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承波
山东理工大学,山东 淄博 255000
对法律责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组织或个人都应承担的各种义务;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应该担负的责任。本文所论述的档案法律责任指的是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各种档案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责任及所适用的处罚。
根据档案违法行为的特点,档案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简单地分为: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及造成的后果四个方面。
(一)主体。档案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承担档案法律责任的组织或个人。
根据我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律法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条规定明确了“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是承担档案法律责任的主体,因此,自然人是承担档案法律责任的主体。
根据我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档案管理过程中,企业事业组织有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可以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在此规定中有一个限定条件,即“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前款规定才予以行政处罚。因此,法人也是承担档案法律责任的主体。
因此,档案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法人或自然人。
(二)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承担档案法律责任主体在档案管理中,在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者存在过失。一是档案责任主体明知自己在档案管理中的行为会产生损坏后果,却希望和放任这种情况的产生,这是故意;二是档案责任主体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后果,却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未预料的损坏后果的产生。
因此,档案法律责任的承担也要从档案法律责任主体的违法行为在主观上是否为是故意或过失来认定。
(三)违法行为。档案违法行为是档案责任主体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档案管理权限行使权利,引起承担档案法律责任的行为。档案违法行为包括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或档案犯罪行为。
在档案管理的过程中,法人和个人实施了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客观上侵犯了保管的档案实物或档案设施,危害了档案管理工作,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档案违法行为的情况及后果。档案违法行为首先考虑的是,档案违法行为与造成的后果的联系,即因果关系,但是,在档案违法行为中,有的违法行为可能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如丢失、出卖档案的行为,己经实际造成了档案损害的事实,根据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其分别应当承担民事、行政或者是刑事责任;也有的一般违规行为,没有造成损害的事实和后果,如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档案收集归档、不按时移交档案、未按规定进行档案开放,这些行为虽没有造成档案损害后果的产生,但这些行为违反了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有造成损害档案的可能的,法律规定也应当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档案损失的,除了给予责任人行政上的处罚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档案损失的价值,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失。
在档案法律法规中档案法律责任关于“责令赔偿损失”的规定,对其法律性质,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但我们认为,赔偿损失是属于民事法律中承担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其法律性质是属于档案管理责任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这应该是关于档案行为责任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政责任是指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档案管理行为人实施的各种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其他档案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了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所负的行政法律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其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行政上的制裁,包括对档案利用主体的行政处罚和对档案管理主体进行的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是指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责任主体给予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是对档案管理主体及工作人员违反档案法对内所实施的行政性的惩罚性措施,包括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及纪律处分。
档案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对因违反关于档案法中关于刑事规范的规定而应承担刑事方面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的档案法律法规中,对因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情况,档案管理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方面的责任作出了规定。
在档案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严重违法行为构成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并且规定了应当根据刑事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区分不同的档案犯罪行为,分别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比如档案法规定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和“涂改、伪造档案的”的这两种违法行为,根据行为人擅自向他人提供的档案中涉及秘密性质不同,区分是商业秘密,还是国家秘密,根据性质情节的不同,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分别构成《刑法》中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罪”或“滥用职权罪”以及“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进而根据刑法的规定,区分不同情节分别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对行为人违反档案法律规定构成犯罪,从而承担刑事责任也专门作出了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中对“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和“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分别按照构成“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或“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进行定罪量刑。
在我国档案法以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对档案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方面规定得比较具体完善,但是对档案行为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比较模糊,不够具体详细,比如档案法中“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的规定,是否是民事责任本身在法律理论界就存在争议,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档案民事法律责任对双方的民事主体的确定,档案损失价值的计算规定的都较为模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应该在档案法律法规中,对档案民事法律责任的规定作详细的修订、完善。
在我国档案法律法规中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档案违法行为的,给予处罚,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此处规定,只对“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在档案实际管理工作中,除了“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外,其他性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也可能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样就造成对这部分主体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追究责任无法可依。
在我国档案法中规定:行为人对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进行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的,才追究法律责任,给予处罚,此处规定中限定了对“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才进行处罚,实际上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社会组织,企业单位甚至个人,在从事经济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创造、宗教活动等各类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对国家和社会有着较大的社会价值,因此,档案法律法规只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才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犯罪的客体的规定的不够具体全面,应当根据社会的发展对违法客体及对象予以明确的规定,或者建立兜底的条款。
在我国,档案法律责任构成是根据《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
在我国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中规定了十七种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的规定,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但是,对于档案违纪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是在同一条款进行规定,对档案违法行为的规定划分不够清晰,并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处罚的规定也不够具体、明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