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群体性问题及其治理

2020-11-30 09:16高健余富强葛子豪
传媒 2020年3期
关键词:舆论引导

高健 余富强 葛子豪

摘要:目前网络主播已经成为新媒体时代具有巨大影响力的重要群体之一,因此,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研究对引领网络正确舆论导向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分析了网络主播群体存在的问题,认为网络主播存在政治敏感性低、表演出位、不良示范、身份认证漏洞和主播勞动权益缺乏保障的问题。为此,需要构筑多种联络机制和互动平台,加强直播内容生产方向和生产方式的引导,构建以“准入-监管-清退”为轴的直播管理体系,建立适配“自雇型”用工的劳动保障体系。

关键词:网络主播 直播风险 舆论引导 劳动保障

伴随着互联网产业的迅速发展,网络直播行业迎来了发展契机,并且日益成熟规范。网络直播以即时互动的新兴传播方式成为沟通不同群体的重要媒介,其迅猛发展引起了学界的关注,主要聚焦于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关注网络直播的传播维度,分析网络直播吸引“粉丝”观看的传播体验和传播心理;二是关注网络直播间的互动机制及亚文化特征;三是关注网络直播的社会治理。大多数研究主要侧重分析网络直播的传播特点以及直播文化的互动特征,多数研究取向趋于关注微观层面,而对网络主播群体的直播实践缺少深度实地调查,并且缺乏对这一群体主观意识的深描和分析。笔者认为需要把握网络主播群体的客观现实和主观想法,以深度解析其直播实践现状及后果。

一、网络主播群体存在的问题

目前,网络主播存在政治敏感性低、表演出位、不良示范、身份认证漏洞和主播劳动权益缺乏保障等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和解决。

1.政治敏感性低,易引发舆论风波。网络主播的政治敏感性低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部分主播对政治议题缺乏足够的政治感知能力。比如,有的网络主播在其直播间分享“我国不同省份的地域差异”的话题时,谈到了苏南对苏北的地域歧视以及对河南人的刻板印象,引发了粉丝在直播平台和粉丝交流群中的热议甚至骂战。尽管该主播后来在粉丝群和朋友圈进行了诚恳道歉和解释,但是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依然难以消弭。二是极少数主播公然进行挑战政权安全、煽动宗教主义和民族极端主义等不法活动。比如,曾经的斗鱼主播陈一发儿在直播中公然调侃南京大屠杀、东三省沦陷等历史事件,并在个人自媒体平台发表讽刺革命先烈和老红军的言论。对于已经具有庞大粉丝基础的网络主播而言,其私人生活已经公共化,相关言行极易通过网络效应被加以放大,引发舆论风波,乃至威胁社会稳定。

2.直播表演的出位,冲击主流价值观。如何吸引受众的关注,成为网络主播最关心的问题。为了吸引更多受众的注意力,部分主播会有意或无意地打破“行为边界”,进行“越轨展演”,导致虚假、谩骂、血腥、暴力、黄赌毒等低俗内容在网络空间传播。虽然目前各直播平台加大了直播监管力度,但直播表演的出位却朝向了新的方向发展,即直播内容的暧昧化。一是肢体动作的暧昧化。主播可能会根据粉丝的要求做出一些个性化的身体展演。比如,胸部比心、嘟嘟嘴飞吻,甚至会在直播椅子周围扭动腰肢。二是语言的暧昧化。网络主播为了满足粉丝对其性别气质或者性别角色的想象,往往会主动调整声音声调“装嗲卖萌”,或者讲一些充满挑逗调情的暧昧化语言,从而满足粉丝对主播的情感投射和角色想象。而对于上述违反社会法律法规或者游走在直播监管边缘的暧昧化的直播内容,直播平台在实践操作中很难对其进行详实而细微的规范管理。但这些直播内容极易影响受众,诱发受众对某类不正之风的竞相模仿,消解人们对公序良俗的遵守,对主流价值观带来冲击。

3.部分主播不良的示范效应,易诱发不良的社会思潮。不良的示范效应主要是由于网络主播存在的急功近利和浮躁的社会心态,不少网络主播并没有将直播作为一份与粉丝用心交流、互动的职业,缺乏必备的职业伦理,因而其社会责任感不强。个别网络主播认为“自己开心,粉丝开心就好”,很少会考虑到其言行对于粉丝群体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媒介放大机制更是大大加强了不良主播的示范效应。绝大多数新闻媒体都是在报道极少数头部主播光鲜亮丽的网红工作,并没有客观地报道大多数主播们相对平庸、单调的直播工作。媒体报道的草根主播们的“一夜成名”“一夜暴富”的神话,会对很多阅历尚浅、价值观正在形成的青少年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草根主播迅速成名的想象,会诱发青少年群体当中“读书无用”“坐享其成”“不劳而获”“及时行乐”等社会思潮的滋生。

