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柳青,夏增民
(华中科技大学 历史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4)
明清及民国时期出现大量的地方志,它们的修纂者以不同的形式记载地方列女的相关事迹,这些记载成为明清女性研究的重要材料来源(1)利用地方志的相关材料研究明清女性问题,颇为常见,与之相关的研究成果大致包含以下五个方面:首先,列女节烈观或妇德的相关研究,如李兰萍《从〈香山县志〉看清代妇女的命运——对广东妇女贞节观的研究》,载《广东史志》2003年第1期,第34-41页;其次,列女构成、类型或形象的相关研究,如李沈阳《清代黄河三角洲地方志中列女群的构成与分析》,载《兰州学刊》2009年第9期,第203-205页;再次,列女旌表的相关研究,如陆宁、马建民《明代宁夏方志修纂与地方女性之旌表》,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2年第3期,第88-93页;复次,方志列女书写或《列女传》编纂的相关研究,如周毅《从康熙六十年〈安庆府志·列女传〉看地方志女性历史书写的模式化》,载《史学史研究》2017年第3期,第114-121页;最后,方志列女文本的综合探析,如王志跃《乾隆〈贵州通志·列女传〉考论》,载《贵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2期,第94-98页。总而言之,基于地方志的女性研究带有明显的区域特色,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地方志的史料性质相关。。位于今河南省中南部平原地带的郾城县,现存六种修于明清民国时期的县志(2)它们分别是嘉靖三十三年《郾城县志》、崇祯十年《郾城县志》、顺治十六年《郾城县志》、乾隆十年《郾城县志》、乾隆十九年《郾城县志》、民国二十三年《郾城县记》。见刘永之、耿瑞玲:《河南地方志提要》(下册),河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63-72页。又见栾星主编:《中原文化大典·著述典·外编·河南方志总目》,中州古籍出版社2008年版,第230-233页。。这六种郾城县志皆记述列女,嘉靖志、崇祯志和顺治志在“人物”或“人物志”中设立专门书写列女的篇目,而乾隆十年志、乾隆十九年志、民国志(3)本文引用《民国志》所述内容为明清时期的列女事迹。直接设立“列女志”或“列女”。经由笔者统计,六种县志中共有570余位女性的传记,除了汉少帝刘辩妃唐姬、唐代董昌龄母杨氏,其余女性皆为明清时人;其中520余位女性有守节行为,在传记中,她们“矢志芳年,完节皓首”[1]274,她们的守节期几乎都超过30年,守节期超过50年的现象也非常普遍。本文拟根据六种郾城县志对列女的记述,考察明清时期豫中南地区列女群体的生活史,并在此基础上探讨方志的列女书写诸问题。
传统社会中的士人在要求女性承担一部分维持生计的责任的同时,往往更加看重女性是否遵循三从四德,例如明代理学家曹端在《家规辑略》中明确规定家族女性必须谨慎“治蚕”,他也制订许多专门管束家族女性行为的条目[2]。当然,这两种要求在逻辑上是一致的,都固化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性别区隔。六种郾城县志的修纂者书写列女守节时常常附带记载她们的经济活动,这些鲜活的记载散发着列女治生的微弱光芒,也明晰地展现了她们的生活景况。
