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欧洲赋税财政史研究是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术界形成的一个新的研究方向,40年过去了,学者们主要做了哪些工作?发表了什么成果?研究了哪些问题?研究的价值和意义何在?还存在哪些不足?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做出尽可能客观的评估,找出不足,发挥优长,以有助于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欧洲赋税财政史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以世界史专业的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为开端。当时的学位论文还不是以赋税财政史为选题,而是在论文中设专章讨论赋税史问题。进入新世纪,以英国、法国和欧洲赋税史为选题的硕士和博士论文逐渐增多。(1)硕士论文有:2002年王秀芹的《英国中世纪赋税形态与封君封臣制》、2003年王丽的《英国中世纪财政署研究》、2004年熊芳芳的《近代早期法国的税收和乡村生活》、2007年周莹莹的《中世纪英国的土地税》、2008年陆连超的《中世纪英格兰的动产税与财政收入,1166—1334》、2008年陈连宝的《近代英国公共财政的构建及其宪政意义》、2009年王君的《论英国17世纪的税收变革》等。博士论文有:1998年施诚的《中世纪英国财政研究》、张殿清的《英国都铎王室收入与消费研究》,等。在我们看来,这些论文都有一定的质量,有些经过一定的修改、充实和润饰,申报并获得了国家社科基金、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教育部社科基金立项,有的则入选全国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
与此同时,马克垚先生主编的《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2)马克垚主编:《中西封建社会比较研究》,学林出版社1997年版。出版,其中设专章论述了中西封建社会的税收与财政。进入新世纪,随着资料的积累、增加和学者的成长、成熟,专著开始问世。龙秀清的《西欧社会转型中的教廷财政》(3)龙秀清:《西欧社会转型中的教廷财政》,济南出版社2001年版。、施诚的《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4)施诚:《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于民的《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史专题研究(1066—19世纪中后期)》(5)于民:《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史专题研究(1066—19世纪中后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滕淑娜的《税制变迁与英国政府社会政策研究(18世纪—20世纪初)》(6)滕淑娜:《税制变迁与英国政府社会政策研究(18世纪—20世纪初)》,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和顾銮斋的《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7)顾銮斋:《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先后出版。而武寅主编的《世界通史》第10卷《中古政治制度》(8)武寅主编:《世界历史》第10卷《中古政治制度》,侯建新等著,江西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侯建新等著)也以较长篇幅讨论了中国和西欧的中古赋税制度。专著之外,同行学者还在历史学高端报刊发表了系列论文,并应一些杂志编辑部之邀合作举办赋税史笔谈(9)《华东师大学报》2007年第1期;《经济社会史评论》2012年第1期;《税收与民生》2016年第6期。,说明赋税财政史研究已经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产生了一定影响。
作为欧洲赋税财政史研究深入和拓展的表现,是西方宪政史研究的开始。迄今为止,我们的赋税财政史研究还主要是赋税财政制度史以及相关问题的研究,包括赋税理论、赋税结构、权利集体、代表制度、王权、议会、制税、用税、审计等问题。法国学者约翰·贝尔·何讷曼提出了赋税政治史的概念(10)John B.Henneman,Royal Taxation in Fourteenth-Century France,the Development of War Financing 1322—1356,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71;Royal Taxation in Fourteenth-Century France, the Captivity and Ransom of JohnⅡ,1356—1370,University of Iowa Press,1976.,所谓赋税政治史,依我们的理解,即从政治层面研究赋税史,而赋税政治史也恰恰是西方宪政史研究的领域。