4.网络主播的身份认证存在漏洞,直播内容监管不力且存在选择性监管。当前直播平台的注册存在很多监管漏洞,有部分直播平台的认证和签约并没有严格要求认证人和签约人一致。比如,注册成为主播,可以提交非本人的证件,之后由证件持有者进行刷脸认证即可。直播平台的注册审查不严导致了两种后果:一是某些主播由于不是本人认证,直播过程中出现任何问题难以追究主播个人,导致这些主播的社会责任感低下,继而滋生了大量的越轨直播行为;二是直播注册漏洞导致部分平台存在未成年主播,不利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如,快手直播平台上拥有2000万左右粉丝的著名CP主播杨青柠和王乐乐,经常直播两人秀恩爱,甚至晒出了自己17岁时的孕检报告和孕照,这类不良的直播行为对以中小学生为主的粉丝群体带来了极为恶劣的影响。导致这类不良直播行为出现的原因还在于网络直播平台对直播内容的审查不力,部分直播平台事实上存在着选择性审查,对于一些直播的“擦边球”行为,如脏话、粗话,或者是一些比较隐蔽的色情挑逗,直播平台的监管存在着大量的灰色空间。对于一些比较严重的违规行为,直播平台虽然会禁播,但可能很快就会解禁。同时,对网络主播的监管是有所选择的。比如,对小主播而言,若其在直播中存在边缘性的色情暗示行为,平台可能会禁止其直播,严重者可能会被永久停播;而对于大主播而言,停播时间则会很短,平台会等到风头过去立即允许其直播。对于直播平台而言,大主播的粉丝打赏分成是其利润的主要来源。因此,即使是有各种比较明确的直播行为规范条例,部分直播平台在规范落实时还是选择性监管。

5.网络主播的直播收入两级分化,劳动权益缺乏保障。收入分化形势严峻是网络主播群体的真实经济写照。网红直播垂直媒体今日网红发布的《中国网络主播生态调查报告》显示,排名前5%的主播收入,占到了平台主播全部收入的92.8%,其中1%的主播就占全体主播总收入的80%。可见,网络主播是收入分布极化现象甚为严重的群体,只有少数头部主播才能够实现外界所传言的高收入,大部分主播仍处在中低收入水平。这种收入极度割裂的局面可能会加剧社会收入失衡,增加收入调节难度。同时,多数网络主播的劳动保障比较少,这很大程度上与网络主播的从业形态相关。与娱乐明星不同的是,多数网络主播为兼职,并没有公司提供的劳动权益保障,并且多数网络主播直接面向直播平台,其与平台之间是“自雇型(自己雇自己)”的新型用工关系。由于主播与平台之间这种雇佣关系界定的“非传统性”和“不明确性”,网络主播作为数字平台的“数字劳工”,并没有获得和其他职业相同的劳动保障。

二、网络主播群体性问题的治理措施

对于网络主播群体,我们应当及时关注这一群体的最新动向和发展状态,在肯定网络主播群体职业价值的基础上,针对其直播实践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具体的对策和建议,以对直播实践中的不良倾向进行预警和防范。

1.构筑多种联络机制和互动平台,强化网络正能量。信息塑造认知,认知影响行为。网络直播具有较广的受众基础和较大的网络影响力,因而应该加强对网络主播群体,尤其是对头部主播的核心价值观进行引导和塑造。一是建立以各级统战部门和共青团组织为主导的主播尤其是头部主播的常态化联络机制。为此,需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群体思想状况的定期监测,及时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绘制主播群体的特征图谱,进而制定相应的引导办法,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还需要建立网络主播代表库,开辟网络主播线上或线下征询意见建议通道,积极就相关政策和规定征求这些意见领袖的看法。此外,需要结合网络主播热衷活跃在互联网空间进行自我表达和沟通的行为特征,模仿开发类似“学习强国”的学习APP,建立对网络青年群体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专题研讨的在线学习与互动平台。二是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主播教育在校园”等活动,强化学校对校园主播群体的政治教育和价值观塑造功能。比如,可以由校团委牵头梳理本校学生主播情况,建立本校学生主播白名单,并与他们定期进行交流互动,在互动中了解他们的生活和思想动态,并为他们的直播提供建议,以促成直播的健康发展。