丈夫去世后,列女守节的同时不得不承担家庭治生几乎全部的责任,成为家庭的经济支柱。嘉靖《郾城县志》记载苏卿妻喜氏治生,曰:“卿死时喜年二十,遗孤方三岁,家徒璧(壁)立,孤苦无所依,倚有地十五亩,常以其半种绵(棉),以其半艺蔬,纺绩采拾以谋朝夕。”[3]崇祯《郾城县志》记载吕氏在丈夫李逢昌去世后与幼子相依为命,“茕茕孑立,冰霜自励,躬蚕绩与幼子糊口,以延李氏之嗣”[4]383。顺治《郾城县志》记载谢颜教原配张氏29岁丧夫,“其子槟甫七龄,母子孤茕,遂至贫困,织纴课子,至老不辍”[5]87。乾隆十九年《郾城县志》记载陈镀妻苏氏治生,曰:“康熙四十八年,苏年二十九岁夫亡,遗一女。家赤贫,苏勤纺绩,奉舅姑。”[6]571民国《郾城县记》记载程氏在丈夫秦培元去世后独力承担养家糊口的责任,“家贫,无升合储,而翁姑在堂,以事其生,以送其死,以畜其子,咸赖之昼夜纺绩之所得”[7]345。众所周知,纺绩是传统社会中妇女四德之一“妇功”的重要内容,根据六种县志,依靠纺绩以生存是列女治生的常态,部分女性虽然依靠土地或祖传的手艺生活,但也会选择纺绩作为治生的辅助。传统生产方式的性别分工,即“男耕女织”极大地限制了孀妇参与经济生活中更多的生产领域,她们仍在传统经济结构中默默劳碌求生。明清时期,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家庭手工业与商品市场的互动进一步增强,“女性纺织的市场化行为在明清时期具有普遍性”[8]。但是,以当时豫中南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市场环境,列女只能依靠勤劳的双手维持基本的生活,她们的家庭依然脆弱,无法承受由家庭重大事件造成的经济压力。
民国《郾城县记》对列女治生的记载远比其他五种《郾城县志》的相关记载丰富,展现了列女治生的更多形态。赵氏,19岁时丈夫尚玉立去世,家无恒产,“勤苦自立以起其家,及身而有田八十余亩”[7]354。陈氏,在丈夫杨合去世后独自抚育二侄,“业不足自给,赖陈勤俭勉力,业日以增”[7]374。以赵氏、陈氏为代表的列女苦心经营,或逐渐置办固定的家产,或日益扩大家业,她们改变了家庭贫苦的局面,无疑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陈嘉言妻张氏,19岁丧夫,“以孝敬事翁姑,以勤俭治家,守节五十七年,道光二十六年卒。嘉言殁时,祖遗地仅六十余亩,及张之卒也,增至两顷余矣”[7]351。陈百忍妻于氏,19岁时夫亡,“事翁姑以孝,抚犹子以慈,治家以严肃勤俭,积赀置良田百余亩”[7]351。以张氏、于氏为代表的列女虽然身处富裕之家,但是思患而预防,周全地为子孙后代筹划,她们治家有方,积极增拓田产、扩充家业,她们的努力不仅维持了家庭的殷实,而且促进了家庭可持续发展。“钮氏,党聚友妻,钮永功女,年二十五归于聚友。党氏故奇贫,至聚友善力田,差足自给,然亦仅免于冻馁……日则偕夫作苦田间,前耕后耘,自春徂秋,夜则纺绩,无间寒暑,凡为生之具、粟缕之微,罔弗措意,要使地无弃材、身无遗力而已。恒裒一日之所得,计足供二日之食,岁歉则有以济其乏,岁丰则积其赢以益田,昕夕不自已者二十余年……终以劳瘁年未五十而卒,而家则由之日起矣。”[7]352“张氏,卢福泉妻,福泉商于外,家居日罕,张氏兼治内外,织钜皆有条理。”[7]374以钮氏、张氏为代表的列女和丈夫辛勤劳动、共同治生,与男性相比,她们实际上兼理内外,不仅为积累家庭财富既耕又织,而且勤恳地处理诸多家庭内务,她们为维持家庭做出了突出贡献。
根据民国《郾城县记》的记载,当家庭陷入经济窘境时,列女会选择典质个人物品或贷款以纾解燃眉之急。例如,杨临江妻李氏,“年十八适临江,期年翁姑相继殁,家贫至无以为殓,李质其奁具营葬焉”[7]364。王永照妻陶氏,“年十九适永照,四十日而夫亡……姑亡,贷于人以葬,后以纺绩所得之资偿之”[7]365。列女典质个人物品、贷款,展现了她们在丈夫治生缺席的情势下应对家庭经济困境的独立姿态,也呈现了她们治生维艰的事实。对家境优裕的列女而言,由于力量薄弱,治生尤其艰难,她们中的一些人面临家业被他人侵蚀的景况,如陈清和妻师氏守着遗孤治生,“有无赖子觊其产,屡肆侵凌,师卫之严,无隙可乘乃已”[7]367。袁奎光妻郭氏与儿媳宋氏皆丧夫,婆媳二人抚育遗孤,相依为命,“家业丰,族无赖子谓其孤寡,可一旦而歼也,潜置毒于磨中。郭与宋皆不觉,晨炊,汤沸猛加于平时,扬之不止,去薪沸如故,弃食于犬,犬毙。两人相向而泣曰:‘彼徒之所以为此者,利吾产耳。’自是益慎,无故不复出户庭”[7]362。