所以研究赋税财政史的学者可能已经具备了研究宪政史较好的条件,不仅因为赋税财政史的内容和问题与宪政史相近相通,而且就源头而言,西方宪政也始于赋税征收。也就是说,宪政问题本身即一个历史问题,比如英国议会制度,就是应国王征税要求而产生的,议会最初的职能就是讨论、审批国王的征税要求。既然两者有如此贴近的关系,那么,沿着这一思路去研究西方宪政史也许是拓展赋税财政史研究领域的理想选择。进入新世纪,赋税财政史的研究已经发表了一些成果,正是依托这些成果,同行学者以“西方宪政史”为题申请了985工程二期立项。结项成果《西方宪政史》出版后,又以“欧洲中古文明的宪政精神研究”为题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并获得了立项。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国内的西方宪政史研究,其实就是欧洲赋税财政史研究的衍生品。
从阵容看,从事赋税财政史研究的学者群体还不具规模。而人员少,就必然影响成果的产出和数量。但也恰恰因为领域比较新,研究的学者才比较少,这应该是新的研究领域的共同现象。既然方向已经形成,我们就有必要回溯已有的研究,做出客观评估,以发挥优长,认识不足,推动研究的进一步发展。
无论是构建一个学科,还是开辟一个方向,首先要有自己的基础,这就是从事这个方向的研究所需要的基础知识、基本资料,以及基于这些知识和资料而获得的基本认识等。我们可以把这类工作称为“基础建设”。既然西方赋税财政史是一个新的研究方向,就必须进行这样的“基础建设”。
上述成果发表的意义,即首先在于为欧洲赋税财政史的研究方向进行了基础建设。《西欧社会转型中的教廷财政》主要讨论西欧社会转型时期教廷财政与资本主义兴起的关系。作者考察了教廷的属世收入、属灵收入、教廷财政机制的演变、教廷财政收入的变迁等。这些无疑是社会转型时期教廷财政的基本内容。《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主要考察英国中世纪的国家财政,作者以大量篇幅叙述了英国中世纪的财政机构、税收结构和财政收支等。这些都是英国中世纪国家财政的基本内容。《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史专题研究》关注英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国家财政,考察了财政体制的演变、中央管理机构的沿革、关税、国债等内容。如果说《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是向读者提供中世纪英国财政的基本内容,那么,《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史专题研究》则是揭示和描述英国中古国家财政向近代国家财政转变的基本状况。《税制变迁与英国政府社会政策研究》是从税制变迁与英国政府社会政策调整的角度讨论税制对国家政策的影响,多方面叙述了18、19世纪的税收结构、税制变迁和税款支用。如果说前两书研究的对象是英国不同时期的财政整体,那么,《税制变迁与英国政府社会政策研究》则是将研究的对象局限于赋税和社会政策及其相关领域,在“基础建设”的意义上更加集中。《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以比较方法探讨中西中古税制的基本差异。所谓基本差异,其实就是描述或勾勒被比较国家各自税制的基本特征,形成一个基本的结论或取得一个基本的认识。这些,无疑也都属于“基础建设”的范围。“基础建设”的意义对于专业学者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基础建设”完成后,他们不需要再做重复劳动。对于非专业读者来说,他们从这里获得的将不是抽象的理论,而是基础知识和基本认识,这些知识和认识一旦进入他们的知识储备,即转化为常识,其基础建设的意义更加明显。而无论是研究哪个方向的哪个问题,作者所做的首先是了解这个问题所在方向的基本内容,在对这个基本内容毫无所知的情况下,所谓研究,是无法进行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基础建设”具有“开山”的意义,以后的学者研究相关问题,就可以在阅读和了解相关著述的基础上,直接展开自己的研究了。
在进行“基础建设”的过程中,作者们发现并提出了很多问题,并围绕这些问题进行了研究,这里选择几个问题做一评论。
(一)赋税基本理论
为了揭示中西中古税制运行的内在理路,同时建立一种适用于中西中古社会赋税制度的解释方法,上述著述提出了赋税基本理论的概念。赋税理论是赋税征收、管理和支出的基本依据,包括两个层次,一是深层理论,是指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制度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的理论,可称为赋税基本理论;一是表层理论,是指由赋税基本理论派生出来的一些含有一定技术含量的具体理论,可称为赋税专项理论。一种赋税基本理论,可以派生出几种或多种专项理论。在中国古代文化模式中,赋税基本理论形成的内在理路由家长制起始,经君主制至君主专制,而宗法制是形成这一理路所必经的桥梁。与中国传统文化不同,西方传统文化不是单一或某一主流文化演化的结果,而是古典文化、基督教文化和日耳曼文化交融混一的产物。从文化人类学的意义上讲,这些文化具有相近相通的亲缘关系,一经接触,便极易融合,所以在民族大迁徙之后很快形成了相对统一的文明。这里诞生了协商、同意的社会习俗和制度,形成了富于特色的赋税基本理论。
