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信芳
(安徽大学历史系)
天水放马滩秦简有“丹而复生”篇[1],整理者最初题为“墓主记”,李学勤改称“志怪故事”[2],学者或称“邸丞谒御史书”[3],或称“丹”,或称“丹记”[4]。北大藏秦牍“泰原有死者”[5]内容与本篇相近,二者之主题皆借死而复活者的口气来讲说鬼之好恶及祭祀禁忌。本文试取简文关键词“丹而复生”为题,与北大藏秦牍“泰原有死者”一并作讨论。
八年八月己巳,邸[6]丞赤敢谒御史:大梁人王里舆徒[7]曰丹[8],□[9]今[10]七年,丹朿(刺)伤人垣离里中,因自刺殹。弃[11]之于市,三日,[1]葬之垣离南门外。三年,丹而[12]复生。丹所以得复生者,吾(语)犀武舍人[13],犀武论其舍人尚(掌)命[14]者,以丹[2]未当死,因告司命史公孙强。因令白狐[15]穴屈(掘)出丹,立墓上三日。因与司命史公孙强北之赵氏之北[3]地柏[16]丘之上,盈四年,乃闻犬犻(吠)[17]鸡鸣而人食,其状类益,少麋(眉)[18],墨,四支(肢)不用。丹言曰:死者不欲多衣[19]。[4]死人以白茅为富[20],其鬼胜(?)于它而富。丹言:祠墓者毋敢嗀(哭),嗀(哭)[21],鬼去敬(惊)走。已收腏而(罄)之[22],如此鬼终身不食殹。[5]丹言:祠者必谨骚(扫)除[23],毋以淘[24]祠所,毋以羹沃腏[25]上,鬼弗食殹。[7]
泰原有死者,三岁而复产。献之咸阳,言曰: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26],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死人所贵黄圈[27]。黄圈以当金,黍粟以当钱,白菅以当。女子死三岁而复嫁[28],后有死者,勿并其冢[29]。祭死人之冢,勿哭[30]。须其已食乃哭之,不须其已食而哭之,鬼则夺而入之厨。祠,毋以酒与羹沃祭[31],而沃祭前[32]。收死人,勿束缚,毋决其履,毋毁其器。令如其产之卧殹,令其魄不得茖(落)思。
黄圈者,大菽殹,剺去其皮,置于土中,以为黄金之勉。
放马滩秦简“毋以羹沃腏上,鬼弗食殹”,颜师古解“腏字与餟同,谓联续而祭也”[33],其说与本例不合。腏在此指祭品。沃,酹也,以酒洒地而祭[34]。周家台秦简《祠先农》:“到囷下,为一席,东乡(向),三腏(餟),以酒沃,祝曰……”。北大藏秦牍“泰原有死者”:“祠,毋以酒与羹沃祭,而沃祭前。”“沃祭”与“沃腏”对应,可知“毋以酒与羹沃祭”者,“祭”亦指祭品。“沃祭前”者,以酒沃于祭品之前。盖墓祭者以坟头(或墓碑)为神位,神位之前设祭品,祭品之前乃沃祭之处也。“以酒沃”是合于礼仪的,而将酒与羹洒在祭品上是犯忌讳的。
陈侃理对上引周家台秦简《祠先农》的理解是:“在祠先农时要以酒沃腏即浇灌祭饭,当时祠墓时应该也存在同样的仪式,故《泰原有死者》要加以反对。”[35]按:原简“以酒沃”恐不能解为“以酒沃腏”,更不能解为“浇灌祭饭”。“以酒沃”应参照《泰原有死者》“沃祭前”理解为以酒洒于“腏”前而祭,而不是将两处简文对立起来且得出“《泰原有死者》要加以反对”的结论。
李零《简介》句读为“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36],黄杰认为“这种断句似乎不太妥当,‘必令产见之’前缺少应当指明的事项,句子不完整”,改句读为“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其理由如下:
“解”或许是解除之意。《庄子·人间世》:“故解之以牛之白颡者,与豚之亢鼻者,与人有痔病者,不可以适河。”郭象注:“巫祝解除,弃此三者。”[37]《淮南子·修务》:“是故禹之为水,以身解于阳盱之河;汤旱,以身祷于桑山之林。”高诱注:“为治水解祷,以身为质。”[38]“解”意为向鬼神祈祷以消除灾祸。至于为什么说“死人之所恶,解”,还需进一步探讨[39]。
此后黄杰又云:
“解”可能与其后的“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有所关联不过这样仍然难以解释。
