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民康(中央音乐学院,北京 100029)
如今的中国音乐学界,在建构中国音乐话语体系学术思维和相关方法论指导下,展开了以传统音乐为重要对象的课题研究与社会实践活动,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学术热点和研究方向。就此而论,中国传统音乐与音乐学和音乐人类学(亦称民族音乐学,以下简称音乐人类学)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悬而未解、众说纷纭的学术话题。尽管大多数人都不否认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音乐人类学两者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也有学者始终持有两者有着共同的研究对象、研究观念和方法,都同时属于民族音乐学阵营的看法。但是从事实上看,也已经通过另外一些学者对研究对象的专门化及研究观念和方法相异点的强调和渲染,在人们的意识中构建了所谓两个学科并立相肩、互为犄角的现实景况和发展趋向。然而,当我们对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中国音乐人类学研究的历史和现状进行一番检视时,就会发现,它们之间其实存在一种往还于对象与方法两个层面之间,互相包容、谁也离不开谁的相互联系。鉴于目前学界存在着上述有关两个学科门类的合一论和分离论两种不同观点,本文拟先从分离论者提出的问题开始,从学科属性与研究对象两方面对之展开进一步的讨论和分析。
若顺着分离论的观点去理解和解释,中国传统音乐研究是在音乐学影响下,在中国境内产生、形成和发展开来的本土学科。音乐学和音乐人类学是早期从国外传入,又经过在中国取得的实践经验,“在地化”了的外来学科。从研究对象范畴看,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和音乐人类学所关注和研究的中国传统音乐,这些都涉及汉族传统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暨跨界族群音乐两大部分。
从学术研究角度看,缘于上述两大对象包含的文化与艺术性质特征的差异,致使中国传统音乐的研究者们有着彼此相异的学术旨趣,分别与音乐学和音乐人类学有着程度深浅不一的联系,并且进一步促成两个学科门类在学科专属性(例如传统音乐研究)与跨学科属性(如音乐人类学研究)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近年来,由于中国民间音乐集成各项工作趋于完成以及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工作的蓬勃发展,各种凝聚在“集成后”“‘非遗’中”时空关系上的学术焦点问题不断发生,由此引发了如今中国音乐学界内部,围绕上述两个重要的研究实践课题出现的,有关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音乐人类学孰轻孰重,乃至孰对孰错的又一波讨论。笔者就此认为,若仅是想从学科学、学术史的角度了解这个问题,可以结合中国音乐学术史背景,对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音乐学、音乐人类学之间的关系,从学科或观念、方法的角度讨论其属性、分类的同异及变迁过程。但若要想从根本上辨明和阐释其文化性质,便有必要结合两个学科的研究对象——传统音乐及整个传统民族文化的发展现况进行一番审视。
首先在此讨论一下双方学者都比较关心的中国传统音乐与音乐人类学的学科归属问题。若按某些持分离论者的看法,中国传统音乐研究有很长一段时间与西方民族音乐学处于分离状态,因而难以将它归入民族音乐学学科的领域范畴。更有甚者,还有人认为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以中国音乐为研究对象,较擅长采用本学科“固有的”音乐形态学或音乐学分析方法,因而是货真价实的本土学科;而音乐人类学则由于不以中国音乐为专属对象,因此是纯粹的外来学科。同时也就带来了一些人所热衷于讨论的,上述三个学科门类“姓中姓外”的民族文化属性及中国学者应该选择以哪一学科为依托,“安身立命”的问题。然而,倘若我们换一种区分对象与方法的角度思考:其一,相对于传统音乐这个研究对象,音乐学与音乐人类学都是研究方法;其二,若纵观学科的发展历史,后两个学科门类都最早发源于西方;其三,尽管音乐学被认为是一个较纯粹的艺术学科或人文学科;音乐人类学则被认为是音乐学与民族学、人类学的复合性边缘学科,但它们相互之间早有交集和互联,本身便难以截然分开。故此,对于这样都以中国音乐为主要研究对象,都主要采用来源于西方的研究方法,甚至这些方法被中国学者接受的时间早晚人们都难以说清楚的两个学科门类,让我们怎样才能去人为地拆分和剥离其中外民族文化属性呢?所以说,这类试图简单地从中西来源来认定学科文化属性及学者身份立场的观点,应该属于一种难以证伪的命题。换言之,当我们讨论传统音乐研究与音乐学和音乐人类学三者的异同时,完全可以忽略上述学科中外属性的问题,而应该主要集中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看这些学科之于中国的传统音乐研究,在研究对象与方法论结合上有何区分和特点?再就是要从它们的研究对象——传统音乐上看,究竟是单一性艺术学科还是复合性文化学科抑或两类学科的结合,更有助于推动它在当下激荡的社会变革过程中较好地生存和发展?
