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喜珍
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权能和利益。健康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老龄健康权利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的一切旨在促进老龄健康的相关权能及其利益。新时代老龄健康权利具有平等性、优先性、发展性。平等性是老龄健康权利的主体特征。老龄健康权是基于法权的道德优先权,体现了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的高度统一。老龄健康权利的制度伦理保障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协同推进,促进人民健康发展是其价值目标。
健康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性是老龄健康权利的主体特征,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老龄一代和年青一代的健康权利主体资格平等;其二,在场的老龄一代健康权利主体资格平等,不因经济地位、社会身份、受教育程度、地区以及性别等不同而有所差异。前者强调健康机会的代际平等,后者强调健康机会代内平等基础上健康结果的相对一致性。
老龄歧视从根源上看,是社会公众对老年人权利主体资格的一种否定态度;老龄健康歧视则是社会公众对老年人的健康权利主体资格的价值否定,以及对老龄群体的不公正的健康制度安排。主体资格是权利的重要价值基础,个人或社会群体是否具有某种主体资格及其是否平等,关系到其是否享有某种特定的权利以及能否平等实现该权利。不论是老龄群体,还是其他年龄群体,其权利主体资格都是法律所赋予,健康权利主体资格及其平等性也是由法律确认并为法律所保护。
从原始生活共同体到商品经济共同体再到自由人联合体的历史演变,从一定意义上看,是人类满足健康需求、实现健康权利的过程,反映了人类从生存到生活、从健康生活到健康发展的实践飞跃。
在原始生活共同体中,人类茹毛饮血,生存是第一需要,谈不上健康生活。人与人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平均分享食物是原始先民最大的权利。到了原始社会末期,随着剩余产品的出现,产生了特权阶层,他们有机会占有剩余产品。古希腊罗马时期城邦国家的形成和我国古代宗法奴隶制国家的建立标志着文明时代的到来,它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不平等代替了原始性的人人平等。在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条件下,商品生产及其交换是十分有限的。在这个阶段,人类不再完全靠天吃饭,而是逐渐学会顺应自然、与对象世界达成一种原生和谐的关系。在古老的东方,传统农业、畜牧业、手工业的发展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越来越多的物质产品。在古希腊罗马,航海业的兴起、东西方贸易的扩大,加上对外殖民扩张,城邦契约经济日渐繁盛,为人们强健体格提供了日益丰富的物质条件。随着人的体格越来越强健及其实践能力和认识能力不断提高,人的健康需要不断扩大,人们对于健康生活的理解也不断加深。
如果说生存的需要是野蛮时代和蒙昧时代人类的基本需要,那么,健康生活则是人类进入文明时代以来面对工业革命导致的“三废”而发出的最强音。健康权利的提出与近代人权运动的兴起和无产阶级的解放运动密切相关。人人生而平等是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基本主张。人权是法权的基础,也是法权的重要来源。健康权是一种基本的人权,是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思想在生命健康领域的具体要求。恩格斯指出:“抽象的平等理论,即使在今天以及在今后较长的时期里,也都是荒谬的。”[1](P354)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是资本的首要的人权[2](P338)。资本主义社会是真正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共同体,资本主义生产一方面创造了前所未有的物质财富,另一方面摧残了工人的身体健康和精神健康。“资本由于无限度地盲目追逐剩余劳动,像狼一般地贪求剩余劳动,不仅突破了工作日的道德极限,而且突破了工作日的纯粹身体的极限。它侵占人体的成长、发育和维持健康所需要的时间。它掠夺工人呼吸新鲜空气和接触阳光所需要的时间。”[3](P306)“在无产阶级的生活条件中集中表现了现代社会的一切生活条件所达到的非人性的顶点”[4](P262);“在无产阶级身上人失去了自己”[4](P262)。由此,不论是争取正常工作日和提高工资的经济斗争,还是要求选举权的政治斗争,在现实生活中都具体地表现为工人争取健康权利的斗争。然而,“工人要坚持他们在理论上的首要的健康权利,也就是说,要求雇主无论叫工人干什么活时,都要在他的责任所及的范围内并由他出钱使这种共同劳动避免一切不必要的、有害健康的情况,这实际上是办不到的;并且,当工人事实上没有能力为自己挣得这个健康权利的时候,不管立法者设想的意图是什么,工人也不能指望从那些实施卫生警察法的官员那里得到任何有效的帮助”[5](P111)。资本权力与健康权利的对抗是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逻辑,所以,废除资产阶级的所有制,是无产阶级获得主体地位和健康权利,并以劳动实践实现健康生活和健康发展的根本途径。
