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柯
兰州理工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整体上来说,我国电商平台在蓬勃的发展,但是其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逐渐凸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在受到保护的同时也要遵守着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义务,这是电子商务知识产权的关键内容。为了优化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的保护环境,分析现有的问题,通过整合各个方面的资源,探究完善的解决措施与手段。
在电商平台的发展中,要综合民事责任、行政义务以及私权利控制等多种因素,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决策以及行动。对互联网侵权行为进行调整,是一项复杂的问题,虽然我国通过《侵权责任法》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的界定不清等问题。而在第三方的义务规定之下,平台承担了一定的公共管理责任,使得平台具有一定的私权利,因此在平台中要界定其具体的权利与义务,导致在行使中出现对私权利缺乏完善的监督、现有的法律程序以及手段不足等问题。
“通知一删除”规则在专利以及商标侵权中无法适用是一个典型的问题。在实践中因为专利以及商标领域中的通知有效性无法审查、“通知一删除”规则无法合理的控制专利、商标的侵权行为;在渠道控制等平台中存在无法识别、采取的必要措施具有一定不确定性都是导致“通知一删除”规则无法应用的关键问题。
电商平台的审查义务与能力不匹配是导致无法合理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因素。网络平台服务的提供者在网络生态中处于一个强势的地位,因此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以及义务,这是符合“有权必有责”要求的。
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其不具有视线审查网络交易信息以及交易行为的合法性的义务,则要根据行业提供的服务性质、方式以及主要内容、信息管理能力、经营能力等等,采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避免出现商标权行为受到侵害的问题出现。
而随着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领域中出现了大量的恶意投诉问题,导致电商平台要投入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平台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审查,导致出现了能力以及义务不匹配的问题。
而电商平台中知识产区保护义务是一种非行政授权的公权力,因此,导致其在承担义务的同时受到的损失,无法获得公法的救济。
从一定程度上来说,知识产权恶意投诉增加了电商平台义务,而私力救济则降低了平台中知识产权风险。分析在平台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平台则可以通过规则体系、技术手段等一些私权利的方式进行处理,缺乏一定的公力救济手段,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知识产权审查义务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分析在“第三方义务”中私人主体承担的政府义务正当性因素。私人主体承担义务是否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私人主体的营业自由权利、财产等基本的权利。同时,私人主体在执行各项义务的时候,是否存在侵犯他人言论自由、财产权以及平等权等各项权利义务等都是关键的因素。
平台在承担一定的保护义务同时,为了避免出现知识产权侵权的风险隐患,实现平台商业利益的最大化,要综合互联网中的各种侵权模式以及行为,通过主动的方式应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但是因为行政以及司法活动受到国家公权力因素的影响,平台开展的主动行动主要就是在平台私权利的因素影响之下开展,缺乏公权力的制度要求以及救济。
一些行使权利的人与平台都容易出现滥用权利的问题,而如果无法在公法中获得救济,则会导致网络运营者出现各种问题,出现平台存在执法错误的几率,无法充分的保障平台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等问题隐患。
分析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保护性问题,根据电商平台发展的实际需求,在实践中要明确具体的保护义务以及要求,通过科学的方式制定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对策。因此,在实践中要通过科学的方式,保护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
电商平台是电子商务知识保护的重要主体,是电子商务虚拟市场的主要提供者,在市场发展中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以及义务。电商平台的技术以及信息优势为侵权行为的识别以及制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实践中要根据市场发展规律,在法律上明确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以及主要的权利,界定细节的因素。如果平台保护义务高于了整体的能力范围,则无法实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从整体上来说,电商平台要明确自己的“第三方义务”,通过对应的法律法规,利用规范性的文件细化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的具体保护义务。通过《侵权责任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充分地明确电子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界定配套文件信息,明确第三方义务的具体界线。
明确义务,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权力。通过引导电商平台行使私权利,可以有效地避免平台保护知识产权私权利膨胀等问题的出现,避免了私权对电子商务市场产生的影响。
通过制约平台私权,对其进行正确的制约以及引导,可以有效的推动电商平台的持续发展。互联网特性决定了在平台中互联网以及商户签署了民事合同,但是平台还是具有一定的地位优势。
我国通过《电子商务法》明确的规定了平台对于权利人具有制止侵权行为的义务,对于政府部门则要承担执行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义务,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对于平台中的经营者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义务以及责任,如果出现了纠纷问题,仅仅通过合同要求进行救济。此合同主要就是平台方制定的一种格式条款,无法充分的保护经营中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实践中要通过对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的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一个完善的平台私权利制约机制,公开私权运行的信息、决策程序等信息内容,充分的明确在平台中私权利行使中存在的法律责任以及义务,进而达到限制私权利无限扩张的目的。
完善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侵权中的“通知——移除”的规则。通过细化通知、反通知的标准以及对应的措施,引进优秀的经验以及制度,通过“保证金”制度的方式充分的维护权利人的划分权益,为权利人提供快速的保护途径。对于已经提交了“保护金”的权利人,电商平台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者避免审查的义务,对于存在的涉嫌侵权的产品则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以及手段。
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要在公权力、平台等各个方面的多种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紧密的衔接。我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专利领域的电商保护协作进行了完善,通过地方知识产权维护维权援助中心、协调线上案件线下办理等多种机制,对电商领域中的知识产权进行细化调整,充分的遏制不同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
同时,要积极的与社会融合,通过社会等多个方面共同的参与电商领域的知识产权维权,建立一个完善的沟通渠道,制定完善的应对处理机制,通过知识产权司法鉴定机构了解权力人的通知意见等等。
另外,对于存在的恶意投诉的要将其纳入到严重失信的行为中。在我国知识产权信用体系的建设中,要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对其进行联合惩戒。电商领域中的恶意投诉问题,其主要与专利、商标非正常的申请、注册以及服务机构违规执业等内容有关。不法人员通过电商领域中的“通知——删除”的规则,进行恶意投诉基本上不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因此,要将知识产生的恶意投诉行为纳入到严重失信的行为中,通过联合惩戒的方式构建一个良好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环境。
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中,电商领域要在构建一个良好的平台、明确法律规则的基础之上,充分的促进权利人、平台以及平台中经营者的交流,利用利益权衡等多种方式构建一个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渠道以及规则,形成一个完善的保护体系,进而为我国电商领域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