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暹传统朝贡关系的终结(1869—1893)

2020-12-01 05:52王杨红
海交史研究 2020年2期
关键词:暹罗朝贡顺子

王杨红

暹罗为中国近邻,陆近滇桂,海达华南,两国关系自秦汉以来极为密切。中国朝廷将暹罗视为“天朝”在东南亚的重要属国之一,重视双方关系,东南沿海尤其闽粤民众亦以暹罗为主要移居地之一。暹罗亦重视对华关系,尊重远道而来的中国使臣、商旅等,希冀借助交往而获得政治利益、商业利润和对帝国的认识。然而,1853年,暹罗蒙固王(King Mongkut,即拉玛四世Rama IV,1851—1868年在位)所派遣的朝贡使团,从北京南返广州途中,阴差阳错地在河南遭遇太平军并被抢劫,“天朝”颜面扫地。此后,直至清朝覆亡,暹罗未再遣使入贡,两国朝贡关系因之渐趋中断乃至终结。由此至1946年,两国互派常驻大使,建立近代外交关系。

中外学界对中暹朝贡关系的研究,由来已久,成果丰硕。(1)就笔者阅读所及,相关的最早论文,或出自19世纪末20世纪初任暹罗武官的意大利学者纪里尼(G.E.Gerini)之手,见Major G.E.Gerini, “Siam’s Intercourse with China(Seventh to Nineteenth Centuries)”, The Imperial and Asiatic Quarterly Review and Oriental and Colonial Record, 3rd Series, Vol.10, Nos.19&20, July-October 1900, pp.365-394; Vol.11, Nos.21&22, January-April 1901, pp.155-170, 379-385; Vol.13, Nos.25&26, January-April 1902, pp.119-147, 361-368; Vol.14, Nos.27&28, July-October 1902, pp.391-407.此文标题虽作7—19世纪,实际下限至11世纪(北宋)而止。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只有少数著述论及两国朝贡关系渐趋中断乃至终结的历史进程。余定邦在所著《近代中国与东南亚关系史》《中泰关系史》两书中,对朝贡活动停止的主要原因、19世纪70—80年代两国的官方交往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可资参阅。(2)余定邦、喻常森等:《近代中国与东南亚关系史》,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254—264、446—475页;余定邦、陈树森:《中泰关系史》,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180—188、199—210页。另参余定邦:《1852—1890年的中泰交往》,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3期,第58—65页。王巨新所著《清代中泰关系》,则极为简要地探讨了围绕再贡问题清廷与暹方的七次交涉。(3)王巨新:《清代中泰关系》,北京:中华书局,2018年,第216—220页。王军《体系转换与晚清外交转型的时滞:以清暹(罗)关系(1853—1911)为例》一文,将近代两国关系的变迁置于晚清外交转型的大背景下进行研判,新颖而睿智。(4)王军:《体系转换与晚清外交转型的时滞:以清暹(罗)关系(1853—1911)为例》,载《外交评论》2009年第1期,第46—56页。斯赛恩·坡本(Suebsaeng Promboon)的博士学位论文《中暹朝贡关系(1282—1853)》,简述了1854年朝贡中断至所谓1882年暹罗正式拒绝进贡之间两国零星的交往,值得参考。(5)Suebsaeng Promboon, Sino-Siamese Tributary Relations, 1282-1853, Ph.D.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1971, pp.287-295.小泉顺子(Junko Koizumi)则在《“朝贡”与“条约”之间》(6)[日]小泉顺子:《歴史叙述とナショナリズム―タイ近代史批判序説》,东京: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第6章,第161—197页;[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乔云译,载《南洋问题研究》2007年第4期,第64—76页;Junko Koizumi, “Between Tribute and Treaty: Sino-Siamese Relations from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to the Early Twentieth Century”, in Anthony Reid & Zheng Yangwen eds., Negotiating Asymmetry: China’s Place in Asia, Singapore: NUS Press, 2009, pp.47-72.《十九世纪后期暹罗的国际关系:亚洲地域观点的探究》(7)Junko Koizumi, “Siamese Inter-State Relations in the Late Nineteenth Century: From An Asian Regional Perspective”, Taiwan Journal of Southeast Asian Studies, Vol.5, No.1, April 2008, pp.65-92.《1880年代中期暹罗与法国及中国的关系》(8)[日]小泉顺子:《一八八〇年代中葉におけるシャムの對佛·對清關係》,载《東洋史研究》第70巻第1号,2011年,第67—99、3—4页。等论文,及提交泰国国家研究院的报告《二战前暹罗对“东”亚国家的外交》(9)Junko Koizumi, Siamese Diplomacy toward ‘East’ Asian Countries before the Second World War, complete report for the research project, Bangkok: Office of the National Research Council of Thailand, 2012.中,大量运用泰国未刊档案,对19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期暹罗与其他亚洲国家(尤其中国)的关系进行了卓越的探索,颇有价值。(10)其他相关著作包括谢犹荣:《新编暹罗国志》,曼谷海燕书局,1957年,三版;高伟浓:《走向近世的中国与“朝贡”国关系》,广州: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石源华等:《近代中国周边外交史论》,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5年;[美]施坚雅著:《泰国华人社会:历史的分析》,许华等译,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年;Sarasin Viraphol, Tribute and Profit: Sino-Siamese Trade, 1652-1853,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Council on East Asian Studies, Harvard University, 1977(new edition, Chiang Mai: Silkworm Books, 2014)。论文则有许云樵:《中暹通使考》,载《南洋学报》第3卷第1辑,1946年9月,第3—35页;许山雨:《中暹关系大事年表》,载《中暹学报》第1卷第1辑,1947年11月1日,第5—21页;野田彦四郎:《清とバンコック王朝との国際関係について》,载《東南アジア—歴史と文化》第1号,1971年,第101—121页;江应樑:《古代暹罗与中国的友好关系》,载《思想战线》1983年第4期,第44—52页;邹启宇执笔:《中泰关系史简述》,载《东南亚》1985年第2期,第2—12页;黎道纲:《清末中泰朝贡关系终止的探讨》,李志贤主编:《东南亚与中国——连接、疏远、定位》,新加坡:新加坡亚洲研究学会,2009年,第59—66页;[泰]黄璧蕴:《中泰朝贡的终局》,载奇文瑛主编:《民族史研究(第11辑)》,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61—277页;柳岳武:《清代中暹宗属关系探略》,载《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4期,第111—117页;Erika Masuda, Siam’s ‘Chim Kong’, Sending Tributary Missions to China: A Study of the Diplomatic Aspect of Sino-Siamese Relations during the Thonburi and Early Rattanakosin Periods(1767-1854), Ph.D.dissertation, The University of Tokyo, 2005.总体而言,目前学界对中暹朝贡关系中断至终结的研究仍较为薄弱,基本史实有待进一步厘清、阐析。基于此,在本文中,笔者将先对两国朝贡关系的终结作一细致梳理,而对其关系中断的阐述则留待日后。

一、天津路线的提出与僵持(1869—1880)

1862—1863年,距暹罗使团遇劫九年之后,两广总督、粤海关监督差人渡海到暹罗催贡。(11)详见[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7—68页;Junko Koizumi, Siamese Diplomacy toward ‘East’ Asian Countries before the Second World War, pp.26-31; Cwphrajaa Thíphaakrawo, The Dynastic Chronicles, Bangkok Era: The Fourth Reign, B.E.2394-2411(A.D.1851-1868)(曼谷王朝四世王编年史), trans.by Chadin(Kanjanavanit)Flood, with the assistance of E.Thadeus Flood, Tokyo: The Centre for East Asian Cultural Studies, Vol.2: Text, 1966, pp.280-284, 300-304.暹罗君臣认为,进贡并非维持两国友好关系的手段,也不是服从的象征,涉及国王的威望、经济的回报、西洋人面前的尊严、国内华人的统治、对华贸易等相互间难以协调的问题。(12)[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8页。面对这种复杂性,暹廷采取了含糊其辞,既不答应也不拒绝的拖延策略。(13)Suebsaeng Promboon, op.cit., pp.290-294.1868年,蒙固王颁布“关于遣使增进友好关系”布告(Proclamation on Sending the Royal Embassies to Promote Friendship),对暹罗与中国的朝贡关系进行了严厉批评。该布告发送给暹罗驻外领事,及列强在曼谷的外交官,用词颇为强硬。(14)[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4—65页。只是蒙固王并未将其照会作为当事方的清廷,故清廷对此尚不知晓。接下来二十余年,清廷仍通过各种途径催贡,两国朝贡关系的终结篇就此开场。