关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中国音乐人类学有怎样的历史渊源关系,在持合一论和分离论的两类学者中,前一类学者认为,中国民族音乐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四个基本的过渡与发展时期:以萧友梅、王光祈为代表的比较音乐学时期(1920-);以冼星海、吕骥为代表的民间音乐研究时期(1939-);以杨荫浏、沈知白为代表的民族音乐理论时期(1950-);以中国民族音乐学学会在南京成立为标志的民族音乐学时期(1980-)。[1]至于持后一种分化论,即传统音乐研究不同于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的学者,可说从南京会议开始就一直存在。尤其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国学界出现了以“传统音乐”概念取代“民族音乐研究”以来,这类分离论观点便逐渐多了起来。就此,笔者的看法是,若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音乐学、音乐人类学三个关联学科门类之间的渊源关系上看,前者从诞生之日起便受到以王光祈为代表的比较音乐学(民族音乐学的前身)学术思潮的发蒙;在民间音乐研究和民族音乐理论两个时期与作曲理论和音乐学有较深的学术联系,同时又受到以巴托克、柯达伊和萨波奇等为代表的中欧民族音乐学研究观念和方法的影响;后期又在民族学和音乐人类学的影响下,在学科内部发生了学术观念和文化意识上的重大改变。因此可以说,在几个学科发展的关键时期,以中国传统音乐为对象的研究中,都离不开音乐人类学身影的伴随。
此外,当我们再换一种不同的角度,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民族学、人类学的历史渊源关系来看待其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时候,就可以发现有一种以往被人们所忽略的现象,即在20世纪中叶以前,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尽管同西方音乐人类学缺少直接的交集;但是,别忘了也是在此期间,中国学界曾经历了一个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里,各学科互相开放包容、难分彼此的时期。在这个时期里,具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等人文社科身份的中外学者创造出了许多丝毫不亚于某些音乐人类学者的音乐学术研究业绩和成果。比如,凌纯声的《松花江下游的赫哲族》(1934)、刘咸的《海南黎人口琴之研究》(1938)、黄友棣的《连南瑶人音乐》(1942)等,都是其中的佳作。可以说,正是在受到上述“混沌”的学术传统的熏陶之后,才有了杨荫浏、沈之白这样一批跨越不同历史阶段的学者,在后来因为受苏联、东欧学术影响形成的音乐学(一种学科分化的结果)阵营里完成的冠以“民族音乐理论”之名的那些业绩和成果。换言之,在这一时期及后来的传统音乐研究,也一定程度继承了早期人文社会科学的整合性学术传统,民族学、人类学、社会学研究方法的影响在其中功不可没!另外,20世纪50年代开始,由于全国不同院校学科的合并和调整,有吴文藻、费孝通、林耀华等许多受过完整学术训练的人类学、民族学、社会学学者被调到中央与各省市民族学院工作,以这批学者为主力,完成了大批包括民族音乐在内的社会历史调查课题,出版了许多包括少数民族音乐调查研究成果在内的学术论著。并且,同样也是在这些社会科学学者和相关学术氛围的熏陶和影响下,产生了田联韬、关也维、袁丙昌、毛继增等,从20世纪中叶一直从事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研究和创作,并且成为学界一代宗师的著名学者。因此,倘若我们还认同“民族音乐学是民族学与音乐学的边缘学科”的话,那么,中国的传统音乐研究虽然长期以来没有冠以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的名称,但两者走的却是一条殊途同归的路程。在此过程中,两个学科门类其实一直保持着“同中有异,相渗相融”的紧密关系。