赋税基本理论是赋税产生发展的一种规律性现象,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无论是欧洲国家还是亚洲国家,只要有赋税,就有自己的赋税基本理论,只要征税,就都以赋税基本理论为支持。但是,以往赋税史研究主要是稽考和描述税制、税项、税率等的发展变化以及相关关系,却没有意识到赋税基本理论的存在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的西方赋税财政史研究注意到并提出了这一问题,且力图以赋税基本理论分析赋税财政发展演变的历史,探讨赋税基本理论对赋税制度及其演变的制约力量,突出赋税基本理论的地位和作用,以赋税基本理论统领赋税史的基本内容,分析赋税史的基本问题如主税项的走势、税权及其归属、税收组织、赋税结构、税款征收和支出等,论述过程中强调赋税基本理论与这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之间的逻辑关系。应该说,这是赋税财政史研究中一种值得注意的新变化。
(二)税权问题
税权是在欧洲赋税财政史研究过程中,结合中国赋税史相关问题的思考而提出来的一个新概念,也是赋税史研究的一个基本问题。它涉及国家顶层和职能部门的权力、纳税人全体和个体的权利问题。研究过程中,需要在已有概念和内容的基础上进行适度概括和提升,于是提出了这一概念。税权是关于制税、用税和审计等几方面权力的综合。从中西比较的角度说,税权归属问题是在西欧中古社会提出来的。中国历代虽不乏赋税财政史家和研究成果,不乏谴责官府重税、甚至因此“为民请命”的朝廷命官,而以武装斗争的形式抵制征税的农民起义更是史不绝书,但他们从来没有将之看作一种权力,作为一个问题提出来,并通过斗争分割或夺取这种权力。所以,税权在中国集于中央并归于皇帝,表现为官府组织制税、用税和审计诸活动。在西方则大体归属某一权力集体,以英国为例,这一集体先后经过了贤人会议、贵族会议和议会的演变或更替。随着中古社会的发展,中国皇帝对税权的控制更加强固,西方则转归议会执掌。中古晚期,随着专制制度的空前强化,明清两朝进行了以简化税则、强化防弊为主要内容的税制细部加工和整体完善,最终使税权高度集中于皇帝之手。西方各国情况不尽相同,英国王权的加强并未引起议会君主制的实质性变化,税权仍由议会执掌。法国王权虽因百年战争而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税权,但仍然受到地方权力集体的制约。英法两国的税权归属虽存在差别,但属于同一类型之内的差别。随着历史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人们的权利意识越发强烈,税权问题也越发得到凸显。在英国都铎王朝、斯图亚特王朝,法国波旁王朝统治时期,纳税人在征税问题上与国王的斗争基本上都是为了争夺税权而进行的斗争。这些,在上述著述中都得到了一定论述。
(三)赋税结构
赋税结构在静态上回答赋税由哪些税项构成的问题,而赋税结构的演变则是在动态上表述税项之间的关系,勾勒赋税结构在一定历史时段变化的轨迹,诸如哪种税项占据主导地位,各税项之间形成了怎样的比例关系等。西欧封建国家的赋税体系有其固有的结构,从行业或部门分工的角度认识,可有农业税、工商税等;按赋税的来源认识,则有土地税、工商税、关税、人头税、动产税等。税收比例大体以农业税占据主导。这样的结构,与其它地区和国家没有大的不同。但按赋税征收者国家或国王的身份进行认识,便有了国税、封建税之分,这便不同于世界其它地区和国家,尤其不同于中古时期的中国。而当赋税以国税与封建税的形式进行征收的时候,所谓农业税、工商税、土地税、关税、人头税、动产税等,便都难以呈现税项的原貌,而是受到了其它因素的影响,沾染了他者的色彩,这使赋税征收呈现出较世界其它地区和国家的赋税复杂得多的景观,体现着西欧封建制度的特征。
中古以降,英法两国赋税结构经历了大致相同的演变过程。在英国,中古后期农业税已呈下降趋势,近代早期,工商税取代农业税而居税收体系的主导地位。随着工业革命的发生和社会转型的起步,农业税比重进一步下降。工业革命后,由于受商业利益驱使,英国曾一度实行“英国工业、他国农业”的轻农政策,结果付出了沉重代价,致使农业生产陷入萧条。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凸显了农业的基础地位,这又要求政府必须从国家安全的高度认识农业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在这一背景下,英国政府取消了农业税,并对农业实施高额补贴,且相应颁行了众多的惠农政策,对农业进行保护,呈现出以工业反哺农业的特征。在法国,中古后期的农业税也呈下降趋势。近代早期,工商税曾取代农业税而居税收主体地位。但17、18世纪重商主义政策实施后,政府开始重课农业,致使农民因赋税过重而弃耕,土地大片荒芜,农民生活困苦,农业几近崩溃。后来虽有重农主义学派主张以农立国,呼吁关注农业,征收单一农业税,但未得到政府的采纳。19世纪晚期自由贸易主义政策颁行后,政府取消了对农产品的关税保护,致使外国廉价商品蜂拥而入,农民利益受到重创,农业生产陷入萧条。这时的政府便不得不反思以往的经济政策,转而关注农业问题,并采取措施对农业及农民予以保护。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更凸显了农业的基础地位,政府也开始从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认识农业的地位和作用,不仅取消了农业税,而且予以巨额补贴,同时颁行众多惠农政策对农业进行保护。这一切都说明,法国也进入了以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时期。
