接民主选举、村民直接民主决策与管理,以及民主监督的农村村民自治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让人民群众体验到了存在感与获得感。由此可见,这一方面可以营造驱恶抑恶的强势社会舆论和心理环境,给那些存有贪腐欲望的人造成心理压力,使得他们望而却步,由“不敢腐”“不能腐”直至“不想腐”,甚至还会迫使一些已经陷落在贪腐泥潭的人收手,直至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悔过自新;另一方面,可以提升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的法制和道德素养。公民普遍具备这方面的素养是至关重要的,它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性因素。所以说,“网络反腐”是反腐倡廉的利器,更是锻炼人民群众民主能力的大课堂。
三是有助于促使党内外群众实行自我教育。网络反腐几乎没有参与条件限制,可以人人直接参与。即使不能直接“参战”,也能直接“观战”。 人民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一切都逃不过群众的眼睛。所谓“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当人们的言行完全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海洋之中时,反腐网络就是一把照妖镜。以铜为鉴,可正衣冠;以古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明得失。这就使得“网络反腐”的快速传播过程,同时变为广大党员干部、人民群众接受教育和自我教育的过程。党内外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受到教育,有助于培育“见不贤而内自省”的有序心态以防微杜渐,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科学的信仰。 这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所在。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踏石留印、抓铁有痕严惩腐败分子不是最终目的,教育党员干部和群众恪守信念信仰、不忘初心、惩恶扬善,培养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风气才是目的。人们的思维习惯决定行为习惯,行为习惯反作用于思维习惯。网络空间中积极参与反腐斗争、教育与自我教育的行为习惯制约自己的思维习惯,当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追求信仰成为一种思维定式,自然会在现实生活中予以践行,助推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是有助于调动和组织体制外反腐败的力量,扩大反腐倡廉的实际战果。应当看到,由于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限制,体制内反腐受到一定的制约。一般百姓难以使用正常渠道表达自己的意愿、投诉检举贪腐分子。“网络反腐”解决了这一问题,使得反腐倡廉的力量无处不在、无时不在且能得以充分展现。网络隐蔽性消解了人民群众“官官相护”、自己吃亏的顾虑,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大胆发表自己的意见;腐败现象,积重难返,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只是依靠体制之内有限的资源是不够的,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而网络等现代媒体提供了这种可能;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提供线索、证据,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体制外反腐败的力量使得反腐倡廉的实际战果不断扩大、有力震慑腐败犯罪分子之外,也教育和锻炼了人民自己。人民群众自觉、自律,不断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升自己的道德修养,“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达而达人”“君子成人之美不成人之恶”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相互学习、相互监督中,强化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要使“不送礼、不行贿、不搞不正之风”成为良好社会风尚,就“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群众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逐步改变社会上那种遇事不是找法而是找人的现象。当然,这需要一个过程,关键是要以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相信法不容情、法不阿贵,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就能通过法律程序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2]这样才能彻底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
为“网络反腐”点赞的同时,也应看到它本是一把双刃剑,存在多方面显性和隐性的负面影响。
