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鑫 邓家忠
近年来,不法分子为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构建非法高利放贷平台,成立所谓的贷款、投资公司,以“无抵押”“快速下款”为诱饵,向不特定人群约定高额利息进行放贷,进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犯罪。公安机关把及时发现和精准打击“套路贷”犯罪、遏制相关犯罪活动的发展蔓延作为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具体举措。通过南京公安机关的不断打击整治,有明显“套路贷”嫌疑的非法借贷公司基本关停,广告传单基本绝迹,相关警情大幅下降,初步遏制了“套路贷”犯罪高发多发势头。但要清醒地认识到“套路贷”犯罪属于新型犯罪,诈骗手段不断升级,隐蔽性不断增强,实体放贷公司逐渐向网络放贷平台转移,打击面临很多新问题、新挑战,这就急需从理论层面加强研究,有必要对“套路贷”犯罪特征、打击难点进行深入分析,探寻针对该类犯罪有效的打防对策。
“套路贷”犯罪并非刑法意义上的具体罪名,而是一系列犯罪行为的统称,其本质是一系列以借贷为名,采取欺诈手段骗财的犯罪活动。“套路贷”犯罪行为最初起源于民间高利贷,之后经过不断演变成为不以获得被害人支付的高额利息为目的,而是以获得被害人其他财产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为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在被害人无力还款时,又诱骗被害人到关联公司,再次签订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逐渐垒高债务,后借助诉讼、仲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总称,涉及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等。“套路贷”与民间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套路贷”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资金给付痕迹、肆意认定违约等行为本质上属于犯罪行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护。高利贷体现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的部分约定无效,不受法律保护。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目的不同,高利贷的行为目的是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约定支付高额利息并返还本金,而“套路贷”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是以“借款”为名行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之实。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嫌疑人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通过发放广告、同行介绍等方式,以“无抵押”“快速”等字眼吸引借款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收取违约金、保证金、行业规定等各种名目欺骗被害人签订阴阳合同、房屋租赁(抵押)合同等借贷协议,制造民间借贷假象,使被害人处于法律上的弱势地位。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嫌疑人有意通过银行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要求被害人立即提现,并以各种借口收取高额砍头息、手续费、保证金等,有的直接交付现金并拍照,即表面上虚高的借款会交给借款人,过后放贷人会采取各种手段将部分资金收回,且收回资金都采取现金交易,借款人实际到手的借款远低于签订的借款数额。
3.单方面肆意认定被害人违约
嫌疑人采取多种手段刻意造成被害人还款违约或找各种理由直接认定借款人违约,要求被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及支付高额“违约金”。放贷公司为达到占有虚增款项、不断垒高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在还款日期将近的时候故意关机或者故意躲避借款人,致使借款人不能在约定的还款日期前归还借款,继而放贷人肆意认定借款人违约。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借款人无力支付欠款时,嫌疑人通过威胁、诱骗的方式,向其介绍其他放贷人员或放贷公司,将未能按期归还的本金、利息以及“违约金”等费用,作为新的本金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高的借贷协议,嫌疑人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将之前的借款“平账”,不断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最终目的是侵占借款人的房产等高价值的财产。