经过多方面的研究,学者们取得了以下共识:英法两国的赋税结构经历了大致相同的演变过程,随着政府经济政策从轻视经重视进而珍视农业的转变,赋税结构也相应经历了由以农业税为主到以工商税、所得税等为主的演变过程,进入以工业反哺农业的历史时期。所以在今天,两国虽早已实现了现代化,进入了以服务业为主要产业的现代社会,但和其它发达国家一样,农业在国民经济中仍居重要地位并发挥重要作用。两国现代化的经验和教训,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得到重视与借鉴。
(四)税款用途
关于税收的用途,西欧国家的赋税史留下了清晰的记录。在这里,税款的使用不同于中古时期的中国,主要是战争财政,即征税只是为了打仗,税款只能用作战费。王室因有自己的封建领地以及其它收入来源,通常“依靠自己的收入生活”,而政府因归王权执掌,一切费用包括吏员的俸禄也都由王室负责开支,以至于有学者称之为“私人政府”。(11)C.Webber and A.Wildavsky,A History of Taxation and Expenditure in the Western World,New York:Simon and Schuster,1986,p.181.随着国家建制的发展,政府从业人员和行政支出费用也相应增长,税款开始用于行政开支和官员工资发放。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贫富分化日趋严重,赋税征收遂趋于频繁与制度化,税款的用途也开始向济贫和社会福利方面倾斜。英国“光荣革命”后,政府的税制设计便不再局限于增加财政收入,维持收支平衡,而是同时注重调整经济关系,优化经济政策,特别是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改良财富分配体制。19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工业革命带来的社会财富分配不均及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的加剧,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调节解决这些问题,而必须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其中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利用税收作为调节财富再分配、调适贫富差距、解决失业等社会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性税制改革”理论为政府所接受并成为指导英国现代化税制理论建设的重要标志。
(五)议会的作用
国内学术界研究议会的学者与成果并不少见,但将议会置于欧洲赋税史中进行专门研究的学者和成果却不多见。梳理国内议会史研究的学术史可见,以往的著述,包括政治制度史、区域史、国别史等,主要限于议会政治史的研究(12)沈汉、刘新成:《英国议会政治史》,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刘新成:《英国都铎王朝议会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蒋劲松:《议会之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较少涉及赋税问题。而基于议会与赋税的特殊关系,无论是研究赋税史的哪个断代,还是研究西方税制的特征或中西税制的差异,赋税史都必须以议会作为重点研究对象,而且是将议会纳入赋税史中进行认识。这使得议会史研究在政治史之外,又开辟了赋税史的研究方向或领域。由于赋税史资料包含了大量的账目和数据,议会史的研究也开始呈现出具体、深入的特点。
上述学者的作品中,都有关于议会批准进而控制征税的详实论述。不过,这些论述都因基于自己的思考而观点不尽相同。施诚集中讨论了英国中古时期议会的征税问题。在他看来,这时的议会对税权的控制还比较有限,赋税征收在更大程度上还是受国王控制,因此,须注意避免以现代立宪君主制的事实推断中世纪的历史。(13)施诚:《中世纪英国财政史研究》,第144页。于民研究了英国1066年以后至19世纪英国财政体制的变化,认为中世纪以迄1642年的财政体制可称为“王室财政”,因为国王的正常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据绝对比例优势,而特别财政收入即议会批准的直接税收入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少份额。经过长期的博弈、斗争与改革,至1688年“光荣革命”后,这种比例关系才发生实质性改变,议会控制的收入在整个财政收入中才占了压倒优势。(14)于民:《坚守与改革——英国财政史专题研究(1066—19世纪中后期)》,第31—111页。滕淑娜以18—20世纪初的英国税制作为研究对象。在她看来,18世纪是英国国家财政确立、近代税制形成的起点。直到20世纪,直接税占主导地位的赋税结构才得以确立,而且赋税的功用不仅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还用以调控社会财富分配不均,解决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本来这些论著都是专门讨论特定时期的赋税问题,因而必然将王室收入和议会税收进行比较,以大量的数据进行证明,从而使议会史研究进一步具体化。