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公证处,山东 邹平 256200
从一个真实的继承权公证案例展开本文。2018年,王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王某称其父亲王甲去世,其名下有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独资企业已经停止经营很长时间,并处于脱审状态,工商局要求王甲去办理注销企业的相关手续,因王甲已经去世,办理注销手续,工商局要求其继承人办理继承公证,由继承人办理注销手续。与以往办理的和企业有关的继承案件相比,本案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本案涉及的企业的性质是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像有限公司一样,投资人的个人财产与企业财产应区别对待?
(二)如果认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那么基于投资人是自然人这一事实,应认可是投资人的个人财产还是投资人夫妻共同财产?
(三)本案涉及的企业已经处于非正常经营的状况,并在工商局处于脱审的状态,通过企业的营业执照已经可以清楚明白的看到企业的现状,这种状态公证处是否可以办理公证?如果可以办理,怎么办?
(一)准确理解个人独资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背景
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必然产物。1992 年,党的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载入1993 年宪法修正案,推动了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个人独资企业因具有规模小、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等特点,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保障
随着《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个人独资企业有了法律的保障,其市场主体地位也得以巩固,发展越来越好,也越来越快。《民法总则》第一百零二条也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属性做出了规定,即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准确理解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归投资人所有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举例来说,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该独资企业的财产是其个人财产,而非企业财产;该企业因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同样是该投资人的个人债务,投资人当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七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投资人对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并规定企业相关的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者继承。就本案而言,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是否可以直接认定系王甲的个人财产呢?这也就涉及到本案的第二个问题。
2.综合理解“个人所有”的含义
对“个人所有”的“个人”应怎样进行法律释义,也就决定了对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如何认定。首先从个人独资企业产生的背景来看,与“个人”相对应的是“公有”,其含义更接近于“非公有”,与公有相对应,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私营非国有;其次从个人独资企业与公司的区别来看,与“个人”对应“法人”,强调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的属性。公司一般由两个以上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法人不能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3.个人所有的特例
之所以存在特例,就是源于对“个人”的理解。因为“人”是具有社会属性的,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扮演的社会角色不一样,其在法律上的释义也就不一样。对于一个自然人而言,办理涉及到财产的公证,公证员最先审核及主要审核的就是个人的婚姻状况。
在我国实际生活中,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基于这一基本关系,因为种种原因,在相当一部分家庭中,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是不作明确划分的,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夫妻是一体不分你我的,财产当然也不分你我,债务承担亦是如此。在法律上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也仅是内部有效,对外不具备对抗效力,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更是规定了诸多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这也就决定了公证员在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财产继承案件时,首先要审核的是投资人的婚姻状况,由此来确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企业财产归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归夫妻共同所有;或者是企业的财产和企业经营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相应的根据财产的归属来确定企业债务是由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同承担。
就本案而言,王甲的继承人均认可该个人独资企业系王甲婚后设立、并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设立的企业,另外,在工商局查阅企业的档案信息,没有其他相反证据,所以,认定该独资企财产业系王甲和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确定遗产的范围
本案中,投资人王甲死亡,那么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该个人独资企业在法律上应当解散,一个面临解散的企业,其在法律上的人格是不是已经灭失?是否适宜办理继承公证?经过讨论,我们认为不管企业处于什么状态,投资人死亡必然会带来遗产继承的问题,比如股权继承、出资额继承、股东资格继承甚至是企业财产继承等等。所以,公证处是可以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只是要确定“遗产”的范围,这也就涉及到第三个问题。个人独资企业虽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但财产是客观存在的。当事人称,企业就剩下一个院子,还有一些旧设备了,公证处如果此时办理股权继承、出资额继承等显然不合适,为确保公证书的效力,公证员经过和工商局工作人员沟通,建议当事人对该独资企业的资产先办理资产评估报告,公证处依据资产评估报告办理遗产继承公证。
(二)确定继承人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法定继承的人数不受限制,继承或者放弃继承应尊重继承人本人的意思表示。《个人独资企业法》也对投资人死亡后企业财产的处理做出了规定,如果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并进行清算,这一情形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少见;如果有继承人而且不放弃继承的,那么个人独资企业财产可以继承。这也是办理继承公证案件中的常见情形。如果个人独资企业继承人为两人或以上,并且有两人或以上不放弃继承的,那么所继承的企业的性质将会发生变化,不可能再是个人独资企业,新的企业形式当然依有关新的企业组织形式规定,办理相关程序与手续。公证员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果遇到这种情形,一是要明确的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果当事人想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继续经营企业,那么就只能由一个继承人继承,其他的继承人需要放弃继承权;二是要和公证书的使用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积极的沟通,法律虽有规定,但是也应考虑相关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惯例做法,避免出现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形出现。
继承公证业务虽然是一项传统业务,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产的形式不断变化,给办理公证带来新的挑战,对公证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除了以往办证的经验,尤其是要加强业务理论学习,“只有加强学习,才能增强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避免陷入少知而迷、不知而盲、无知而乱的困境,才能克服本领不足、本领恐慌、本领落后的问题”,只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并运用于工作中,才能达到对案件综合理解,全面把握,不断章取义。比如本案,在办理案件前,如果仅以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不考虑婚姻法、继承法的规定,对遗产的认定就有可能出现偏差。对遗产继承公证确定的继承人数,可能改变企业的形式的风险预见不到,从而给企业经营带来不确定性的风险,也就无法提前告知当事人,从而给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