5.软硬兼施非法索债或进行虚假诉讼。放贷公司通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对借款人软硬兼施,采取语言威胁、电话滋扰、纠缠、殴打、非法拘禁、喷漆、砸窗、贴大字报、拉横幅、送花圈、强占住房等软硬暴力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索取债务,或者提起虚假诉讼谋求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如我局侦办的南京首例“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嫌疑人芦某于2016年至2017年间,在南京市栖霞区、秦淮区、雨花台区组织多名社会闲散人员大肆实施放贷讨债业务,如果借款人没有按时还款,便会通过实施喷漆、堵锁眼、贴大字报、泼粪等“软暴力”手法进行讨债,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形成极坏社会影响。
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由于“套路贷”行为存在的多样性,在行为认定方面的情况也比较复杂,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特点和表现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认定。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诈骗时,被害人在没有遭受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的情况下,依约定交付资金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不仅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式,而且使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并且在行为上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应当采取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罪定罪处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未预谋或参与放贷行为,帮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的行为,或者帮助他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在行为上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虽然相关法规中明确可以将其以诈骗罪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际的法律适用和案件侦办过程中,仍存在一系列的难点,制约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
“套路贷”犯罪为近年来出现的新型犯罪,民刑交叉,定性很难把握,且“套路”手段多样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伪装性,被害人很难甄别,甚至自始至终将该类犯罪行为误认为是民间借贷纠纷,在被“套路”时不是第一时间报案,而是采取消极避债方式,致使犯罪分子有恃无恐。部分民警接到此类警情后,由于缺乏“套路贷”案件侦办经验,主观上往往认为属于经济纠纷,导致案件没有及时受理。有些被害人虽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无法清楚地陈述借贷的整个过程,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相反,嫌疑人能够提供出与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流水、房屋抵押协议等一条完整的证据自证“清白”,案件定性较难。若“套路贷”按照诈骗罪定性虽然能够从“骗”的角度明确侦办方向,但一些放贷人在事前就明确地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上虚高的部分是保证金,如到期不偿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将要求被害人全额偿还合同上的虚高保证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知情而签订合同,那么案件显然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套路贷”从一开始就通过各个环节精心布局,案件侦办难寻突破口,有些嫌疑人利用网络平台进行放贷,分为技术部、法务部、催收部等多部门,涉案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等方式流转,组织架构严密,隐蔽性极强。多数“套路贷”案件从发案到被害人报案间隔半年甚至一年以上,大量证据如视频监控、转账交易记录等证据出现不同程度的灭失,常规侦查手段无法发挥作用,侦查取证面临困境。基层派出所在处置“套路贷”警情时大多简单地以债务纠纷进行调解处理,现场未及时取证,后期证据补充难度极大。“套路贷”犯罪嫌疑人往往依托黑恶势力或团伙,组织严密,计划周详,涉案人员反侦查意识较强,有的案件甚至有律师帮助参与规避法律打击,采取借款合同和过银行流水的方式制造形式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继而采取签订“阴阳合同”故意违约,“转账平账”等手段恶意垒高债务,并将相关的借贷合同分散藏匿,造成案件证据搜集困难。如我局侦办的任某被寻衅滋事案件,嫌疑人多次到任某住处喷漆、拉横幅进行“软暴力”讨债,但任某事发两年后才向公安机关报案,油漆、横幅等物都已被小区物业公司清理,借贷合同、抵押合同及还款记录也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极少。
