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服务属性的困惑

2020-11-30 10:29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公证证明法律

张 华

山东省威海市世纪公证处,山东 威海 264200

有社会组织曾发起过一次摸底调查,旨在对当地营商环境中的难关、堵关问题进行梳理。调查报告显示:在“难打交道”部门榜上,公证处赫然在列!上榜理由:一是手续繁琐,要求提交的材料复杂;二是收费过高。之前也屡见公证被各式“吐槽”,但竟会沦落到如此境地,也着实让笔者汗颜。

一直以来,公证行业的形象都是褒贬不一,如今更是处境尴尬:在管理者眼里,全国执业者不过万余,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鲜有重大影响力,而注重程序的制度特点又与“简政便民放权”的管理理念格格不入,并且还隔三岔五地出点“状况”,让政府被打脸;在公众看来,公证服务只不过是政府应该为民众提供的政务服务,是以“证明”换证明,公证员处理公证业务也可以被划入政务服务“一站式”办理的范畴,手续应尽量简化;在公证行业内部,传统业务被逐渐“蚕食”,新业务拓展乏力,高素质的人才一方面流失,一方面进入受阻,行业内外一片“去公证化”的哀叹。种种乱象,让笔者一直以来的困惑更加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从历史渊源看,公证权力一开始是从国家权力中分离出来的公共权力。13世纪现代公证制度建立初始,其以预防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特定职能昂然挺立至今,并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法律制度。由此看来,公证是国家管理社会的一种工具,通过对民商事活动给予适度干预的方式,达到预防交易纠纷、化解交易风险、强化社会信用等诸多目的。同时,我国公证机构的事业单位体制也决定了公证依从政府的行政特征。综合以上,公证当然具有为民众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理当顺应“服务型”政府的价值取向。然而,公证又是一项独立的法律制度,有其自身的法律属性:规范和独立。公证行为虽然是履行公共职务的行为,但又绝对不是行政管理行为。那么,公证法律服务与政府政务服务的区别是什么?公证服务如何定位?继而,公证行业的前途又在哪里?……

困惑之余,笔者也尝试着探究公证囿于现状的根由。

一、公证窘迫现状的深层次根由初探

(一)公证制度的设立初衷与现有规定的断层

我国《公证法》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的公证制度价值明显偏向于证明作用,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以及文书的真实、合法性。公证制度的这种顶层设计为公证员做出了公证行为是一种对既定事实的证明活动的指引。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公证员在处理公证事务的过程中倾向于被动地审查材料以达到对相关事实的确认,而作为民事活动参与者的主观能动性却被极度漠视,长此以往,必然招致社会大众对公证业界“以证换证、拿钱盖章”等诸如此类的口诛笔伐。这种情况与公证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价值真可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二)“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价值观深层次影响使然

不可否认的是,一些公证制度发展得相对完善的国家,其成熟的法律环境也是得天独厚的。西方国家大多适用英美法系,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重视程序规则。一方面,正当程序原则作为不可或缺的基本理念,贯穿于立法、执法及司法的全过程。公证活动从受理到完结的特定程序性规则,民众也比较容易接受;另一方面,基于对程序的重视,市场活动及政府管理过程中对程序正当性的保障手段也相对完备,诸如法定公证的制度设计等。如此都为公证事业发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和稳定的基石。

相对于程序正义,作为大陆法系的我国更加注重实体正义。另外,我国几千年的历史发展形成的传统价值观,事实正义永远摆在首位。人们通常只关注事实是什么,结果是否符合事实,而不在意结果是通过什么样的程序产生的。这种认知一方面导致管理者认为公证的程序化要求是在牺牲效率,法定公证的设置当然难以被其接受;另一方面又使公众不能理解在公证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包括对材料齐全以及面见利害关系人等一系列要求,从而产生“公证手续多、程序繁琐”的偏见。

