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光辉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聋哑人犯罪管控研究
岳光辉
(湖南警察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8)
目前,因为聋哑人犯罪管控法律不完善,公安机关管控力度不够,加上聋哑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足等原因,导致聋哑人的犯罪问题复杂化,聋哑人犯罪呈上升趋势,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秩序。为此,必须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加强管控力度,建立聋哑人教育、就业、社会保障体系,通过依法管控和科学管控,最大限度地减小聋哑人犯罪所引起的危害。
聋哑人;犯罪;管控;问题;对策
近年来,聋哑人犯罪频发,不少聋哑人利用身体残疾和群众同情心理,在繁华街道、商场、旅游景区等人流量较大、人员较为集中的公共场所,成群结伙进行扒窃、盗窃、诈骗等侵财型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秩序。而当聋哑人犯罪被查获后,往往对自己的身份三缄其口,谎报姓名、年龄、户籍等,让公安机关在管控聋哑人犯罪过程中出现侦查难、审讯难、处理难的“三难”现象,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聋哑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导致聋哑人犯罪情况不断发生,并有增多趋势,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因此,强化聋哑人犯罪管控势在必行。
聋哑人犯罪,我国刑法中称之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即听能和语能都丧失的人构成的犯罪。聋哑人犯罪,由点到面,呈上升趋势,近年聋哑人犯罪尤甚。如2011年湖口县聋哑人系列盗窃案①湖口聋哑系列盗窃案案情http://www.cnhuadong.net/system/2011-10-15/content-52468.shtml,中方县拐骗聋哑人案②中方县拐骗聋哑人案案情http://news.rednet.cn/c/2011/03/22/2212986.htm, 2012年大连全国特大聋哑人团伙案③大连特大聋哑人团伙案案情http://news.liao1.com/newspage/2012/07/4627937.html,2013年公安部指挥办理的61个拐骗操纵聋哑人犯罪团伙案。作案范围涉及安徽、四川、辽宁、湖南、山东、河南等21省区④61个拐骗操纵聋哑人团伙案案情http://news.sina.com.cn/s/2013-03-13/011926512131.shtml。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检察院近些年统计了聋哑人作案数量和牵涉人数,2008年9件17人,2009年12件23人,2010年14件35人,2011年上半年7 件12人,共受理聋哑人犯罪案件42件,涉及89人[1]。2013年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打击处理的聋哑人犯罪人员43人、解救送交救助机构19人、训诫释放100余人次。这些聋哑人犯罪有不少共同特征,如:多发于公共场所,以侵财性犯罪为主,犯罪主体多为未成年人,作案趋于组织化,流窜作案,回流现象严重。
(一)侵财型犯罪为主,公共场所多发,作案手法多样
聋哑人犯罪以侵财型为主,主要选择在流动性大且人员相对集中的地方作案,如码头、车站、景区、广场、商场、公交车等[2]。作案手段多样,以扒窃、盗窃,抢夺,敲诈勒索居多;示意丢失东西或拍击车身等方法吸引受害人注意,同伙趁机将受害人身旁或车内财物偷走;砸碎车窗玻璃盗窃;采用碰瓷、拦车乞讨等手段拦截轿车进行敲诈勒索等。
(二)以未成年人为主,多是被人引诱、唆使、操纵作案
别有用心的违法犯罪分子利用法律对聋哑弱势群体和未成年人的保护政策,不断拉拢、引诱、胁迫聋哑未成年人加入犯罪团伙,使其成为犯罪工具。一是从聋哑学校诱骗、绑架、胁迫聋哑学生,二是从聋哑人网络交流平台引诱未成年聋哑人,三是通过施与小恩小惠拉拢未成年聋哑人。团伙内部成员之间多是同乡、同学或者朋友关系。有的犯罪团伙“小当家”还专门回到家乡拐骗无业聋哑人。以“外面世界很精彩”、“到外地找工作挣钱多”等理由诱惑聋哑人参加犯罪团伙[3]。从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统计的涉案聋哑人情况来看, 2006到2008年有13起33人涉及聋哑人案件中聋哑人犯罪,其中聋哑人为25人,占涉案人员的75.8%,未成年聋哑人为19人,占涉案聋哑人数的76%[4]。
(三)团伙作案为主,层次分明,管理严密
聋哑人犯罪团伙层次分明、等级森严,有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等级划分。一般分为底层、中层和高层三个等级,大型的犯罪团伙甚至达到五层。高层为组织幕后操纵者,负责整个犯罪团伙的运行,包括制定纪律规矩,定期开会,给成员分组分级,选择作案地点,传授盗窃方法,分发赃款等,甚至邀请律师开课讲授公安办案流程,告之逃避打击处理方法;中层为管理团伙的头目,负责团伙盗窃钱财的账目管理,将盗窃所得的钱转移到上级的银行卡,管理成员身份证件,培训新进人员,负责成员的行程吃饭住宿等;底层包括具体作案小组,小组组长分工明确,或带聋哑人出去作案,或现场放风负责转移赃款,或现场指挥实施盗窃。而具体实施犯罪的是年龄较小的聋哑人,他们作案手法专业,各有任务,有的负责商场盗窃,有的前去公车实施扒窃,有的实施敲诈勒索,有的实施诈骗等。如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16日判决的一起14名聋哑人犯罪团伙案,该团伙就分为领导者、骨干、积极参加者和被胁迫参加者四个层次[5]。
