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益保障问题
——以手语翻译为切入点

2020-11-30 20:47
法制博览 2020年9期
关键词:聋哑人聋哑手语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00

近些年来,聋哑人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由于生理缺陷,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文化水平较低、生活、就业压力大、缺乏法制教育等特点,较于普通人,聋哑人犯罪有着更为综合复杂的原因。在聋哑人群体遭到法律追诉时,交流障碍使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很难发挥效用。针对这一问题,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35 条第2 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同时第121 条也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尽管对手语翻译制度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认,但针对手语翻译制度中具体操作性的问题,如委托手语翻译时的程序要求、委托人员的范围等并未有详细规定,导致刑事诉讼领域内的手语翻译工作乱象丛生。这一问题直接或间接地成为侵犯聋哑人实现诉讼权利、影响司法公正性的隐患。因此,手语翻译制度急需完善。

一、手语翻译制度的现存问题

(一)手语翻译的公正性缺乏有效监督

在司法实践中,讯问阶段通常只聘请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只有在处理重大复杂案件时,司法机关才会聘请两名以上手语翻译人员协助调查。尽管《刑事诉讼法》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必须要有两名以上侦查人员在场,但手语翻译作为一个专业性较强的工作,翻译的真实性、准确性除了翻译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知晓,侦查人员对此无法进行监督,手语翻译的质量问题也缺乏必要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少数手语翻译人员缺乏自我监督和公正心,在协助讯问过程中做虚假传达,曲解或伪造聋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侵害司法公正。

(二)手语翻译水平的界定模糊

《刑事诉讼法》第112 条中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用“通晓”这一标准界定手语翻译水平仍然较为模糊,具体是要求取得手语翻译证书为准还是知晓一定手语知识,与聋哑人交流基本无障碍?受翻译水平高低的影响,不同翻译人员对于聋哑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理解会出现偏差,向司法机关表达的意思也会不同。在翻译人员与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沟通中,手语只能表达一段话中的几个重点词语,具有即时性、低连贯性的特点,这些因素都对翻译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容易造成信息传递不全面,甚至出现翻译错误的现象。其次,实务中聘请的手语翻译人员毕竟不是专业的法律执业者,他们中很大一部分人对法律专业术语和法律知识不甚了解,会造成律师或者司法工作人员想表达的意思不能很好地传达给聋哑犯罪嫌疑人,或者在翻译专业术语时出现错误。

(三)委托翻译人员程序随意性大

实务中,手语翻译人员通常以个人名义接受公检法机关的聘请,缺乏固定组织章程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其次,收费标准不一。同一地区的不同案件以及不同辖区内手语翻译的收费标准都不相同。

二、手语翻译制度的不利影响分析

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导致实务中手语翻译制度存在以下不利影响:

(一)不能有效保证聋哑人的诉讼权利

据前文所述,大多涉及聋哑犯罪嫌疑人的刑事案件只聘请一名手语翻译,无法确保手语翻译的准确性、公正性。倘若翻译过程出现差错,导致司法工作人员误解甚至曲解其真实意思,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无异于形同虚设。其次,聋哑犯罪嫌疑人的意思表达于外部完全借助于手语翻译,而司法工作人员由于能力受限,无法对手语翻译人员形成有效监督,此时司法公正完全依靠手语翻译人员的内心公正。实务工作中,太多聋哑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权利由于翻译人员的不公正行为受到侵犯。最后,翻译水平的模糊界定,造成受聘翻译人员水平参差不齐,由此发生翻译结果与案件真实情况相悖的情况,同样没有对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进行充分保障。

(二)办案效率受限

涉及聋哑人的刑事案件,从案件的侦查阶段到案件的审判阶段,通常委托同一名手语翻译人员做全程翻译。一是出于案件材料连续性的需要,多次更换翻译人员程序繁琐且不利于其了解聋哑犯罪嫌疑人及案情。其二是为了节约经济成本。但这无法避免一个弊端:办案效率受到限制。遇上手语翻译人员需要处理紧急事情时,办案人员多会采取等待的方式,待翻译人员处理完事情后再行安排办案活动,案件进度由此得到耽搁。

(三)委托程序随意不利于手语翻译市场的发展

此处所说的委托程序随意主要是指收费标准的不确定性。目前手语翻译市场价格缺乏政府的有效指导,仅凭翻译人员个人的收费而定,容易造成恶性竞争,不利于手语翻译市场的发展。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手语翻译人员收入的两极化,小部分经验丰富的翻译人员案源多且收费高,给司法机关造成较大的经济压力,而剩下的翻译人员面临寥寥无几的案源,只能降低收费标准,一些翻译人员被迫退出市场,造成手语翻译人才短缺。

三、手语翻译制度的完善建议

综上,手语翻译制度亟需解决翻译人员的公正性问题、手语翻译的质量问题以及委托程序的随意性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下列完善建议:

(一)制定刑事诉讼中的手语翻译制度实施细则

实务中出现的诸多问题,究其根源就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手语翻译制度规定的太过笼统,又缺乏实施细则对手语翻译制度进行规范。现阶段尽快制定刑事诉讼范畴内具有操作性的手语翻译制度实施细则十分必要。将委托程序、委托人员的范围及要求、委托组织、委托方式、委托时间、等用实施细则的方式予以确定,以确保手语翻译的质量与公正性为原则,保障聋哑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

(二)建立手语翻译人才库

由于手语翻译人员本身的紧缺,笔者认为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协作,将现在有限的手语人才进行资源整合,实现手语人才资源在辖区内的共享。其次,要注意对手语翻译人员的资格审查。这可以通过先由有关组织(如聋哑人协会)推荐人选,后由司法机关组织专家对其进行培训考核,最后对考核合格的人员颁发手语人才证书等流程,完善手语人才库的准入程序。

(三)公检法自己培养一批懂手语的工作人员

在解决翻译质量问题上,由于手语人才库中的人员大都缺乏足够的法学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而且实现资源共享,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对他们组织专业法律术语手势的学习是一个相当大的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成本,考虑到经济效益,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办法。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对公检法系统内工作人员进行手语培训,而培训内容可集中在法律专业术语和法律知识的手势学习上。这既是对手语翻译人员法律知识欠缺的补充,又可以让办案人员自己将自己的意思表达给聋哑犯罪嫌疑人,提高信息表达的准确性。

(四)对手语翻译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这个对策的提出主要是为了方便对手语翻译人员进行监督追责,对手语翻译人员的翻译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具体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的各环节,一旦需要手语翻译人员参加,如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以及法庭审判过程等进行全程录音并录像。首先,由专门技术人员进行录音、录像,其次要将全部录音、录像资料由手语翻译人员、聋哑犯罪嫌疑人、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等进行确认,最后保存于法院,用于对案件的复查。针对手语翻译人员利用办案人员与犯罪嫌疑人无法交流,自身缺乏监督而弄虚作假的行为,对翻译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有效克服此种情况的发生。另外,对手语翻译过程无法再现,手语翻译人员的非法行为难以追责问题的解决也能起到有效作用。在经济条件允许时以及其他特殊情况下,应尽可能从翻译人才库中选取双人或多人进行翻译,以便翻译人员之间的互相监督,提高手语翻译的公正性。

(五)对手语翻译人员实行规范化管理

包括规范收入标准以及对翻译人员实行组织化管理。具体而言,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对手语翻译市场进行充分调研后,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整治手语翻译市场乱收费、高收费的乱象。其次,对手语翻译人员的组织化管理可以参照已有的较为成熟的协会制管理,如律师协会等。建立专门的组织对通过手语翻译考核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做到手语翻译人员受组织章程约束,以组织的名义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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