马克思指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4](571)“虚假的共同体”是指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国家,不论是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作为社会共同体,都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形式。因而,对于被统治被剥削的阶级来说,它们都只是形式上的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历史演变只不过是被统治阶级挣脱旧的镣铐、套上新的枷锁而已。马克思所指“真正的共同体”是共产主义社会,它是消灭了阶级和阶级对立,并以个人全面发展和自由个性充分彰显[6](P07-108)为基础的自由人联合体[7](P422)。社会主义社会是“真正的共同体”的初级形态。社会主义公有制确立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人与人之间是同志式的平等互助关系,劳动者享有平等的经济权、政治权以及文化权。公民的健康权是一种以社会的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为基础的健康生存权和健康发展权。健康权的提出反映出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生活得到显著改善,人民健康和医疗卫生水平大幅提高,人民已经从吃饱穿暖的基本生活需要向更健康、更快乐、更长寿的健康发展目标迈进。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8](P11)。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健康生活和健康发展成为人民美好生活不可缺少的内容。健康权利平等特别是老龄健康权利平等更多是指基于主体资格平等的健康机会平等,而健康结果的平等只是一种代内相对平等。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从最高层次上确认了公民的权利主体资格及其平等性,为维护老龄健康权利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一个宪法原则,又是一项宪法权利[9]。在通常情况下,平等权并不是一项独立存在的权利,而是依赖于其他具体的权利,在具体的权利诉求、权利保障以及权利行使过程中体现出来。健康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极为重要的法权,公民的健康权具有平等性,首先体现在健康权利主体资格的平等,公民不因年老而遭受健康歧视。《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人之为人的基本权利,健康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权之一,不因年龄而有任何差异,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内在地包含健康权利主体资格的平等性。《宪法》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传统医药,并多渠道创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这一条明确赋予公民年老时的医疗卫生权利和其他健康权利,这是对老龄健康权利主体资格的最高确认,也为健康权利平等的观念转化为制度体系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公民健康权利保障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其第四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国家实施健康中国战略,普及健康生活,优化健康服务,完善健康保障,建设健康环境,发展健康产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水平。”健康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单列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反映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促进人民健康发展的价值导向,是老龄健康权利保障的重要法律遵循。2020 年5 月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中第九百九十条明确指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第一千零四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民法典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健康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列入民法典中,就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健康权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生活和健康发展的需要,由此,民法典为老龄健康权利的平等性及其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老年人社会贡献的先在性为健康权利的老龄主体性及其优先性提供了道德支撑,老年人毕其一生为家庭和社会所做的贡献是法律赋予老年人相应的社会权利的重要价值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老年人健康权利的确认和维护,从根本上看是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按劳分配原则决定的,是按劳分配原则在法律领域的具体体现,反映了劳动与享受相统一、贡献与权利相对等以及先期积累和延后消费相协调的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观。
健康权利主体资格的普遍享有及其代际平等和代内平等是实现社会公正的客观要求,也是推进健康老龄化的制度伦理机制。社会发展是代代相续的历史过程,老龄群体的健康发展是社会健康发展不可缺少的内容,老龄一代的健康发展为促进年青一代的健康成长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生命伦理基石。