目前中国音乐学界有关这两个学科门类的比较和讨论,除了前述中外民族文化属性的议题之外,还一定程度聚焦于作为学科是否具有学术独立性或成熟度的问题。当然,作为以学术性质和文化归属为出发点的讨论,学科学、学术史的眼光自然必不可少。然而,我们更不能忘了这两个学科门类中,传统音乐研究本身就是以对象为中心的实践性学科,中国音乐人类学也在很大程度上可认为是基于研究对象而产生存在的,以方法论为主,兼具实践性的研究学科。据此,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中国音乐人类学在研究对象上有着较为明显的一致性和复合性。从一致性看,两个学科门类皆以传统音乐为最重要的研究对象。其中,传统音乐研究以此为唯一对象,音乐人类学尽管一再重申自己“以一切音乐文化为研究对象”,但目前在中国境内,主要是在传统音乐、流行音乐、仪式音乐等领域有较大的作为。再从音乐人类学民族志的角度看,传统音乐也始终是其最主要的研究对象之一,且目前更多从事着少数民族音乐暨跨界族群音乐以及城市音乐民族志研究。比较而言,中国传统音乐更多以汉族传统音乐为基本的对象范畴。前者更多从文化多样性(含多元性、多层性和多向性)角度进行研究;后者更注重区域文化研究及音乐地理学、音乐色彩区及音乐形态学等方面的研究。
此外,若从研究方法论及交叉学科的角度来看,中国少数民族暨跨界族群音乐文化志(音乐民族志)由于较多采用了音乐人类学(尤其是人类学、民族学)的观念和方法,目前已经成为该学科较重要的研究对象领域。仪式音乐民族志也已经成为一个能够有效地沟通汉族传统音乐与少数民族音乐两类研究对象的一个重要的学术研究领域。比较而言,汉族传统音乐研究中采用人类学、民族学或音乐民族志研究思维和方法者至今偏少,但这种现象也在逐渐得到改变。若论产生上述不平衡现象的原因,可以从音乐人类学的学科特点、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的对象性特征及两者结合的必然性和嵌合性等方面原因来加以讨论。
首先,从音乐人类学的学科特点看,西方民族学、人类学及音乐人类学早期主要以非西方文化(含音乐文化)为主要研究对象,这类民族多为无文字社会,其音乐文化也多带有口头传承文化性质。其次,若再结合中国少数民族音乐的对象性特征来看,音乐人类学研究方法于20世纪后期被引入中国大陆后,鉴于少数民族文化比起汉族文化来说更具有多样性、族群性和地域性特点,其音乐文化也多带有口传非物质文化性质,这类研究对象的性质与人类学和民族音乐学以往的主要研究对象比较吻合,故在当时及后来以中青年学者为主的课题研究中得到了比较广泛的接受和应用。但是在此后近几十年里,由于种种不同的学术与文化原因,音乐人类学和音乐民族志方法也在以仪式音乐为代表的汉族传统音乐中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
综上,尽管如前文所讨论的,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与音乐人类学两个学科门类之间出现了分别以汉族传统音乐和少数民族音乐为主要对象的情况,但若从两个学科门类的学术方向和发展历程来看,并不存在根本的、不可弥合的区别。进而言之,当我们深入到民族文化背景层面,再从民族学和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角度来审视这两个学科门类基本研究对象之间的同一性与差异性(或一致性与复合性)关系,也同样从中显现出彼此之间统一、整合的必要性、可能性及迫切性。
