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楠 姚 琴
重庆警察学院刑事科学技术系,重庆 401331
随着我国大数据建设工程的推进,大数据技术已逐渐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近年来,公安机关的大数据建设工程不断完善、发展,目前已经运用到社会治安管理、预测犯罪、侦查合成作战等方面,但在现场勘查领域内的发展较迟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犯罪嫌疑人的生活轨迹都被物联网和大数据所包围,传统的以犯罪空间为主要属性的犯罪现场已经和社会信息化方式高度融合在一起[1],犯罪现场的新特点让大数据运用于现场勘查成为可能。随着经济建设水平的提高以及道路交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密集,尽管人们对财产安全的重视程度整体提高,但入室盗窃案件的发生仍旧呈现一定的上升趋势,影响着社会治安的稳定[2]。本文从各地区发案率最高的入室盗窃案件入手,从数据采集、挖掘、分析三个方面探讨大数据在现场勘查中的运用实践,升级现场勘查系统,推进智能化服务发展,最终实现智能化勘查,运用客观数据可视化指导现场勘查,以提升勘查水平,从而拓展大数据在现场勘查实践运用的思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刑事案件中的“财物”也有了更广阔的外延,延伸到一切有经济价值的东西,已远不止口袋中的纸币、钱包、保险柜中的金条、首饰等,平板、笔记本电脑、手机、游戏账号、虚拟货币等“新型”财物的出现丰富了财物的形式。这些“新型”财物为人们带来方便、娱乐的同时,也带来了难以进行统一保管的问题,它们通常散布在第一时间内无法确认其是否丢失的地方。其体积小、便携带、价值高使得这些“新型”财物也成为了入室盗窃案件中犯罪分子的热门选择。新时代财物形式多样,无法第一时间内确定其价值,需根据其种类品牌、使用时间、磨损程度、配置装备等各方面估量其价值,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此类案件损失金额的复杂性。
网络交易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为犯罪分子销赃提供了新思路。相较于传统线下销赃渠道,网络销赃渠道具有隐蔽性高、遗留物证少、风险小等优点,已成为犯罪分子新兴的销赃渠道。在二手销售网站平台上,利用虚拟身份开通虚拟商店,便可在网上进行赃物交易。目前,我国一些常见的二手销售平台如“爱回收”、“二师兄”等,在使用规则中有明确规定在用户协议中均要求待售的商品不属于盗赃物、“黑机”等非法渠道物品,否则平台将保留退回商品、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等权利。但实践中,部分网络交易平台仍会以几十元至百余元不等的价格收购部分未解锁即赃物的手机。网络销赃对于急切想要躲避公安机关追查、获取利益的犯罪分子而言,遗留痕迹少、风险小,较于与线下销赃渠道犯罪成本更低。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住宅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入室盗窃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仅是公民的财产权,也侵犯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权。公民的住宅是指公民起居生活的场所,部分公民还会在住宅内进行社会生产劳动,住宅里面有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入室盗窃案件中被盗财物如钱包中的身份证、银行卡、各类电子产品以及住宅中文件材料、合约合同等,均含有公民个人重要信息,一旦这些信息被窃取泄漏,将会给公民的生活带来困扰。2016年,重庆市两江新区发生过一起入室盗窃案件,被盗价值近10万元。犯罪嫌疑人得手后,利用被害人信息,企图敲诈被害人500万元。由此可见,若此类犯罪得不到及时打击,被害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较于未被受到侵犯的公民,存在更多的隐患。
在信息发达的时代,老练的犯罪分子已熟悉传统现场勘查手段,并对现场勘查手段有一定的防备。在作案时间上,入室盗窃案件多发于夜间,一方面是因为夜晚休息时不易被居民发现,另一方面是巧妙利用视频监控在无灯光条件的“盲区”,以减少在视频监控中的出现率。在作案过程中,犯罪分子会戴上手套、脚套等防护工具,并有意识地不接触除财物以外的物品,以此来减少痕迹物证的遗留。部分犯罪分子在作案后,还会对现场进行整理,使现场尽量恢复原貌、进行伪装,以拖延被害人发现案件的时间,致使报案时间晚,最终导致提取现场有效痕迹物证难。
传统物证鉴定技术的落后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鉴定时间长。在有实验样本的条件下,鉴定机构只需将现场检材与实验样本进行比对便可进行同一认定,从而确定犯罪嫌疑人。实践中,各类痕迹检验的时间均在一周左右。检验鉴定过程无形之中给了犯罪嫌疑人充分隐匿、逃脱、销毁证据的时间,致使无法及时指控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目前痕迹检验数据库建设尚未健全,比对失败的情况屡有发生。在无实验样本的条件下,检验鉴定机构只能将检材数据与该地区重点人口数据库、全国重点人口数据库中的数据进行比对,若犯罪嫌疑人的信息并没有入库,则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身份。