2.加强直播内容生产方向和生产方式的引导,优化直播内容。目前,主播尚未形成优质内容的生产能力,需要采取以下措施推动内容生产朝向优质方向发展。一是应该设立合理的机制来引导和监管内容生产方向,以占据内容阵地。加强内容生产方向的引导,注重公共价值属性,突出IP并进行精品打造。网络直播是主播利用视频互动的方式向粉丝提供情感服务的方式,因此,统战部门、共青团组织、文化部门等可以积极与直播平台和主播沟通合作,利用直播优势打造“直播+公益”“直播+扶贫”“直播+教育”“直播+文创”“直播+旅游”等公共价值属性突出的直播IP,用优质内容重塑直播环境。二是转变直播内容的生产方式,强化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结合目前直播内容的生产状况及直播平台对其内容审查的松懈,推进直播由以“UGC”为主导向以“PGC”或“UGC+审核”的内容生产方式转变,从源头遏制不良内容和不良展演的产生。为此,可以在直播平台成立之初就组建优秀的内容生产团队,由平台负责直播内容的打造和把控,主播只负责内容输出,也可以组建UGC内容生产服务和审核团队,积极探索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主播自产内容的即时审核和屏蔽。

3.构建以“准入-监管-清退”为轴的直播管理体系,规范主播行为。可以由国家网信办牵头全国扫黄打非办、工信部、公安部、文旅部和国家广播总局等网络直播的主管与管理相关部门相互协调,成立对网络直播联席治理的常设机构,常态化管理网络直播行业,推动建立以“准入-监管-清退”为轴的网络直播管理体系。一是要严格主播认证资质审查,明确统一直播平台准入门槛。针对现有主播注册备案的认证漏洞,需要提高主播认证程序的严密性。这需要采取技术手段和完善认证程序,严格实现认证人和签约人的一致性。监管部门也有必要转变单纯依靠书面式材料审核注册的方式,可以在书面材料审核通过后设置试运行期。在试运行期内由相关部门对实际运作情况进行进一步的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方可获取正式文件。二是增强监管的全程性和动态性,坚决做到“违规必究”。要积极采用技术手段实时、动态地对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进行全程监管、监测。如果发现不良直播内容,应坚决做到“违规必究”。为此,可以建立和网络主播及其附属的直播平台或直播公会的分级管控标准,对发现的或被检举的不良平台和主播视违规程度进行通报、约谈、限期整改、封号清退、永远取消直播资质等相应处罚。还可以推动建立个人商业信誉档案和连通企业商业信誉体系,将违规直播行为与网络主播及其签约的平台和公会纳入信用体系考核。此外,还可以设立奖励机制,对于检举、举报的网络用户设立奖励机制和保护机制,打造人人来监管、时时受监管的网络直播环境。

4.建立适配于“自雇型”用工的劳动保障,保护网络“追梦人”。目前,对于网络主播这种新媒体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很少,但控制和减少网络直播过程中的不良言行,离不开主播群体的积极配合与参与。因此,一定要保障主播群体的合法权益。具体来说,对于网络主播,需要根据网络直播这类新媒体行业从业人员的从业特点探索相关社会保障的落实。网络直播从业者中多数属于自雇劳动者,这种自雇劳动者享有更为充分的经济自由权和工作自主权,但自己又是自己的雇主,其社会保障等不在传统劳动法管辖的范围。因此,应加快推进适配“自雇型”用工劳动保障体制的完善进程,维护“自雇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要厘清自雇劳动者、自雇劳动者的工作平台和政府在自雇劳动者职业安全和社会保障中的角色,建立主播、直播平台和政府之间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监察机构对平台的监督,以促使网络主播劳动保障实践的推进与落实,从而提高网络主播的能动性,保护网络“追梦人”。

作者高健系南京林业大学团委书记、副研究员

余富强系南京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研究生

葛子豪系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本文系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8年度課题“‘双一流建设进程中的大学文化自觉与精神塑造研究”(项目编号:D/2018/01/03)、2018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文化自信战略下的青少年文化消费研究”(项目编号:2018SJZDI121)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凤凰网.14岁少女在快手晒怀孕视频,还有自称00后女孩晒孕照。[EB/OL].(2017-11-01) [2019-07-15].http://news.ifeng.com/ a/20171101/52896720_0.shtml.

[2]黎建飞,涂永前.自雇型劳动者受劳动法保护吗?[N].检察日报,2016-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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