其一,易于造成“反腐败群众运动”式的社会舆情,泛化反腐对象,可能会误导舆论,致使“人心所向”产生负能量, 不仅会干扰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决策部署,也会干扰网络秩序建设。须知,一些网民的自律意识较差、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对反腐对象、反腐标准等缺乏必要的认知,把网络世界看成绝对自由的空间,易于把网络反腐当成游戏,动辄人肉搜索,甚至捕风捉影、无中生有。虽然现实中责任意识、伦理意识所带来的约束力得到释放,但一些网民往往肆无忌惮、不作甄别地发表言论,出现“有罪推定”的倾向[3]。2015年“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刚刚发生,就有人爆料公司背后有一张人物关系网络示意图,推测背后主谋是谁,被网络疯传,造成严重后果,干扰了正常的事故调查的进程,这在一定程度上把网络反腐当成报复他人泄愤的工具。2011年1月,罗某与岳阳某渔馆老板发生矛盾后,以网名“荣家湾拾破烂的人”在网上散布谣言称“某渔馆使用潲水油”。谣言一出,渔馆的生意受到极大影响,事发后,罗某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4]。这种互不信任、离散人心的网络造谣事件有违反腐倡廉之初衷。反腐倡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从严治党和依法治国,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其二,易于损害当事人本应受到法律保护和公德尊重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甚至因此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遵循人类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贪腐分子的应有人格尊严如隐私权和名誉权等应当受到尊重。然而,“社会公众也可能将被举报政府官员与腐败无涉的私密信息,甚至与贪腐不相关人员的私密信息同样快速传播,引发权利冲突。”[5]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网络反腐”尤其是反“不正当的两性关系”都忽视了这一点,那些不堪入目的裸体照被发在网上,因不尊重人起码的隐私权和名誉权甚至闹出人命,还殃及池鱼——贪腐分子的亲属会无辜遭受连累,网上网下指指点点、风言风语,强大的舆论压力,会影响到他们的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文明时代的现代法治社会,不应当也不允许“株连”。罪犯应该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代价,一些相应权利和自由被依法剥夺,应有的合法权利及没有参与贪腐的家人应得到法律的保护,无辜的亲属也是人民群众的一分子。
其三,给心存恶意之徒以可乘之机,易于造成冤假错案,“周世宏因遭网络谣言自杀证清白一案”就是一个典型案例。55岁的兴化市大垛镇从六村党总支书记周世宏遭网络举报,包括受贿、贪污、违章建房等“11宗罪”,他在万般无奈之下以自杀方式为自己证清白,留下了7份遗书,“自杀对一个正常人来讲是不可理喻的,但冯(某)如此狂妄栽赃陷害,我实在是受不了了,为我伸冤……死是唯一解脱,也是对冯(某)家一种警告,人言可畏,伤人伤心,无脸再见父老乡亲”。镇纪委对举报的11个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举报不实,“没有证据、没有依据,查无实据”[6]。法治社会,公民应当有起码的法律信仰,一切权利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范围之内、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讲证据、讲法理、讲程序,才能最大限度地呵护正义。不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任性捏造、无中生有,会伤及无辜,一旦造成冤假错案,其后果极其严重。虽说可以平反昭雪予以纠正,也可以追责,但如同呼格吉勒图案件,18年后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呼格吉勒图无罪,且内蒙古公检法立即启动“追责”调查,追究对“呼格案”负有责任的人员的责任,然而,怎么追责也于事无补、无法挽回呼格吉勒图的生命了。
其四,干扰体制内反腐败斗争,给党和国家正常查办腐败案件带来困扰。譬如,信息公开,被举报人知道举报信息后,会采取不法行动销毁证据乃至于出逃等,不利于案件的侦破。再者,信息发布自由,一些网民为了点击率而故弄玄虚,编排故事,或未经证实就肆意转发各种不实信息,致使网络反腐信息泥沙俱下、真伪难辨,增加了办案人员甄别的难度。更有猎奇心理作怪,对于案件处理过程中,将不能公开(贸然公开会给嫌犯以可趁之机)、不宜公开(涉及色情、未成年人及嫌疑人家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而做暂时保密或保密处理的,有人便横加指责:“什么隐瞒真相,什么信息不透明,什么背后必定有猫腻”等等。给办案人员增加困扰和不必要的压力。大数据时代,社会就是一个趋向扁平化的社会,不同地域、不同阶层、不同种族、不同性别和不同信仰的人都可以平等发声,通过各种渠道进行交往、交流,既可能“互通有无”信息共享,为案件侦破提供线索,为反腐事业做贡献;也可能“三人成虎”危害公共安全,好心办坏事,事与愿违,反倒帮助了贪腐分子,让亲者痛仇者快。
其五,可能会给心术不正者破坏社会秩序、泄私愤以可乘之机。如果不把网络反腐规约到法制法规和道德框架内,而是四面出击,随意发声,易于诱发不良心态和情绪,涣散人心。更容易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散布虚假消息,混淆视听,抹黑、丑化党和国家的形象,甚至酿成网络群体事件,以离心离德。网络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参与讨论的群体性事件。一些网民为了共同的利益或为了猎奇,利用网络工具进行串联,干扰网络社会和现实社会之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集群性事件。譬如“房姐”事件,2013年1月17日,新华网以《陕西“房姐”被举报在京有20多套房,价值10亿》为标题,报道了该事件。随后便被一些大V、网红纷纷转发,很快便转化成为网络群体性事件。“最终导致公民对政府的信任度有所下降。”[7]网络反腐是维护社会正义的崇高之举,不是情绪宣泄室,不是愤青牢骚的沙龙,更不是唯恐天下不乱者跳梁的舞台。
基于以上简要分析,“网络反腐”应慎行。为此,有必要阐明“网络反腐”的性质,将此纳入法治轨道,提出“网络反腐”应遵循的原则。