1869年,福建地方官派人赴暹采买木料,与暹廷有所互动。事缘福建船政大臣沈葆桢于1867年7月驰赴福州马尾莅事后,派法籍洋员达士博(Adrien Trasbot)等赴南洋购置柚木。但他深感所托非人,故决定另派“忠诚廉干”之妥员,亲莅暹罗、仰光等处,“躬自履勘”,“坐山收运”,以“源源接济”船厂需用。(15)《沈葆桢奏船材到工日期折》《沈葆桢又奏木材文同梧不任用已饬停运片》,同治七年九月初五日发,[清]宝鋆等修,中华书局编辑部、李书源整理:《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2,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7册,第2020、2021条,第2488、2490页;《致总署》,同治七年九月中旬发,林庆元、王道成考注:《沈葆桢信札考注》,成都:巴蜀书社,2014年,第203页。

1869年初,福州将军文煜、闽浙总督英桂、福建巡抚卞宝第会同沈葆桢上奏清廷,派船政总监工、布政使衔广东补用道叶文澜,带同举人蒋锡璠、生员吴宝璘、游击吴世忠、六品军功刘国泰、叶景祺、吴作楫、吴高翔等,前往暹罗采办柚木,同时“咨会暹罗国王,饬所属关津沿途照料”。(16)《福州将军文煜等片》,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三日,收入中国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史料编辑室、中央档案馆明清档案部编辑组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61年,第5册,第83页;《委员驰赴暹罗办木片》,[清]左宗棠等:《船政奏议汇编》卷5,沈岩、方宝川主编:《船政奏议全编》,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1年影印版,第1册,第228页。另据沈葆桢1875年奏折,随同叶文澜前往暹罗、仰光、新加坡采办木料者,除蒋锡璠、吴作楫外,尚有吴鼎燮、林天从、林鹏飞、林士芳、刘寿年、薛凤卿、邱笃信、陈国豪等人。详见《沈葆桢奏船政积年在事尤为出力员弁单》,光绪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船政奏议别编》,沈岩、方宝川主编:《船政奏议全编》,第5册,第509—511页。3月24日(同治八年二月十二日),时值春令商船南下之期,叶文澜等从厦门登舟驶往香港,候搭轮船入暹;(17)《福州将军文煜等片》,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5册,第83页;《委员驰赴暹罗办木片》,《船政奏议全编》,第1册,第228页;《致总署》,同治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发,林庆元、王道成考注:《沈葆桢信札考注》,第207页。4月12日(三月初一日),叶氏一行安抵新加坡,旋派吴世忠、蒋锡璠等先赴暹罗;(18)《沈葆桢奏第一号船万年清下水五起木料到工折》,同治八年五月十二日发,《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6,第7册,第2122条,第2660—2661页。按:沈氏在奏折中称新加坡为“喰叻”(即石叻)。叶文澜将新加坡所办木料雇船起运,旋亦于5月17日(四月初六日)乘船前赴暹罗。(19)《沈葆桢奏第一号船万年清下水五起木料到工折》,同治八年五月十二日发,《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66,第7册,第2122条,第2661页。

叶氏行抵曼谷后,遵命将照会朱拉隆功(King Chulalongkorn,即拉玛五世Rama V,1868—1910年在位)的公文,面呈暹罗外交大臣(Phra Khlang)。(20)[清]卞宝第:《奏暹罗国进贡请由海道往天津起旱晋京折》,《卞制军奏议一》卷3,收入林庆彰等主编:《晚清四部丛刊》,台中:文听阁图书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编,第59册,第529页。此奏折时间为同治八年七月二十四日(1869年8月31日),见余定邦、陈树森:《中泰关系史》,第182—183页。按:1885年前,Phra Khlang兼有外交、财政职权,既是外交首长,又是财政主管;1885年后,朱拉隆功将这两项权力分开,分别组建外交部、财政部。为区分起见,笔者将1885年前负责外交事务的Phra Khlang译为“外交大臣”(亦为“财政大臣”),1885年后则称为“外交部长”(Foreign Minister)。参[美]戴维·K.怀亚特:《泰国史》,郭继光译,上海:东方出版中心,2009年,第96、185—186页;Suebsaeng Promboon, op.cit., pp.13-22; David Kent Wyatt, The Beginnings of Modern Education in Thailand, 1868-1910, Ph.D.dissertation, Cornell University, 1966, p.622; James Robert Klein, The Thai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An Historical Study of the Ministry’s Structural and Functional Development, Ph.D.dissertation, Northern Illinois University, 1984.其时朱拉隆功尚未亲政,由摄政披耶素里亚旺(Phraya Sri Suriyawong, Chuang Bunnag)掌理国事,(21)朱拉隆功出生于1853年9月20日,1868年11月11日第一次加冕,1873年11月16日第二次加冕,此后开始亲政。见David Kent Wyatt, op.cit., pp.53, 57, 64.故公文转投素氏之手。外交大臣奉素氏之命,以国王名义回复,除说明柚木缺货,价格高涨,暹廷派华人包税商协助,为叶氏采买木料提供便利外,还对暹使1853年从北京南返,途经河南归德府永城县被太平军抢劫,“杀死正通事一员,贡使被伤,失去钦赐等物并诸贡使银货等件,未蒙官府拿贼追赃”,而贡使至粤后仅领两广总督颁赏物件回国,“贡使所失银货未蒙赐还”等事表达了不满。继而追述1863年两广总督派两名使者,附搭华商素(Su)的蒸汽船到曼谷催贡之事,声称当时已禀明粤督,暹罗历来向中国“恭顺进献,屡代恪守臣职,念念不忘”,自1854年以来几次失贡,皆因中国太平军倡乱,道途难行,及至贡期,通过来往商船得知,各地太平军未平,故暹罗无人敢任贡使,提议由海路往天津起旱进贡,“方有勇往行人”,恳请粤督“代陈于礼部”,然“至今未蒙颁示”。又说现在新王嗣位,欲进贡请封,请闽省官员禀告清廷。(22)[清]卞宝第:《奏暹罗国进贡请由海道往天津起旱晋京折》,载《晚清四部丛刊》第三编,第59册,第530—531页;Cawphrajaa Thíphaakrawo, op.cit., Vol.2: Text, p.300.时任暹罗外交大臣为昭披耶帕努旺(Chaophraya Phanuwong Mahakosathibodi, Thuam Bunnag),其任期为1869—1885年,见David Kent Wyatt, op.cit., p.622; James Robert Klein, op.cit., p.209.

暹廷此回禀所述失贡原因,实际源于1862年外交大臣下属,管理中暹贸易和华人社群,由华商执掌的港务左局长(Phraya Chodukratchasetthi)(23)“港务左局长”之名取自小泉顺子之著作,关于其名称、职能的介绍,详参[日]小泉顺子:《歴史叙述とナショナリズム―タイ近代史批判序説》,第170、188—189页;[泰]黎道纲:《大埔昭坤刘乾兴事迹考》,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62页;Junko Koizumi, op.cit., pp.27, 48(note 60); Cwphrajaa Thíphaakrawo, op.cit., Vol.3: Annotations and Commentary, 1967, p.134; Suebsaeng Promboon, op.cit., p.20.给时任两广总督劳崇光的回复,只是调整了时间;(24)[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7页;Cwphrajaa Thíphaakrawo, op.cit., Vol.2: Text, pp.282-284.而所称1863年已禀请清廷允许改道天津,则属于杜撰。盖当年暹廷讨论后仍决定采取拖延策略,仅由港务左局长模棱两可地答复推迟进贡。只是当时蒙固王确有改道天津,完全经海路进贡的设想,然亦认定如此远航,需耗费巨资造船,得不偿失,因此暹廷对此不再讨论。(25)[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7—68页;Cwphrajaa Thíphaakrawo, op.cit., Vol.2: Text, pp.301-304; Junko Koizumi, op.cit., pp.30-31.如今外交大臣将事实上的首次改道天津之议,附会至1863年致粤督的禀文,且声称粤督无回复,其意不仅在于以假乱真,虚构改道天津之议的源头,更在于预料到清廷难以核查,将拖延之责抛给中方,即暹方并非不欲进贡,而是提议改道,却未得清廷具体指示。这实际仍是蒙固王钦定之拖延策略的延续。黎道纲认为,1868年布告问世之后,暹廷已蓄意停止朝贡,改道之议只是推托之词而已。(26)[泰]黎道纲:《清末中泰朝贡关系终止的探讨》,李志贤主编:《东南亚与中国——连接、疏远、定位》,第65页。

