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大田
今年,共青团中央、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全国少工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规范和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涉及的相关字词应当纳入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审查把关,严禁在企业名称中使用相关字词。同时,严禁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注册商标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严禁用于商业广告。
Q:社会组织应该如何使用?
A:《通知》强调,社会组织或其分支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中需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须事先取得省级或全国少工委授权,未取得书面授权的不得使用。
Q:违规使用会如何处理?
A:各级团委、少工委发现相关社会组织存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违规使用行为的,须向其主管单位通报(举报),对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解除授权,通报并配合其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通知》强调,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鼓励社会公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络平台、“12355”热线等渠道,举报违规行为。
Q:中小学校等如何规范使用?
A:《通知》要求加强中小学校、社区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文化场所少先队标志标识的管理和使用。
各地教育、文化旅游、团委、少工委要规范各中小学校、社区和青少年宫等校外活动场所、文化场所少先队标志标识的使用管理,要将规范使用及清理整治工作,纳入检查和督导内容,及时排查纠正违规行为。
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不得使用、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