“权利”是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范畴,但它并不限于政治领域,而恰是基于经济关系而产生的一种应然的权能和利益。西方权利哲学为理解现代社会的老龄健康权利及其道德优先性提供了有益的法伦理参考。
早在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从城邦民主政治出发,对“权利”进行了初步的探究。他认为:“政治权利的分配必须以人们对于构成城邦各要素的贡献的大小为依据。所以,只有人们的具有门望(优良血统)、自由身份或财富,才可作为要求官职或荣誉(名位)的理由。”[10](P150)把贡献作为权利分配的依据这一主张代表了古希腊时期权利大小与贡献多少相对应的权利观,是古希腊公正论的一个理论来源。
洛克认为:“所有的人生来都是平等的,却不能认为我所说的包括所有的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者德性可以给一些人以正当的优先地位。高超的才能和特长可以使另一些人位于一般水平之上。出生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利益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由于自然、恩义或其他方面的原因应予尊敬的人们……每一个人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利,不受制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或权威。”[11](P34)洛克所言的平等是人人生而具有的人之为人的平等,即人格的平等,这是一种应然的平等。洛克关于年龄或德性可以赋予一些人正当的优先地位的主张,对于维护老龄健康权利的优先性具有一定的现实借鉴意义。当然,老龄并不必然意味着德性的修成,却包含权利的优先特别是健康权利的优先,这是由老龄主体社会贡献的先在性和社会发展的代际更替共同决定的。
于法律而言,权利是清晰的利益规定和利益分界;于道德而言,权利是基于善的利益权衡及其取舍。康德曾说:“权利科学的目的在于决定每一个人,取得像数学那样准确的他自己的一份;然而,在善德的伦理学中,却不能企望做到这样,因为它不能不允许一定范围作为例外。”[12](P44)精确决定每一个人的利益份额,是权利作为法律范畴的基本功能;而允许例外或优先,则是权利作为道德范畴的内在要求。因而,权利实际上是基于法律的严格规约和道德善之例外或优先的一种利益平衡。康德所言的权利既体现了法律之正义,也蕴含道德之善品,是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的有机融合。老龄健康权利恰是这样一种基于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相统一的法伦理权,是基于法权的道德优先权。
康德以衡平法来阐释“没有强制的权利”,而以紧急避难权为例来说明“没有权利的强制”,认为二者都不能由任何法律来规定[12](P44-45)。老龄健康权利的优先性就是这两者的有机统一,是以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为共同价值导向的一种权利分配及其平衡。人口结构老龄化背景下老龄健康权利的优先性是以健康资源公平分配为核心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老龄人口的健康状况及其健康需求是健康资源分配的出发点,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是健康资源公平分配的制度保障。公平与效率的矛盾是健康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一对重要矛盾,老龄健康权利的优先性反映了公平对效率的道德至上性,它赋予老龄群体一种“没有强制的权利”[12](P45),即因道德之善而获得的优先于年青一代的生存权和健康发展权。对于年青一代而言,老龄健康权利的优先则意味着一种“没有权利的强制”[12](P45),即因赡养的法律责任和感恩的道德情怀而主动让与老龄群体一定的健康生存和健康发展的机会,或通过法律法规等使老龄群体优先获得某种健康机会,这种基于法权的道德优先权主要体现在健康资源分配对老龄弱势群体的适度倾斜。
罗尔斯提出了正义的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3](P60-61)“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3](P61)第一个原则是机会平等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差别原则,前者优先于后者。“这一次序意味着:对第一个原则要求的平等自由制度的违反不可能因较大的社会经济利益而得到辩护或补偿。财富和收入的分配及权力的等级制,必须同时符合平等公民的自由和机会的平等。”[13](P62)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法做到绝对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13](P61),而不是少数人获得最大的利益。“由于出生和天赋的不平等是不应得的,这些不平等就多少应给予某种补偿。”[13](P101)为了在不平等中尽可能实现最大的平等,罗尔斯提出了补偿原则,它主张“为了平等地对待所有人,提供真正的同等的机会,社会必须更多地注意那些天赋较低和出生于较不利的社会地位的人们”[13](P101)。如果说差别原则承认不平等的客观存在,那么,补偿原则就是对不平等现象的一种利益纠偏,其受益者当属社会的弱势人群。差别原则表达了一种互惠的观念[13](P103),提供了对博爱的一个道德解释[13](P105)。老龄群体既是生理性弱势群体,也是社会性弱势群体,医疗卫生保健资源的合理分配及其向老龄群体的适度倾斜是实现老龄健康公平的关键,它既是法律正义的具体体现,也是道德正义的内在要求。
老龄健康权利是基于法权的道德优先权,体现了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的有机统一。其法律正义是指法律明确赋予老龄群体不得遭受非法侵害的健康权能和健康利益,并通过国家制度切实保障其有效实现。其道德正义是指社会道德规范及核心价值体系确认老龄群体健康生活和健康发展的优先权。法律正义以法律法规的严明性、强制性得到彰显,而道德正义以善德之倾斜性、例外性以及公平对效率的优先性得以体现。法律正义是基于他律的主体行为选择,是良法的核心价值理念。而道德正义是以自律为基础的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是道德善的实现状态。老龄健康权利的优先性既体现了严明的法律正义,又蕴含着浓厚的道德正义,反映了老龄健康权利作为法律权利的平等性和其作为道德权利的优先性的高度一致。