8月31日(七月二十四日),福州将军文煜等将叶文澜的禀报,及暹廷的覆文上奏清廷,并称河南一带道路已经疏通。(27)[清]卞宝第:《奏暹罗国进贡请由海道往天津起旱晋京折》,第532—533页。礼部奉旨议奏,认为“现在中原底定,由粤赴京,驿路并无梗阻,即有应行绕道之处,亦可知照经过地方官妥为接护”,“若由海道至天津,经涉重洋,恐有风涛之险,地方官无从防护,应毋庸更变旧章”。10月18日(九月十四日),军机处奉上谕,批准礼部所奏,“暹罗国进贡,照旧航海至广东虎门,起旱后驰驿赴京”,无需改由天津,也同意免除1852年之后因“道途阻滞”,致使“屡次失贡”之贡物,令文煜、卞宝第知照暹罗国王“钦遵办理”,并著两广总督瑞麟、广东巡抚李福泰遴派妥员沿途护送暹使。(28)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册(同治八年),第656条(九月十四日),第246—247页;《清实录》第50册,《穆宗实录》卷266,同治八年九月壬午,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700页;NA(National Archives of Thailand, 泰国国家档案馆)-KT(L)(Ekkasan yep lem, chut Krasuang Kantangprathet, 合订本,外交部系列)1: 150-158,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8页;Junko Koizumi, op.cit., pp.31-32.从这一决策看,清廷上下仅看到驿路不通暹使不来,驿路畅通即须遵行,天津路线于理于礼不合,却似乎并未识破蕴含此路线中的暹廷延缓之策。而“暹罗失贡十余年,现在急于重新获取中华帝国的庇护”之类时评,也反映出《北华捷报》的编辑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29)“Siam, A Tributary Sate”, 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Market Report, December 11, 1869, p.651.这说明暹廷之策极具模糊性,足以“以不变应万变”。

基于此,暹廷不顾清廷反对,继续主张航海至天津进京。1876年1月,广州地方官将光绪帝8道敕书、署理两广总督张兆栋9封书信寄给暹罗外交大臣,并要求暹廷遣使进贡。对此,在4月15日的回信中,外交大臣坚持改道天津,认为清廷已向各国商船开放一批沿海港口,且准许外国使节从天津登陆进京觐见皇帝,这对仍须等待季风,先航行至广州,再穿行动荡不安的数千里陆路,方能抵京的暹使而言,有失公平和颜面。(30)NA-KT(L)1: 71-96,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8页;Junko Koizumi, op.cit., p.32.按:小泉顺子在此仅提及“两广总督”(General-Governor of Kwangtung),却并未言明具体为何人,笔者据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第2册,“总督年表”补充(下同)。暹廷此次所言,意在表明欲与列强使节一样,获准由天津进京,以提升其地位。然而在清廷看来,朝贡制度乃祖宗之礼法,自有定例,不可更易,作为藩属的暹罗只能遵从,不能逾越;若允许暹廷改道天津,则无异于宣示暹罗与列强平等,其地位自在“天朝”之上(或至少与“天朝”持平),这显然难为清廷所接受,故改道天津绝不可行。从礼制出发,根据1869年驳回改道天津之议的上谕,新任两广总督刘坤一未奏报朝廷,就直接拒绝了外交大臣的“非分之请”。(31)NA-KT(L)1: 96-99, 102-107,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8页;Junko Koizumi, op.cit., p.33.不过如此一来,暹廷又得以继续实行其拖延之策。

1877年4月,广东方面拒绝天津起旱的回函,由华商从香港乘汽船送达曼谷;5月,朱拉隆功召集御前会议,就进贡中国问题征求13名大臣、国务会议(Council of State)成员的意见。结果显示,赞成继续进贡者4人,反对者亦为4人,建议静观事态者5人。这种意见分歧反映出群臣对进贡一事的摇摆不定,难于应对。他们的主要论点如下:第一,进贡作为一项王室传统,应继续维持,不过也可观望后再做决定。第二,进贡是暹罗臣服、隶属中国的象征,有损国家主权和国王权威。如果留驻北京的西方外交官获知了被篡改内容,过分强调暹王臣服姿态的泰文国书中译本的内容,那么列强和暹罗订约时,也可能要求暹王作相同的臣服表态;而如果暹廷仍希望进贡,那史官需在王朝编年史中宣告,这仅是两国间互相尊重的表现,暹罗从来不是中国的属国。第三,如何评价中国的实力。有大臣分析,中国现在已恢复平稳秩序,暹方难以决定是否进贡,可通过建议改道天津,暂作观望;同意进贡的大臣则称,中国依旧强大,在此情势下暹罗面临两种选择,或被迫接受中国的进贡、订约要求,或不得不依靠列强抵抗中国,而大国介入或许会让暹罗重蹈柬埔寨亡国之覆辙。第四,缔结条约问题。大臣们担心,如果拒绝进贡,那中方可能要求订约设领,而届时中国一旦像西方列强一样获得领事裁判权,那暹罗国内的所有华人都将成为外国臣民,这对暹罗非常不利。当然,与会者也预测到,条约是双方平等协商、彼此认可后签订,暹罗若断定于己不利,可拒绝订约。但在暹中两国实力的明显差距面前,追求平等未免过于理想主义。有大臣认为,如果暹罗拒绝进贡,那预料中国向属国暹罗派遣监督官,这似乎才是现实主义的考量。另有大臣认定,若暹罗拒绝进贡,那中国可能会要求在暹罗设立领事,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局面,暹廷应该继续进贡。考虑到这种复杂形势,有大臣提议增强警察力量,以便管理华人。(32)NA-R5(Ratchakan thi ha, 拉玛五世)-T(Krasuang Kantangprathet, 外交部)21/28,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8—69页;Junko Koizumi, op.cit., pp.33-35; Suebsaeng Promboon, op.cit., pp.294-295.朱拉隆功同时谕令1853年使节报告当年情况,于是出现拍因蒙提所撰《泰国最后一次入贡中国纪录书》。见[泰]黎道纲:《清末中泰朝贡关系终止的探讨》,第61页。经此商讨,暹罗君臣意识到进贡问题纷繁复杂,进退两难,决定仍采取蒙固王时期开始的既不拒绝也不同意的拖延策略。1877年12月15日,港务左局长奉命回复广东方面,仅简单表明暹王祝愿两国友好,并对中方不准许暹使由天津进京表示遗憾。(33)NA-KT(L)1: 109-110,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9页;Junko Koizumi, op.cit., p.35.

大约两年之后,1880年1月,广东地方官奉命将有关暹罗水手阿山(Asan)押解问题,及进贡之事的礼部札文发往曼谷。(34)同上注。阿山是普鲁士一艘商船的水手。1873年7月28日(同治十二年闰六月初五日)该船行抵厦门停泊时,他上岸游玩,饮酒过度,途经港仔口地方,将刘披(即纪披)水果担踢翻,引发争执。阿山拔刀刺向刘氏,致其身死。厦防同知李钟霖缉捕阿山归案,并禀报福建巡抚丁日昌,丁氏批行兴泉永道。阿山本应依清代斗杀律,拟绞监候,后因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恩旨,及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恩诏而获赦免。1878年2月21日(光绪四年正月二十日),闽浙总督何璟等上奏清廷,拟请旨将阿山发还暹罗自行办理。(35)《闽浙总督兼署福州将军何璟等折》,光绪四年正月二十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朝朱批奏折(第112辑·外交)》,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608条,第505—506页;刑部《片称据闽浙总督咨称暹罗国阿山刀伤华民身死一案本部向无知照外国案件应知照总理衙门转行知照该国王查照办理由》,光绪五年三月十二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档号01-34-011-09-001。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1874年12月23日),为给病重的皇帝“冲喜”,慈安、慈禧太后下懿旨,大封后宫、宗室、大臣,而“所有刑部及各省已经结案监禁人犯,除情罪重大,及常赦所不原者,毋庸查办外”,其余“酌量案情轻重”,分别“减等发落”;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1875年2月25日),新皇帝登极礼成,颁诏天下,内言“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真正死罪不赦外,军务获罪、隐匿逃人亦不赦外,其余自光绪元年正月二十日以前,已发觉未发觉,已结未结者,咸赦除之”。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咸丰同治两朝上谕档》,第24册(同治十三年),第988—992、995—997条(十一月十五、十六日),第358—360、361—362页;《清实录》第51册,《穆宗实录》卷373,同治十三年十一月甲寅、乙卯,第936—939页;《清实录》第52册,《德宗实录》卷3,光绪元年正月戊午、己未,第114—117页。4月2日(二月三十日),朝廷批准“如所议行”。(36)《清实录》第53册,《德宗实录》卷68,光绪四年二月庚戌,第64页。1879年3月18日(光绪五年二月二十六日),礼部奉旨经广东传檄暹廷,遣使进贡时可将阿山带回。(37)礼部《咨覆暹罗国人阿山刀伤华民身死一案前准闽督咨文已行知该国及各处由》,光绪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档案,档号01-34-011-09-003。王巨新未参考上引何璟等奏折,就将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恩旨时间定为案发时间,实属大误,见王巨新:《清代中泰关系》,第218页。但在港务左局长1880年4月20日致广东方面的信函中,暹方拒绝领回阿山,直言暹罗人在中国犯法,应按中国法律制裁,也再次阐明暹王对增进两国友好的愿望,并称暹廷期待像其他国家一样,经海路由天津进京。值得注意的的是,局长在信中未使用进贡一词,其所称进京,实为“访问”(visit)北京。(38)NA-KT(L)1: 111-114, 124-126,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69—70页;Junko Koizumi, op.cit., pp.35-36.按:上述两书均据泰国档案,称阿山为一艘美国船的水手,不确。

