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玉玺
郑州信息工程职业学院,河南 郑州 450121
经过相关事故调查,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的交通事故往往都和酒后驾车有关,同时酒后驾车也是在车祸致死事故当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酒后驾车是出现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每一年都有许多人由于酒后驾车,导致出现相应的交通事故,而许多出现死亡的交通事故都和酒后驾车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在我国2011 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中,将醉酒驾车列入到了刑法当中,从而通过法律法规来对司机的行为进行规范,有效地保护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对于这一举措,各界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多数人都认为醉驾入刑这一政策可以有效遏制醉驾行为,但同时也有一些人认为其无法起到遏制作用,甚至可能会产生一些司法资源浪费的现象。那么就让我们来具体探讨一下醉驾入刑5 年以来取得了什么样的效果?又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哪些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方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呢?本文将会根据这些内容来进行具体的分析。
在我国醉驾入刑这项规定当中标明,是针对醉驾行为进行重点规制,而醉驾主要起源于酒后驾车,因此在规制醉驾入刑时也会涉及到酒驾行为。而醉驾入刑这一政策对醉驾在内的全部酒后驾车行为所起到相应的遏制作用和产生的效果是我们需要进行考察的重点因素。公安部对醉驾入刑前这一政策实施前后的酒后驾驶情况,曾做过相关的统计和说明,总的来说,相关的案发数量明显得到了下降,醉酒驾驶以及酒驾等相关的行为都有所减少,这说明醉驾入刑后对酒驾行为产生了十分明显的遏制效果。
醉驾入刑对于因为酒驾而产生的交通事故所起到的遏制效果,可以根据这项因素来反映该举措是否取得了相应的效果。通过我国公安部对交通事故的相关数据所做出的统计,我们可以发现当醉驾入刑这一政策实施后,酒驾以及醉驾行为都有了大幅度的降低,而因为酒驾所产生的交通事故数量也得到了大幅度的下降,因为酒驾而造成交通事故致使人员出现伤亡的比例也有所降低。这说明在醉驾入刑这一政策实施之后,对由于酒驾所导致的交通事故起到了十分显著的遏制效果,有效地保护了人们的生命安全。
通过醉驾入刑这一政策可以有效地规制醉驾行为,而在其入刑后,此类案件的发案情况也有了明显的变化,通过这一情况变化可以有效地对醉驾入刑的效果进行衡量。我国《刑法修正案》中,主要将危险驾驶罪具体划分为醉驾以及飙车这两种情况,在实践调查当中我们可以发现,醉驾行为是产生危险驾驶罪的重要原因之一,而相对来讲飙车犯罪数量较少。因此,通过对危险驾驶罪的案发情况进行了解也可以衡量,醉驾入刑后的改进效果。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做出的统计和调查,我们可以发现由我国法院一审所受理的相关危险驾驶案件数量在醉驾入刑后,其比例呈现出递增的趋势。而针对这一问题,一些专家学者会认为醉驾入刑这一政策并没有起到良好的遏制效果。但我们不能根据这些数据来做出简单的结论,首先,在醉驾入刑5 年以来,相关的醉驾案件之所以出现上涨和机动车的数量增加也有着一定的联系。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也在不断的增加,而驾驶的人数也有所提升。而随着这两种因素的增多,那么在醉驾入刑5年以来,醉驾的总案件数量也会出现一定的增长趋势。而且在醉驾入刑这一政策实施之后,虽然醉驾案件的数量有着上升趋势,但和同期相比,其案件数量有所降低,所以我们不能单纯因为醉驾案件的数量递增而否定醉驾入刑的效果。
因此,我们根据以上内容可以知道在醉驾入刑后,酒后驾驶以及由其所引起的交通事故,包括伤亡人数等都较该政策实施前有了明显的降低。这说明醉驾入刑后,相关的酒后驾驶行为得到了明显的遏制,这也证明醉驾入刑这一举措是能够取得明显遏制效果的。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公安机关对酒后驾驶行为加大查处力度所起到的震慑作用,但也正因为醉驾入刑可以使公安机关加大对酒后驾车行为的专项整治,从而有效减少相关的醉酒驾车行为以及酒后驾车行为。
醉驾行为在被判处的主刑幅度上存在着失衡现象,首先对于醉驾行为的唯一主刑是拘役刑,而刑期为1-6 个月。而通过对我国各地的司法审判情况来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针对醉驾行为的判处拘役刑主要集中在4 个月以下,而5 个月到6 个月的情况则相对较少。虽然在量刑上,我们往往是对一些犯案情节较为严重的醉驾行为人采取5 个月以上的拘役判处,但这种较低的判处比例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在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着醉驾行为人的酒精含量和量刑情节之间不相符的现象,而其所判处的幅度也有所不同。
在醉驾入刑这一举措实施后,增加其司法成本的投入也是十分重要的一项举措,但并非可以无视最佳案件的诉讼效率。由于该类案件往往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而且案情十分简单,相关的证据也比较固定,所以通常可以快速地进行办理。然而在实践过程当中,一些地区在处理最佳案件时的诉讼效率相对较低,而且对部分案件还存在着诉讼拖延现象。经过具体调查我们发现部分地区如果发生醉驾案件,那么从最初的刑事立案到最后的法院判决,往往短则需要2-3 个月,而长则半年到一年,而且这还并不包括在一审判决之后,被告人可能进行的上诉和二审时间。这说明醉驾案件占据基层法院所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比例较大,司法资源也存在向着醉驾案件等有过度集中的现象,从而导致基层机关的司法负重加大,因此,我们应提高醉驾案件的诉讼效率。
针对醉驾行为人刑罚适用失衡现象这一问题,其主要是由于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配置不够科学合理,虽然危险驾驶罪的性质应该属于抽象危险犯,但这并不能代表其在具体的过程当中不会出现相应的伤害结果,而一旦产发生十分严重的伤害,对其所进行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的法定刑配置就无法符合刑罚相适应的原则和相关要求。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对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配置进行进一步的完善,针对具体的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定刑。
对于醉驾案件的诉讼效率,如果想要使其得到有效的提高,那么应该建立刑事速裁机制或者相关的快速办理机制。一些专家学者曾明确表示,像醉驾这种轻微犯罪类型应该简化其办案流程,从而提升办理效率,但要兼顾公平,在这一原则下构建相应的微罪速裁机制。而这一机制可以有效地规定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期限,通过这种行为可以有效提升醉驾案件的诉讼效率。
综上所述,醉驾入刑五年来所产生的遏制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可以有效规避醉驾行为,减少由其所产生的交通事故发案数。而在具体的实践当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包括对醉驾行为刑法适用有失均衡现象以及诉讼效率较低等,对此我们需要采取有效的解决方法来合理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进一步完善醉驾入刑这一举措,有效规避醉驾行为及酒后驾车行为,确保人们的行驶安全,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