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多良
(甘肃安南坝野骆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甘肃酒泉 735000)
在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教育、群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的背景下,以2020 年全球发生新型冠状病毒为契机,国家应考虑在合适时机出台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以顺应民心。
国家在野生动物疫源疫病防控上的需要。近20 年来,SARS、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发生时,民间动物保护组织和普通民众不断呼吁国家立法禁止食用野生动物。2020 年春节,湖北发生新型冠状病毒,其传染源直指武汉华南海鲜市场贩卖的各种野生动物。病从口入成为防疫的焦点和群众的共识,野生动物商品存在来源不清及检疫不到位等问题,群众再次直言禁止野生动物食用与贸易,甚至有19 名院士联名呼吁。
野生动物交易市场监管的需要。目前,市场流通混乱在于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和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混杂在一起,难以区别、甄别和检测,调查取证困难,给执法带来很大困扰。
作为特殊时期的行政手段[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2020 年第4 号)],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而暂时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是合理的。然而,若是长期禁止,就与2017 年出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法律精神相违背,必须再次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而对《保护法》修改的内容,以及法律出台后的相关从业企业的经济损失、转型转产及人员失业安置,以及在养的野生动物收容救护问题,都是今后要应对的,也是复杂的。
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应明确对象和分层管理。依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我国受保护的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406 种,有生态、科学和社会价值的陆生脊椎野生动物约2,000 种,昆虫120 属,所有种及其他110 种。许多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不在保护管理范围内,对于这些野生动物的利用等各类行为,不能依《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所以将这些野生动物部分纳入上述“三有动物”名录中,并定期进行名录调整。
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明确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实际上把人工繁育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合法捕猎、人工繁育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排除在禁止食用范围。因此,将人工繁育的野生动物纳入禁止食用范围,有利于杜绝非法来源的野生动物混入市场贸易。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要考虑现实中出现的灰色地带。按照野生动物利用的商品用途,可以简单划分为药用动物、食用动物和皮毛动物等。而在现实中,野生动物的使用功能不是单一的,比如,乌梢蛇主要用于追风丸等中药中,但因其个体大,也可以食用,所以在市场销售中必然因其用途带来执法的困难。其次,《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后,可能为食用野生动物仍然保留了一定的空间。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违法者可能会加大上述保护动物之外的盗猎,增加其它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压力和风险。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要加强购买人的资质审查,加大惩处力度,否则难以形成有效震慑。因此,有必要通过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或地方法规,对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制定相应的惩处规定,加大相关非法经营活动的惩处力度。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重在执法落实。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由多个部门承担执法监管职责,且监管人员调查取证难度比较大,各地还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干扰执法。因此,建议采取统一执法等各种机制,鼓励群众的监督作用,充分提高执法监管效力。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政策落实,需要有相关从业企业、个体户的周全解决方案。建议从加大市场野生动物流通、经营的执法力度,加大打击非法盗猎力度着手,增加其非法经营成本,并从市场作为源头,在一定时间内倒逼相关单位、个人转型;发挥自媒体作用,不断宣传食用野生动物危害,并在合适时间出台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从而更有效地保障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措施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