由上可知,改道天津进贡之议,系暹廷以蒙固王1863年设想为基础,回复福建方面1869年采办柚木的咨文时首次提出,实际是拖延进贡政策的延续,也含有提升本国地位的考量。(39)有泰国学者甚至认为,天津路线已成为暹罗要求对华平等外交关系的象征。见Suebsaeng Promboon, op.cit., p.295.但在清廷眼中,此议与朝贡礼制相悖,难以准行,故坚决拒绝。这种态度让暹方更加认定天津路线的合理性。双方僵持的结果是,朝贡关系中断近三十年后,已渐渐滑向终结的边缘。

二、1882年朱拉隆功正式拒绝进贡?

2015年,东南亚华裔学者孙合记(Jeffery Sng)、萍帕派·比萨蒲拉(Pimpraphai Bisalputra)夫妇在所著《泰国华人史》(AHistoryoftheThai-Chinese)一书中断言,暹罗1882年正式终结进贡中国的政策。(40)Jeffery Sng and Pimpraphai Bisalputra, A History of the Thai-Chinese, Singapore: Editions Didier Millet, 2015, p.152.按:孙合记曾任新加坡驻曼谷外交官,在曼谷居住三十余年;比萨蒲拉为泰国华裔,乃陈慈黉(Tan Tsuhuang Wanglee)家族后代。参上引书封底折页[新加坡]马凯硕、孙合记:《东盟奇迹》,翟崑、王丽娜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不过两人对此未作注释,惟从该书参考文献判断,此言只可能来源于斯赛恩·坡本《中暹朝贡关系(1282—1853)》、吴汉泉(Sarasin Viraphol)《清代中泰贸易演变》、马丁·斯图尔特—福克斯(Martin Stuart-Fox)《中国与东南亚关系简史:朝贡、贸易与影响》等著述。(41)Jeffery Sng and Pimpraphai Bisalputra, op.cit., pp.436-437.而福克斯所借鉴者,乃吴汉泉之著作;(42)Martin Stuart-Fox, A Short History of China and Southeast Asia: Tribute, Trade and Influence, Crows Nest, New South Wales: Allen & Unwin, 2003, pp.120, 252.吴氏所参考者,则为坡本之博士学位论文。(43)Sarasin Viraphol, Tribute and Profit: Sino-Siamese Trade, 1652-1853, Cambridge, Massachusetts: Council on East Asian Studies, Harvard University, 1977, pp.237, 339(new edition, Chiang Mai: Silkworm Books, 2014, pp.224, 303).然翻检坡本在文中所引马士(Hosea Ballou Morse)名著《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第2卷,我们发现其中并无“1882年暹罗正式拒绝对中国的朝贡义务”之记载。(44)Hosea Ballou Morse, The Chronicles of the East India Company Trading to China, 1635-1834, Vol.2, Oxford at the Clarendon Press, 1926, p.341, cited in Suebsaeng Promboon, op.cit., p.295.按:坡本原注释中,马士之名为H.B.Morse,书名标题截止年份为1843,出版社为Oxford,出版时间为1929,均不确,笔者径改之。另,马士此书有中译本,即[美]马士:《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区宗华译,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1年。

显然,孙合记夫妇难以觅见原出处,故未作任何标记,直言1882年暹罗正式终止向中国进贡。但此说事关重大,追溯并探明其史源,对中暹关系之研究有重要意义。那此说究竟源自何处呢?据中国学者黄正铭1936年所发表之《暹罗华侨之法律地位》一文,此说实出自马士另一名著《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45)黄正铭:《暹罗华侨之法律地位》,载《东方杂志》第33卷第23号,1936年12月1日,第31、41页。1918年,马士在该书中,以伦敦《新闻纸》(TheLondonandChinaTelegraph)的一篇报道为根据,声称暹罗国王1882年正式拒绝进贡。(46)The London and China Telegraph, November 11, 1882, cited in Hosea Ballou Morse,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Vol.2, Shanghai, Hongkong, Singapore and Yokohama: Kelly and Walsh, Limited, 1918, p.341.中译本见[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张汇文等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年新1版,第2卷,第375—376页。按:《新闻纸》为周报,在伦敦印刷,主要报道中国、日本和海峡殖民地(新加坡、马六甲、槟榔屿)的新闻,其中文名来自版面所标。清末《萃报》《时务报》《格致新报》《译书公会报》等所刊译文,曾称其为《伦敦中国报》。看来,我们仍需再追查《新闻纸》的具体内容,方能进一步确定此说是否属实。在此之前,我们先来阐述与之相关的中暹官方往来。

上一部分所云阿山之事,结局如何不得而知。至1881年,广州地方官以强硬的态度向暹罗催贡。当年8月,两广总督张树声等派信使乘船南渡,将昭示慈安太后驾崩的敕谕,及相关书信送往暹罗。在致外交大臣的信中,广东方面要求暹方确认进贡义务,并将此意转达国王,而后谈及改道天津之议,建议先恢复由广东的进贡,再由两广总督奏请朝廷改变路线。(47)NA-KT(L)1: 162-167,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70页;Junko Koizumi, op.cit., p.36.按:慈安太后驾崩于光绪七年三月初十日(1881年4月8日)。见《清实录》第53册,《德宗实录》卷128,光绪七年三月壬申(初十日),第840—841页。对此,外交大臣于9月27日回复,对慈安太后的驾崩深表哀悼,并对清廷数次反对由天津进京表示遗憾;而在单独寄给两广总督的信中,外交大臣没有提及进贡之事。(48)NA-KT(L)1: 169-172,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70页;Junko Koizumi, op.cit., p.37.此时暹廷亦留意到,中方可能要求建立与欧洲同样的条约关系,但大量华人居于暹罗,与泰人融为一体,故应避免签订条约,防止出现领事裁判权问题。(49)NA-R5-T21/28,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70页;Junko Koizumi, op.cit., p.37.与1877年及之前的复函相比,暹廷这样的回答并无实质不同,考量也基本相似。

1882年8月,广东方面派使泛海送来用词更强硬的回函,认为外交大臣所称中暹两国平等的说法非常无礼,且不合惯例;要求港务左局长准备金船、乐队、礼炮,恭迎清廷敕书,并让来使下榻外国使节馆。来使本人也强调,暹罗乃中国之藩属,暹廷应以符合规格的礼仪,如敞开王宫正门、升旗、鸣炮等,迎接、拜受皇帝敕谕,以免外国轻视皇帝;进而表明,中国已平定四方叛乱,并力图增强军事力量,而皇帝历来心存慈悲和恩德,随时准备出兵保护属国,主张暹罗不要坚持天津路线,应一如既往地按惯例由广州进贡;甚至提到中国曾派兵帮助越南抵抗法国,也会就日本干预朝鲜、琉球派兵责难。暹廷对来使的傲慢感到愤怒,仅按惯例予以接待,并未让其谒见国王,也未鸣礼炮。外交大臣在致两广总督曾国荃等的回信中,只简单说明暹廷已收悉来信,而国王也知晓其中内容。而针对暹方用语失礼的批评,外交大臣搪塞说,暹廷只是按照本国习惯,并无轻视之意。(50)NA-KT(L)1: 176-177, 182-211,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70页;Junko Koizumi, op.cit., pp.37-38.