就此,可以认识到在中国传统音乐文化里,汉族和少数民族文化一方面处于“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两端,分别呈现出人口数量多寡不一以及文化上的相对的同质性和异质性(也即文化多样性)差别等性质特点。而另一方面,汉族和少数民族文化其实从整体上看长期以来也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难以截然区分的状况。所以,就像中国民族文化被区分为汉族与少数民族那样,中国传统音乐文化也被人为地区分为汉族和少数民族音乐两大部分,从中体现了某种带有客位的“学者评价”意义的认识思维和分类观点。作为学术性讨论是一回事,倘若我们在研究与社会实践过程中也过多地带上这类基于“分化”“分层”的文化存在与发展观,既不利于我们从整体上看待和认识中国传统音乐文化,“铸牢中华民族文化共同体意识”;对于传承、保护传统“非遗”音乐也会带来某程度的阻碍和影响。换言之,我们是从传统音乐的对象角度还是从音乐人类学的方法论角度入手在这里已经不重要,关键是要把握住、协调好不同研究对象之间的混融性、整体性与研究方法的全面性、系统性之间的关系,才能由此建立起正确的学科观念和文化意识。故此,提倡结合运用音乐人类学学科思维与方法论,将汉族传统音乐、少数民族暨跨界族群音乐以及城市音乐、流行音乐和旅游音乐等音乐文化类型一齐纳入一个整体的对象范畴,在此基础上建构中国自己的音乐文化话语体系和学术研究学科体系,或许是一条合理、可行的发展道路。
若从方法论角度看中国传统音乐与音乐人类学,研究音乐是作为目的还是手段,或许是能够区分二者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尺。由此看,持分离论者有一个基本的观点,即传统音乐研究注重音乐本体或音乐形态学研究和分析方法,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则不注重音乐形态学,而是仅研究文化背景。而实际情况则是,由于两个学科门类在研究对象上逐渐趋于分离,在研究方法上也随之出现了唯一性和多重性的差别(原因如后述)。在此,若有意将两个学科门类分别看重的研究观念和分析方法分开来看,似乎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差异,具体体现在传统音乐研究始终以音乐形态学研究为主要研究方法,并以此构成自己的学科特色;而音乐人类学在研究方法上不仅限于音乐形态学,同时还把其学术触角延及音乐语义学和语境学(语用学)。然而,若将它们合并起来看待,或许更能够从纵向历史和横向联系两个维度去给予解释:从历时的维度看,由于音乐人类学一定程度脱胎于音乐学,其多重性特点中即包含了对于音乐形态学予以同样的重视这个基本特点。换言之,以音乐形态学为主要分析手段曾经是北美民族音乐学早期的重要标志性学术经历之一①美国民族音乐学家利斯特把民族音乐学定位为“研究传统音乐的学科”。[2],同时也是欧洲民族音乐学始终如一、奉为圭臬的一个重要的学科原则。再从横向联系,亦即文化符号学及后现代文化视角出发,形态学、语义学和语用学既是一个完整的学术环链,也包含了符号、表象与隐喻、象征的结构关系在内。倘若进一步结合符号学环链的三个环节来看三种与中国传统音乐相关的主要分析方法,可见一向为传统音乐研究领域所看重的音乐形态学分析,主要是在形态学层面上进行研究;近年来,由国内的西方音乐史学界引入的音乐学分析则在音乐形态学分析的基础上,加入了语境(语用学)研究的观念;而民族音乐学分析除了同样注重形态学和语境研究②美国音乐人类学家通常把该学科定义为“文化(语境)中音乐的研究”。[3]之外,还尤其重视从语义学角度,展开“概念→行为→音声”三重认知模式③美国音乐人类学学者梅里亚姆认为该学科“涉及三种分析层面上的研究——关于音乐的概念,与音乐相关的行为和音乐的音声本身。”[4]的分析和研究。另外,前两种分析方法以往较重视以文本为对象的静态研究,后一种分析方法更强调动态的音乐行为与表演过程分析。可喜的是,如今在中国音乐人类学界,尽管人们对其研究方法众说纷纭,音乐形态学既被多数人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分析手段,同时也被其中一部分人认为是迈向传统音乐的隐喻性与象征分析及文化认同研究的必经之途。
由此而论,在中国以传统音乐为对象的研究领域里,由早期的民族音乐理论到传统音乐研究,再到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研究,体现了一个由较单纯的音乐形态学分析到复合性的民族音乐学分析的方法论转换过程。对于这个问题,在西方音乐人类学来说或许不是问题;但在中国音乐人类学而言,却因为近年来反复出现的学者之间的争议,日渐成为学科属性问题讨论的热点。并且,这也同样反映了当代中国(及国外)音乐人类学和传统音乐研究两个学科各自的方法论研究发展历程。
