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述评①

2020-11-30 16:29
自然与文化遗产研究 2020年7期
关键词:民俗文化文化遗产物质

胡 亮

(天津社会科学院日本研究所,天津 300191)

日本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验走在世界前列,其经验教训有裨于我国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故我国学者自20世纪80年代即开始了对日本非遗保护利用的研究。随着研究的深入,视角逐渐多元化,方法趋向科学化,但笔者在研读文献的过程中发现,我国学者对日本非遗、日本无形文化财等概念使用较为混乱,而概念辨析是深入开展研究的前提。因此,本文在深入分析“非物质”与“无形”和“文化遗产”与“文化财”概念的差异以及日本非遗的所指范围的基础上,剖析了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并对概念使用提出一些思考。

1 中日两国非遗保护政策体系

在深入探讨相关概念之前,先简要回溯中日两国文化遗产政策体系,以此明确中日两国有关非遗的不同语境。

1.1 日本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

明治初期,明治政府颁布了“祭政一致”政策,神佛分离令下“废 弃释”风潮兴起,全国范围内毁坏寺院及神社内佛像、佛具的行为肆虐,一时间大量的美术品、佛像、佛具等遭到破坏,甚至散失到国外。由于珍贵的文物陷入毁损、遗失的危险境地,一部分有识之士认识到必须采取对策加以保护。最先由博物馆发起古器旧物的调查、收集与展览活动。之后,日本政府分别于1896年、1928年、1933年制定《古社寺保存法》《国宝保存法》《关于保存重要美术工艺品等的法律》,加大对美术品及文物的保护力度。

二战后,1949年,以法隆寺金堂的火灾为契机,日本政府开始讨论修订《国宝保存法》,5月提交了《文化财保护法案》,1950年正式公布《文化财保护法》。新制定的《文化财保护法》是将之前《国宝保存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在历史上、美术上有很高价值的建筑物和宝物等,以及《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规定的保护对象—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都包含在“文化财”概念中,并置于统一的保护法制下,同时又将在历史上或是艺术上有很高的价值的无形文化作为“无形文化财”列入保护对象。但对于无形文化财的保护,仅限于国家对其采取补助措施,而没有建立指定制度。另外,还创建了埋藏文化财保护制度。1954年,第一次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创建无形文化财的指定制度。由于指定的是无形技能本身,所以为了将其具体化,在指定时,规定必须与体现其技能的自然人持有者的认定同时进行。1975年第二次修订《文化财保护法》,增设关于传统建筑物群和文化财保存技术制度,并增加重要无形文化财持有团体的认定。1996年第三次修订之际,创建登录文化财制度。2004年创建文化景观保护制度和扩充文化财登录制度。经过多年的修订与完善,《文化财保护法》日臻完善,形成了目前的政策体系。日本文化财包含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纪念物、文化景观、传统建筑物群、保存文化财的技术及埋藏文化财。其中:无形文化财包含戏剧、音乐、工艺技术等;民俗文化财分为无形民俗文化财和有形民俗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主要指衣食住、手艺、信仰、每年例行庆典的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有形民俗文化财指用于有形民俗文化财的衣服、器具、家具等[1]。

1.2 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颁布实施,此后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初步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体系。2002年,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国家计委等9部委联合发出了《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体现了国家行政管理机构加强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政策动向。2004年我国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主要政策依据。2006年,文化部《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国家文物局《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等相继出台,进一步细化了我国世界遗产保护政策[2]。

纵观中日两国文化遗产保护政策体系,中日两国对于文化遗产的保护都是在摸索中前行。特别是关于非遗政策,日本随着社会发展不断扩大非遗的保护范围;而我国是在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后,制定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受国际社会的影响更大。