至此,我们可知,1881—1882年,在与广东方面的书信往还,及迎接来使的过程中,暹廷只是延续此前的拖延之策,而未正式或非正式、直接或间接地拒绝进贡。既然如此,那么《新闻纸》的报道到底是何内容,足以让马士推演出“暹罗国王1882年正式拒绝进贡”的结论呢?

马士所引1882年11月11日《新闻纸》,有三处提及暹罗:关于当年9月21日朱拉隆功举办生日庆典时接见外国使节的报道,(51)“Summary of News from the Far East: Siam, Bangkok”, The London and China Telegraph, Vol.24, No.1001, November 11, 1882, p.947.《中国及其藩属国》(ChinaandHerTributaries)一文,及一则短评。其中,庆典篇完全与中暹关系无关;《中国及其藩属国》一文只对1869年福建地方官与暹廷有关失贡、天津路线的交锋,发表了评论(与事实有所出入);(52)“China and Her Tributaries”, The London and China Telegraph, Vol.24, No.1001, November 11, 1882, p.952.此文之后的简短时评,则正是马士的论据所在。为审慎起见,笔者将其完整誊录如下:

With reference to the statement that the Chinese authorities had demanded that Siam should pay tribute to the Court of Peking, we believe the real facts of the case are as follows.An official from Peking arrived to acquaint the Siamese authorities of the death of the Empress and various other matters, and at the same time mentioned the subject of tribute.The Siamese authorities immediately informed the envoy that they could on no account accede to any demand of that nature.The envoy himself left a few days afterwards, and the matter was not again mentioned.(53)The London and China Telegraph, Vol.24, No.1001, November 11, 1882, p.953.非常感谢宾州州立大学历史系陈斌博士帮笔者从网站https://newspaperarchive.com/下载并传送这一重要参考资料!

对应中译本为:

关于中国当局已要求暹罗应该向北京朝廷进贡之评论,我们认为此事真正的实情如下:一位北京官员抵达曼谷,将皇太后驾崩和其他事宜通告暹罗当局,同时提及进贡之事。暹罗当局直接告知来使,他们绝对不能答应这类要求。来使几天后离开,此事则未再提起。

对比前文可知,这则短评描述的是1881年广东方面与暹廷的书信来往,其所谓“真正的实情”也与实情不尽相符:来使并非北京,而是两广总督所派,而暹廷也并未明确告知来使,暹罗拒绝进贡;进贡之事“未再提起”,也属武断之语。

因此,所谓“1882年朱拉隆功正式拒绝进贡”,是马士基于上述短评及其见报时间“提炼”而成的不实之论,纯属子虚乌有。然而,《新闻纸》之名非常有迷惑性,若非见到版面,很难断定它到底是报纸还是电报,毕竟telegraph一词本义为“电报、电讯”。马士引用该报时,遵照19、20世纪英文学界引用英文报刊,只有伦敦《泰晤士报》(TheTimes)报名前能用The,其它一概不能用的惯例,(54)对此惯例的说明,见悉尼大学历史系黄宇和教授致笔者的邮件,2019年1月6日。按:为存真起见,笔者在文中所引英文报刊,若名称前有The,则保留之。径直删除首词The(即写作LondonandChinaTelegraph),这更增加了后人辨识的难度。(55)张汇文等将其译为“伦敦与中国间的电讯”。见[美]马士:《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第2卷,第375—376页。斯赛恩·坡本1967—1970年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时,很可能将该报视为可信的“电报”,且未加以核实,就直接转引。但他误将《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标示为《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编年史(1635—1834年)》(惟卷数、页码正确),这给后世学者,如其泰国同胞吴汉泉、辛万努(Anuson Chinvanno)、(56)辛万努在著作中原封不动地引用了吴汉泉有关暹罗正式断绝朝贡的句子,只是未作标记。见Anuson Chinvanno, Thailand’s Policies towards China, 1949-54, Basingstoke and London: Macmillan Academic and Professional Ltd, 1992, p.27.孙合记夫妇,澳大利亚马丁·斯图尔特—福克斯,中国学者王军、王巨新(57)王军曾引吴汉泉的上述论断,作为其文章的立论基础之一;王巨新则蜻蜓点水式地提及这一观点,未作深究。见王军:《体系转换与晚清外交转型的时滞:以清暹(罗)关系(1853—1911)为例》,第50页;王巨新:《清代中泰关系》,第219页。等的按图索骥带来意想不到的困难。伴随着他们所撰史源不明的著述的传播,(58)尤其吴汉泉的著作,问世后好评如潮,广受学界推崇、赞誉,影响深远。马士这一不实之论误导世人近百年。而经过上述分析,这一问题终于得以廓清:1882年朱拉隆功并未正式或非正式、直接或间接地拒绝向中国进贡。

三、温宗彦、郑观应、王荣和、余瓗等访暹——朝贡关系的落日余晖(1884—1888)

1884年初,黑旗军、滇军、桂军等开始与侵略越南的法军交战。(59)详见邵循正:《中法越南关系始末》,北平:国立清华大学,1935年初版,第101—117页。同年5月,为加强对属国的控制,温宗彦奉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李鸿章之命,乘船南赴曼谷,拜会港务左局长刘乾兴,提醒暹廷应履行进贡之责。在温氏带来的札文中,李鸿章言道,暹罗乃中国藩属,200余年来定期进贡,世代顺服,咸丰年间国事纷扰,驿路受阻,以致失贡多年,然朝廷深信暹罗君臣秉持公义,崇敬上国,不忘职贡,故敕谕来朝,勿使疏离。(60)NA-R5-T62/2, and NA-KT(L): 214-216,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70页;Junko Koizumi, op.cit., p.39.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合肥:安徽教育出版社,2008年)并未收录李氏札文,此据小泉顺子书中所引回译。另,华人刘乾兴1879年开始担任港务左局长。参[泰]黎道纲:《大埔昭坤刘乾兴事迹考》,载《华侨华人历史研究》2004年第2期,第63—64页。时任御秘书兼外交顾问提瓦翁亲王(Prince Devawongse Varoprakar)将温氏提醒与李氏札文,转告英国驻曼谷总领事萨道义(Ernest Mason Satow)。萨氏向英国外交大臣格兰维尔勋爵(Granville Leveson-Gower, 2nd Earl Granville)汇报说,暹方担心温氏的提醒预示着清廷下次将派战舰前来催贡,且推测清廷可能想全面干预暹罗事务,类似政策1882年已成功在朝鲜实行。为有效阻止中国炮舰驶入,朱拉隆功计划增强军事力量,在湄南河口添置战舰,并在东南沿海地区增设炮台,与北榄(Paknam)互为犄角之势。(61)Satow to Granville, June 10, and June 27, 1884, FO69/89, cited in Junko Koizumi, op.cit., p.39.按:1882年清廷开始全面干预朝鲜内外事务,参张礼恒:《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1626—1894年间的中朝关系》,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169—180页。最后,在6月17日的复函中,暹廷表示不能遵照李鸿章之令进贡,也不同意像其他国家一样派设领事。(62)NA-KT(L): 214-216,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70页;Junko Koizumi, op.cit., p.40.实际上,其时清廷上下忙于应对中法战事,根本不可能分身派舰前往暹罗催贡,或进而采取全面干预之策。