(四)流窜作案,再犯率高,回流现象严重
聋哑人抓住原籍行政管理的盲点,在全国各地流窜作案。流窜的聋哑人多租住民房,多数聋哑人以夫妻或学生的身份租房,房主大多不会过问其入住目的,也不核对其证件真假。因为对聋哑人犯罪打击处理不严,聋哑人的犯罪再犯率高,罪犯以累犯、惯犯居多。不少聋哑人由于年龄等方面原因,不适宜打击处理,多是由民警教育训诫后便通知亲属接回,或送由救助机构遣返原籍。由于没有受到法律惩戒,而原籍地又疏于管控,导致聋哑人回流现象相当严重,呈现“新面孔不断增多”和“老面孔职业化”的现象。
聋哑人犯罪问题不断发生,原因众多,不但有聋哑人管控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公安机关打击力度不够、聋哑人犯罪监管与矫治缺位,还有聋哑人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力等方面原因。
(一)聋哑人犯罪管控法律制度不完善
目前,聋哑人鉴定无法律依据,没有明确的标准来认定犯罪人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聋哑人,这样就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有人通过装聋作哑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另一方面,《刑法》规定的对聋哑人犯罪“可以从轻”的规定和基层公安机关对聋哑人犯罪“一律从轻”的“宽大处理”做法,使聋哑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够,对犯罪行为不思悔改。同时,由于对聋哑人幕后操纵者侦查和打击力度不够,也使得聋哑人的犯罪行为有增无减。
(二)公安机关管控力度不够
公安机关对于聋哑人犯罪管控力度不够,导致聋哑人犯罪多发,团伙作案猖撅,再犯率高,回流现象严重。
1.办案成本高、时间长。在办理聋哑人犯罪的案件过程中,需要聘请专业的手语翻译人员,翻译劳务费按小时计费,每小时100元左右。对于那些年龄难以界定的疑犯,还需要去做骨龄鉴定,骨龄鉴定的成本就达3000多元[6]。多数聋哑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主动交待的并不多,不少案件“零口供”现象较为常见,需要另找其他客观证据,有的案件为了挖出幕后黑手,须多次提审,因此,需要花费公安机关大量的办案时间。
2.语言障碍多,翻译沟通难。公安机关内部缺乏专业的手语翻译,基层公安机关一般会到聋哑学校请聋哑老师作为翻译人员,但聋哑老师没有相关法律责任限制,有时出现聋哑老师为聋哑人开脱的情形;聋哑老师对于侦查办案的专业术语缺乏,翻译并不准确真实,导致案情无法了解,证据很难掌握。且各地的手语也不尽相同,有一地多种手语的情况,而一些没有学过专业手语的聋哑犯罪嫌疑人,根本就不懂办案时的翻译手势。等等原因,导致聋哑人犯罪被抓获后,往往对自己的身份三缄其口,谎报姓名、年龄、户籍等,不予配合,让公安机关在管控聋哑人犯罪过程中出现诸多困难。
3.团伙操纵模式转变,洗脑控制力度加强。聋哑人进入某个团伙受到控制后想要离开相当困难,因为幕后人员操纵聋哑扒窃人员的模式在发生转变,由以暴力恐吓威胁操纵,转变为“家庭化”、“人性化”、“制度化”操纵,犯罪团伙对成员的控制力度不断加强,通过为团伙成员提供良好的食宿环境、组织成员观光旅游等方式,对其进行洗脑,使聋哑人有融入犯罪团伙的强烈主观意愿。
(三)聋哑人犯罪监管与矫治缺位
因为羁押场所管理和医疗条件有限,很少配备会手语的民警或者医生,导致管理人员无法与聋哑人沟通,并进而进行相应的教育活动。有的羁押场所甚至不愿接收聋哑人,对犯罪的聋哑人只能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保外就医等措施,致使对聋哑人的管理工作弱化甚至失控,进而对有的犯罪的聋哑人出现了“抓了放,放了抓”的尴尬局面。
(四)聋哑人社会管控机制不健全
聋哑人作为社会弱执群体,理应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爱,但目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聋哑人的社会管控机制尚未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聋哑人犯罪的增多。
1.教育不当。目前,聋哑人犯罪多为未成年人。据统计,我国18岁以下的聋哑青少年约有182万人,全国有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8.4万人,其中听力残疾儿童0.5万人,言语残疾儿童0.5万人。聋哑人接受教育难以得到保证,部分聋哑人仍是文盲、半文盲和法盲。既使有的进入了聋哑学校和特殊学校就读,但由于学校法制教育滞后,遵纪守法的法制理念没有深入聋哑学生心中。聋哑学校采取的封闭式教育管理方式也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学生与社会的联系,聋哑学生一旦进入复杂而又竞争激烈的主流社会就难以适应,使其更容易被不法分子欺骗、操纵。