(三)现行公证机构的体制与社会发展需求之间的矛盾

我国公证机构由最初的行政体制改为事业单位体制,虽然也在一些地区试点设立了合作制公证机构,但还是以事业单位体制为主流。公证机构作为事业单位,无论从管理机制还是人员编制上,都带有行政化色彩,行政命令的影响在公证活动中如影随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公证的中立性和客观性打了折扣;同时事业体制自带的“稳定”属性,一方面使公证人员身处一个相对安逸的环境中,主观上缺乏尝试新业务、涉足新领域的动力,另一方面带来的人才流动困境也掣肘着专业的发展。久而久之,公证行业便停滞于证明业务,很难有所突破和发展。

(四)公证行业自身的问题

随着“消灭证明”风潮的兴起,以证明为终极价值的公证书既失去了出具的依据,也没有了使用的需求,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行业前景真可谓风雨飘摇。然而,长久以来的行政化运作及“坐堂办证”的工作模式,在公证行业内根植了浓厚的“公权力”意识。行业内大量的从业者无法摆脱“以证换证”的误读,崇尚并乐此不疲地制造着各种“证明”。比如绝大部分的定式公证,当事人提交自己的证件,公证员将其替换为证件公证书;比如继承权公证,当事人将煞费苦心搜罗的各种能充分说明继承法律关系的证明文件交给公证员,后者将其编辑成继承权公证书……。被如此这般的优越感和权威性浸淫的从业者们,深陷在一边惊呼着“狼来了”,一边深陷在各种改革举措的泥淖中。

另外,公证行业人才匮乏,理论研究力量薄弱,行业内也鲜暗室逢灯,缺少能够高屋建瓴地做出符合公证内在属性的顶层设计,从而引领整个行业拨云见日,重建价值体系的人。

二、破解公证困局的思路浅析

当然,厘清公证行业存在的现实问题,并不是让我们一味地悲观,寻找解决途径才是根本所在。笔者认为,致力于打造具有综合性法律服务属性的优质公证服务是解决公证行业现实问题、发展公证事业的正解。

(一)梳理公证服务属性

公证服务绝不应该也不能仅仅是“以证换证”“坐堂办证”的证明服务。公证服务具有公共服务属性,但区别于政务服务。公证服务更多地偏重于司法性,旨在通过为公众提供一系列的法律服务,以达到维护交易安全、预防纠纷、促使纠纷解决,让法律在非诉的状态下得到适用。例如,买卖合同公证、提存公证等,目的即是明确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当事人提供安全的交易环境,极大地降低纠纷出现的可能;继承公证虽然公证词中通常载明“本公证书不作为财产权利变更的依据”,但当事人拿着公证书便能达到财产权属变更的目的,使得继承、婚姻等家事法律制度在非诉的情况下得到理解适用……因此,公证服务是综合性的,不是单一的;是法律服务,不是政务服务;公证机构是行使非诉权的法律机构,不是只开具证明的证明机构。

(二)树立服务理念和良好的行业形象

目前,在政府强力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大背景下,作为与公众直接接触,并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公证机构,强烈的服务意识是每一位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素质和应有的觉悟。从群众利益出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让社会充分感知并享受公证制度带来的便利和价值。只有这些,公证行业才能逐渐摆脱仅能提供证明的“人设”,才能逐渐改观社会对公证行业的偏见,消除误解,从而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在拥有良好形象的基础上,公证行业才能逐渐摆脱在大众眼中仅仅是提供证明服务的“人设”,真正成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

(三)开拓公证业务,创新公证服务

一种制度之所以能够具有长期的生命力,在其发展过程中一定经过了持续的自我剖检和内外调适,从而适用于不同阶段的需求。随着改革的深入,社会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对公证的需求也产生了变化。继承公证早已不再是遗产继承的前置性程序,委托公证的适用领域逐步缩减,公证遗嘱的优先性也遭到摒弃……然而在司法辅助业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意定监护、提存业务领域,行业的先驱者正在埋头拓荒。公证人应充分认识到行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摆脱传统观念束缚,找准服务定位,强化自身素质,树立行业自信,积极开拓公证业务。

美国作家奥姆斯有一句话:“我们站在哪里不重要,重要的是向哪里前进……”以此与各位同路人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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