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分析

2020-11-30 10:29邢春鹤
法制博览 2020年30期
关键词:视听资料合法性证据

邢春鹤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强制性、程序性、特定性、自由性及规范性、正当性特征,其中包括覆盖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及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当事人平等原则、程序参与原则、辩论原则、依法自由处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程序公开原则、法官中立原则和程序效益原则等。面对民事诉讼日益复杂的证据环境,切实保证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至关重要,是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保证审判结果公平、公正的关键。

一、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判断内涵

司法部、国家统计局信息显示,2010-2018年,我国诉讼案件数量分别为215.09万件、231.51万件、239.85万 件、253.73万 件、283.20万 件、327.99 万件、354.83 万件、465.21 万件、497.80万件;2011-2018年,我国诉讼案件增长速度分别为 7.64%、3.60%、5.79%、11.62%、15.81%、5.18%、31.11%、7.01%。由此可知,随着人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民事诉讼需求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为切实保障民事诉讼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应充分认知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判断内涵。针对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可用性,我国分别于1995年、2002年和2015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68条及《民诉法解释》第106条中对其进行了强调和梳理,充分证明了我国对私录视听证据法律效力的高度关注,也在一定程度上突出了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可采性价值冲突。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判断基础为发现真实和效率保证,致力于保证判决的正确性和时间的合理性,笔者通过开展案例搜集、样本案例分析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的实践样态导出和其他非典型非法证据案例的研究,明确了当前民事诉讼案件中私录视听资料存在的相关合法性问题,包括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具有证明效力满足的条件不明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证据效力的影响较为复杂、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制度保障措施不健全等。

二、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的法理基础

民事诉讼是诉讼的基本类型之一,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审理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及由这种活动所产生的诉讼关系的总和。近年来,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同时受到信息环境变化的影响,私录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在案件审理中展示并用于支持案件主体观点的比例大大提升,为全面保障民事诉讼案件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应有效明确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法理基础。其主要包括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与证据能力及证明力与证明标准。就证明力与证据能力而言,主要是指提供的私录视听资料能够符合证据适用规则,并从法律层面能够被允许作为诉讼证据,而证明标准则主要为在某一民事诉讼案件中案件主体所提供的私录视听资料能够适用于案件某一争议的解决,并能够支持案件主体的相关主张,证明程度也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标准。

三、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优化建议

(一)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为切实优化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笔者开展了我国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明力现状考察,包括私录视听资料证明力的立法现状、司法现状及证明力判断中存在的问题。以此为基础,确定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优化效果,对其进行介绍如下:

首先,应充分明确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理论基础,包括非法证据的界定及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的正当性及其限度。

其次,应积极吸取境外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经验,笔者充分分析了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应审慎适用、应保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也应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阶段。

最后,应以立法形式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体系,针对私录视听证据,确定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范围,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标准及限度,并结合私录视听证据的应用范围和具体应用效果,构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主体责任,科学分配非法证据排除的举证责任,充分确定非法证据排除的时间阶段。[1]

值得一提的是,在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过程中,还应针对私录视听证据的实际应用内容和主张支持情况,规范法官排除非法证据的裁判行为,通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异议机制,建立非法证据排除上诉再审机制,优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案例指导制度,切实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规范私录视听证据的实际应用。[2]

(二)重构视听资料证据适用规则

实践表明,民事诉讼中视听资料具有动态直观性、技术依附性和容易被剪辑伪造等相关主要特征,这些特征也直接决定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在民事诉讼案件应用中的证明力判断性需求。以此为前提,笔者基于私录视听资料在民事诉讼中的实际应用,开展了私录视听资料证据资格问题调查,主要包括司法实践中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资格的认定情况分析,充分明确了重构视听资料证据适用规则的重要性。基于英美法系国家规定情况及大陆法系国家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立法规定情况,应充分明确私录视听资料证据资格及证明力的认定规则,包括有效突出利益衡量原则,明确私录视听资料证据的法律属性,明确区分隐私与隐私权,进而构建优良的证据环境,突出证据的证明力。值得一提的是,在重构视听资料证据适用规则的过程中,应引导当事人规范收集和保存证据资料,避免影响视听资料的证据效果。[3]

(三)健全视听证据证明力规则及配套制度

在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分析中,应充分明确不同种类的利益保护标准不一致及证据能力和证明效力在理论上是不同等的相关前提,在此基础上,有效健全视听证据证明力规则及配套制度。目前,私录视听证据可采性规则的价值导向主要包括鼓励信任与交往、维护诉讼的诚实信用,司法实践中的私录视听证据主要表现为私下协商过程中的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对事实的认可或妥协。相关调查显示,我国民事诉讼私录视听资料证明力判断中存在对私录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界定模糊、视听资料证明力认定标准不明确及视听资料证明力的认定不统一、审查判断规范不具体、法官对视听资料证明力的自由裁量权缺乏合理约束等相关问题。基于此,应充分明确民事视听资料证据能力的判断标准,确定私录视听资料证明力的审查内容,设置具体规范,细化私录视听资料证明力的认定,在完善民事诉讼视听资料证明力规则配套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自由新证的公开和证据调查令的运用。

(四)静态完善与动态完善相结合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升,智能移动设备已初步普及,这一情况使得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证据占比呈现了明显的上升趋势,为全面优化民事诉讼证据环境,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实效性,应采用静态完善与动态完善相结合的措施,对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进行保证。

目前,我国在私录视听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中采用的法学界主流观点包括违法排除说、真实肯定说及排除加例外说,基于此,应充分明确合法权益的定义及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适用范围,通过在立法中对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涵进行明确规制,通过立法明确严重违反公序良俗的内涵及法律禁止的内涵,从静态层面实现立法完善,与动态层面的梳理并完善合法性审查要素、审查私录视听材料的主体及制作私录视听资料的过程、视听资料的内容要素相结合,全面优化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证据的提供环境,以明确的证据应用前提为基础,切实提高证据的可用性,保证证据的证明力。

四、结论

总而言之,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关键时期,基于日益扩张的民事诉讼需求及日渐复杂的证据环境,应充分认知民事诉讼中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判断内涵及私录视听资料的合法性法理基础,并通过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构视听资料证据使用规则、健全视听证据证明力规则及配套制度和静态完善与动态完善相结合的措施,保证证据的真实性、时效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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