2.就业率低下。就业是民生之本,聋哑人就业难是引发犯罪的重要因素。据统计,湖南省共有408万残疾人,其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意向的残疾人中,就业率仅占34.5%[7]。而聋哑人就业率以及就业层次在残疾人中又普遍偏低,稳定性差,导致聋哑人缺乏就业机会,无稳定收入。究其原因,一是本身知识水平低下;二是政府对聋哑人就业技能培训力度不够;三是企业未按要求吸收聋哑人就业。企业不愿启用聋哑人,致使不少聋哑人无法靠自己的劳动获得经济来源以满足生活需要,造成部分聋哑人生活困难,进而产生不良的心理,导致侵财犯罪行为发生。另外,聋哑人在犯罪服刑期间,学习生存技能的机会也少,刑满释放后,就业更加困难,导致聋哑人以侵财犯罪为主的再犯率居高不下。
3.家庭关爱不够。家庭对于聋哑人的成长影响较大,家庭环境、家庭教育对聋哑人的心理成长有着密切联系。聋哑人作为特殊群体,因其生理缺陷,家庭对其往往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无论从道德观念还是承担家庭责任来讲,家庭对其都没有寄予期望[8]。聋哑人与家庭成员之间缺乏沟通交流,使他们备感孤独,觉得自己是家庭的包袱,而聋哑人参加犯罪团伙,则会使其产生一种归宿感。聋哑人缺乏家庭温暖是聋哑人犯罪以及犯罪回流现象严重的一个重要因素。
4.社会保障不力与社会歧视。目前,聋哑人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大病救助、生活救济、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水平仍然较低,政府提供的康复补助残疾人扶贫项目如残疾补助、安居工程、教育费用减免、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救济没有形成配套的制度。同时,社会上不少人对聋哑人理解不够,歧视聋哑人,不尊重聋哑人人格,认为自己比聋哑人优越,认为聋哑人存在缺陷不能和聋哑人沟通,使得聋哑人对前途悲观失望,对社会产生一种报复心理[9], 而“物以类聚人以群分”的思想使得聋哑人容易彼此认同,抱团成伙犯罪。
聋哑人犯罪问题愈演愈列,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秩序,已引起了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需要各方联合,多措并举,建立健全聋哑人犯罪管控机制,通过依法管控和科学管控,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小聋哑人犯罪情况的发生。
(一)完善聋哑人犯罪管控法律制度
对待聋哑人犯罪从宽处理与维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并不违背,因为保护弱者就是维护公平正义。但同时也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由于聋哑人不是无责任能力人,只要他们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原则上就应当认定为构成犯罪,令其依法负刑事责任[10]。要细化聋哑人管控法律,完善聋哑人司法鉴定的相关法律规定,细化公安机关处理聋哑人犯罪时的诉讼程序,加大对聋哑人犯罪幕后操纵者的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聋哑人团伙犯罪,彻底打消聋哑人蔑视法律、法不责众的心理。建立健全聋哑人犯罪案件手语翻译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聋哑手语翻译人的管理,加大对聋哑人犯罪的审查取证力度。
(二)加强聋哑人犯罪事前、事中、事后管控
1.事前管控
(1)成立特殊人群犯罪专项管理办公室。对于聋哑人团伙犯罪应高度重视,地方政府应当建立特殊人群犯罪专项管理办公室,把聋哑人的犯罪与暴力犯罪的精神病患者、自伤自残人群、以及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犯罪案件一并进行管理,纳入统一专项行动,以解决聋哑人犯罪案件侦查难、审讯难、处理难的问题。
(2)科学布置警力,加强治安巡防力度。在聋哑人犯罪频发地组建治安巡防力量加强巡防工作,把犯罪扼杀在摇篮里。因为聋哑人侵财犯罪选择的时间一般为上下班的高峰期,地点选择在人员集中的商业场所、街道、车站等公共场所,因此,可以有针对性地开展巡逻和反扒工作,提高和犯罪嫌疑人正面碰撞的机率,以震慑犯罪。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公安机关的快速反应能力培养,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内赶到现场调查访问,展开围追堵截,提高对此类案件的现行抓获率。
(3)建立聋哑人信息库,加强对重点人口与重点场所的控制。聋哑人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主体,存在语言沟通上的障碍,对聋哑人违法犯罪的查证处理相对困难。为此,可以对查获的聋哑嫌疑人建立一个专门的资料库,加强平时的信息资料的积累,为今后的破案工作提供良好的基本信息,并加强对周边有关聋哑人违法犯罪活动情报的收集。同时,通过全面调查摸排,对有违法嫌疑的聋哑人予以重点管理。公安机关在高危人员管理、流动人口管理和出租屋、小旅社等场所管理工作中,对集中居住的无业聋哑人员,要加强清查、掌握动向、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形成防控、打击聋哑人犯罪的合力,充分挤压聋哑人的犯罪空间。