我国于2000 年左右进入老龄社会,老龄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是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的主要特点。截至2018 年年底,我国60 岁及以上人口约2.49 亿,占人口总数的17.9%;65 岁及以上人口约1.67 亿,占总人口的11.9%。约1.8 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75%的老年人患有一种及以上慢性病;约4000 万老年人处于失能和部分失能状态[14]。由此可见,我国老龄人口整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如何有效维护老龄健康权利,成为事关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除了《宪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民法典》等对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有相应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老年人的具体权益保障进行了特别规定,该法第三条指出:“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该法第五章列示了“社会优待”的具体要求,如:医疗机构对老年人就医应予以优先,提倡为老年人义诊;提倡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城市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客运,应当为老年人提供优待和照顾等。第六章是关于“宜居环境”的专门条款,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推进宜居环境建设,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适的环境。”这些制度安排为实现老龄健康权利及其优先性提供了重要保障,反映了政府和社会对老年人的伦理关怀,体现了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的有机融合。
“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结果显示:经济水平与老年人的健康权利保障及其健康发展状况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经济水平较低的老年人自评健康不良、ADL 受损率以及4 周应就诊未就诊率、应住院未住院率等指标均较高[15]。而经济条件较好的老年人通常能够更好地利用医疗卫生资源,更有经济实力做到有病早治、无病早防,从而更充分地享受健康权利。分城乡来看,我国城市老年人在退休金待遇、医疗保障水平、居住环境等方面要优于农村老年人,其整体健康状况也好于农村老人。分区域来看,我国东部老龄人口健康状况和卫生服务利用情况好于中西部老龄人口[15]。分性别看,老龄女性的健康状况各项指标均比老龄男性差[16]。由此可见,经济水平对老龄人口健康具有直接影响;同时反映出我国老龄人口健康状况呈现出不同程度的城乡差异性、地区差异性以及性别差异性。因此,当前我国老龄人口健康权利保障及其优先性应集中体现在医疗卫生保健资源的分配向老龄低收入群体、农村老龄人口、老龄病残者以及高龄妇女适度倾斜,这是促进健康机会公平和老龄群体代内健康结果相对公平的现实途径。
老龄健康权利本质上是一种法伦理权,具有明确的法律权属和利益要求;而从其优先性来看,更多体现的是以善德为基础的道德权利。加拿大哲学家L.W.萨姆纳(L.W.Sumner)曾说:“我拥有道德权利的前提,是该权利在某种世俗规则体系中能得到道义上的认可。”[17](P131)老龄健康权利及其优先性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和道德规范中得到认可,与我国源远流长的孝道伦理文化密切相关。
在传统宗法社会,孝道既是道德规范,又是法律规范。“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经·三才》)孝养父母是天经地义的,是仁政之本始;移孝作忠是宗法社会德政一体化的重要体现,它使孝道从家庭伦理规范上升为社会的普遍伦理准则。在“父慈”“子孝”的代际伦理关系中,“父慈”并非必要条件,“子孝”却是必需的,因而,宗法制度下的代际伦理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促进了老龄霸权的形成,对于父母尊长的身心健康起到了积极的支持作用。“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孝经·孝纪行》)前三个方面是关于如何孝养在世的父母,并使其健康快乐,后两个方面是指父母过世之后的丧祭。孝道的法律化是宗法社会国家治理的一个基本方略,它确保了子代对父母的孝养责任,为维护老龄健康权利提供了强大的法伦理支持,这为当前我国人口结构老龄化背景下的老龄健康权利保障提供了有益的法伦理参考。
传承孝老爱亲的传统美德,坚持在继承中创新发展,是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18](P4-11)。2019 年11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指出:“强化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法治环境,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充分发展、医养有机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19]。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障制度不断完善,依托于社区的居家式养老成为很多老年人的选择。进一步健全政府善治、社区关怀、家庭孝养三位一体的老龄健康权利保障体系[20](P143),就是新时代的大孝道。