在温宗彦奉命访暹的同时,督办粤防军务大臣、兵部尚书彭玉麟向清廷奏请暗结暹罗,袭取法军“老巢”西贡,“以拯越南而维大局”,并提议派遣广东香山人,“自幼从海舶遍历越南、暹罗、新加坡等处”,“明干有为”,“熟悉洋务”的三品衔候选道郑观应前往曼谷,与暹廷密谈。(63)《暗结暹罗袭取西贡折》《遵覆所指各节片》《密筹暹罗布置片》,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十日、十年正月二十二日、十年五月二十一日,[清]俞樾编:《彭刚直公(玉麟)奏稿》卷2、2、3,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4辑,台北: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33册,第121—123、124—125、146—147页;《彭刚直公奏调防务差委附片》,光绪九年十二月初十日,夏东元编:《郑观应集》下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1514页。1884年6月11日(光绪十年五月十八日),郑氏由罗宇弥及仆从陪同,从广州登上“保安”号轮船出发;次日,抵香港,随即附搭法国“益须时”号轮船南行,途中与华人高坤聊及中法战事,郑氏内心“耿耿不安”;16日(五月二十三日),到达西贡。(64)[清]郑观应:《南游日记》,咏兰堂本影印本,吴相湘主编:《中国史学丛书》第11种,《中山文献》第8册,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85年,第10—11、14—16、19页。19日(二十六日),郑氏等行抵新加坡,登岸入中国轮船招商局新加坡分局,会晤该局总办、暹罗驻新加坡领事陈金钟(Tan Kim Ching),明言联暹抗法之意;20日(二十七日),登上英商“希翘巴”号轮船,沿马来半岛东岸北上。(65)[清]郑观应:《南游日记》,第24—28页。23日(闰五月初一日),船泊湄南河口;24日(初二日),舟抵曼谷,郑氏等上岸,寓于华商郑庆裕之振成栈。26日(初四日),郑氏命人清点礼物,分送暹罗君臣;中午,由郑庆裕陪同,往谒提瓦翁亲王。对于郑氏所询暹罗有无助法攻越,亲王回答暹罗“实无此心”,又说当年二月,法国领事要求“借兵”往越南北圻助战,国王“已力却之”。郑观应接着提到,暹罗进贡中国已二百年,“世守恭顺,中外皆知”,既不助法攻越,是否打算“复修贡职”,或“助中国以图法”?亲王答道,贡职不修,暹罗无罪,咸丰年间暹罗“遣使修贡”,途中遇盗,劫掠贡珍,杀伤贡使,“翻译国书又多删改”,暹罗之意“无以上达伸诉”,从此“不敢效贡上国,无得以此相责难”,只是助中图法,暹罗“甚愿”,然须订立条约,“方能措手”,并说拟派驻新加坡领事陈金钟赴广东、天津,与彭玉麟、李鸿章商议。眼见联暹攻法似乎即将实现,郑观应喜出望外,答以暹廷果能如此,清廷“必能体谅”。(66)[清]郑观应:《南游日记》,第30—34页。按:郑氏称亲王为“利云王沙”,系音译Devawongse而来。显然,对此前二十余年间暹廷回复中方催贡要求时,所拟定、坚持的拖延之策,郑氏一无所知。他更不会觉察到,提瓦翁亲王所说“商议条约”,也只是一时托词而已。

6月27日(闰五月初五日),郑观应先前往拜会港务左局长刘乾兴,“示以来暹之意”,随后一同晋谒外交大臣昭披耶帕努旺(Chaophraya Phanuwong Mahakosathibodi, Thuam Bunnag),递上陈金钟书信,并请暹廷复函。帕努旺答称,“即刻不能定约”,须经国王批准才能商谈,请郑氏等待数日。28日(初六日),刘乾兴回拜郑氏。在交谈中,对于刘氏“以华事两端相询,所答皆非所问,意趣既不相投,衣冠悉更暹制”“语以华事,漠不关心”,郑氏大为诧异。(67)[清]郑观应:《南游日记》,第34—36页。按:郑氏称外交大臣为“公必达”,系音译Thuam Bunnag而来。看来,郑氏尚不能骤然接受华人身处暹廷高位,仅忠于暹王,完全成为暹罗臣子,不关心“上国”的事实。7月3日(十一日)晚,刘乾兴及其副手(港务副局长)林遂昌在家中宴请郑观应;5日(十三日),未获暹廷回音的郑氏乘“沙理王”号轮船,从曼谷起程赴新加坡。(68)[清]郑观应:《南游日记》,第41—42、54—55页。8日(十六日)抵叻后,郑氏尚惦记“出其不意”,摧毁法军“老巢”,使其无驻足之地。(69)[清]郑观应:《南游日记》,第59页。21日(二十九日)游览槟榔屿、马六甲返叻后,他致函提瓦翁亲王,再次询问暹廷能否“相助剿法”。(70)[清]郑观应:《南游日记》,第76—77页。8月1日(六月十一日),已作西贡、金边之行的郑氏收到陈金钟来函后复往新加坡,并于3日(十三日)抵达,本以为事有转机,可最终一无所获。6日(十六日),他“心绪茫茫,百端交集,各友处均不辞行”,径行登上英船“添土”号北还;11日(二十一日),至香港停轮;12日(二十二日),乘“河南”号轮船返抵广州。(71)[清]郑观应:《南游日记》,第81—90、101—102、106、112—113页。

向彭玉麟复命时,郑观应道出了暹廷未能相助攻法的真正原因,即“彼国素不准预蓄军械枪炮,须购于英、法,而秘谋辗转,必延至五、六月之久方能成军”“彼国兵出,须假道金边国(柬埔寨)始达越境”“越国以袭人,本为险事”“我若以重兵向越,彼倚我声威,自可出偏师相助”“今见滇、桂各军一律调回内地,谓我已无保护越南之意,安能为彼声援”“倘轻率举事,兵单势孤,不惟立见败衄,而国且危矣”,故暹人劝郑氏速归,“无得召祸”。彭玉麟对郑氏“孑身冒暑,远涉重洋,奔波七十余日,往返一万余里,出入于惊涛骇浪、蛮烟毒瘴之中”“不避艰险,奋发从公”,深为嘉许,然亦对未能联暹抗法颇感可惜。(72)《密筹补救越南片》,光绪十年六月二十六日,[清]俞樾编:《彭刚直公(玉麟)奏稿》卷3,第150页[标点参《郑观应集》下册,第1518页]。1885年1月4日(光绪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军机处奉上谕,“假道暹罗,进攻西贡,既据查明,道远运艰,诸多窒碍,即著毋庸置议”。(73)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0册(光绪十年),第1202条(十一月十九日),第387页;《清实录》第54册,《德宗实录》卷198,光绪十年十一月己未,第813页。彭玉麟昧于当时暹罗处于英法两强“相峙攘夺”之下,自顾不暇,遑论奇袭西贡的国际形势而提出的“联暹抗法”之议,(74)许云樵:《中暹通使考》,第34页;余定邦、陈树森:《中泰关系史》,第203页。至此宣告夭折。(75)对郑观应访暹的解析,尚可参余定邦、陈树森:《中泰关系史》,第203—208页;王巨新:《清代中泰关系》,第248—249页;[日]小泉顺子:《一八八〇年代中葉におけるシャムの對佛·對清關係》,第81—89页。

1888年1月22日(光绪十三年十二月初十日),总兵衔两江尽先副将王荣和、盐运使衔候选知府余瓗(即余乾耀)奉两广总督张之洞及出使美国、西班牙(日斯巴尼亚)、秘鲁大臣张荫桓之命,并经清廷恩准,在调查菲律宾、海峡殖民地、英属缅甸及马来亚、爪哇、苏门答腊、澳大利亚、婆罗洲等地的华人状况后,从新加坡乘坐太古洋行轮船来到曼谷。暹廷事前从驻新加坡领事陈金钟处得知消息,决定仅由港务左局长刘乾兴出面接待,允许二人拜会外交部长提瓦翁亲王,却并未让他们谒见朱拉隆功。(76)[清]张荫桓:《三洲日记》卷5、6,《续修四库全书》第57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78—479、520页;NA-KT(L)1: 128-133, 220-230,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71页;Junko Koizumi, op.cit., pp.41-42,1885年,提瓦翁亲王出任新的外交部长,直至1923年卸任。参David Kent Wyatt, op.cit., p.622; James Robert Klein, op.cit., p.210.按:王、余二人称亲王为“琴麻二王底华王司罗布榦”,系音译Devawongse Varoprakar而来。王、余二人对此并不知情,以为暹王“深居重闭,不轻见人,故以王弟代面”。(77)[清]张荫桓:《三洲日记》卷6,第520页。据二人向张荫桓的汇报,刘乾兴转述国王之意,说暹罗修贡取道“云南”(原文如此,应为“广东”),“跋涉诚苦”,后因“滇中”(应为“粤中”)用兵,贡典久阙,“可否量为变通,由海道抵津”。张氏认定此事关系旧制,暹廷“既思改道修贡,应备文商榷”,即使由刘乾兴转达,也应发文照会王、余,“若泛泛一言,颇难措手”“神山缥缈”。二人亦怀疑此言仅刘氏“一己之私”“非出自国王之口,未足执为实据”。(78)[清]张荫桓:《三洲日记》卷6,第520页。