非常可贵的是,根据民国志的记载,列女惨淡经营家庭时也胸怀家族和社会,她们拿出艰难治生的积余或周济贫困无依的族人、邻里,或襄助地方社会的公益,比如赈灾、助学、修桥、筑路、施茶等。戴明德妻张氏,22岁丧夫,“持家善居,积业日以隆,而恒出其余以赡亲族”[7]366。杨浩妻安氏,27岁丧夫,守节54年,“持家井井,岁饥,尝命子出藏粟助赈,乡里贤之”[7]359。要之,民国《郾城县记》颇注重记载列女治生,为书写列女传,治生俨然成为修纂者遴选地方女性的重要参考。民国志对列女治生的记载确实反映了清中后期地方社会的某些变化,尤其是女性与经济社会联系的增强,而社会的变化也给孀妇提供了治生及自身发展的可能性。
六种郾城县志记载的列女,在丈夫去世后,依靠家族或母家的帮扶生存只是个例,自食其力则是普遍现象,治生呈现了她们的生活史。列女兼治内外以支撑家庭,她们的处境不可谓不艰难,她们为了家庭的赓续皆勤俭持家,或仰事俯畜而备尝艰辛,或高瞻远瞩而治家有方,或应权通变而捍卫家业,或心怀社会而乐善好施。列女成为家庭的中流砥柱,治生推动她们走出门庭、融入经济社会,这客观上也冲击了经济社会中的“性别区隔”。
传统社会中的女性虽身处门庭之内,但在家庭网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妻子和母亲对家庭事务有着相当的决定权”[9],在家庭伦理层面,她们也被赋予了某种理想化的角色期待。根据上面的叙述,可以明显发现,列女治生总是与孝亲、抚孤联系紧密,因为孝亲、抚孤客观上要求以财力为基础。为建构列女的模范形象,六种郾城县志的纂修者极力书写她们在家庭生活中的懿行,孝亲、抚孤作为懿行书写的两个方面成为探究列女生活史的重要参照。
列女孝亲鲜明地展现在公婆抱病期间。顺治《郾城县志》记载一周姓男子的妻子朱氏,年二十余岁夫卒,“朱誓无异志,事翁姑益谨。姑病废经年,保护若婴儿,遗溺皆手捧持之”[5]87。乾隆十九年《郾城县志》记载谢魁妻杨氏侍奉久病的公公,曰:“康熙六十一年夫病故,无子,杨矢志守节。舅患瘫症,侍汤药八载。”[6]574[7]342民国《郾城县记》记载郭恩德妻李氏孝亲事,曰:“年十九适恩德,六载而夫亡。家贫,无子女,翁姑劝其改适,不从,断发毁容,刻肌为誓。翁姑老病,隆冬质衣以购药,终日侍侧不离,夜祷于天,愿以身代。及殁,殡葬如礼。”[7]343六种县志中,列女在公婆生病期间尽心服侍的例子很多,不胜枚举,这些孝亲行为的记载为建构列女模范形象提供了有益的补充,切实反映了列女的生活景况。
除了在公婆生病期间全心照顾,列女孝亲存在一种极端行为,即自残疗亲,这主要表现为割股、割臂等。乾隆十年《郾城县志》记载王谏妻冯氏割股,曰:“姑病,氏焚香祷祝,病未痊,潜割股以进,病遂愈。”[1]278民国《郾城县记》记载赵本善妻王氏割臂,曰:“年十九,道光二年适本善,未及三月夫亡……年三十,时姑病目,几盲,王日夜祈祷,姑目复明,又尝割臂以愈姑疾。守节四十八年,同治八年,年六十六卒,得旌。”[7]352民国《郾城县记》还记载张春岭妻李氏割臂,曰:“翁馨升得痼疾,医曰病危甚,得人肉可活。家人窃议其不经,李入厨割左臂肉,甫落,以其少,又割之,煮药以进,不数日翁果疗。”[7]363暂且不论自残疗亲的医治效果,仅就这一行为本身而言,展现出割股、割臂者的“不孝之孝”(4)邱仲麟认为:“按照《孝经》的教训,割股显然是违背了‘不敢毁伤’的意旨,但就其‘疗亲’的目的而言,却又合于孝亲的大纛,这一来,割股疗亲便成为极其矛盾——既是不孝,又为了孝——的行为。”邱仲麟:《不孝之孝——唐以来割股疗亲现象的社会史初探》,载《新史学》1995年第1期,第49-50页。。需要说明,六种县志中自残疗亲的女性屈指可数,但是对她们的书写成为修志者建构列女模范形象的重要支撑。自残疗亲丰富和深化了列女孝亲的内涵,使得列女群体的孝亲形象更加丰满,另外,自残疗亲展现了列女家庭生活空间的一隅,进而从中管窥她们的生活史。