2.事中管控
(1)警媒合作,加强舆论宣传。对聋哑人犯罪案件,有条件的,实行随警连续报道。对公安机关破获的典型聋哑人犯罪尤其是团伙犯罪案件,要进行大规模集中报道,对聋哑犯罪分子造成强大震慑力。做好法制宣传,加大公民防盗防扒意识。通过制作公益广告等方式,营造关爱聋哑人的社会氛围。
(2)加强视频监控的运用。要加强对易发案地视频监控建设,及时发现正在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对已发案场所,及时出警赶赴案发现场,调取监控视频,了解案情,搜寻甄别涉案图像信息,并仔细进行分析研判,确定作案过程,锁定作案嫌疑人,及时破获聋哑人犯罪案件。
(3)配备专业手语翻译。要建立健全聋哑人犯罪案件手语翻译相关体制。区县级公、检、法机关以及羁押聋哑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应配备专门的手语翻译。同时加强侦查破案经费保障工作,让基层公安机关能够请得起专业的手语翻译参与案件办理,有必要的地方,要引进一批精通手语翻译的专业民警或协警,以应对当前聋哑人犯罪增长蔓延之势。同时,加强对民警的公安业务培训,提高侦查聋哑人犯罪案件的水平。对于聋哑人团伙犯罪,应严格执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对犯罪团伙的主犯,特别是幕后操纵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员,要坚决从重惩处;对于认定为从犯和胁从犯的聋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加强教育,多给他们悔过自新的机会。
3.事后管控
(1)充分利用城市救助站。聋哑人流窜作案活动范围大,有不少聋哑人流落街头,为了预防他们犯罪,应当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与城市救助站建立联动机制,把在外流浪或者加入犯罪团伙但没有犯罪的聋哑人通过城市救助站遣送回家。
(2)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对于危害比较小的且依法不必在监狱服刑的聋哑人罪犯进行社区矫正。根据聋哑人的特点,建立一支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派出所民警组成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并吸纳聋哑翻译人才,共同参与聋哑人社区矫正工作。
(3)建立聋哑人帮教制度。犯罪的聋哑人服刑完毕后,应对聋哑人进行及时帮教。要研制开发聋哑人管理信息系统,收集近些年来被打击处理的聋哑人信息,录入聋哑人管理信息系统,依托计算机网络和无线通信网,对聋哑人进行实时动态管控。要对服刑完毕的聋哑人建立专门的帮教管教基地,提供临时性的过渡安置以及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可以选择基层组织帮教、企业帮教、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帮教等方式,并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帮教工作。
(三)建立聋哑人综合管控联动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多关注聋哑人的生存状态,为其提供相应的就业机会,完善相应的教育、社会保障机制,使他们能够以更多合理合法的方式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从根本上解决聋哑人的违法犯罪问题。
1.完善聋哑人教育机制
(1)加强聋哑人基础教育。教育部门加大特殊教育投入力度,真正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及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通过减免学费,发放奖学金等方式鼓励和帮助聋哑人接受融合式教育和特殊教育,关注聋哑人职业教育,让聋哑人与健全人一样能够读书,读得起书。
(2)完善手语教育体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挪威、丹麦、日本等发达国家陆续将手语作为一种独立的语言纳入国家教育体系,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关于手语翻译的培训、测试和鉴定体系,有的国家还成立了国家级手语翻译机构。我们国家应参照外国做法,加快建立手语教育体系[11],在各大中专院校开设手语课程,鼓励大学生学习手语,并提供手语翻译培训。
(3)改变封闭环境,加强法制教育。聋哑学校要改变封闭式教育方式,让聋哑学生充分地感知社会、认识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会,并采取措施提高聋哑学生社会实践、社会交往的能力。要对聋哑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把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作为学习重点[12],使他们逐步增强法制观念,牢固树立守法意识。
2.切实解决聋哑人就业问题