不过,刘乾兴既为暹廷重臣,惟暹王之命是从,其言自然也可视为暹王之意,故他未就进贡一事正式备文,正是暹廷一种不足为凭的拖延式表态。与此同时,虽然暹方的记载显示,在会见提瓦翁亲王时,两人请求亲王提供暹罗的进出口统计、人口普查数字及暹罗华人人数,并询问了暹罗与日本近期交涉缔约的情况,抨击了法国,也表示中国有必要学习国际法,以便妥善处理对外事务,(79)NA-KT(L)1: 128-133, 220-230, 转引自[日]小泉顺子:《“朝贡”与“条约”之间》,第71页;Junko Koizumi, op.cit., p.42.但据英国领事馆的报告,王、余二人实际表达了一种观点,即中国决不允许暹罗与之订约,因为中国不会承认暹罗是独立国,而为了维护华人利益,清廷可能会派一位官员常驻暹罗,甚至提及暹罗军事实力太弱,根本无力抵抗中国,且他们也根本不掩饰对暹罗与日本谈判订约的蔑视。(80)Interview with Chinese Commissioners in Siam, February 13, 1888, FO69/122, cited in Junko Koizumi, op.cit., pp.42-43.张荫桓坚信暹廷以使节馆迎迓王、余二人,“似仍不失藩属之礼”,而二人“有此一行,庶他国之耽耽虎视者,不敢谓中国置之度外,未始无益”。见[清]张荫桓:《三洲日记》卷6,第521页。

概言之,温宗彦、郑观应、王荣和等访暹,虽目的有所不同,但均隐含“问责”暹廷失贡之意。暹廷不再坚持天津路线,也不赞同订约;中国的来使们不明暹廷真意,沟通颇为被动。在这种若即若离且信息不对称的交流中,两国朝贡关系的落日余晖亦即将褪去矣。

四、朝贡关系之正式终结——北榄事件的催化(1893)

王荣和、余瓗1888年从暹罗回国后,清廷上下未再派人赴暹催贡,(81)1889年光绪帝大婚及亲政礼成后,两广总督张之洞奉旨将朝廷宝诏转行颁给暹罗。显然,其时清廷仍将暹罗视为藩属。惟此次颁诏是否有催贡之意,及暹廷反应如何,未见相关记载。见两广总督张之洞:《题报奉到应颁皇上大婚礼成宝诏腾黄及颁发暹罗国宝诏日期事》《题报奉到归政典礼皇上颁发宝诏腾黄及转行颁给暹罗国宝诏日期事》,题本,光绪十五年五月初四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档号02-02-018-001238-0005、02-02-018-001238-0006。对光绪帝大婚的研究,可参李鹏年:《光绪帝大婚备办耗用概述》,载《故宫博物院院刊》1983年第2期,第80—86、79页;徐瑞苹、李静:《光绪大婚全纪录:〈大婚典礼红档〉》,载《故宫博物院院刊》2009年第1期,第136—147页。两国的朝贡关系越来越难以为继。最终,在1893年北榄事件(Paknam Incident)的催化作用下,清廷以承认暹罗独立的方式,终结了两国的朝贡关系。

1893年4月,为控制湄公河东岸地区,法国政府授权印度支那总督拉涅桑(Jean Marie Antoine Louis De Lanessan)出兵该地,暹法战争(Franco-Siamese War)爆发。(82)详见[英]D.G.E.霍尔:《东南亚史》下册,中山大学东南亚历史研究所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第786—787页;[泰]姆·耳·马尼奇·琼赛:《老挝史》上册,厦门大学外文系翻译小组译,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292—300页;B.S.N.Murti, Anglo-French Relations with Siam 1876-1904, Ph.D.dissertation, University of London, 1952, pp.165-177; Patrick Tuck, The French Wolf and the Siamese Lamb: The French Threat to Siamese Independence, 1858-1907, Bangkok and Cheney: White Lotus Co., Ltd., 1995, pp.99-114; Henry Norman, The Peoples and Politics of the Far East: Travels and Studies in the British, French, Spanish and Portuguese Colonies, Siberia, China, Japan, Korea, Siam and Malaya,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London: T.Fisher Unwin, Paternoster Square, 1895, pp.472-479; H.Warington Smyth, Five Years in Siam, from 1891 to 1896, Vol.1, New York: Charles Scribner’s Sons, 1898, pp.256-258.7月10日,法国驻曼谷公使帕维(August Pavie)通知暹廷,两艘法舰将于13日到达北榄,要求领航员把它们带进曼谷。11日,暹廷拒绝了这一要求;12日,暹方又答复,已有一艘法舰泊于曼谷,不允许法方再派两舰进入湄南河。13日,两艘法舰到达北榄,执意北进。暹罗海军丹麦籍指挥官黎塞留(Commodore de Richelieu)发空炮示警,法舰以实弹进攻,并径直驶进曼谷河面停泊。20日,法国政府命帕维向暹廷发出最后通牒:湄公河东岸包括琅勃拉邦(Luang Prabang)在内的全部领土割让给法国,处分在北榄下令开炮的军官,赔偿200万法郎,另以300万法郎现款作为保证金,限令暹方48小时内答复,否则法舰将封锁沿海地区。(83)[英]D.G.E.霍尔:《东南亚史》,下册,第788—789页;[泰]姆·耳·马尼奇·琼赛:《老挝史》,上册,第300—301、304—305、309页;[美]戴维·K·怀亚特:《泰国史》,郭继光译,第190—191页;B.S.N.Murti, op.cit., pp.180-191; Patrick Tuck, op.cit., pp.114-119; Henry Norman, op.cit., pp.480-494; H.Warington Smyth, op.cit., pp.259-268.22日,提瓦翁亲王代表暹廷同意法方要求,惟希望保持暹罗对琅勃拉邦的宗主权。帕维坚持暹方必须充分满足其条件。(84)[英]D.G.E.霍尔:《东南亚史》,下册,第789—790页;B.S.N.Murti, op.cit., pp.191-192; Henry Norman, op.cit., p.495; H.Warington Smyth, op.cit., pp.268-269.26日,法舰封锁曼谷;29日,法舰开始封锁曼谷湾和暹罗东南部海域。(85)B.S.N.Murti, op.cit., pp.195-196; Henry Norman, op.cit., pp.495-496.英国驻曼谷公使斯科特(James George Scott)奉伦敦之命,劝暹廷接受法国的最后通牒。(86)[泰]姆·耳·马尼奇·琼赛:《老挝史》,上册,第312—313页;Henry Norman, op.cit., pp.496-497; Patrick Tuck, op.cit., p.121.当天,提瓦翁亲王照会帕维:暹王无条件接受法国的要求。(87)B.S.N.Murti, op.cit.,pp.201-202; Henry Norman, op.cit., p.497.30日,法方又提出新的要求:暹军从湄公河东岸撤回前,法军占领尖竹汶(Chanthaburi)以作担保;暹罗不得在湄公河西岸25公里内驻军;暹罗军舰撤出洞里萨湖(Tonlé Sap)。(88)[英]D.G.E.霍尔:《东南亚史》,下册,第790页;B.S.N.Murti, op.cit., p.203; Henry Norman, op.cit., p.497; Patrick Tuck, op.cit., p.123.朱拉隆功见继续抵抗无益,遂于31日宣布接受法国的全部要求。8月3日,封锁取消。(89)[英]D.G.E.霍尔:《东南亚史》,下册,第790页;B.S.N.Murti, op.cit., pp.204-205; Henry Norman, op.cit., p.498.10月3日,两国代表签订法暹条约。(90)[英]D.G.E.霍尔:《东南亚史》,下册,第791页;[泰]姆·耳·马尼奇·琼赛:《老挝史》,上册,第313页;B.S.N.Murti, op.cit., pp.228-233; Patrick Tuck, op.cit., pp.125-132; Henry Norman, op.cit., pp.499-501; H.Warington Smyth, op.cit., p.276.此即后世所称“北榄事件”。(91)另参Chandran Jeshurun, The Contest for Siam, 1889-1902: A Study in Diplomatic Rivalry, Kuala Lumpur: Penerbit Universiti Kebangsaan Malaysia, 1977, pp.49-95; Walter E.J.Tips, Siam’s Struggle for Survival: The Gunboat Incident at Paknam and the Franco-Siamese Treaty of October 1893, Bangkok: White Lotus Press, 1996.虽然史家有言,该事件并非暹罗争取国家主权的终结,而是其尝试从绝境中自我挽救的肇始,(92)[美]戴维·K·怀亚特:《泰国史》,第192页。按:此句译文不甚准确,此处系笔者据英文本(David K.Wyatt, Thailand: A Short History, 2nd edition, New He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03, p.189)自译。但暹罗当时明显面临着严重的民族危机。(93)“北榄事件”又称“北榄危机”(Paknam Crisis)。

