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师范大学法学院 辽宁 大连 116081)
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关注度逐步提高,在一些具有“道德意味”的案件中,司法裁判会出现公众接受度不高,与民意发生冲突的问题,如“彭宇案”“泸州遗赠案”“于欢案”等案件,常常涉及情理、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往往成为舆情民意关注的焦点。这类案件体现着司法对社会主流价值观的回应,并且影响公民以后的行为预期,因此社会公众对其具有更高的道德期待。而法院不符合社会认同的判决很容易使大众将人情冷淡、道德风气下降、公平正义观念缺失等责任归咎于司法,加剧了人民群众对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的负面印象,从而造成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减弱的困境。面对舆论与民意的监督,一方面司法应当积极回应社会公众的情感诉求,注重裁判的公众可接受性;另一方面应当理性面对,坚守合法性的底线,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促进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从而实现司法与道德的圆融。
如南京“彭宇案”与郑州“电梯劝烟案”等民事案件中,互帮互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传统美德却得不到一审法院认可,社会大众普遍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违背了公序良俗和主流道德观念。而在广东“许霆案”,内蒙古“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等刑事案件中,法院在罪名认定和量刑上都与社会公众的预期存在较大出入,频繁出现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无罪定有罪的问题,使社会公众对司法的公正性与廉洁性,以及司法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水平都提出了质疑。
社会的急剧转型带来了价值的多元化,越来越多涉及道德敏感与价值衡量的案件给司法带来不小的挑战,面对复杂的价值冲突与舆情民意的道德宣泄,司法似乎进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如何调和法律话语与道德话语的冲突;如何在裁判的过程中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增强裁判结果的公众可接受性;如何在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利益与利益之间、价值与价值之间取得衡平,这既是目前司法面临的困境,也是司法现代化进程中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
当前我国司法面临的道德困境是多种复杂因素导致的,既有社会环境与社会观念的混合因素,又有制度的因素,也有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
第一,在传统立法主导的模式影响下,司法实践中多追求严格的形式主义推理,法条主义盛行,然而立法不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全部,而且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司法总要做出合理应对,司法裁判的结果应当被社会公众接受。面对人民群众的道德情感诉求与对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司法要解决的是官方立场与社会大众道德立场冲突的问题,如何调和这一矛盾是关键。第二,在一些争议较大的社会热点案件中,法官往往容易屈从于舆论的压力,当下司法实践中易出现当事人一上访,媒体一曝光,舆论一争议,司法就容易摇摆不定的情况,然而民意中也往往夹杂着情感宣泄与不理性的成分。如果司法对大众的道德诉求不加以分析辨别,则可能会陷于不正当司法甚至错误司法的巨大风险[1]。虽然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离不开价值的判断与衡量,对社会大众道德立场的考虑也很重要,但是司法机关仍然应当保持高度的严谨性,以理性的态度对舆论的观点进行考量。第三,相关的一系列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每当司法裁判的结果与社会大众的道德预期不符时,人们就会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在有明确的道德评判结果时,人们偏向于根据道德标准审视结果的公正性,较少受社会规范或者合法权威等非道德因素影响。”[2]因此,司法应当与舆论有更多的良性互动,这样才能让社会大众对司法的过程有更多的理解与信任。第四,在司法的道德困境带来的公信力危机下,人们频频对司法能力提出质疑,而在这其中法官个人业务能力与职业道德修养的提升是关键。在制度的引导下,如果能提高法官的综合素质,案件的处理质量与社会公众的满意度都将有质的飞跃。
1.进一步完善司法公开制度
在司法面临道德困境的案件中,有一部分可能是法院的判决并没有出现偏差,也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但只要与社会大众的道德立场与预期不符仍然容易受到质疑,这个时候也可能是司法的公开程度还不够透明与详尽,社会大众对案件事实以及处理过程没有全面的了解而造成的。因此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的力度,除了公开审理与裁判文书的公开,还应当加强从公安机关到检察机关再到法院整个案件处理流程的公开,在可能使公众产生误解的地方,加以必要的说明与解释,从而减少大众对司法程序合法性的质疑。
2.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案例指导制度是近年来我国司法改革的重大创新,指导性案例具有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指导各级法院审判实践的重要作用。我国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制度在以下几个方面还有待完善:首先,目前最高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只有100多个,数量上偏少,而且案例涉及的类型不够全面,应当加大对各个类型案例的发布力度,以便对司法实践进行更明确而高效的指引;其次,应当对指导性案例按照案件所涉类型进行归纳与分类,以方便社会公众查阅和学习;最后,目前指导性案例的生成与运行都充满着行政化色彩,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探索指导性案例的自发性生成与应用方式,使指导性案例的适用更符合实际情况。