老龄社会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经阶段,是人口结构变迁的产物。老龄社会的到来,从根本上看源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生产力较为发达的历史阶段,人均寿命逐渐延长、健康余寿逐年增加,且老龄人口占比达到一定规模的结果。不论是个体生命的老龄期,还是基于人口结构变迁的老龄社会,都处于不断的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中。
健康发展不仅指个体生命运动的良性循环状态,而且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口健康水平稳步提高的趋势;它既是个体生命力的正向勃发,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综合国力不断提高的力量彰显。健康权是一种十分重要的主体权利,主权国家是保障公民健康权利的关键责任主体。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生活需要、促进人民健康发展,是推进国家健康治理体系和健康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也是老龄健康权利制度伦理保障的价值目标。
唯物史观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21](P591)。“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不过是本国状况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好的、坏的或不好不坏的——来执行这一任务;它们可以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结果,可是最终它们还是要遵循这种发展。”[22](P626)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政府的基本职能,而公正的法律制度是权利保障的重要机制。马克思认为:“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3](P435)从社会的经济发展状况出发进行相应的健康制度建构,是保障人民健康权利、促进人民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新中国成立70 多年来,人民健康水平显著提升,人均预期寿命从1949 年的35 岁提高到2018 年的77 岁。然而,由于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当前我国健康资源总量难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健康需要;健康资源分配存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以及代与代之间不同程度的公平失衡现象,亟待纠偏。这就决定了健康制度建构要从人民的实际健康状况及其健康需求出发,既要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健康需求,又要充分利用和开发健康资源,由此不断促进人民健康发展,并推进健康中国战略的全面实施。
老年人自身是健康发展的首要责任主体,健康发展对于老年人而言,不仅是长寿和健康长寿,更是“仁寿”,正如孔子所言“仁者寿”(《论语·雍也》)。通过传、帮、带,实现老龄道德资源的代际传承,是老龄健康发展的重要目标,也是“仁寿”的具体体现。老龄群体的客观存在及其不同的健康需求为医疗卫生保健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间,依托于老龄医养医康产业的社会经济发展当是健康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
人民健康是民族昌盛和国家富强的重要标志[8](P48)。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24]。促进人民健康发展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内容,是健康权利制度伦理保障的终极价值目标。广义的健康发展包括个体生命的健康发展、人口健康水平的提升以及社会的健康老龄化。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作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基本方略之一,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8](P48),体现了党中央对人民健康和老龄民生的高度关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强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制度保障。坚持关注生命全周期、健康全过程,完善国民健康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健康服务。”[25](P27-28)健康发展反映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是由全面小康迈向现代化的重要民生标志。不断满足人民多样化的健康需求、促进人民健康发展,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基于健康发展的老龄健康权利制度伦理保障需要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协同推进。
