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首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西 416000
2020 年是决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后一年,如何去解决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是决战全年小康社会的关键因素,改革开放以来东部沿海地区凭借着地理位置,通过对外开放不断提升自身经济建设,使得东部地区城市早已经进入小康社会,而中西少数民族地区离小康社会很远还处于贫困地区,如何实现脱贫完成党的庄严承诺,关于实现脱贫党和国家早就提出了相关政策,因此在当前时期通过完善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制度,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资源问题,从而真正的实现教育扶贫这一目的。
民族共同富裕,一个国家、社会、个人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教育为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落后于其它经济发达地区,这一大原因是少数民族教育落后,建设所需要的人才较少,需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为少数民族经济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因此需要强调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特殊保护,为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提供大量的人才,从而实现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少数民族的共同富裕。
由于历史、地理、经济发展等因素形成的,为了保障不同少数民族公民的受教育发展,从而实现教育扶贫的目的,国家需要必须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加以保护,虽然国家出台了教育法,但其本事规定过于抽象缺乏实际操作性,导致少数民族地区的受教育权保护不到位,这也直接导致湘西州地区缺乏明确的法律指引,导致湘西州的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存在很大问题,由于缺少法律的保障最终导致教育的整体落后。
地方性法规是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权,《立法法》规定少数民族地区的权利机关,可以根据本民族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也是少数民族的立法优势,通过少数民族地区通过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可以对法律内容进行细化,对法律内容做出变通。目前湘西州地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民族教育立法现状令人堪忧,至今都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族教育法规,这明显落后于法制建设的要求,也足以表明湘西州关于民族教育立法的滞后性,更谈何制定一部专门的教育扶贫的地方性法规。
教育扶贫其最主要的核心在于教育本身,发展教育离不开行政机关的管理,在国家的教育关系中政府出于主导地位,教育的建设离不开政府,需要政府的积极参与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但是从湘西地区教育现状来看,政府的并没有积极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在学校方面与老师队伍建设方面远远落后湖南其它地区,虽然在教育财政方面存在不足,但其根本原因缺少法律的监督,导致湘西州行政机关责任观不强,使得教育扶贫政策大打折扣。在教育财政转移指出上,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使得行政救济滥用手中的权利,把这些本应该用来发展教育的资金私自侵吞,因此可以看出湘西州对于教育扶贫的监督远远不够。
由于历史、地理、人文观念湘西法律意识缺乏,这种法制意识缺乏必将导致权利保障不完善,湘西地区辍学率远远大于其它地区,对其中辍学原因进行调查其中有一大部分都是父母或则监护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为了能够减轻自己的压力,直接让小孩辍学在家务农,其实这些父母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孩子的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或则监护人有义务承担子女的教育,按照其法律途径,对于不履行子女教育义务的父母,未成年人子女有权作为原告以父母为被告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法律的途径让父母或者监护人履行自己法定义务。但是由于湘西州地区这种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只能接受这一事实导致教育权被侵害,因此,这种现象最终会导致教育扶贫政策偏离轨道,这也将会湘西州地区越来越贫困。
十八届三中以来,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建设法律国家,社会各个方面的建设都需遵从法制的轨迹,因此本文从法律、司法、行政、法律意识多角度出发,来阐述我国湘西州教育扶贫的完善。
对于民族地区受教育权法律保障不足问题,国家应尽快出台一部统一民族教育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族教育法,确保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统一适用一部专门教育法规,协调区域间的法律冲突,也为少数民族地区立法提供依据。加强少数民族受教育法内容完善如高考加分政策、教师待遇问题、财政问题、寄宿生问题、留守儿童问题、双语教学等等,都可以写入少数民族受教育法,保证内容的全面性,实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保障。完善少数民族地方的
少数民族地方性立法是国家赋予少数民族在立法上的特权,少数民族地区可以更具本民族特点制定适合本民族发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立法可以说是少数民族受教育权法律制度与实践的结合。
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制度加以确认,只是对权利的一种静态保护,是否真正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律救济程序加以实现,没有良好的司法保障再完善的法律制度都只是一字空文,正所谓:“为了了解法律到底是什么,你必须看它在实践中所起的作用。在各种法律救济和保障中,司法救济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受到侵害后发挥司法的救济功能,其从而实现保障少数民族公民受教育权。但是司法在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上还存在问题,其一,司法关机对于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司法救济持一种消极的态度,法院产生这种“司法消极主义”,为了加强司法对湘西州地区的受教育权,可以根据湘西州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民族教育的专门司法程序。
由于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导致少数民族的受教育权容易受到侵害,需要给与更大的救济力度,实现对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保护,需要发挥湘西州行政机关的积极作为义务,严格遵循依法行政要求,确保少数民族受教育法律制度得以实现,保障教育扶贫政策更好的落实。湘西州政府需严格依法行政,实现教育落实湘西州政府做到以下几点:其一、严格执法,加强行政教育管理的法制化,受教育法制化建设要求行政机关遵循法律程序,严格依法执政、合法执政增强行政机关的法制意识,确保受教育法律制度的施行。第二,行政法律救济的完善,受教育权是一种社会权,国家承担受教育的管理职责,由具体的教育行政机关负责具体实施,实现少数民族受教育权的行政救济。
湘西地区的教育扶贫不是一蹴而就,而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不断宣扬教育扶贫理念,让公民心中树立教育扶贫观念,只有让教育扶贫的种子在心中生根发芽,才能是教育脱贫长久维持,最终并发出强大的力量实现脱贫致富。因此教育扶贫的宣传就显得非常重要,对于教育扶贫政策的宣传因做到以下几点,一,坚持政府为主,强调政府的责任意识发挥政府强大的动员利,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学习教育扶贫的政策,同时不能忽视偏远地区的教育扶贫工作,定期去偏远地区扶贫,在宣传形式方面也应讲究创新,可以通过湘西州特有的民族文化去宣传,比如通过苗歌、戏曲、苗舞等形式,这样可以让教育扶贫变得通俗易懂。也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加以宣传,构架专门教育扶贫网络平台,随时随地让公民学习教育扶贫政策,从而树立这种教育扶贫的法律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