3.更好地发挥调解制度的作用
调解制度一直是中国的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它顺应了我们追求和谐社会的传统文化与治理理念。在大部分案件中,通过具有对抗性的审判方式往往达不到更好的实际效果,而通过调解与协商的方式,有助于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从而实现案结事了。目前法院应当进一步加大调解的力度,引导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更多选择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在调解过程中引导当事人互相谦让,树立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同时在许多民商事案件中,法院应当鼓励双方律师选择调解,在法院的推动下双方律师的协商有助于实现双方利益的最大化,提高执行效率,也节约了司法成本,实现了更好的社会效果[5]。
1.司法过程应当注重反映民意,增强裁判结果的公众可接受性
“在能动主义理念中,司法不只是一个把法律适用于具体事实的程式化活动,更是实现其社会功能,追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具体实践。”[3]面对当前部分道德敏感性案件公众接受度不高,裁判结果与社会大众道德立场冲突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树立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充分考虑和吸纳民意,积极回应人民诉求。同时应当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把握主流道德观念,起到良好社会价值观的导向作用。
2.充分考虑政策、习惯、社会观念等因素
“法官在裁判案件时既要以严谨的法律为依规,在必要时又要以灵活的政策为调剂。”[4]当一些规定不符合社会的发展时,司法机关如果机械地适用法律难以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也违背了法律的初衷。这时应当适度发挥司法的能动性,促进相关制度的改革与完善,顺应时代的发展与人民的需要是司法的使命。
3.运用衡平的方法
社会生活充满了复杂性与多样性,有许多实际问题,很多时候并不能在法律法规中找到明确的答案,或者有时牵强地适用法律往往很难达到理想的效果,甚至会出现不合常理的结果。衡平是一种变通适用,是对普遍规则的校正。在“王老吉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中,最高法院终审认为双方对该包装权益的形成发展以及商誉积累都做出了重要贡献,可以共享此包装装潢的权益。社会对此判决予以高度评价,赞扬最高法院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化地实现了双赢。因此在类似案件中,衡平司法并不会违背法治的理念,也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效益。
1.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与职业能力
法官对法律法规的掌握程度以及适用能力是法官职业的基础与前提,目前基层法院法官的专业水平还有待提高。“于欢案”的一审法官就是在法律的理解与适用上出现了偏差,才造成了“失之毫厘,差之千里”的后果。由此可以看出部分法官对一些复杂的法律条文理解还不够全面,应当加强学习与培训,不断提高对疑难案件的应对能力。
2.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修养
法官应当正直清廉,坚守内心的正义理念,把国家利益与人民的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同时法官应当良心司法,虽然法律条文是客观的,但是事实的认定与法律的解释与适用都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坚守内心良知的法官能在严格依照法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实质的正义。
追求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平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司法摆脱道德困境、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的内在要求,我们应当辩证地看待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
1.严格依照法律是实现社会效果的前提
尽管有时候面对个案的不公可能需要司法做出一定的变通,但是对于同样的情况,公众更希望能够得到同样的判决,同案同判依然被认为是实现正义的最普遍的方式。卡多佐指出,“霍姆斯并没有说当经验沉默时应当忽视逻辑,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那么就应当不偏不倚,必须符合逻辑”[6]。即正常情况下严格的法定程序与逻辑推理是必要的。在司法的舆论监督问题上,应当以理性的态度看待与回应。司法应当充分吸纳和反映民意,然而汹涌的民意浪潮中也存在着随意性、情绪化与不理性的成分,必须坚守合法性的底线,将证据作为裁判的核心,但求公正司法,无愧于自己的良心,不能被舆论随意左右,毕竟依法裁判、不偏不倚、程序公正就是司法公正的最好体现。
2.实现社会效果是实质正义的追求,是人民群众的期待
法律效果是手段,社会效果应当是目标。当严格的合法性与程序公正仍然无法达到理想的效果,无法满足人民群众的期待时,司法应当关注实际的社会效果,最大可能地接近实质正义。卡多佐也指出,“通过诉诸正当理性与良知,并不会牺牲法律的一致性和确定性”[6]。许多时候当司法面临进退两难的道德困境时,往往并不是司法自身就能完全解决的,很大程度上是立法的不完善与滞后性,以及相关制度的不完善。不过司法在这些情况下应当尽可能地发挥衡平作用,通过司法对正义的追求促使立法与制度的不断完善。
“法律审判是法官适用法律和寻求公正的艺术,而不只是一种法律技能。技能追求真,而艺术要在真的基础上追求美。”[7]司法不应只满足于依法裁判,而应追求更完美的境界。在司法实践中,应在合法性的基础上,从理念、制度、法官个人素质多个角度提升司法的道德应对能力。同时,应当把握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度,时刻注意二者的平衡,过度倚重其中一方都会偏离正确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