抚孤是列女的普遍行为,丈夫去世后,抚养遗孤的责任几乎全部由寡母承担,遗孤成为寡母的精神寄托和她们后半生的依靠。崇祯《郾城县志》记载春晫妻张氏22岁成为未亡人,时遗孤腾鳌方5岁,张氏在亲戚的劝说下放弃殉夫而竭力抚孤。“孤灯茕茕,形影相吊,旁人见之,靡不霣(陨)涕。腾鳌幼,感危症,张氏日夜悲无已。一日遇一异人,曰:‘子父葬地当绝,以子母苦守,吾为指其吉而迁之。’已而疾果安。”[4]389乾隆十九年《郾城县志》记载王思才妻田氏抚孤事,曰:“年二十二夫亡,遗二子,田甘贫,抚孤成立,守节三十二年。”[6]575民国《郾城县记》记载潘万三妻杨氏抚孤事,曰:“年二十适万三,未周年翁姑相继卒,寻而万三亡,子泰成甫二岁,抚孤成立,守节至宣统,时年六十余矣。”[7]372六种县志对列女抚孤或详或简的记载,确实能够展现列女的艰难,她们正值芳华而丧夫,同时也失去了经济压力的主要分担者,寡母遗孤相依为命、孤苦求生。因此,抚孤的书写彰显了列女的坚贞品格,也反映了她们真实的生活状态。
值得关注的是,抚孤的责任重大,列女不仅担负抚养遗孤的责任,而且承担教育遗孤的义务,后者实际上对列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期待。乾隆十年《郾城县志》记载靳浩妻栗氏教子,谓:“事孀姑以孝称,年二十五夫故,遗二子俱孩提,氏曰:‘夫亡,吾亦亡,如藐孤何?’家贫,纺绩给食,诫子曰:‘宁可衣食有缺,不可一日废书。’次子大任髫年入庠,学院张扁旌其门,曰‘全节成孤’。”[1]277民国《郾城县记》记载王殿勋妻孟氏教子,曰:“年二十五岁,同治十一年夫亡。有二子朝辅、朝瑞,方其幼也,保抱扶持,恩勤顾复;及其长,督之向学,察其所游从,必不得与儇薄者往来。二子咸中乎士行,则得力于母教焉。”[7]359“寡母抚孤”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现象[10],寡母发挥的教育作用对遗孤成长具有大且深的影响,注重教育遗孤向学是栗氏和孟氏教子的共同点,也是六种郾城县志中列女教子的基本情态。另外,列女课子极为严格。例如,周三省妻冯氏,28岁时丈夫去世,遗孤周楷甫7岁,“稍长,出就外傅,勤督颇厉”[5]102。王树屏妻吴氏,27岁时丈夫去世,遗孤王仁麟年幼,“使仁麟受两伯父训而督促之,不少宽假”[7]367。根据六种县志的记载,很多遗孤在寡母教导下成为人中翘楚,他们或成为诸生,或进入太学,或在科举考试中成绩斐然。列女教育遗孤,一方面,经过母教的熏陶遗孤可以养成美好的品性,另一方面,遗孤勤奋向学,他们很可能通过科举考试光耀门楣。因此,无论是对家庭,还是对社会,列女教子功不可没,展现了她们的远识和胸怀。
列女抚育的遗孤并非一定是她们的亲生子。第一种情形,遗孤是过继的嗣子,丈夫去世而无子,为使丈夫一脉得以延续,嫠妇以丈夫兄弟之子或同族兄弟之子为嗣,这是非常普遍的现象。乾隆十年《郾城县志》记载:“陈氏,儒童刘玠石妻,年十七于归刘门,年二十四而夫亡。遗一子,甫三岁,氏守节抚孤,后其子亦亡,复取族子为继,氏恩勤教训,如同己出。”[1]278第二种情形,遗孤是列女的丈夫同先室或妾侍生育的孩子,当丈夫去世后她们主动承担抚育遗孤的责任。乾隆十九年《郾城县志》记载:“谢氏,贡生谢崧生女,年二十归杨九如,二十三岁夫病故。遗孤全璧庶出也,谢抚养甚至,入太学。谢守节四十三年,乾隆二年卒,年六十六岁。”[6]574第三种情形,遗孤是丈夫兄弟之子,因其父母双亡,无依无靠,列女主动鞠育夫侄。民国《郾城县记》记载:“孟郭氏,生于咸丰元年,于归后十年夫亡,子云楷方八岁,家甚贫,苦节三十年,云楷成立。析居之夫弟夫妇皆亡,遗子云容方周岁,零丁无依,收而育之,既长,为娶妻,生子焉。”[7]368以上抚孤的三种情形展现了列女群体的生活史,她们的辛劳和情感隐匿于家庭、家族的命运之中。