实施入室盗窃犯罪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入室盗窃犯罪行为,另一部分是销赃行为。传统现场勘查将勘查重心放在第一部分入室盗窃案件的现场实地勘查之中,忽略了追踪赃物在此类案件事实中的重要作用。赃物除了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外,还会给被害人带来信息泄露的风险。部分犯罪分子使用入室盗窃案件中获得的身份证或通讯类电子产品中QQ、微信等聊天平台的虚拟身份进行诈骗、传销等犯罪活动。若现场勘查人员仅将实地勘查作为勘查重点,难以做到及时追踪打击预防犯罪分子在其他领域中的犯罪。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大数据作为推动公安工作创新发展的大引擎、培育战斗力生成新的增长点,全面推进公安工作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可见将大数据“普及”到警务工作中已是“大势所趋”。目前我国公安机关通用的现场勘查系统采用数据人工录入、自主查询等“被动”方式运行,系统内部数据分散、共享协同能力不足,运用较为“扁平化”、“被动化”。大数据技术可以依托雪亮工程、智慧小区、智能终端、智能服务等智慧城市建设,针对入室盗窃案件信息采集社会面数据。将海量的、非结构化的数据用大数据计算模式进行采集、存储、分析,升级完善现场勘查系统,引进“智能化”服务,在现场勘查中运用便携式智能终端做到“数据在云上、服务在网上、应用在掌上”,实现智能化勘查。
大数据视野下,犯罪现场已延伸至数据空间,一些表面上看起来与案件犯罪嫌疑人无关数据的背后往往蕴藏着重要的破案信息[3]。大数据技术使这些无关数据在现场勘查中发挥作用成为可能。通过构建集采集、清洗、分析数据为一体的数据模型,将“由案到人”、“由人到案”等传统现场勘查模式转换为“由案到数再到人”、“由人到数再到案”等新型勘查模式。增强客观数据在勘查中的应用分析,辅助现场勘查工作,以缩短勘查时间,提升现场勘查效率。
现场勘查技术的本质是勘查人员运用科学知识和技术认识犯罪规律,揭露犯罪行为还原案件真相[4]。在传统现场勘查中,基层现场勘查人员常因警种差异、就业年限、实战经验等主观问题牵绊,致使基层勘查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案件勘查达不到理想效果。大数据的应用将现场勘查手法、勘查重点部位进行标准化统一,现场勘查人员以此为依据进行勘查,以提升整体勘查水平,最大程度的利用犯罪现场信息。
入室盗窃类案件的作案手法随时间、地点、安保环境等因素变化而变化,呈现一定规律性,利用大数据技术展现出来,在此类案件的现场勘查工作中有重要意义。
大数据的基础在于“数据化”,从大数据角度审视任何事物、现象、行为都是由数据构成,而通过数据的描述又可以还原出任何现场、行为及其背后的规律。在我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以警综平台为主阵地,但在同一地区中与入室盗窃案件相关的数据资料存在于多个以笔录为载体的案卷中,数据往往重复、冗杂、非结构化、规律性差,导致处理此类案件“凭感觉、靠经验”现象普遍。如果利用“数据化”思维,将同一地区的入室盗窃有关的案件进行整合,打破数据壁垒,提取价值数据,建立入室盗窃案件专案数据库,为及时查询、应用、分析数据打下良好基础。
数据挖掘是通过智能化分析技术,从数据背后发掘出数据之间的模式和规律,在大数据技术中有重要地位。在入室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会根据房型、楼层位置、安防措施等因素选择进出口,现场中心部位会因财物放置习惯不同而无特定的位置,被盗场所周围的环境往往决定了外围现场是否有勘查的必要。若将某一地区的入室盗窃案件所有现场勘查数据进行整合,建立现场勘查数据与作案时间、地点、房型结构、楼层位置、安防措施等影响因素的计算模型,挖掘数据背后的相关性,以可视化图表的方式呈现出来,输入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楼层、安放措施情况等内容,即可依照案件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精准定位现场重点部位,做到“勘查快、位置准、提取高”,对现场勘查人员有重要指导意义。
实地勘查是目前现场勘查的主要手段,但随着我国信息化工程的不断建设与发展,犯罪现场的范围也逐渐从线下实体空间扩展到了线上虚拟网络空间。在入室盗窃案件中,利用二手销售网站、微商以及各种聊天网络群推销赃物的方式与日俱增,推动线上勘查有重要意义。实现“双线”勘查,一是要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工作平台资源共享,开发“推送”、“提醒”、“对话”等服务功能,解决公安机关内部数据孤岛问题,逐步推进“智能化”勘查的发展。二是现场勘查部门也应与社会行业之间建立数据协作共享机制[5],构建数据开放渠道,在保障保密性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开放数据资源,为大数据勘查的开展提供丰富数据资源,实现“双线”勘查同步进行、相互补充、使证据确实充分。
实施公安大数据战略一直是近年来全国公安工作的重点之一。大数据技术在侦查合成作战、社会治安治理等方面均已投入使用,入室盗窃案件作为各地区多发性刑事案件,由于地区的不同往往呈现出不同的犯罪规律,现场勘查作为侦破此类案件工作的重要环节,也应紧跟时代步伐,以大数据警务改革为契机,发展完善平台系统,培养专业人才、引进先进技术,以提升自身现场勘查水平,最终达到减轻刑事办案压力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