宏观层面,应在大力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同时健全老龄健康风险防控机制,使健康资源分配在更大程度上向老龄弱势人群倾斜。自2005 年以来,我国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实现了15 年连涨,为保障老龄健康权利提供了有力的经济支持。经济收入是健康权利保障的物质基础,养老金是老年人经济收入的重要来源,经济收入尤其是养老金待遇的城乡差异是造成城乡老年人健康水平差异性的客观因素之一。另外,医疗保障覆盖率并不等于医疗保障水平。在我国医疗保障几近全覆盖的情况下,城乡老年人自评健康状况“好”的比例仅为32.8%,该比例在城镇和农村分别为37.6%、27.7%[26],城乡相差近十个百分点。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经济水平对老龄人口的健康权利保障及其健康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在逐年提高养老金待遇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是当前我国老龄健康权利保障制度建设的一个突破口。
现代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健康风险是最大的风险之一,而老龄阶段是健康风险相对较高的阶段。在新冠病毒肺炎患者中,老年人占相当大的比重,这与老年个体的身体素质、基础病史及其免疫力等存在一定的关联。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健全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是应对重大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迫切需要。探索建立包括老龄弱势人群在内的特殊群体、特定疾病医药费豁免制度,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适当免除医保支付目录、支付限额等限制性条款[24],对于保障老龄健康权利、防范老龄健康风险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中观层面在于创新基于“互联网+”的智慧健康社区服务模式。相关调查显示,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以及康复护理在我国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中排列前三位,分别占老年人总数的38.1%、12.1%、11.3%。这是一个庞大的老龄健康服务市场,也是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方向之一。需要心理咨询或陪聊解闷服务、健康教育服务、日间照料服务、助残服务、助浴服务以及老年辅具租赁用品服务的老年人占比依次为10.6%、10.3%、9.4%、8.5%、4.5%、3.7%[26],这些需求绝大部分与老龄健康服务及其健康权利保障有关。当前,我国老龄人口的健康服务需求呈现出多样化、层次化的特点,而老龄健康服务发展不平衡、健康服务资源的有效供给与健康服务需求之间还存在较大的缺口,老龄健康权利保障有待进一步强化和细化。
科技创新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第一动力和战略支撑,社区是健康风险防控的前端。《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指出:“积极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建立和完善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连续的老年服务体系。”[19]从生命全周期和健康全过程来维护老龄健康权利,对于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促进人口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我国医疗卫生保健资源总量有限及其配置相对不均衡的情况下,提高老年服务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大老年健康科技支撑力度;将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品与传统的居家养老相结合,实现老年人、家庭、社区与健康养老资源的有效对接和优化配置,是满足老龄健康服务需求、提高老龄健康服务效能的有效途径,也是切实维护老龄健康权利的可行性方案。
微观层面的健康管理及健康制度伦理建构主要包括老年人的健康自律和孝老爱亲的家风建设。健康自律的关键在于养成健康的生活习惯及行为方式。世界卫生组织研究发现,在对个体健康产生影响的诸多因素中,个人行为与生活方式占60%[14]。每个人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增强自我主动健康的意识、不断提高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对于个体健康特别是老龄健康至关重要。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良好的家风是社会道德文明的窗口。孝老爱亲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家庭成员尤其是子女,要切实维护老年人的生命权、人身权、健康权等各项合法权益,营建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氛围和社会道德环境。《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将每年农历九月初九规定为老年节,这是老龄道德关怀法律化的具体体现。该法第十三条指出:“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以及精神慰藉是赡养人的基本义务。在当今物质生活条件不断改善的情况下,保障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权是老龄健康权利保障制度伦理建构的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