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涉医事件的对策研究

2020-11-30 22:03:56田俊伟
法制博览 2020年10期
关键词:治安秩序医疗机构

田俊伟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江苏 南京 210009

一、恶性涉医事件的对策现状

(一)国家层面的立法保护。针对恶性涉医事件,卫生部、公安部在2012年5月联合印发《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温岭事件后,公安部专门下发通知提出要求,并会同国家卫计委召开会议,就贯彻落实两部委《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做出部署。公安部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始终坚持“零容忍”,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2013年年底,国家卫计委等11部门印发《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13年12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1年的专项行动。2017年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联合印发《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这些法律规定有效地避免了一些暴力伤医案件,但是,政策的生命关键在于实施,医院、警察以及相关部门如何有效落实法律法规,让法律的规范价值真正得到实现,是必须要考虑的问题。

(二)社会层面的制度呼吁。北京宣武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凌锋,我国第一个从事神经介入学的学者,自荐成为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后连任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凌锋一直坚持公开谴责“医闹”,此前连续三年递交提案,呼吁国家出台“专门针对保护医生群体的专项法律文件”。2013年两会,她共提交4项提案,均获得反馈回复。2014年给两会建议制定《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依据《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医院属于事业单位,对应的安防负责主体应当是具体单位的保卫机构,如果将医疗机构纳入到治安管理的范畴,那么针对公安、医院的体制结构都会产生比较大的变化,如要增大警力、调整医院保卫机构,社会效果并没有现在好。

(三)医院层面的安全防范。医院要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完善人防技防硬件设施,按照安防标准配备保安员,配齐安全防护装备,完善重点部位视频监控和一键式报警装置等。进一步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并组织开展演练。医院要从信息报送、现场指挥、安保力量调配处置等环节入手,建立一套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预警、处置机制。目前,医疗机构在安全防范上都按照自身的特点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按照《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医院需要在人防、物防、技防上加大力度,但是真正的涉医案件需要解决最后一公里的问题。

二、各地的有益尝试

(一)警医联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与成都市公安局武侯分局在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联合会签《涉医案件处置机制实施办法(试行)》。该办法针对医患纠纷可能涉及的违法犯罪问题,提出了一套兼顾原则性与操作性的具体工作制度,探索建立起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关于涉医案件的处置机制。该办法主要工作程序体现为坚持“一个原则”,构建“四个机制”的特色。“一个原则”就是坚持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对于恶性涉医案件,坚决打击;“四个机制”即快侦、快捕、快诉办理机制,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机制,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和联席会议研判机制。该办法还对常见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作了细化规定,明确违法犯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和程度要求,规范了对案件的性质认定、证据收集、程序要求等执法标准。该办法的出台搭建了一个良好的平台,能够使涉医案件得到更加及时的有效处置,有利于维护医护人员和患者的权益,推动和谐医疗秩序的建立。

(二)定点屯警。胶州医院与市公安局及辖区派出所积极联系,设立警务室。警务室的设立不仅承担着打击各类犯罪的任务,在处理医闹事件、医患纠纷方面也收效显著,让医生和患者都有了安全感。警务室存放着治安纠纷、医疗纠纷、接出警等台账,各类警务都有据可查。装备柜内,手铐、警棍等警用装备一应俱全,一旦遇到突发事件,民警可随时带上设备前往现场处理。警务室还配备了摄影摄像器材,方便处理医患纠纷时取证。

(三)社会购买安全服务。北京医院项目部与保全世纪(北京)保安服务公司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将安全工作整体外包,该保安公司严格落实各岗位职责任务,坚持预防为主,防范在先,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安全隐患和治安事件;坚持各类应急预案演练,有力处置各种突发事件,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立体化防范体系构建

医疗机构安全防范属于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八张网中的企事业单位内部防控网,如何织好这张网,真正有效地规制恶性涉医案事件的发生,这是必须要思考的问题。安全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的核心是追求医院的安防秩序,安防秩序由防范主体、安全规范、防范客体组成。

(一)安防结构

1.防范主体。防范主体是相对于防范客体而言的,是指安防实践的发出者、承担者、执行者。防范主体是医院秩序的维护者和保证,它由医疗成员个体和群体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组成,得到社会、国家认可,以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为主要目标的各类组织的总称。医疗机构的安防防范的主体主要包括医院保卫部门、所属公安机关以及通过社会购买的保安服务。通过现状的呈现会发现,目前的防范主体远远还不够,还应当广泛吸收社会志愿者以及医院医生加入,共同维护医院安全秩序。

2.安防规范。医疗机构安防规范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通过国家立法行为正式确立,并由防范主体执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目前主要有《关于加强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严密防控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从法律位阶上来讲层级较低,社会规制以及社会协同效果不尽人意。需要尽快形成法律位阶较高的行政规范以及部门规章。

3.防范客体。本文所讲的防范客体主要是指恶性涉医事件的实施者。如何有效筛选、识别以及防范、控制住这一群体,是解决恶性涉医案事件的关键。

(二)安防手段

1.安防预警。是指在医疗机构秩序维护的过程中,以医院保卫机构为主导的多元防范主体运用各种手段和方法,使危害医院秩序、恶性涉医案事件不发生、危害的可能性不存在或者及时消除的治理活动过程。绝大多数的恶性涉医事件都事出有因,或因为与医生言语不和,或因为医疗事故(以及疑似医疗事故)。要甄别这类人员,只需通过排查,可直接将上述人员及其家属的照片采集入库,圈定这类人员时同样适用人脸识别技术和频度分析,最后锁定人像并采集入库。当出入口、病区、医生办公室等监控采集到这些人像时,通过后台数据比对功能,自动报警,负责防控的保安人员就可以快速反应、及早防范或做出处置[1]。

2.安防控制。是指为了防止、干预危害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事态的蔓延、扩大,依法运用强制手段进行阻断、隔绝的治理活动。通过安防预警分析排查,定点监控这类重点人员,一旦有任何异常行为、决定,医院安保部门迅速调动楼层负责保安员到达现场,同时调集备勤安保人员迅速到达现场,对这类人员与医护工作者进行隔离。

3.安防处置。是指防范主体在使用安防控制手段已不足以遏制失序状态,若不及时处置可能带来严重后果,或者在危害后果已经产生的情况下,依法使用相应处置手段,对危害医疗秩序的因素进行处理和惩治。处置应当在法律规范的框架内坚持正当程序,按照事先预案,快速有序组织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同时做好处置后预防,防止事态反复。

4.安防重建。是指医院安保部门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和多元治安主体的参与下,运用综合手段,利用多种资源使医院秩序从无序、失序重新回到有条理、不紊乱状况的过程[2]。恶性涉医案件发生后,经过有效处置完成并不表示医院的安防工作的结束。医院安保部门应当详细分析总结发生的恶性涉医案事件,同时安抚相关医务人员,动员医护人员参与预案演练,使安防网络进一步升级。

四、结语

医疗结构的安全防控网关系到医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关系到社会舆论导向以及整个社会的治安秩序,特别是恶性涉医案事件的发生,增加了医护人员的安全风险,只有真正解决了此类事件,才能还医护工作者一片安全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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