2 “非物质”与“无形”之辨析

关于“无形”与“非物质”的由来,曾经就职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日本学者七海ゆみ子有过深入探讨。其指出,日本是世界上最早致力于无形文化财保护的国家,早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就相对于有形文化财而提出“无形文化财”的概念。由于在无形文化财保护的理论和实践方面,日本走在世界的前列,因此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2003年颁布《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the 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②正文指条约的正式条文,条约有英语、法语、俄语、阿拉伯语、汉语以及西班牙语6种版本。时,参考日本经验,直接对“无形”进行翻译,使用了“intangible”。但由于intangible这个词语在英文的语境中经常在否定的文脉中使用,例如“没有可取之处”“没有帮助,没有形状”,因此,intangible这一译法对于以英语为母语的人难以理解,同样法语的intangible只有“不能触摸,不能侵犯”的含义,因此法语版本使用了与英语intangible含义不同的le patrimoine culturel immatériel(非物质),中国的非物质概念即来自法语“ immatériel”的翻译[3]。由其研究可知,无形与非物质遵循“无形”→intangible/immatériel→非物质的演变关系。

我国学者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同于“无形文化遗产”。如何星亮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民族文化现代化》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或称无形文化遗产[4];徐赣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式保护框架》中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又可以称作无形文化遗产[5]。但王先胜认为目前中国学者在论述过程中,时而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时而使用“无形文化遗产”,概念使用混乱,且二者并不等同,鉴于官方文件中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应该统一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6]。

基于中日两国学者的研究,笔者认为,“非物质”与“无形”是不同国家基于表述习惯所使用的不同的表述方式:日本相对于“有形”的概念而提出“无形”;而我国则是基于法语版本,翻译为“非物质”,因此“非物质”与“无形”可以看作等同,但日本的无形文化遗产与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涵并不等同,此点在后文中详述。

3 “文化遗产”与“文化财”之探析

一方面,中国学者关于文化遗产和文化财③中国学者有时使用文化财产这种表述。如张亮、赵亚娟的《“文化财产”与“文化遗产”辨:一种国际法的视角》。该文发表于《学术研究》2012年第4期。的认识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从法律术语的角度而言,财与遗产不能等同。刘润福在《从中日比较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中的传统手工艺保护》指出,日本存在“文化财”与“文化遗产”两种表述形式,“遗产”强调主体转移过程中的物质或权利,暗示过去;而文化财的“财”强调的是财产、性能及所有权,暗示“财”的主体依旧存在或使用[7]。

王京在《关于日本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几个问题—以民俗及民俗学的关联为中心》中认为,在日本“文化财”与“文化遗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文化财”是对象明确的、制度层面的操作概念;而“文化遗产”是范围更加广泛的、更强调理念层面的概念[8]。

吴真在《从无形文化财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变革》中认为,“文化财”是由日本京都大学教授田喜一郎率先提出,其在1919年的公开演讲中,将德语的Kulturgiiter译为日语“文化财”。国际社会最开始使用“文化财产”,之后改为“文化遗产”,这恰恰反映了过去50年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文化遗产的认识在不断修正与完善[9]。

第二种观点认为,文化财等同于文化遗产。周超在《日本法律对“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与分级》中认为:“文化财”属于日本本土化的法律术语;而“文化遗产”则是加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公约》等之后才开始普及的用语。因此这两个概念在日语中的意义、内涵基本上是相通的[10]。

另一方面,在日本国内关于文化财和文化遗产的使用也颇有争议。首先,日本学界围绕文化财这一概念的由来进行过讨论。在“围绕文化财保护”座谈会上,坪井清足指出:文化财是日本时任参议院的文教委员长、《文化财保护法》制定中心的山本有三与岩村商谈决定的词语,是对英语的“culture properties”的翻译。当时,对于这个词语人们感到比较陌生,但经过半个世纪,文化财这一概念已得到普遍应用。比起国宝,文化财的使用范围更广泛,因为史迹、名胜、天然纪念物没有纳入国宝的范围,而文化财可以涵盖上述内容,使用文化财一词可以扩大保护范围。关野克在座谈会上提及,昭和十四、十五年时,第一次从某文部省的事务官员听到文化财这个词语,当时相关人员的解释为文化财是经济用语,与在国家总动员令下使用的生产财相对应,该词是在精神文化层面上使用的[11]④仲野浩、浜田隆、坪井清足、儿玉幸多、关野克、平野邦雄出席。。

