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双重影响

2020-11-30 07:38
法制博览 2020年14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社会公众审判

成都理工大学,四川 成都 610059

一、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概述

(一)社会舆论

1.社会舆论的定义

不同学者对社会舆论有不同观点,但通说认为最简单的定义是:“社会中相当数量的人对于一个特定话题所表达的个人观点、态度和信念的集合体”。

社会舆论不好掌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社会公众不再是被动地接受信息,而是自觉地收集信息并对这些信息发表看法,这是高新信息技术给予社会公众的自由。然而高新技术带来的"自由"对社会既定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带来了极大的冲击。

社会舆论缺乏测量标准。社会舆论是社会上大多数人在特定时间内对特定事件形成的一致意见或看法,传播领域的广泛性导致社会舆论无法测量。

(二)刑事审判

1.刑事审判的含义

我国的刑事审判指法官在控告方和辩护方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综合考虑控辩双方陈述的事实与提交的证据,按照法定程序查明事实,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

2.刑事审判的特性

公诉人与辩护人地位平等。在刑事案件中,辩护人一般都是律师,律师虽然不具有与公诉人一样的权力,但是律师的权力越大说明一个国家的法治越健全,所以应该给予辩护人与公诉人平等的地位。

我知道以迟羽和七哥的个性,应该根本不会在乎仪式,更不会在乎任何人的看法和眼光。在我看来,似平只有飞翔与自由,才是他们爱情的基础和唯一的归宿。

法官地位的中立性。在我国法官代表国家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为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法官法》等法律明确规定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判过程和审判结果具有公开性。人民法院通过直播庭审或者旁听等方式公开审判过程,审判结果也会在裁判文书网公开。

二、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积极影响

(一)社会舆论促进刑事审判和谐

刑事审判和谐是指通过刑事司法活动彻底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让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状态。如果社会中存在大量的冤假错案,那么刑事审判不仅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还会加剧社会矛盾,进而导致社会不和谐。

2016 年12 月27 日,赵春华摆设射击摊位营生,后被警方抓获,并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 年1 月26 日,天津市第一中院对其量刑依法予以改判,遂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赵春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此案在二审得到改判,主要是由于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形成社会舆论,当时社会公众知悉此案的一审判决结果后社会舆论出现“一边倒”质疑司法,由此引起司法机关的重视。分析该案我们可以发现不公正的刑事审判导致社会混乱,公正的刑事审判促进社会和谐。

(二)社会舆论提高刑事司法权威

社会舆论监督刑事审判,间接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加强刑事司法权威。

王力军,因无证收购贩卖玉米,2016 年4 月15,被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2016 年7 月7 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以《探访贩卖玉米获罪农民:干这行的上千人都没有证啊》为题,深度关注了王力军案。报道刊发后,引发全国媒体关注,也引起了最高院的关注。2016 年12 月16 日,尽管王力军本人并未提出上诉,最高院“罕见”地就此案做出再审决定书,并指令由巴彦淖尔市中院对此案进行再审,最后再审改判无罪。

此案例告诉我们司法权威是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和规范的司法行为向当事人和社会展示的一种威望、一种公信力。

三、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消极影响

(一)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受到社会舆论的挑战

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最大消极影响是不真实、非理性、不恰当的社会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过程甚至结果。法官在社会舆论的影响下没有独立思考,案件就会出现错判误判。

2016 年11 月21 日山东省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欢故意伤害罪。聊城中院于12 月15日公开开庭对该案进行审理,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7 年3 月24 日,山东省高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同年5 月27 日,山东高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于欢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于欢案是社会舆论以“全民审判”的方式削弱刑事审判权威性的典型。

(二)刑事审判的独立性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

以李启铭案为例阐述刑事审判的独立性受到社会公众以集体民意形成的社会舆论的影响,新闻媒体通过社会舆论左右刑事审判。2011 年1 月30 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李刚之子李启铭醉酒驾车案有了一审判决。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李启铭有期徒刑六年。由于此案的特殊性—被告人与受害人的“悬殊”身份,且牵涉到“官二代”问题,此外本案还牵涉到诸如“醉酒驾车”、“肇事逃逸”、“校园安全”等社会热点问题,所以受社会舆论“审视”。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法院乃至整个司法又一次面临以网民为主的公众考验。

不能因为被害方是弱势群体就不管是非对错,社会公众要理性,要追求真实的、客观的社会舆论,不要被不良的社会舆论蒙蔽了双眼。

四、社会舆论与刑事审判的制度体制改善机制

(一)社会舆论的改善机制

1.加强对新闻媒体的监督

严厉打击伪记者,对于作风不端、不符合条件的要收回记者证,进一步明确媒体的业务规范,要重申新闻采访程序和新闻稿件写作规范,防止具有不良用心的记者进行不实、不当的报道。

2.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把握好“时机、质量、效益”

这是对新形势下舆论引导工作精髓和核心的高度提炼,为做好舆论引导工作提供了方法论。“时机”就是新闻媒体要准确把握社会舆论的报道时间。“质量”就是指新闻工作者要严格审查需要报道的舆论的质量。对于“效益”而言,最主要的表现就是报道对被关注的社会事件及整个社会是不是有效益的。

(二)刑事审判的改善机制

1.改进人民陪审员制度

提高人民陪审员的责任意识,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只是普通公民,没有拥有法官职权,但出现社会舆论不当地影响法官思维,阻碍法官正常判断时,人民陪审员要积极主动行使权利。

2.树立刑事司法权威

首先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司法必须保证独立性,不能受到来自行政机关、权利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的影响。其次要给公民普及司法知识,应当把普法的重点放在培养和增强司法意识上,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司法至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根植于人们的灵魂深处。

3.贯彻以审判为诉讼制度的中心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庭审程序进行改革,做到庭审实质化”。首先要解决意识问题,坚决树立以审判为诉讼制度中心环节的理念。其次是要落实诉讼制度改革,鼓励证人出庭作证,接受诉讼双方质论。最后法官要充分利用庭审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事实,不能把审判活动看成走过场。

五、结束语

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双重影响是不能完全避免的,既然有此现象存在,我们就应该积极面对并寻找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社会舆论的双重影响,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发挥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积极作用,用社会舆论监督刑事审判,做到公正、公开、公平审判;积极寻求办法消除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的消极影响,不能让消极的社会舆论左右刑事审判甚至左右刑事审判结果,进而出现“舆论审判”或者“公众审判”的现象。寻找社会舆论和刑事审判的平衡点,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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