六种郾城县志对列女传记的书写,绝大部分是十分简略的,相应地,对列女治生、孝亲、抚孤行为的记载也非常简单。例如,乾隆十年《郾城县志》对刘鑍妻朱氏传记的书写,曰:“朱氏,儒童刘鑍妻,年二十一夫亡,遗腹有子,坚志守节,织纴以奉公姑,存没尽礼。”[1]278又如,乾隆十九年《郾城县志》对杨缙妻刘氏传记的书写,曰:“刘氏,杨缙妻,年二十夫故,事舅姑,抚孤子成立,守节五十六年卒。”[6]571一般地,六种县志对列女的书写主要包括她们的身份、行为、守节期、重要的年龄节点,间或附以旌表情况,需要说明的是,治生、孝亲、抚孤是列女行为书写的重要选择。虽然修志者囿于篇幅,对列女治生、孝亲、抚孤约略记载,但是这些简单的书写点缀在列女传记之中,直接展现她们的生活史。可以认为,六种县志书写“列女传”遵循固定的模式,在“列女传”中书写列女的行为同样遵循固定的模式,而对列女治生、孝亲、抚孤的书写即是模式化的映射,不难发现,六种县志对列女三种行为的具体书写内容也呈现模式化。在明清性别史的研究中,很多学者认为明清方志的女性书写呈现模式化的特征(5)例如,衣若兰在考察明清地方志编纂女性传记的标准时,围绕明清的旌表制度和修纂方志的宗旨论述方志收录列女类型的模式化。衣若兰:《史学与性别:〈明史·列女传〉与明代女性史之建构》,山西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231-244页。又如,周毅通过研究康熙六十年《安庆府志·列女传》,认为:“在方志模式化的女性历史书写下,数量巨大的女性被固化成符合理学教化的道德符号。”周毅:《从康熙六十年〈安庆府志·列女传〉看地方志女性历史书写的模式化》,载《史学史研究》2017年第3期,第121页。再如,刘正刚通过研究明代广东方志中几类烈女的抗暴“言论”,认为:“方志在书写烈女‘言论’及其行为时,难免存在为刻意建构女性符合儒家要求的社会形象而相互抄袭模仿,并逐渐形成模式化。”刘正刚:《明代方志书写烈女抗暴“言论”模式探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第128页。,显然,明清方志对列女的模式化书写服务于国家话语体系,并以此建构和强化国家意识形态。
另外,六种郾城县志虽然以守节女性作为记载的主体,但是也记载了诸多殉节的烈女,这符合列女书写的历史趋势。《明史·列女一》曰:“刘向传列女,取行事可为鉴戒,不存一操。范氏宗之,亦采才行高秀者,非独贵节烈也。魏、隋而降,史家乃多取患难颠沛,杀身殉义之事。盖近之情,忽庸行而尚奇激,国制所褒,志乘所录,与夫里巷所称道,流俗所震骇,胥以至奇至苦为难能。”[11]章学诚说:“自范蔚宗东汉书中,始载《列女》,后史因之,遂为定则。然后世史家所谓列女,则节烈之谓,而刘向所叙,乃罗列之谓也。节烈之烈为列女传,则贞节之与殉烈,已自有殊;若孝女义妇,更不相入,而闺秀才妇,道姑仙女,永无入传之例矣。”[12]
可以肯定的是,节烈行为是六种县志列女书写的指归、中心,治生、孝亲、抚孤等行为的书写服务且附属于节烈行为,是对列女节烈行为的补充和延展。虽然六种县志中脱离节烈专述列女治生、孝亲、抚孤的传记寥寥可数,但是修志者为节烈女性作传时确实以不少笔墨书写她们的治生、孝亲、抚孤,就客观的历史事实而言,这些丰富的记载呈现了列女群体的生活史,就主观的历史记载而言,这些模式化的书写建构了列女的模范形象。除存留地方女性之史,地方志记载列女群体的另一旨趣是推行风化、维护纲纪,被形塑的列女群体成为地方社会教化女性的楷模,其中荣膺官府旌表的女性更发挥重要的示范作用。总之,六种郾城县志对列女群体的模式化记述,呈现了她们的生活史,又赋予了她们官方价值观实践者和传播者的文化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