“解”可能是解发之意。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诘》篇简四六背三:“人行而鬼当道以立,解发,奋以过之,则已矣。”……解发是鬼所惧怕和厌恶的。不过,要表示“解发”之意,似乎不能只用“解”字,所以上述解释仅供参考[40]。
黄杰指出原释文存在句读问题是值得肯定的。但将“解”单独为句,理解为“解除”“解发”,则死人何以恶“解”?应该注意到,李零在“解予死人衣”后点句号,是正确的。黄杰指出“必令产见之”前缺少应当指明的事项,理由很充分。但二位学者的释读都很难读通,这就使我们有必要考虑原简本身存在的问题。
按:“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与放马滩秦简“死者不欲多衣”有一定联系,可以合并讨论。死者虽不欲多衣,但也不至于“恶”衣,所“恶”之衣有特定指向,即“解予死人衣”非死人在生前所见者。也就是说,“解予死人”之“衣”若是死人在生前所见者,死者不“恶”,将可以接受。此所以我们的句读为“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又考虑到“必令产见之”须有相应的条件才能成为完整句式,拟补为“(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
之所以补出“予死人衣”以足文意,是因为出土《日书》多省略句式。如:
《睡虎地》甲822贰“午不可入货,货必后绝”,简文承前省略假设分句,意思是,“入货”,则财源断绝。
《放马滩》乙130壹“春乙卯[41],夏丙午,秋辛酉,冬壬子,是=咸池日,牛晨弇(掩)日殹,不可垣其乡(向),必死亡”。“不可垣其乡(向),必死亡”,应理解为“不可垣其乡(向),垣其乡(向),必死亡”。
《放马滩》乙308壹“凡甲申,乙酉,绝天气,不可起土攻,不死必亡”。“不可起土攻,不死必亡”,应理解为“不可起土攻,起土攻,不死必亡”。
据此,本文之例宜理解为“死人之所恶,解予死人衣。(予死人衣),必令产见之”[42]。
李零对以上文句所作语译为:“死人最讨厌,就是把亲朋好友助葬馈赠的衣物随便打开。这些衣物,一定要让他活着看到,如果不让他活着看到,他的鬼魂就会把这些衣物拿走,送到地下的少内。”
我们对“解”的理解有所不同。死人之所恶者,解衣赠予死人也。赠予死人衣,必须是死者生前所见过的。换句话说,祠墓者解己衣以赠死者,死者没见过,有无缘无故接受馈赠之嫌,此所以“死人”不接受。“弗产见,鬼辄夺而入之少内”,如果不是死人生前所见过之衣,死者不能确认对该衣的所有权,它鬼就会夺而上缴少内。
所谓“解予死人衣”者,解己衣以相赠也,古今凡人与人之间关系亲近者多有此举,《史记·淮阴侯列传》“解衣衣我,推食食我”[43],是其例也。
北大藏秦牍“泰原有死者”:“收死人,勿束缚,毋决其履,毋毁其器。令如其产之卧殹,令其魄不得茖(落)思。”后一句的意思是,收死人,使其如出生时的姿势,这样做是为了使死者魂魄不致失落。换句话说,倘若不是以其出生时的卧姿收死人,有可能导致死者丧魂落魄。
陈侃理云:“茖当即笿字。《广雅·释诂》:‘笿,束也。’字又同‘络’,有缠绕、束缚之意。此句的意思是,让附着于死者形体的神灵不要被捆住。”[44]
按:茖,读为“落”,有如丧魂落魄之“落”[45]。思,与上句“殹”对应,句末语气词。以上二句有因果联系。
学者已指出“如其产之卧”与秦人屈肢葬有关,可信。当今学者对秦人屈肢葬有多种说法,其中以王子今的研究值得特别重视。云梦睡虎地秦简《日书》甲871反壹:“鬼之所恶,彼窋(屈)卧箕坐,连行奇(踦)立。”王子今指出秦人屈肢葬是仿象“窟卧”“窟卧,为‘鬼之所恶’,入葬时为防止鬼物侵扰,很自然地会根据生世习俗将尸身摆置作‘窟卧’之状。这应当就是秦人屈肢葬的真正意义。”[46]
“窟卧”的确与避鬼之术有关,王子今的这一理解是富有启发意义的。不过人死为鬼,既与鬼为类,安葬死者似乎没有必要对鬼作特别防范。
我个人的理解如下:
其一,简文“令如其产之卧”是针对死者而言的,屈肢葬者与胎儿的姿势接近,是一种回归姿态。