“套路贷”犯罪属于知识型犯罪,案件疑难复杂,很多嫌疑人在实施“套路贷”犯罪前就已专门学习“套路贷”诈骗手法,制造虚假银行流水、使用现金交易,规避公安机关打击,团伙成员往往结成攻守同盟,口供很难突破。在“套路贷”案件侦办实务中,因相关证据较难搜集,涉嫌诈骗的证据必须依靠大量言词证据支撑,加之多数犯罪嫌疑人均有前科劣迹反审讯意识较强,嫌疑人深知许多证据明显对其有利,且公安机关取证困难,大多被抓获后态度恶劣,拒不交代实施“套路贷”诈骗行为。“套路贷”犯罪团伙中大部分嫌疑人都具有更加专业的法律指导,他们对金融知识有一定的了解,熟知“套路贷”犯罪证据体系的构成,在此基础上实施犯罪行为,更有利于嫌疑人逃脱侦查,加大了侦查人员的审讯难度。
1.对案件进行精准定性
嫌疑人实施“套路贷”犯罪,如未采用明显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仅虚构债务则其从整体上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既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手段,又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同时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嫌疑人无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如我局近期侦办的多起“软暴力”讨债案件,嫌疑人被指使实施喷漆、尾随跟踪、堵门、堵锁眼、泼粪等行为进行索债,行为达到3次以上均被人民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
2.综合运用多种审讯策略
“套路贷”案件因发案时间长,相关证据单一且灭失严重,如何实施“套路”诈骗少有相关证据证实,此时就应该发挥审讯的攻坚作用。审讯前要进行充足有效地组织和准备,应当分析研究嫌疑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掌握其性格特点、为人处事和成长历程等基本背景。参与“套路贷”讨债的犯罪嫌疑人大多是“两劳”释放人员,反审讯能力较强。侦查人员要将涉及该团伙的放贷行为、债务情况、讨债行为进行认真梳理,细致分析资金流水情况,对案发地点、时间,以及作案手段进行细致分析,做到胸有成竹。侦查人员要采用多种审讯策略,对犯罪嫌疑人的辩解采取应对措施。如在审讯的过程中,嫌疑人即使交代了其上门讨债行为,但往往避重就轻,只承认自己去过借款人住处,但对实施喷漆、堵锁眼等行为百般抵赖,这就需要侦查人员巧用“蜻蜓点水”法,试着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点拨,点拨“哪些人一起去的”,通过点拨帮助犯罪嫌疑人回忆,进而进行如实交代,点拨需要语言运用的技巧,防止造成引供、诱供之嫌。
3.坚持依法治理,强化证据搜集
为有效打击“套路贷”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4个《意见》,对依法严惩“套路贷”违法犯罪指明了方向。江苏省公安厅印发了《江苏省公安机关打击“套路贷”犯罪办案指南》,公安机关应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紧密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牢固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证据标准,强化“套路贷”案件相关证据收集:在合同签订阶段,查明嫌疑人以何理由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合同,固定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放贷阶段,查明嫌疑人制造银行交易痕迹,实际借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严重不符;在履行合同阶段,查明嫌疑人如何肆意制造违约虚增债务,怎样介绍其他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与被害人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协议予以“平账”;在索取债务阶段,搜集嫌疑人采取辱骂、胁迫、滋扰、纠缠、非法拘禁等多种手段向被害人或亲属索取债务证据,或者提起虚假诉讼意图侵占财产的过程。在取证过程中要重视电子证据及借款合同、账册、还款凭证等书证的收集。如办理“套路贷”案件中“软暴力”讨债时,除搜集被害人住处被喷漆、贴大字报、泼粪、堵锁眼等行为的相关证据,也要寻找被害人的邻居、物业公司相关人员进行询问,凸显嫌疑人实施“软暴力”行为对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秩序的扰乱,产生生理恐惧或形成心理强制。
4.狠抓警情处置,夯实重点环节
(1)抓源头接警。公安机关对接到可能涉及“套路贷”警情时,要提高思想重视程度,改变传统的先入为主的思维模式,要在第一时间对警情做出初步判断。接警员接报疑似“套路贷”警情,立即向指挥中心和值班领导报告,在处警的基础上,由指挥长电话指令处警单位规范处置。
(2)抓现场处警。凡接到疑似“套路贷”警情,处警单位值班领导必须到现场参与处置,督促检查现场取证、信息登记、警情反馈等处警工作,注意源头发现违法犯罪线索,不能因看到借条、流水单或民事判决书,就简单认定为民事纠纷,更不能因没有涉及暴力催讨行为,而简单的不予处理。
(3)抓规范落实。市区两级公安刑侦部门对“套路贷”警情组织专业力量会商,定期研究处置方向;对指向明确的“套路贷”警情督促规范流转,推送专业队伍及时侦办。
