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

2020-11-30 08:31刘申时
法制博览 2020年18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侦查人员

刘申时

辽宁警察学院,辽宁 大连 116036

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视听资料的一种,具有可听、可视性,能直观地再现事件发生、发展的全过程,如实地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作为定案的依据之一,能够声情并茂地展现犯罪嫌疑人的面部表情、身体状况以及讯问双方的言行举止、语气态度等细微特征,对于规范办案行为、固定证据、提高讯问水平、保护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促进办案安全、保障办案质量和总结办案经验具有重要意义。

一、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发展现状

讯问中的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始于英国,而后为许多国家和地区所采用。相比于英美等发达国家,我国的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起步就显得晚了许多。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逐渐进入中国。多年以来,我国一直在探索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化方案,“三步走”计划的提出便是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的开端。由于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在保证讯问合法和防范刑讯逼供方面的突出作用,在我国一些学者的大力倡导下,广东、北京、河南和甘肃一些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最先开展了侦查讯问时录音录像的试点,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997年《刑事诉讼法》将视频资料作为证据单独列出。直至2013年起施行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才将讯问全程录音、录像作为基本法罗列出来。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从基本法的高度,首次规定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修改后的刑诉规则又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的明确。

将全程录音录像正式规定于刑诉法中,有两方面的益处。第一,从保证讯问合法和保护被讯问人权利的角度来看,侦查讯问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审讯行为的发生。第二,从参与审讯的侦查人员来看,以全程录音录像来记录讯问过程,可以有效证明其讯问行为的合法性,从而避免被追诉人以此为由推翻供述,同时保护侦查人员不被诬告。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含义及使用方式

(一)讯问录音、录像的含义

讯问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境运用录音、录像手段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他载体上的一种证据固定的形式。

讯问录音、录像与书面笔录相比,具有直观性、准确性、动态连续性等特点。对讯问活动进行录音,可以如实记录讯问双方的声音信息,不仅能够记录双方说话的内容,而且还能够记录讯问当时的语音、语调、语速等,这些都是传统笔录所无法比拟的。对讯问活动进行录像,特别是全程录像,不仅能够再现讯问双方的声音,还能够再现讯问双方的影像,能够如实记录讯问的时间、地点、讯问双方人员所处环境以及当时的表情动作等,能够更加全面、准确、客观地记录讯问过程和内容。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使用方式

从侦查讯问实践看,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知晓录音、录像,可以将讯问录音、录像分为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公开录音录像一般在设有监控设备的审讯室进行,并由专人进行操作,目的在于固定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准备用作证据使用。秘密录音、录像主要在设有监控设备的审讯室进行,或者由侦查人员事先在没有监控设备的审讯室内布置好录音、录像设备,在犯罪嫌疑人不知晓的情况下进行录制,目的在于获取有侦查价值的犯罪嫌疑人的陈述。

由于讯问录音、录像也是记录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的证据之一,因此,在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随案移送。

三、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在公安工作中的作用

(一)全面固定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防止其翻供。从侦查实践看,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或者减轻处罚,常常在讯问时承认自己的罪行,而在以后的诉讼阶段中以各种理由推翻先前的供述,其中最常用的借口就是诬陷侦查人员刑讯逼供,诬陷侦查人员引供、诱供、指名指事问供。如果侦查人员在讯问中使用了录音、录像手段,则可以通过播放录音、录像内容来驳斥犯罪嫌疑人的指责,使其翻供的阴谋难以实现。

(二)提高讯问犯罪嫌疑人笔录内容的真实性。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能够生动形象地再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当时的语音、语调、动作、表情、神态等;犯罪嫌疑人作出供述和辩解当时的情景、当时的环境等,这些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内容的真实性判断十分重要。然而在书面讯问笔录中,对于侦查讯问过程的动态情况难以记录和表现,有时同样的话语却被犯罪嫌疑人进行断章取义借从而成为其翻供的证据材料。因此,侦查讯问全程录音、录像弥补了书面笔录中的不足之处,并且增加了被讯问人员供述和辩解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在讯问中进行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能够有效制约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行为,而且也可以有效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讯问录音、录像,讯问的封闭性被打破,对讯问行为加以监督制约成为可能,有助于端正侦查人员的言行,增强其依法讯问的自觉性,从而有效防止非法讯问行为的发生,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四)防止诬告的发生,对警察自身进行保护。讯问中,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的制裁,通常会采取编造谎言或恶意投诉办案民警在讯问过程中对其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然而这类投诉调查时由于现场只有嫌疑人和办案民警在场,很难找到其他旁证,造成民警有口难辩。而同步录音、录像因其真实生动地记录了讯问的全过程,可以有效对犯罪嫌疑人形成震慑,使其不敢随意的诬告和恶意的投诉,从而保护了办案民警的自身安全。

四、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应用价值

目前在我国侦查讯问过程中,最重要的现实问题就是杜绝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实施同步录音录像最初的动因就是遏制刑讯逼供,但它所蕴含的实际价值却不止于此。其应用价值主要体现为正当程序、人权保障与规范司法这三个方面。

第一,正当程序。同步录音录像使侦查机关的侦查讯问活动置于监控设备的监督之下,这样的程序设计可以很大程度地规避冤假错案的发生,同时,讯问过程中的不规范操作、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情况也会受到极大的遏制。

第二,人权保障。人权保障也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现的重要目标之一,主要体现在对被讯问人的人权保障,尤其是使被讯问人免受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的伤害;能够自由表达,不受连续传讯的伤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不受侵害;财物免受非法扣押、查封、冻结、没收等。

第三,规范侦查。讯问过程中采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侦讯人员在监控镜头的监督下会自觉规范讯问活动,避免不规范操作与违法侦讯行为被仪器如实记录;采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客观上要求侦查讯问人员事先要做好充足的准备工作,对被讯问人的各种可能出现的状况作出详细预案,这样才能更加有利于提高讯问实际能力与水平;采取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获得被讯问人的如实供述更加不易,客观上导致侦查机关对口供的依赖有所减弱,侦查机关必须获取更为充足的其他证据,必然会更加规范侦查行为。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环境下,相比于以往封闭式的侦查,实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是保护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规范讯问的法制化建设、推进公安机关依法办案的重要举措。同时,讯问同录制度对于保障侦查讯问程序公正,防止刑讯逼供起到了良好的促进和监督作用。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使得镜头下的讯问活动变得更加公开、透明,从而更加有利于接受后续审判阶段的公开审查,办案人员当场制作的讯问笔录也受到了同步录音录像的严格检验,从而极大地保障了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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