此外,他们在研究过程中基于赋税史的特点而使用了统计学的方法,所以,他们的著作中又都包含了大量的统计资料、图标曲线和表格,这就使议会问题的研究进一步细化,从而表现了与议会政治史研究迥然有别的特点。不仅如此,滕淑娜还以专题文章的形式讨论英国都铎王朝、斯图亚特王朝和“光荣革命”时期议会的税权问题(15)参见滕淑娜:《从赋税来源与用途看英国近代议会与税收》,《史学理论研究》2011年第2期。,从而使本来已经充实的议会形象更富立体感。如果说上述专著是通过大量的数据资料以实证方法证明议会的税权演变的话,那么,笔者则主要是通过理论来证明两者之间的关系,而将议会的形成及其对税权一定程度的控制视为传统文化的必然反映,并通过中国传统文化形成赋税基本理论的逻辑来旁证这一结论。尽管《中西中古税制比较研究》仅限于中古时期的议会,但既然把赋税基本理论视为传统文化的产物,也就必然认为近现代议会税制也是赋税基本理论运行的结果。议会原为封建的产物,因而与封建制具有一致性。但议会体制也蕴含着一定的现代性,且具有强劲的生命力。所以即使在都铎王朝时期,王权得到了强化,国王的征税要求仍须得到议会的同意和授权。后来发生了资产阶级革命,建立了君主立宪政体,议会体制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政府的征税和财政活动更必须遵守议会的决议。19世纪形成了“建设性税制改革”理论,其中仍然依靠议会体制筹划、进行赋税征收和财政收支活动。而此后,经过进一步的继承、调整和发展,议会体制也就成为欧洲主要国家赋税征收与管理的基本形式。显然,上面几种著述推进了议会赋税史的研究,这相对于议会政治史来说更凸显了自己的特征。由此,议会的历史形象便丰满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六)社会转型
社会转型是同行学者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其中,基督教会与欧洲从农本社会到工业社会转型的关系是西方学术界关注较多的方面,已有很多研究。但国内学术界对此一直没有反应,直到改革开放初期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一书译为中文,方开始这方面的讨论。但受视野的局限和韦伯的影响,讨论的主题仍然是新教与资本主义兴起的关系,而关于天主教与资本主义的关系,则一直没有涉及。作者运用计量史学的方法,以丰富的资料对教廷的财政来源、政策、机制、收支等进行了实证研究,通过教廷资金与资本积累、财政赤字与新兴阶级、财政实践与经济伦理等多方面关系,揭示了教廷财政与社会经济环境变迁之间的相互影响,填补了国内研究的空白。作者认为,在这次社会转型过程中,教廷本身也经历着制度的变迁,在资本主义兴起与发展中,教廷财政始终参与了这一历史过程。13、14世纪,教廷财政通过御用银行家转化为资本,成为资本原始积累的有机组成部分,这就为意大利资本主义萌芽创造了条件。15世纪,教廷财权下移,管理理念更新,管理体制转型,中世纪的经济伦理遂逐渐淡出人们的观念。这些都说明,教廷财政适应了资本主义兴起的发展趋势。这一结论显然不同于国内学术界的基本认识,如果不是通过财政视角进行研究,就难以形成这样的结论。
《税制变迁与英国政府社会政策研究》讨论了18至20世纪初期英国税制的演变与英国社会政策的转型问题。19世纪70年代之前,政府奉行自由放任的经济政策,由此导致了失业和贫困等问题。后来随着生产力提高带来财富的增长,失业、贫困问题日趋严重,终于引起了学界、社会和政府的普遍关注。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建设性税制改革”理论诞生了。依据这一理论,政府利用税收制度制定政策干预经济发展,1870年的《初等教育法》、1875年的《工匠法》和《公共卫生法》、1908年的《养老金法案》、1911年的《国民保险法》等众多法案,即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法案的制定实施,税制采纳了“建设性税制改革”的理论设计,转变为新型税制;而受税制的有力制约,社会经济政策也得到了重大调整。作者认为,英国赋税不只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对政府运作、财富分配、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等都具有重要意义,经济发展、政治运行须以税收体制作为保障,从中可以了解税收体制与经济发展、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这些认识,对于中国的税制改革都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这在后文还将涉及。
(七)新财政史问题
新财政史是近年西方赋税财政史学界形成的一个新的研究趋向。1994年,菲利普·霍夫曼与凯瑟琳·诺贝尔格出版了《财政危机,自由和代表制政府》(16)Philip T.Hoffman and Kathryn Norberg,eds.,Fiscal Crises,Liberty,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1450—1789, Stanford:Stanford University,Press,1994.一书,1995、1998年,理查德·邦尼(Richard Bonney)出版了《经济体系与国家财政》(17)Richard Bonney,Economic Systems and State Finance,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一书,发表了《新法国财政史何者为新?》