(4)抓警情研判。聚焦多次举报相似手法涉及放贷讨债警情的区域、人员,运用大数据、信息化的手段开展分析研判,发现“套路贷”线索推送办案单位侦办。
5.坚持多措并举,实施精准打击
(1)强化线索排查。梳理历年涉嫌“套路贷”的警情、案件和信访线索,组织开展“套路贷”线索摸排,挖掘隐藏的违法犯罪线索。发挥网安、情报专业警种优势,全方位多角度开展研判,摸清“套路贷”嫌疑人组织架构、成员分工和活动规律等情况,搜集相关证据。
(2)强化资金查控,追赃挽损。围绕“套路贷”发生资金转账的银行交易记录,获取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持,循线查明涉案资金流向及涉案人员。全面调查“套路贷”嫌疑人的财产状况,对账户资金及固定资产依法查扣并依法做出处理,彻底铲除“套路贷”犯罪的经济基础。
(3)强化协同作战。提高公安内部刑侦、技侦、网安、情报等部门合作意识,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合成作战形成打击合力。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成立打击“套路贷”犯罪专业队伍,为盯案经营、秘密取证、收网抓捕提供专业支撑。
(4)要加强与检法部门沟通协调。建立侦办“套路贷”公检法会商通案机制,对社会影响大、疑难复杂案件定性把握不准的,及时邀请检法人员共同研究会商,为案件侦办提供指导和建议,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规范办理。
1.强化执法培训,提升侦办水平
对“套路贷”警情现场执法处置进行学习培训,涉及违法犯罪的警情,严格按照《江苏省公安机关现场执法标准》的要求开展调查,及时进行取证并依法受理案件。根据全省破获的“套路贷”典型案例,总结归纳此类案件的犯罪特点、手段、流程,通过召开案件剖析会、业务培训会,印发案件办理指导意见等方式强化侦办指导,提高基层民警对“套路贷”案件的甄别、取证和侦办能力。也可邀请专家及有办案经验的民警讲解办案技巧和经验做法,组织办案人员旁听同类案件庭审,为依法打击“套路贷”犯罪提供便于操作的规范指引。明确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分级挂帅,挂牌督办一批重点案件,综合运用指定管辖、上提一级、异地用警等方式,确保打击彻底。如镇江市公安局成功侦破的“10·26”特大“套路贷”案件,嫌疑人开发“一信贷”“随心贷”等10多个放贷APP进行非法放贷,该案被害人(次)全国最多,在涉案APP借款的有100余万人次;涉案平台资金交易流水全国最大,从2018年至今,平台资金交易流水已达18亿元人民币;抓获涉案嫌疑人全国最多,共抓获200余名嫌疑人。我区从接处警、受立案、调查取证、提捕、移诉等各个执法办案环节全案解剖,切实提高办理此类案件的水平。
2.主动担当作为,加强防范治理宣传
提高防范意识深入分析研判全市“套路贷”犯罪的背景和成因,扎实采取“警民恳谈”进社区等形式和小区电子屏滚动宣传、定向推送等途径,详细介绍“套路贷”犯罪手法、典型案例及防范手段,提醒民众理性消费、警惕“套路贷”。结合报纸和网络新媒体,利用法制宣传栏、讲座、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全方位宣传打击“套路贷”犯罪的相关知识,提高群众对“套路贷”犯罪危害性的认识。鼓励广大群众提供线索加强举报,形成全民打防“套路贷”的浓厚氛围。“两高两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非法放贷行为定罪处罚依据、定罪量刑标准,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针对小贷公司聚集商贸大厦及写字楼的特点,公安机关应主动对接街道、社区,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数据采集和专项整治,加大对小贷公司、投资理财公司、网贷公司摸排力度,及时调查取证,涉及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立即查处。
3.会同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
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应根据自身实际,探索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加强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甄别,防范职业放贷人利用诉讼程序将非法利益合法化,切实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打压“套路贷”滋生空间。江苏省高院于2019年5月17日印发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制度的意见》,该意见规定审理民间借贷要进行关联案件查询,同一出借人及其实际控制的关联关系人作为原告一年内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起诉民间借贷案件5件以上,应纳入疑似职业放贷人名录。对职业放贷人相应的借款合同,如放贷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情形的,应视情形认定无效。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民间借贷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应加强审查,慎用强制措施,有涉嫌“套路贷”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