《楚辞·招魂》“魂魄离散,汝筮予之”,王逸章句:“言天地哀闵屈原魂魄离散,身将颠沛,故使巫阳筮问求索,得而与之,使反其身也。”[47]人生而有魂魄,既已死矣,魂魄当随其身而去。倘若是人有冤有屈有怨有恨有所牵挂,则古有王逸所说“魂魄放佚”,不知所归;今民间谓死者有“死不闭眼”、谓生者有“丢了魂”云云。古人事死如事生,知简文之所以收死人“令如其产之卧”者,使其不致落魄也;秦人屈肢葬者,安顿其魂魄也。人怎样来就怎样走,“如其产之卧”与屈肢葬之类,合于人回归本然之理,其义深矣。
其二,秦简《日书》“窟卧”是针对生者而言的,生者之“窟卧”具有避鬼的意义。
人之“窟卧”何以为鬼所“恶”?所谓“窟卧”者,屈身而卧。“箕坐”,《礼记·曲礼上》:“立毋跛,坐毋箕。”[48]可知“箕坐”是一种无礼失敬的坐姿。“连行”者,鱼贯而行。“踦立”者,以一足为支撑而侧立,犹跛立。以上动作均有不合礼仪之处,而与儿童行为接近,可以称为不受拘束的随意姿势。
本文上面已说明窟卧为回归姿态,自与鬼近。当着生者面对“鬼害民罔(亡、无)行,为民不羊(祥)”(睡虎地秦简《日书》甲872反)之时,最大的困惑在于不知是什么鬼,何等模样。此时若采取“窟卧”等非礼仪姿势,其动作语言无异是说:我与你彼此彼此,虽不相知,然而相近,你这鬼无奈我何!此所以为鬼所“恶”。
《抱扑子·内篇·登涉》云:“人入山,若夜闻人音声大语,其名曰蚑,知而呼之,即不敢犯人也。”[49]又:
山中寅日,有自称虞吏者,虎也;称当路君者,狼也;称令长者,老狸也。卯日称丈人者,兔也;称东王父者,麋也;称西王母者,鹿也。辰日称雨师者,龙也;称河伯者,鱼也;称无肠公子者,蟹也。巳日称寡人者,社中蛇也;称时君者,龟也。午日称三公者,马也;称仙人者,老树也。未日称主人者,羊也;称吏者,獐也。申日称人君者,猴也;称九卿者,猿也。酉日称将军者,老鸡也;称捕贼者,雉也。戌日称人姓字者,犬也;称成阳公者,狐也。亥日称神君者,猪也;称妇人者,金玉也。子日称社君者,鼠也;称神人者,伏翼也。丑日称书生者,牛也。但知其物名,则不能为害也[50]。
登山者遇到作祟之鬼,叫出其名,则作祟者不能为害。若日常面对鬼之骚扰又不知其名,如何应对?则可以取“窟卧”姿势,使鬼所“恶”,这一处置方式与《抱扑子·登涉》所说“知其物名,则不能为害”的数术原理相通。
综上,何以“收死人……令如其产之卧殹”?北大藏秦牍给出的解释是“令其魄不得落思”[51]。我们可以用同样的理由来解释屈肢葬,“收死人”者,今所谓安葬也。“令如其产之卧”者,今所谓屈肢葬也。何以屈肢葬?“令其魄不得落思”!
古代屈肢葬是模仿人来到这个世界时的姿势安顿死者,目的是让死者魂魄不致失落!这是秦牍“泰原有死者”对屈肢葬的精彩解释。这一解释以其年代久远,不是今天学者所能想到的。
[1]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天水放马滩秦简[M].北京:中华书局,2009.
[2]李学勤.放马滩简中的志怪故事[J].文物,1990(4):43-47.下文凡引李学勤说同此。
[3]胡平生,李天虹.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230-233.
[4]王辉.天水放马滩秦简校读记[C]//简帛(第6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2011:55-68.
[5]李零.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简介[J].文物,2012(6):81-84.
[6]同[4].邸,整理者释“邽”,本文从李学勤说改订。
[7]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204.
[8]大梁,战国时魏国都城大梁,在今河南开封西北。
[9]a.方勇,侯娜.读放马滩秦简《志怪故事》札记[J].考古与文物,2014(3).b.黄杰.放马滩秦简《丹》篇与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研究[C]//人文论丛(2013年卷),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433-458.“丹”后一字阙疑。整理者释“葬”。
[10]“今”字整理者释“为”,李学勤释“今”。李说近是。
[11]同[7].“弃”,《合集》:“看残笔,或是〈陈〉。”
[12]而,乃。
[13]同[2].