毫无疑问,“网络反腐”不能被视为国家法制体系的组成部分,也不应被当作党和国家加强自身建设的措施来看待。从根本上来看,“网络反腐”属于群众舆论监督范畴。作为人民群众舆论监督的一种形式,也不是要利用网络“大鸣大放”。对“网络反腐”的正面效应,也不能笼统地给予肯定和鼓励,以至于称其为“反腐利器”[9]。我国正在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基本国策,“网络反腐”只有在捍卫法律和道德尊严、又不违背法律和基本道德的情况下,才是值得肯定和加以保护的。因此,“网络反腐”应慎行,应在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基本准则范围内,为“网络反腐”设置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言:“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10]。
首先,提倡依法依规原则。不提倡用网络这种大众传媒举报违反党纪国法案件的行为,提倡经由中国纪律检查和国家司法机关举报。为此,要给“网络反腐”界定阈限,如对反腐对象实行不殃及池鱼的限制,对反腐线索和证据实行不扩散的限制,对反腐用语实行不准侮辱谩骂的言辞限制等,大力倡导依法依规的文明举报,注重理性陈述。为此,要坚决反对情绪用事,禁止为打击报复泄私愤,要特别警惕假“网络反腐”图谋其险恶用心的一小撮反动势力。须知“网络反腐”本是因为我们的反腐机制一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百姓反腐无门,更是担心遭到打击报复的产物。今天,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已经形成,强大的反腐倡廉的态势已经形成,人民的监督权、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等得到了充分保障,后顾之忧已经解除,可以引导受众网下反腐。建立健全畅通的规范的民意反映机制、保证权力阳光运行机制、群众权益维护机制、群众诉求表达机制、各种矛盾调处机制。哈贝马斯说得好:“公共领域虽是可以划出内部边界的,但对外它是以开放的、可渗透的、移动着的视域为特征的。公共领域最好被描述为一个关于内容、观点,也就是意见的交往网络。”[11]
其次,主动引导原则。主动改变目前“网络反腐”放任自流的状况。一是通过正规媒体和网络本身进行宣传教育,实行舆论引导,多宣传反腐倡廉的成果,传播正能量,凝聚人心。多宣传党的反腐倡廉、从严治党的政策方针,进行廉洁自律教育。引导网民加强网络道德修养、强化规则规矩意识,提升网络素养,正确参与反腐斗争,“努力避免任何会造成违法或违背伦理准则现象的行为”[12]。二是开设网络举报专用平台,使“网络反腐”规范化。网络反腐不是网络游戏,它是庄严而崇高的一项事业。一切玩世不恭、随心所欲的态度,一切肆意报复、任性泄愤、恶意中伤、聚众闹事的行为都是有害的,必须予以禁止。引导网民正确使用网络反腐专用平台,将自己的言行置于法律道德的视域内。“加强责任政府的建立,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对社会情绪进行有效地疏导,是促进微政治良性发展的主要途径。”[13]还要注意,善良的网民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他们政治敏感性差,意识形态辨别力不足,很容易被历史虚无主义蛊惑。为此,网民必须主动出击,戳穿虚伪嘴脸和险恶用心,并提升网民的政治敏感性,学会鉴别政治态度暧昧、意识形态模糊的信息[14]。三是建立评价机制以实行表彰和批评,使“网络反腐”常态化。构建网络奖惩机制,点赞、刷屏、积分、赠送游戏币奖励科学反腐的网民;拉黑屏蔽、批评、惩治那些不法、违德言行。
再次,适当问责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对网络举报的不实行为或过当行为,特别是对那些动机不良、方式失当并因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要依法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某男子因拍摄和传播供电所领导“偷情”的视频而造成女方自杀身亡的后果,被警方拘留[15];重庆市委市政府依法处理不雅视频案,“对于涉嫌利用视频敲诈勒索的人也将严格依法处理”[16]。要通过教育和引导,使广大网民明白,使用非法手段和违背道德的手段进行反腐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和不道德的行为。反腐倡廉是正义的光明磊落的事业,不能“以暴制暴”“以黑吃黑”。反腐不是分裂和扰乱“党心”和“民心”,反腐是从严治党、吐故纳新,是为了更好的团结,万众一心实现中国梦。对于借反腐之名,贩卖西化私货、抹黑社会主义制度、分裂祖国统一的“网红”、大V们要严惩不贷。其实,依法治网也是民心所向。据有关部门调查,“98.1%的网民支持对网络安全专门立法。‘网络安全’和‘网络信息传播规范’位居网民最期待加强立法的网络内容前两位,其比例分别为74%和71.1%。”[17]网络反腐合乎道德、遵循法律才能得到最广大人民的拥护,真正发挥其正能量。2020年3月1日实施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明文禁止人肉搜索、网络暴力、侮辱诽谤、网络谣言、炒作绯闻、丑闻等行为,倡导网民刷屏、转发、弹窗要理性,就是保护网络生态的重大举措,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网络伦理、网络文明建设,发挥道德教化引导作用,用人类文明优秀成果滋养网络空间、修复网络生态”[8]。
对于伦理学仁而言,应当担负起自己的使命,“以廉政思想文化建设为引领、以构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目标”[18]。积极引导正确舆论导向,宣传《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对网络举报的不实行为或过当行为的公民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加大网民失信道德代价,为反腐事业孕育健康伦理关系提供有力的道德支撑。《论语·为政》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国家强制力是外在条件,内在德性才是根据。网上网下互动,开拓网民道德教育与修养平台,学校是公民道德培养的主阵地,要真正担负起立德树人的责任;家庭是公民道德养成的起点,从娃娃抓起,从家庭教育抓起,从生活、学习、休闲、游戏生活细节里,养成道德自觉,严于律己,谨言慎行的习惯。强化德育效能,提升网民的信息辨别力及政治、意识形态鉴别力。做一名理性的智者网民,是保障网络反腐规范化、科学化的内在可靠理路,“对于今后反腐败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