(18)Richard Bonney,“What’s New about the New French Fiscal History? ”The Journal of Modern History,Vol.70,No.3,September 1998.一文。这些著述提出了“新财政史”的概念,特别是《经济体系与国家财政》,被视为新财政史的“宣言之作”。(19)参见陆连超:《新财政史:解读欧洲历史的新视角》,《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在我们看来,新财政史首先是一个研究视角,即从财政史的角度审视一国、西欧或欧洲的历史。据此,他们将欧洲历史分为四个阶段,即贡赋国家( tribute state)、领地国家( domain state)、赋税国家(tax state)和财政国家(fiscal state)。其次是一种研究方法。新财政史学者从财政社会学中汲取灵感,用财政社会学的方法研究财政史,其中包括比较方法。第三,提倡整体研究,即以历史的眼光研究国家财政,注重财政的历史性。另外,强调财政史研究的独立性,即从过去的关于国家体制或政体形式研究的补充和附属中独立出来。与以往财政史研究比较,新财政史无疑具有一定的新意。
新财政史概念提出不久,我国学者即做出了反应。陆连超撰文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新财政史对历史研究的贡献不仅仅在于提供了一个新的解释体系,更重要的是一个解读历史的切入点。通过这个切入点,新财政史将欧洲历史映射到财政体系的变迁之中,以财政体系的特点定义历史时期,以财政体系变革为判断历史变革的标准,是区别以朝代更替、剧烈事件、生产关系和增长方式等等标示历史阶段的新方法。”“新财政史赋予财政史研究以独立的话语权力,使财政史研究不仅不再作为其他学科研究的补充和附属品,成为真正的财政史。”(20)参见陆连超:《新财政史:解读欧洲历史的新视角》,《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熊芳芳撰文强调了“新财政史”的创新,认为“新财政史之新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指财政史的复兴”;其二是指“在新财政史的视野下,财政本身成为观察历史的视角”。(21)参见熊芳芳:《新财政史视域下法兰西近代国家问题述评》,《历史研究》2018年第3期。如果说上述两篇文章主要是对新财政史进行解读、介绍和评论,那么熊芳芳的另外两篇文章则是用新财政史的方法或视角研究法国财政史或国家史。一篇探讨“领地国家”向“赋税国家”的转变,另一篇分析法国大革命爆发的财政动因(22)参见熊芳芳:《从“领地国家”到“税收国家”:中世纪晚期法国君主征税权的确立》,《世界历史》2015年第4期;《再论法国大革命的财政起源》,《史学月刊》2018年第11期。,从选题到内容都具有一定的新意。
如上所述,国内赋税财政史学者已经开始了对新财政史的研究。但由于新财政史的概念、趋向形成未久,关注者不多,研究者也有限。
在笔者看来,新财政史作为一个财政史研究的新趋向自有它的新意,但似乎也不能估计过高。例如将国家财政作为整体进行研究,实际上是在接受传统财政史研究的基础上对一些未及之处进行弥补和拓展,进而形成系统,因为在传统赋税财政史的研究中,学者各自为营,研究分散支离。新财政史则是将这些研究的散点进行收拢、联结、聚合,协调筹划,其中当然包含创新,但基本上是接续传统研究的进程,因此不宜评价过高。而就通过财政史视角审视国家或欧洲的历史而言,传统研究中也非没有先例。通过财政或赋税史案例认识某一历史阶段的国家体制或政体形式,这样的论述并不少见,只是没有新财政史著述那样集中、突出而已。至于从宪政史研究中构建独立的话语体系,其实仍然反映了传统财政史研究的不足。而这种不足在学术研究中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也就是说,从相关研究中独立为一个新的方向进行专门研究乃是学术研究的规律,因而就财政史而言不能说不含创新,但估价过高就可能脱离实际。另外作为一种方法,比较研究在一些财政赋税史著述中已经多有使用,财政社会学即为一显例,所以也不宜过于强调。由此说到“新”的标志,时下的使用似乎过于随意,因此不能否定使用者有吸引人们的眼球之嫌。如果将某些方向的所谓“新”与另一些方向的“新”进行比照,那么这些方向的广度与高度就可能要打折扣了。
在上述著述之外,一些报刊论文和尚未发表的学位论文还讨论了其它一些问题,如:农业税、土地税、动产税、协助金、税收习惯、共同同意、英国中古财政署、公共财政构建等。有些论文则从赋税出发,探讨了与赋税密切相关的一些问题,如赋税变迁与欧洲文明、赋税基本理论与私有制形态、税收体制与封君封臣制、近代法国早期赋税征收与乡村生活、英国都铎王室收入与消费等。
同世界史学科的其它方向一样,欧洲赋税财政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理论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学科体系中开辟了新的方向。这无论对于世界史、经济史,还是对于地区史、国别史、断代史等不同层次的学科、方向,都具有一定的填补空白的意义。新方向的形成意味着学术资源的增加,这对于其它方向的研究,无疑具有推进的作用。新方向需要新的概念和理论,在这方面,同行学者已经取得了一定成绩,这在上文已经论及。这些概念和理论经过一定的验证、筛选和完善,将会得到推广和应用,从而进一步推动研究的深入和发展。