(1)改善聋哑人就业环境。政府应加大对安置聋哑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尤其是农村福利企业补贴力度,减少其税收,鼓励福利企业发展、吸收聋哑人就业,并为聋哑人就业创造岗位。福利企业应为聋哑职工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措施,做到同工同酬,不得歧视聋哑职工。
(2)加强聋哑人职业技能培训。大城市的聋哑人能够接受到一定的就业培训,但中小城市、特别是农村的聋哑人接受就业培训的比例仍然比较低。政府要加大对聋哑人提供就业培训力度,增强聋哑人生存就业技能,鼓励和保护聋哑人通过多种形式就业。
(3)严格执行就业规定。政府已经出台了许多措施来保障残疾人的权利,特别是就业方面的规定,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认真遵循。如根据《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要给予严厉的惩处。
3.完善聋哑人社会保障体系
要给予聋哑人特别扶助和特殊保障,制定优惠扶持政策,为聋哑人提供优先服务和辅助性服务,提高对聋哑人的救济、补助金额,减免聋哑人和聋哑人子女的生活、教育、医疗费用。民政部门要建设好社区康复和寄托机构、儿童福利院;残联要加强职业培训中心、聋儿康复中心建设;卫生部门要加快聋儿康复、肢体康复、言语障碍矫正站、门诊部、中心、医院等机构的建立,为聋哑人提供康复救助和医疗保障。要加强聋哑人无障碍体系建设,如提供满足聋哑人社会生活所需的字幕工程建设,电视节目提供手语播报等,方便聋哑人的交流沟通。只有这样,才能确保聋哑人社会保障工作公正、公平,使聋哑人活得更有尊严。
4.加大家庭、社会对聋哑人的关爱力度
家庭成员应加强与聋哑人沟通交流,改变对聋哑人的不当看法,传递正能量,消除其被遗弃感。要及时劝说走入歧途的聋哑人,使其脱离犯罪团伙的魔爪,真正融入社会;社区要给予聋哑人人文关怀,积极开展心理辅导,提高聋哑人的自我调节能力;各级残联以及基层残疾人组织应充分关心聋哑人,依法开展好残疾人事业,及时开展保护聋哑人公益活动,聋哑人心理问题疏导活动等;社会要营造尊重聋哑人的环境,强调聋哑人的平等权利,反对残疾歧视,要使聋哑人能够真正感受到社会、家庭以及每个人的温暖。
聋哑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人数较多,生存压力较大,一旦教育、关爱不当,正当合法的经济来源缺乏,极易让他们走上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道路,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为此,政府部门应积极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网络,建立健全聋哑人犯罪管控机制,加大公益事业投入和扶持力度,极力提高聋哑人的就业率,让全社会都来关心、关爱聋哑人,使他们感到真正的温暖。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聋哑人的合法权益,又防止其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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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Deaf-mute Crime Control Research
YUE Guang-hui
(Hunan Police Academy,Changsha,Hunan 410138)
At present,the deaf-mute crime control law is imperfect,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controls,the deaf education,employment,social security and inadequate aspects and so on,which lead the deaf-mute crime complicated,deaf-mute crime is on the rise,and cause serious damage to the public security order.Therefore we have to perfect the relevant laws,strengthen control,establish the deaf education,employment,social security system,through the control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scientific control,minimize the danger caused by the deaf-mute crime.
the deaf-mute;crime;control;problem;countermeasures
D631.4
A
2095-1140(2015)03-0022-07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5-03-06
湖南省社科基金“特殊人群犯罪预防研究”(14JD20);湖南省教育厅重点课题“特殊人群犯罪管控研究”(12A044)作者简介:岳光辉(1966- ),男,湖南益阳人,湖南警察学院侦查系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治安学与侦查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