一方面,从音乐人类学/民族音乐学学者阵营来看,虽然已经在中国民族学学科的影响下,经过多代少数民族音乐研究学者的努力,建立起56个民族音乐的分类体系,但目前的研究视角较多聚集在少数民族暨跨界族群音乐研究上面,对于汉族传统音乐关注较少。另一方面,在传统音乐研究学者阵营里,则存在着仍然坚持“民间五大类”,重在关注汉族传统音乐,这在一定程度忽略了少数民族暨跨界族群音乐的情况。值得警惕的是,在两端都或多或少显露出某种民族中心主义的倾向。对于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事业来说,起到了明显的阻碍作用。
由此再看中国传统音乐研究的实践层面,许多致力于汉族传统音乐研究的学者之所以愿意更多地选择音乐形态学研究及文本分析手段和方法,一个重要的缘由是因为汉族传统文化及古代传统音乐有很多史料作为支撑,并且由于与同样始自西方的音乐学及音乐史学有较长期的学术联系,受其重视文本研究的观念的影响,多年来也积累了包括乐谱在内的,数量可观的书面文本,从而形成了自己相关的研究和分析传统。由此看,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及中国古代音乐史研究与来自西方的音乐学研究方法存在一定的嵌合性和历史继承性,并且形成了相对稳固的学术观念系统和研究教学体系。在其中的研究观念和体系里,由于学科分化而形成了有人专门负责“采风”及收集、整理和记谱;另一些人专事案头分析研究的“初级分工”状况。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收集、整理和描述性工作与案头分析研究工作孰优孰劣,孰高孰低的争论和分歧。这也或多或少造成在一些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学者观念中,相较于通过田野考察进行的音乐民族志描写和分析,更愿意采用和依赖书面乐谱,以此为对象去进行音乐形态分析和研究的一个重要原因。
然而也有必要认识到,以往的中国传统音乐研究在接受了诸多西方音乐学研究传统的正面影响的同时,也因为一起接受了其相对重视乐谱及书面文本分析的观念和方法,从而在其研究观念及分析过程中一定程度忽视了汉族传统音乐中存在的当下性、在场性、即时性的音乐表演及活态活动过程的研究。比较而言,较晚出现并一开始就接受了民族学和音乐人类学观念、方法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和音乐的研究则较少存在这方面问题。同时,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领域,以往的“初级分工”状况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年轻学者和学生们走出书斋,进入田野,“重新”发现在许多传统节日、仪式等民俗活动中的汉族传统民间音乐表演现场,那些曾经在课堂上出现的古谱(工尺谱、文字谱等)都未见其踪影(主要是用于传承、保留和日常教习);时而出现在谱架上的民歌(器乐)乐谱都不是原存物品,而是由别人此前记录和谱面化,又被应用于舞台化表演的东西。就这样也就有越来越多的学者愿意走出书斋,去关注汉族传统音乐中存在的当下性、在场性、即时性特点,并且致力于考察音乐表演及活态活动过程。当然,此中也出现了更多的主动采取田野考察和音乐民族志研究方法的研究者。应该说,这种传统音乐研究领域在逐渐接受并开始应用民族学、人类学和音乐人类学研究观念和方法的趋向,可以追溯到民族学、人类学与音乐人类学开初研究“部落社会”和无文字文化时持有的一个重要的研究目的,就是要通过后一类研究,取得有关“微型社会文化”(尤其是部落文化)的研究经验,再反过来用“由微知著,以小见大”的途径观察和研究自己的“复杂社会文化”。①英国民族学功能学派代表人物布朗认为,在改良社会之前,必须首先研究社会。为了很好地研究和了解维多利亚英国这样复杂的社会,首先必须从系统地研究比较简单的原始社会入手。[5]由此看来,生存于中国社会的中国传统音乐研究者们,也同样在经历、实践着这样一条由进入田野、亲身体验到文化反观、反哺的人类学道路和过程。
