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敏静
(中共铜川市委党校,陕西 铜川 727031)
引言:家庭本位是儒家伦理文化的精神实质,而家庭作为乡村社会中的落脚和基本单元,在乡村的社会治理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近百年以来,我国的乡村发生了四次大变革,对乡村社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一个阶段是从民国建立的1912年到实行土地改革的1947年,这一阶段进行的乡村治理工作采用的主要是以保甲制和闾邻制为代表的村治模式和以租佃制为主要生产关系的社会制度,在战争、饥荒、疾病、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下,乡村结构并不稳定,但是在宗族组长、乡绅乡贤以及保甲警力的支持下仍可保持一定的稳定;第二个阶段是从实行土地改革的1947年到人民公社制度升级的1963年,这一阶段乡村社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进行变迁,并进行了所有制改革,当1953年土地改革基本完成以后,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一直到1963年,单一的经济制度不断向政社合一的制度跃进,集体所有土地盛行;第三个阶段是从人民公社运动开始的1963年到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的1978年,这个阶段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开始缓慢上升,大量的农村人人口迁入到城市讨生活,政治成为新乡村治理的主导;四地各阶段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及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以后到90年代,乡村治理工作逐渐由村干部实施,由于受到资本的较强影响,一般是经济实力较强的人来朱主导乡村公共事务。进入到21世纪以后,乡村地区开始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生活质量大大提高,教育观念转变,总体来看,幸存的文化水平得到大幅度的上升,在这个情况下,家庭也逐渐成为乡村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单位,如何保障家庭的利益也是乡村治理工作中的重要考虑因素。
当下的乡村结构主要是受到家庭结构的分异与家庭认知范围的变迁等两方面的影响,而当前由于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口开始从农村迁移到城市地区,乡村地区的实际常住人口也越来越少,甚至留守的大多是老弱人群,其文化水平较低,劳动力水平和行为能力都比较低下,甚至直接影响了乡村社会的发展,因此需要壮大中坚农民阶层,尽可能地保持家庭的完整性。
中坚农民阶层即乡村社会的中坚力量,其也是乡村社会决策与管理的主体,但是该阶层规模较小,大多数处于离乡进城的状态,因此并没有有效地参与到乡村治理中。随着时代的发展,农村的生产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表现出老人农业与中农结构的加和,这种情况下要进行有效的乡村社会治理工作,必须要增大中坚农民阶层的比重。在家庭本位视角下,农村的土地流转与分配也至关重要,当下的土地达是家庭的农村固定财产,也就是农村承包地,当留守的家庭成员无法再进行土地劳作时就需要通过家庭决策来决定土地的流转,除了耕作土地以外还包括宅基地,如果不是举家搬迁,那么土地可以流转出去,为乡村中农阶层提供更多的生产资料,并在乡村治理工作中逐渐引导中坚农民阶层的扩大,最后壮大社会乡村主体。
传统的宗族权威、乡绅乡贤已经不复存在,在乡村社会结构松散的现在,重新树立乡村社会权威也是有效进行乡村社会治理的关键。当前。本地治理、异地决策是当前乡村社会常见的治理形式,而乡村所留守的阶层的乡村一直并没有被很好地体现出来,在实际的乡村治理中,基本都是由村委会直接包办,包括乡镇企业的建设发展、乡村旅游的规划建设等各方面的事务,长此以往,会直接影响基层的意志表现,更不利于长期的乡村社会治理工作。在家庭本位视角下,乡村社会治理工作还需要乡村的离土阶层、来土阶层、本土阶层等来参与到乡村社会事务的决策当中,其中的社会代表更是需要参与到村民自治工作中。在以上阶层中,本土阶层是乡村社会的实际主体,其核心意志是村民自治工作中的重要参考。
乡村社会公共事务的参与以及乡村公共空间的建设是当前乡村社会公共精神的重要体现,其中乡村社会公共事务主要就是鼓励乡民参与村治;乡村公共空间则是公众对乡村内公共地方的建设,目前的乡村地区发展会因为代际更替的缘故导致一户多宅的情况,闲置的房屋占据了大量的公共空间资源,不利于乡村社会空间的发展,因此主要重塑乡村社会公共精神,在村民们的支持下实现乡村的进一步发展。
在家庭本位视角下,宗族观念是维持家庭亲戚关系的重要纽带,但是在乡村社会演变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出现衰退,因此要重视起宗族观念在联系村民方面的重要作用,并以此来不断加固家族亲缘关系,不仅可以方便乡村的社会治理工作,也有可能为乡村社会带来城市资本。
综上所述,乡村社会治理工作是现代农村发展过程中的必行举措,在家庭本位观念的引导下,重视起家庭决策在村治中的重要作用对提高乡村社会治理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与城镇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的现在,社会治理手段对促进乡村振兴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