其次,大岛晓雄认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无形文化遗产更注重评价文化遗产现在的状态以及功能,强调当下的意义;而无形文化财注重评价在漫长的历史与传统中所传承的成果,更关注过去[12]。 七海ゆみ子也持同样的观点,其认为,世界文化遗产条约从文化的“财”向“遗产”的概念转变,表明国际社会的关注点发生变化。文化财与文化遗产的不同之处在于:财是充分意识到所有者(无关公私)的词语,与此相对,“遗产”(英文为heritage,法文为patrimoine)指继承财产的总称。遗产并非简单地继承,“珍惜遗产,传承给后代”,成为遗产象征的含义。保护对象从文化财转变为文化遗产的时候,条约的时间方向性从过去转向未来。因此,如今国际社会中,比起文化财,更多地使用文化遗产[3]。

最后,根木昭在《日本文化政策概论》中认为:在理念上使用文化遗产,而在目的层面使用《文化财保护法》中的文化财,这样区分使用比较妥当。因为现实中,文化财保护是以《文化财保护法》为基础展开的。随着法律的修订,文化财的保护范围也有可能扩大。这是理念上先验性地设定的“文化遗产”中相当于法律或实务层面的“文化财”随着状况的变化开始显在化或者具体化[13]。

基于上述讨论可知,无论是我国还是日本,都围绕文化财和文化遗产的差异进行了讨论。之所以中日学界为例讨论这两个概念的区别,笔者推测是因为:日本于1950年就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因此,多数情况使用文化财一词;我国于1985年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因此在条约的表述以及研究中几乎都使用文化遗产一词。而国际社会最初使用文化财产,1972年开始使用文化遗产[3]⑤国际社会上分别于1954年通过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1954年通过了《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 第一议定书》(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1999年通过《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公约第二议定书》(Second Protocol to th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Cultural Property in the Event of Armed Conflict);1970年通过《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Means of Prohibiting and Preventing the Illicit Import,Export and Transfer of Ownership of Cultural Property);1972年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2001年通过了《水下文化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2003年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Safeguarding of the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2005年通过了《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and Promotion of the Diversity of Cultural Expressions)。从英语的表述可以看出,以1972年的法律制定为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将property改为heritage。,表述的变化导致中国学界、日本学界围绕文化财产和文化遗产的不同之处展开讨论。

针对文化财与文化遗产是否一致的讨论,笔者倾向于文化财等同于文化遗产概念的论点。因为无论使用财抑或是遗产,其核心目的是保护世代相传的遗产,将人类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传承给后代。尽管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条约中可以发现表述的变化,但是核心理念与主旨并未发生改变。因此文化财的概念可以等同于文化遗产,但我们在引鉴日本的法律法规等时,笔者赞同直接使用文化财的表述,因为日语中的“文化财”与“文化遗产”在语义、语感上存在细微差别,如果直接使用“文化财”,则能更清楚地表明是在探讨日本语境中的文化遗产。

4 日本非遗所指范围探讨

由于日本不存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一词,因此我国学者在研究日本非遗时,需要对日本的非遗所指范围进行明确,但对概念理解的角度不同,导致对非遗保护范围的认识不一,兹列举如下。

(1)日本非遗相当于日本无形文化财。李芯在《中日两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与开发研究》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无形性,被称为“无形文化财产”[14]。石巍在《日本文化财保护方法对贫困地区非遗保护的启示》中也持相同观点[15]。

(2)日本非遗相当于无形民俗文化财。例如王晓葵的《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的演变及相关问题》[16]。

(3)日本非遗包括日本无形文化财和日本无形民俗文化财。持此类观点的论文如:王丽莎的《日本怎样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17]、侯巧红的《关于日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界定与保护方法的思考》[18]、周星和周超的《日本文化遗产的分类体系及其保护制度》[19]、钱永平的《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综述》[20]。

(4)日本非遗包括日本无形文化财、日本无形民俗文化财以及文化财保存技术。持此类观点的论文有:张松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机制初探—基于中日比较视角的考察》[21]、张邦铺的《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的立法建议—基于日本经验的分析》[22]、刘鑫的《从公开活用走向促进地区振兴—日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23]、冯彤的《日本无形文化遗产传承人制度》[24]⑥日本法律规定,无形文化财包含艺能、工艺技术;无形民俗文化财包含风俗习惯、民俗艺能以及民俗技术。刘鑫和冯彤是将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中包含的具体内容罗列出来,因此可以认为二者所界定的非遗范围包含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以及文化财保存技术。。