20世纪末到新世纪之交,由于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和发展,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关系有了明显的改善,中国民族音乐学(传统音乐研究)界也因此发生了一场由少数民族音乐及汉族传统音乐研究到跨界族群音乐比较研究的拓展、延伸乃至变革和转型的过程,从中体现了“跨界”研究,亦即跨地域研究与跨学科研究的双重性意义。许多专家学者和青年学生投身其中,亲历和见证了上述研究对象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同时也在跨学科潮流的影响下,完成了本学科理论与音乐民族志研究观念及方法论的当代变迁。笔者认为,对于近年来此方面的发展和变化,可以大致归纳出以下几种基本态势:
第一,由单纯描写性的民族音乐志(地方音乐志)向兼具描写性(浅描)、阐释性(深描)和反身性的现代音乐民族志(音乐文化志)研究转向,前述通过形态学、语义学和语境学三个符号学层面展开研究的例子便是较好的说明。
第二,由单纯的横向-共时性音乐研究转而兼顾纵向的历史音乐民族志研究。前述汉族传统文化及古代传统音乐系统有厚重的历史感,有很多文献史料作为支撑,是使活态的传统音乐能够长期传承下来的根本保证,也是我们能够结合“共时-历时”方法对中国传统音乐进行研究的得天独厚的条件。
第三,由微观研究向微观、宏观结合转向,具体表现为由定点个案音乐民族志向多点音乐民族志思维转向及由单线比较研究向隐喻(线索)音乐民族志转向。这类研究如今已经体现为将汉族与少数民族音乐研究横向拓展为跨界族群音乐研究的重大学术趋势。
第四,由单一、稳态、整体的功能主义研究向多维、动态(或活态)、联系(线索民族志)的结构/后结构主义及其他后现代主义研究观念转向。这类学术倾向通过一些将传统音乐事物和现象视为表征,由此探讨其文化隐喻及象征的研究课题得以展现。
第五,由“面向过去”(包含“当下”)的传统音乐民族志朝着“指向未来”的“超民族志”研究的学术转向。从传统音乐研究到音乐人类学研究,体现了“回溯以往,立足当下,指向未来”的发展态势,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即认为传统音乐“非遗”传承、保护的主要目的在于认识和了解其即时性、在场性、动态性和创造性的展演过程(而非离场、静态的“产物”),并将它永远传衍下去。其学科方法论特征呈现在三个层面:宏观-观念层——文化建构活动的创造性;中观-学统层——音乐展演行为过程的动态性;微观-方法层——转换生成音乐过程分析的前趋性。简言之,艺术民族志的“立足当下、指向未来”趋向乃从艺术生产活动的创造性、动态性和前趋性三者体现出来。[6]
第六,由传统音乐研究和音乐人类学的理论研究向实践性研究及应用音乐人类学转向。近年来国内外发生的各种重大社会变革及文化震荡,促使中国音乐人类学者将部分注意力转移到关注传统音乐的当代生存与发展及其各种现实社会生活的联系上面。具体的例子如中国音乐人类学者基于“传承、建构、创新”理论开展的“少数民族节庆仪式音乐的建构与认同研究”,关于传统音乐在艺术文化扶贫、乡村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以及新冠疫情对人们日常与重大音乐活动的影响等,都是该类研究趋向的具体表现。
综上所述,当今中国学界以传统音乐为研究对象的各个学科门类之间,因对象的复杂性和方法的多样性需求,有待于学者们团结起来,消除歧见,携手共进。在由符号、内容、语义、语境构成的符号学环链上,发挥各自的学术优长,以实现学术研究的最优化发展水平。今天的艺术学科与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一样,经历了由分化到综合的过程。在消除学科壁垒、提倡分工合作的学界共识之下,“时合时分,分久必合”既构成一种学术常态,也体现为某种明显的发展趋势。在此大前提下,各种各样的异见奇说,都无法动摇和扭转这个基本的学术路径。同时,我们应该密察时势,及时总结这类中国音乐文化研究及实践活动中产生的经验教训,使之成为构建中国音乐学术话语体系与研究方法论系统及学术发展史系列的一个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