其次,展现了欧洲赋税财政史的学术史走向和最新研究动态。综览欧洲赋税史研究的成果(包括学位论文)可见,作者无不注重学术史的梳理和研究动态的述评。这在世界史、经济史学科的那些基础深厚、研究深入的方向中可能比较习见,但新的方向则不同,读者只要翻开这些著述,就可以了解到西方学术界的最新学术信息,从而提高研究工作效率,缩短与其它方向的差距,其意义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重视一手资料或原始资料的检索和利用。这些资料包括档案文献、编年史、时人著述、政府文件等。已有著述没有停留于对西方学者著作的转引,而且重视对原始资料或档案资料的解读,这样就可以对讨论的问题做出自己的解释,形成自己的观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摆脱西方话语霸权的制约,建立自己的话语体系。
第四,在比较的意义上,可为中国赋税财政史的研究提供参照,从而使中国学者加深对中国赋税财政史的认识。中国传统学术一向重视赋税财政史的研究,从秦汉至明清无不如此。但是这些研究一直专注于本国的赋税财政,缺乏参照与比较,难免有“不识庐山真面目”的局限。有了西方赋税财政史的著述就不同了,就可以在比照中审视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财政制度,认识自己的优劣,形成客观、理性的观点和结论,进而提升理论高度,并在实践层面启示未来的税制建设与改革,弥补缺陷,克服缺点,发扬优长。
第五,可为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与建设提供理论借鉴。如前所论,“光荣革命”后,英国政府的税制设计不再局限于增加财政收入,维持收支平衡,而是同时注重调整经济关系,优化经济政策,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改良财富分配体制。19世纪70年代以后,伴随工业革命带来的财富分配不均及失业、贫困等社会问题的加剧,英国政府开始认识到在通过市场调节的同时,必须发挥政府的干预作用,其中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利用税收制度调节财富再分配、调适贫富差距、解决失业等问题。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形成了“建设性税制改革”理论,而且收到了世所公认的实效。
需要说明,上述税收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转变,是广大赋税、财政和经济学家面对经济发展的现实长期思考、调研、论证而形成的应对策略。它首先呈现为理论,之后转变为政策,继而落脚于实践,而在实践的环节,又经过了反复的修正调适,最终使方针政策确定下来,指导了经济的运行。显然,这些政策凝聚了当时英国社会精英的智慧,具有很强的经验性质和实践意义,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作用。虽然这些国家具有不同于英国的历史文化和民生国情,但经济发展有自身的规律,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没有不同。我国正处于税制改革的关键时期,面临的社会问题与“建设性税制改革”理论产生前的英国非常相似,财富分配、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因此有必要借鉴英国经验,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税收体制。这种借鉴可从正反两方面去认识:一方面通过税制改革、设计来解决财富分配、贫富差距、国民福利、社会保障等诸多问题;另一方面帮助我们认识它们的不足和教训,以使我们的改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免走弯路,健康行进。所谓中国特色,是相对西方而言的,不了解西方税制,就难以形成中国特色。
欧洲赋税财政史研究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知识结构。迄今为止,相关成果基本上偏重于赋税、财政政治史的研究,而缺乏赋税、财政专业方面的研究。这与研究人员的专业素养密切相关,因为我们的学者都是历史学专业出身,缺乏数理和统计学方面的培养和训练。这就存在一个知识结构的问题,而且以现有条件还难以弥补这一缺陷。但从长远看,既然西方赋税、财政史研究是一个容历史学、财税学甚至经济学于一体的方向,它的内在规定性便要求从事这一方向研究的学者除了接受历史学的训练外,还应该接受财政学、统计学甚至经济学的训练,否则你的研究就难以深入,而且难以充分利用财税学、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理论研究如此,我们的学科建设、课程设计、研究生培养等赋税财政史研究的前期或基础工作是否也应该由此着手开展呢?我们应该让研究生到经济或财政学院去选听西方经济学和高等数学的课程。难度当然是可想而知的。一代人有一代人的学术,前辈学者没有条件接受这样的训练,但现在不同了。接受了这样的培养和训练,我们学者的知识和专业素养即可走向健全,产出的成果也必将更上一层楼。