(5)其他分类。李致伟在《通过日本百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历程探讨日本经验》中认为,非遗的内容大致包括了“文化财的保存技术”与“文化性景观”以及“无形文化财”“民俗文化财”等日本文化财体系当中的无形民俗文化财的部分[25]。

由上述讨论可知,关于日本非遗保护范围的认识分歧最多。而研究者之间之所以出现龃龉,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两点。

第一,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理解,则倾向于认为日本非遗包含日本无形文化财与日本无形民俗文化财。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①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②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③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④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⑤传统体育和游艺;⑦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财保护法》中无形文化财指戏剧、音乐、工艺技术,以及其他无形文化财所产生的对于日本来说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或文艺价值的文化载体。民俗文化财是指关于衣食住行、生产、信仰、节日等反映风俗习惯、民俗艺能等方面的活动,以及这些活动所使用的服装、器具、房屋等,是认识日本国民生活的承袭和发展不可欠缺的文化载体。民俗文化财又分为有形民俗文化财(如服装、器具、房屋等)和无形民俗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又分为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

由两部法律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的①②③⑤相当于《日本文化财》中的无形文化财,④相当于无形民俗文化财,或者可以说中国语境中的非遗包括日本语境中的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因此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可认为,非遗相当于日本无形文化财与无形民俗文化财。

第二,是对日本“无形的文化财”的理解不同。关于“无形的文化财”的保护范围,日本学者的观点基本统一,如七海ゆみ子认为,根据1950年的《文化财保护法》,其中两个方面相当于无形的文化财:其一是无形文化财(演剧、音乐、工艺技术等);其二是无形民俗文化财(风俗习惯、民俗艺能、民俗技术),在此基础上再加上文化财的保存技术(选定保存技术)就是日本“无形的文化财”[3]。

日本学者在表述时非常注意“无形的文化财”与“无形文化财”两词的区别使用。“无形的文化财”包含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以及文化财的保存技术。因此如果按照日本的分类方式,则倾向于认为,日本非遗包含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以及文化财的保存技术。

综上所述,如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遗产法》的理解,则认为日本非遗包含日本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如果按照《文化财保护法》的理解,则认为日本非遗包含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以及文化财的保存技术。以上两点是导致中国学者对非遗保护范围认识不统一的主要原因。然而明确非遗的保护范围是讨论的前提。尽管日本不存在非遗这一用法,但是我们在研究日本非遗时,不可避免地要按照中国的表述方式或者说话语体系使用日本非遗一词,因此当务之急是明确非遗的保护范围。笔者倾向于认为,日本非遗包含日本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之所以如此界定,是因为文化财的保存选定技术是日本基于本国国情而提出的分类方式,我国并不存在这一概念。而且日本学者在讨论无形文化财的保护时,也未将文化财的保存选定技术纳入讨论范围,如大岛晓雄认为,尽管一般情况下认为日本的无形文化财包含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以及文化财的保存技术,但是文化财的保存技术是为了保护文化财而不可缺少的传统技术或者技能,并不是文化财本身[12]。 因此可以大体认为日本无形文化财与无形民俗文化财相当于中国语境中的非遗。

5 结论

综上所述,中国学界关于日本的非遗研究成果丰富,已经从宏观过渡到微观、从理论转移到实践、从抽象扩展到具象、从国家延伸到地方,视角逐渐下移、角度更加多元。但笔者通过梳理发现,目前的研究中存在概念使用混乱、非遗所指范围不明确的问题。首先,目前的研究中对“非物质”与“无形”和“文化遗产”与“文化财”的讨论较少,其差异尚未引起广泛关注,概念尚未统一,因此不同研究中出现了不同的表述,而明确概念是深入开展研究的前提,因此笔者认为当务之急需要统一概念的使用。其次,非遗所指范围不明确。关于日本非遗的范围是中国学者之间分歧最多之处,有的学者认为日本非遗包含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有的学者认为日本非遗包含无形文化财、无形民俗文化财及文化财保存技术,还有的学者认为非遗是无形文化财、非遗是无形民俗文化财等,不一而足。尽管看似都在讨论日本非遗,但是认识不统一,导致讨论的对象并不一致,这是由于不同学者的参考角度不同,所以出现不同的解释。而关于非遗的保护范围,笔者倾向于认为日本非遗包含无形文化财和无形民俗文化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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