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形势下危害公共安全罪

2020-12-01 21:19石丽杉
法制博览 2020年33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后果公共安全

石丽杉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在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其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类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相比于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贪污罪等其他刑事犯罪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罪能够产生极其严重的犯罪后果,对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影响将是无法预计的。在国外许多国家,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都被纳入最高等级的犯罪形式之中,其惩处的力度在各国的刑法体系中都是非常之高的。由此可见,防范和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但已经成为了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种犯罪形式,也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一个共性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近年来危害公共安全罪呈现出了一系列新的特点。2019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类型主要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失火罪、放火罪等。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再次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威胁。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打击惩处力度依然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一)客体要件。从客体要件进行分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包括不特定群体的人身、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公共生产、生活安全等。这种犯罪活动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犯罪侵害的对象是不确定的,另一方面其危害的后果也是难以估计和预料的。

(二)客观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侵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种行为既包括已经实施的行为,也包括尚未实施的行为。既有已经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也有并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换言之,只要是犯罪行为客观指向为危害公共安全,那么该行为就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是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因过失所导致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只有危害后果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会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主体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属于一般主体。一些犯罪行为的犯罪主体为单位,也有一些犯罪行为只能由单位实施。但是,凡是达到法律规定的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且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主体,都可以列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后果,有可能造成社会公民人身、生命、财产损失和社会公共财产的重大损失而不进行制止,放任其危害后果产生。

二、新形势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特点

目前,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体现在《刑法》以及相关几个刑法修正案之中,累计共有罪名47个。从近年来各级法院审理判决的案件类型来看,新形势下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体现出如下特点:

(一)犯罪行为更加多样化。除了传统的一些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外,许多新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被列入其中。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类型将会更多。

(二)犯罪预防更加困难。近年来,许多危害公共安全犯罪都应用了高科技犯罪手段,这就给犯罪行为的预先防范和事后侦查造成了严重的挑战,传统的犯罪预防思维和方式已经不能完全适合形势发展需要。

(三)犯罪诱因更加多样化。从近年来出现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例进行分析,引发相关案件的诱因呈现出显著的多样化特点,家庭琐事、邻里纠纷、夫妻感情破裂、心理疾病等等都能够成为犯罪诱因,这在以往都是无法想象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许多社会公民都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甚至会演化为心理疾病。一些琐事和矛盾纠纷又缺少相应有效的调解机制,一部分公民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保障和满足,他们就会产生报复社会的想法,进而引发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相比于传统的犯罪诱因相对单一化的现象,现阶段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犯罪诱因的多元化问题值得认真关注和反思。

三、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重要现实意义

笔者认为,现阶段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主要具有下列几方面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稳定的环境和氛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这是与良好而稳定的发展环境作为支持密不可分的。实践充分证明,只有不断巩固和优化发展环境和氛围,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才会具备更加坚实的基础。正如前文所述,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破坏力强,如果不能加以严厉打击,那么势必会严重动摇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根基,损伤发展的潜力,其危害性后果是难以估量的。

(二)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许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都会引发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我国长期秉承人民至上的发展理念,一切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就由人民共享。正因为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这就从根本上破坏和损害了国家的核心利益,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严厉打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举措。

(三)更加有效应对国内外各类风险和挑战。近年来,随着国际霸权主义势力的不断抬头,国外一小撮敌视中国的政客不断挑起纠纷和摩擦,意图破坏中国发展规划,拖慢中国发展速度。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们不惜颠倒黑白,混淆视听,采取种种手段封闭、排挤中国,试图引发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公共安全面临的风险和挑战更多,破坏社会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后果将更加严重。从这个角度来说,必须要进一步加强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控制和降低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风险,不给国内外反华势力以任何的可乘之机。

(四)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公平正义原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基本特征之一。作为一种犯罪等级高、社会危害性强的犯罪形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须要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强化惩处打击力度,充分体现出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尽量降低犯罪率,达到维护公平正义原则的目的。

四、如何有效防范打击新形势下的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认为,为了有效应对新形势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发展的新趋势和新特点,有效维护社会主义法治公平正义原则,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律规定。要根据新形势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新趋势和新特点,对现行法律规定进行适当修订,将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和行为纳入其中,并根据危害行为的后果设置对应的量刑标准,确保实现法律修订与司法实践的有效衔接。

(二)审慎使用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行为客观上已经产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是由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最严重的犯罪形式之一,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审慎使用,特别是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从严把握,对于不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要采用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加以惩处。

(三)切实树立有效的防范思维。要树立科学化的防范思维,根据新形势下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新特点,坚持防范为主的原则,更多地依靠群众、引进高科技技术,做好各类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精准防控,尽量降低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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