[14]a.宋华强.放马滩秦简《邸丞谒御史书》释读札记[C]//出土文献研究(第10辑).北京:中华书局,2011:141.尚,读为“掌”,古玺“尚路”即“掌路”,“左库尚岁”即左库掌岁。掌命当为虚拟神职,与“掌梦”类。b.洪兴祖撰,白化文等点校.楚辞补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0:198.《楚辞·招魂》“掌梦”,王逸注:“招魂者,本掌梦之官所主职也。”
[15]孙占宇.放马滩秦简《丹》篇校注[EB/OL].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25.2012-07-31.
[16]同[2].
[17]丁度等编.集韵[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58:537.《集韵·废韵》:“吠,或作犻。”
[18]麋,读为“眉”。王先谦撰,沈啸寰,王星贤点校.荀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88:75.《荀子·非相》“面无须麋”,注:“麋与眉同。”
[19]死者不欲多衣,参北大藏秦牍《泰原有死者》:“死人之所恶,解予死者衣。”
[20]白茅,北大藏秦牍“泰原有死者”:“死人所贵黄圈,黄圈以当金,黍粟以当钱,白菅以当。……黄圈者,大叔(菽)殹,剺去其皮,置于土中,以为黄金之勉。”许慎.说文解字[M].北京:中华书局,2013:11.《说文》:“菅,茅也。”
[21]同[15].嗀,读为“哭”。孙占宇引悬泉汉简V1410③:72:“上冢不欲哭,哭者,死人不敢食,去。”。北大藏秦牍《泰原有死者》:“祭死人之冢,勿哭。须其已食乃哭之,不须其已食而哭之,鬼辄夺而入之厨。”
[22]罄,食罄,收腏(餟)并将墓祭餟食全部吃完,如此则鬼不再享用餟食。
[23]骚除,扫除。司马迁.史记(第87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4:3085.《史记·李斯列传》:“以秦之疆,大王之贤,由竈上骚除,足以灭诸侯,成帝业,为天下一统,此万世之一时也。”
[25]班固撰,颜师古注.汉书(第25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3:1230.《汉书·郊祀志上》“其下四方地,为腏,食羣神从者及北斗云”,颜师古注:“腏字与餟同,谓联续而祭也。”
[26]下文专题讨论。
[27]圈,字亦作“卷”。马王堆一号汉墓木签牌(45号)“黄卷笥”,遣策简161“黄卷一石”。张家山247号汉墓遣策亦记有“黄卷”。
[28]同[5].李零《简介》:“指女子死后三年,改嫁给另一男性死者。此即所谓冥婚。”
[29]黄杰.北大秦牍《泰原有死者》管见[EB/OL].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720.2017-07-17.
[30]参放马滩《丹》“祠墓者毋敢嗀(哭),嗀(哭),鬼去敬(惊)走”注。
[31]同[5].毋以酒与羹沃祭,李零《简介》:“不要把酒和羹浇在食物上。”
[32]刘国胜.北大藏秦简读后记[C]//简帛(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88.沃祭前,《简介》以此句下属,刘国胜改为上属。有必要补充的是,墓前设祭品,祭品前为沃祭处。若从祠者的角度看,则在祠者之前。今人墓祭将酒浇在自己面前的空地上,当然也应看作浇在祭品之前,犹存古礼。
[33]同[25].
[34]同[32].
[35]陈侃理.秦简牍复生故事与移风易俗[C]//简帛(第8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76.
[36]同[5].
[37]郭象注,成玄英疏.庄子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2011:97.
[38]何宁.淮南子集释(下)[M].北京:中华书局,1998:1317.
[39]同[29].
[40]同[9]b.
[41]吕亚虎.天水放马滩秦简缺、误字订补几则.[EB/OL].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66.2009-10-31.乙卯,整理者释为“己卯”,误。
[42]亦有可能原简“解予死人衣”五字脱重文符。
[43]司马迁.史记(第92卷)[M].北京:中华书局,2014:3179.
[44]同[35].
[45]同[5].李零《简介》:“‘失魂落魄’,落字的含义是失落。”已得正解。
[46]王子今.秦人屈肢葬仿“窟卧”说[J].考古,1987(12):1105-1106.
[47]a.洪兴祖.楚辞补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198.b.胡平生,李天虹.长江流域出土简牍与研究[M].武汉:湖北教育出版社,2004:230-233.
[48]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M].北京:中华书局,1983:1240.
[49]葛洪.抱朴子[M].诸子集成(第8册)北京:中华书局,1986:79.
[50]同[49].
[51]同[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