第二、研究工具。研究工具可分两种。一是语言。迄今为止,西方赋税财政史的研究成果都缺少拉丁语和欧洲中古语言资料的使用。而就西方赋税财政史而言,除了现代部分,从中古以迄近代早期,大部分资料都是拉丁语资料,特别是教会的税收财政记录就更是如此。这些资料中当有一些已译为现代语言,但更大部分还没有翻译。如果缺乏阅读拉丁语的能力,你就无法使用这些资料,只能望洋兴叹。因此,建议新生代学者,既然对西方赋税财政感兴趣或选择了西方赋税财政作为自己安身立命的专业,就应该咬定青山,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接受这方面的训练。这样,便可以弥补前辈学者和传统学术的不足和缺憾,推动中国的欧洲赋税财政史研究的进展。另外,已经出版的研究成果还主要限于英国赋税史研究,其次是法国赋税史研究。这种现象其实仍然反映了学者群体的素养问题,因为我们的语言工具主要是英语,对于其它语言特别是中古语言的掌握不够理想,使用起来还不够熟练。
另一种是数据库。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和数据库的普及,一些学者已经意识到它们的价值和意义,并已将之作为得力的工具用于自己的研究。但综览欧洲赋税财政史著述,作者们似乎还没有使用数据库进行研究。而就资料处理来说,大数据是一种集汇总、存储、关联、拣选、量化、解析于一体的高科技产品,是一种快捷、便当、准确地检索历史资料的高端工具。它存储了海量数据,只须通过软件做量化分析处理,即可以获取文献研究法所不能获取的结论。作为工具,这种方法当然不是无可挑剔,但准确度超群也是无可置疑的,且在研究过程中无须使用统计学的知识和技能。(23)参阅李剑鸣:《大数据时代的世界史研究》,《史学月刊》2018年第9期;王瑞来:《警惕数据库》,《史学月刊》2018年第9期。而基于赋税、财政史资料的数据和账目特点,这种工具无疑较其他方向的文字性资料更加实用。所以,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大数据的概念和意义,尽早接受相关技术培训和熟练使用相关软件,以改变因起步晚而落后于历史研究总体步伐的现状。
第三,研究方法。欧洲赋税财政史首先是世界史学科的一个研究领域或方向,这决定了它主要是用史学方法进行实证研究,注重对史料和史实的检索、寻绎、稽考和分析,说明和探讨赋税财政史赖以组成的各个部件,将分散的材料聚拢归类,分析解读,形成文本,以客观揭示、系统梳理和全面总结欧洲财政赋税史的起始、发育、确立、定型、演变、运行的基本历程,概括研究对象的基本特征。现在从事赋税财政史研究的学者大多是历史学专业出身,都受过史料学的正规训练,这是他们的强项,一般来说没有问题。但如前所述,赋税财政史同时又有交叉学科的特点,与法学、经济学等学科、方向密切相关。这又要求在运用史学方法的同时,注意跨学科方法的使用,如对法学、经济学等方法的借鉴,以及这些学科相关成果的利用。基于赋税自身的经济、财政特点,研究过程需要对各税项的收入情况作统计整理,既要明晰同一税项不同时期的收支变化,也要知晓同一时期不同税项的征收比例。在此基础上,再利用基本数理工具,对数据样本进行分析。因此,赋税财政史研究还必须使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这方面显然是他们的短板。缺乏数理统计学的训练,便难以全方位展现赋税财政史的全貌。这方面,只能期待新生代学者去弥补、提升了。
另外,为了增加观点或结论的可靠性,在必要的情况下,还应该使用比较方法。比较研究在历史研究领域并不是一种新的方法,但在赋税财政史研究中却很少使用。在欧洲赋税财政史的研究中,我们可以将比较方法具体化:一方面进行显性比较,即将比较对象都诉诸文字;一方面使用隐性比较,即仅将比较的一个或多个对象诉诸文字,而将另一个或多个对象隐于文本之后。但实际上,这些隐藏的对象未曾一刻淡出作者思考的场域,仍然作为研究的对象,只是没有用文字表达出来而已。例如撰写英国赋税发展史,我们可以与中国赋税发展史、法国赋税发展史的若干问题或事项进行显性和隐性比较,即以中国赋税发展史和法国赋税发展史作为参照,一个是差异比较,一个是共性比较。这样来审视英国赋税发展史,就可以提出西方学者难以提出的问题,形成不同于他们的理论观点,从而加深我们对欧洲赋税财政史的认识。
近年来,西方学者出版了许多欧洲区域赋税财政史著述,由于将几个或多个国家置于同一视域,这些著述便自然带有一种比照效应,因此有助于国别赋税财政史的撰写。还应指出,区域史之外,一些国别赋税财政史特别是关于相邻国家的赋税财政史著述,对于国别赋税史的研究与撰写具有重要意义,是必须参考的资料。例如中世纪英法两国,文化传统相似,政治制度类同,地缘关系错纵交织,民族交往频繁深入,以至于很多英国历史的奥秘都隐藏在法国历史之中。因此,考察审视法国赋税史不仅有助于英国赋税史的撰写,而且有助于我们扩大视野,开拓思路,有时还能为我们提出的问题提供答案。
第四,研究领域。由于起步不久,欧洲赋税财政史研究的一些重要领域还没有涉及或涉及不多,例如赋税思想。欧洲赋税发展史中包含了丰富的赋税思想。近代早期以来,欧洲诞生了一大批著名的赋税思想家。他们深入思考,勤于著述,留下了很多珍贵的赋税思想理论遗产,深刻影响了西方赋税史的发展。但我国的赋税思想研究一向薄弱,且重应用而轻理论。对于西方的研究成果主要限于介绍的层面,大都缺乏思想性、理论性支撑,特别是缺乏系统的赋税思想史的整体研究。上述著述对个别思想家做了分析,但也只是点到为止,既未展开论述,也还不够深入,更谈不上系统。总体来看,这方面的研究还十分薄弱。我们必须认识到,欧洲赋税财政思想史是一座智慧的宝藏,对我国目前进行的税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展开研究。
由上文述评可见,我国学术界关于西方赋税财政史的研究既有优长,也有不足,亦存在可改进之处。对此,我们应该予以客观的评估和认识,只有如此,才可以发挥优长,弥补不足,改进求新,做大做强。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多卷本英国赋税通史”(18ZDA21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