事件期间,中国国内舆论纷纷。有论者认为,暹罗乃“中国朝贡之国”,却忘记“中国荫庇之德”,平时征收华人身税,“倒行逆施”,无异于“自外生成”,故不支持清廷与闻暹事。(94)《阅暹事近闻书后》《论英舰赴暹》《暹忧篇》,载《申报》1893年5月27日、6月15日、7月22日,第1、1、1版。有论者甚至言道,暹罗与中国相隔万里,风土人情、典章国政迥异,并非中国藩属,不得将其与壤地相接,为中国屏障,唇齿相依的越南、朝鲜相比,故中国“自合守旁观之义,作壁上之观,不助法以取暹,却亦不助暹以拒法”。(95)《论中国不合与闻暹法之事》,载《新闻报》1893年8月8日,第1版。但也有论者坚称,暹罗本就是中国之“藩封”,属国仰仗中国,犹如子女瞻依父母,臣仆倚靠恩主,保全藩属理所当然;进而引申言,中国之属国琉球、缅甸、越南已分别为日、英、法所吞并,幸存者仅暹罗、朝鲜二国,值此暹罗万分危急之时,若中国不出手援助,日后俄国或日本侵凌朝鲜,中国亦未必肯仗义执言,如此朝鲜“不免渐渐离心解体,转求卵育于欧人”,届时“四顾屏藩,悉数入他人之手”,故为长久大局计,中国不应袖手旁观,宜“保暹罗以固藩封”。(96)《保暹罗以固藩封说》,载《申报》1893年7月31日,第1版。更有论者言曰,“暹若有事,则滇边亦必戒严”,故暹罗实为滇边之保障,“保暹罗正所以保滇边”,中国应施以援手,不可坐视不理;(97)《论保护暹罗》,载《申报》1893年12月1日,第1版。或建议暹罗遴派能员,“奉表称臣,仍托宇下”,并请清廷“设使臣于其国,办理商务,派船驻扎”,仿照朝鲜成法办理,“使各国知暹罗有奥援,不敢复生其觊觎”。(98)《暹罗善后论》,载《新闻报》1893年10月16日,第1版。

事实上,在法方不断施压时,暹罗驻英国公使披耶摩诃尤达(Phraya Maha Yotha)曾遣参赞至清朝驻伦敦公使馆,探问中方能否设法相助。时任出使英、法、意、比大臣薛福成命洋员、参赞马格里(Halliday Macartney)以暹罗“久辍朝贡”,一旦危急,中国“势难援手”为由,回绝了暹使之请。不过,8月9日(光绪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向总理衙门汇报此事时,薛氏也表示,“就大计而论,中国未尝不隐惧暹罗之亡也”。(99)《论与法国声明澜沧江外滇属土司书》,癸巳年(光绪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清]薛福成:《出使公牍》卷6,王有立主编:《中华文史丛书》第4辑,台北:华文书局,1968年,第35册,第465页。另据上海《字林西报》(TheNorth-ChinaDailyNews)、《新闻报》报道,1893年7月底,三名暹罗官员携带朱拉隆功、提瓦翁亲王致总理衙门的亲笔信、礼物,及多封致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李鸿章随从的介绍信,为暹法龃龉之事为来华;29日,附搭太古洋行之“怡和”号轮船,从上海北上;8月2日,抵达天津。(100)《暹官过沪》《暹员行踪》《暹人莅津》,载《新闻报》1893年8月1、2、4日,第3、2、3版;“Three Siamese Officers”, 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July 31, 1893, p.3; “The Siamese officers”,The North-China Daily News, August 3, 1893, p.3.他们是否获见李鸿章,不得而知。只是其时李鸿章已否决了新加坡总领事黄遵宪、薛福成所提派舰赴暹保护华商的请求,认为暹罗虽于咸丰年间开始“绝朝贡”,但“外人犹疑为属国”,中国进退两难,惟有观望。(101)顾廷龙、戴逸主编:《李鸿章全集》,第23册,电报(三),第391、392页;《递天津中堂李》,光绪十九年六月十七日,《出使公牍》卷10,第756—757页。而暹廷也已接受法国所有条件,中国相助与否无关紧要。(102)《暹罗宜求助于中英以弭法患说》,载《字林沪报》1893年9月18日,第1版。

清廷对暹罗北榄事件所采取的旁观态度,与1882年对朝鲜内外事务的全面干预,(103)参张礼恒:《在传统与现代性之间:1626—1894年间的中朝关系》,第169—180页。及1884年出兵支持越南的行动完全不同,这实际上等同于向世人宣告两国朝贡关系的瓦解。1893年12月16日(光绪十九年十一月初九日),作为对北榄事件所引起的英法建立缓冲国交涉的回应,薛福成奉总理衙门之命,照会英国外交部,承认“暹罗恒为自主之国,及完全之地”。(104)《与英外部愿收受缅越瓯脱之地并保护暹罗》,光绪十九年十一月初九日,载《出使公牍》卷9,第689页。对这一交涉的研讨,参余定邦、陈树森:《中泰关系史》,第223—226页;王巨新:《清代中泰关系》,第232—235页。此言表明,清廷已不再将暹罗视为藩属,中暹朝贡关系至此正式终结。

结 语

在借鉴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史料,透过对作为中暹朝贡关系重要一环的终结进程的梳理,我们得以窥见两国关系史的丰富面相。1853年暹罗使团南返途中,被北进的太平军抢劫。此事之后,暹廷未再进贡中国,两国朝贡关系渐趋中断乃至终结。1863年,在回复两广总督、粤海关监督的催贡要求时,暹廷开始采取似是而非的拖延策略;至1868年,蒙固王在名为“关于遣使增进友好关系”的布告中,严厉批评暹罗与中国的朝贡关系,拉开了这一关系终结的序幕。

1869年,福建地方官派人前往暹罗采购柚木,就入贡问题与暹廷交涉。在回文中,暹廷基于蒙固王1863年的设想,首次提议改道天津进贡,以达到继续推延进贡,并提升本国地位的目的,但清廷认定此议与朝贡定例相悖,故坚决拒绝之。暹方遂确信天津路线具备合理性,继续坚持。双方僵持十余年,使两国朝贡关系滑向终结的边缘。

1881—1882年,在与广东方面的互动中,暹廷延续此前的拖延之策,并未表明正式拒绝进贡中国。是故,马士在《中华帝国对外关系史》一书中,以《新闻纸》的不实报道为根据“提炼”而成,误导世人近百年,尤为当代泰国学者信重的所谓“1882年朱拉隆功正式拒绝进贡”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

1884—1888年,温宗彦奉直隶总督、北洋大臣李鸿章之命,郑观应奉督办粤防军务大臣、兵部尚书彭玉麟之命,王荣和、余瓗奉两广总督张之洞及出使美、西、秘大臣张荫桓之命先后访问暹罗,均暗含“问责”暹廷多年失贡之意。暹廷不再坚持天津路线,亦不赞同谈判订约,两国朝贡关系已难以为继。

1893年,在北榄事件期间,暹廷似有意寻求中方相助,甚至派员携朱拉隆功及外交大臣提瓦翁亲王亲笔信,北上天津。然而,实权派李鸿章主张观望,清廷未采取任何行动,这事实上已昭示两国朝贡关系的崩溃。当年底,清廷最终承认暹罗为独立国,两国朝贡关系正式终结。纵观中暹传统朝贡关系终结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双方的信息掌握、沟通并不平衡、对称,这从历史层面揭示了当前“中泰一家亲”背后构建长久政治互信的复杂性、重要性和必要性。

(附记:对于厦门大学南洋研究院聂德宁教授的指导,匿名审稿人的修改建议,及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图书馆东南亚项目主任施竞仪(Virginia Jing-yi Shih)女士在英文摘要修订方面的帮助,笔者谨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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