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 婕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0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运用各种手段预防和解决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突出问题”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重点关注操纵基层政权、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占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等为扫除重点。司法实践中,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涉黑类案件有限,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研究,切实提升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防范打击质效。
恶势力犯罪集团,是指符合恶势力的相关认定条件,同时又满足犯罪集团认定条件的犯罪组织。恶势力犯罪集团符合有组的多人多次的事实犯罪行为,同时也有实施违法活动的可能性。恶势力犯罪集团所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通过组织成立的目的及满足集团及组织者意图及概括故意的违法活动。
(一)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是形成有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马克思曾说,“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取得社会固定性和不以单纯偶然性与任意性为转移的社会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都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②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扰乱了社会秩序的有效构建,动摇了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是有效社会治理的现实需要。
(二)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全面彰显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恶势力集团犯罪案件给中国法治社会所营造的民主、平等、正义、繁荣的价值观背道而驰,严重的破坏了中国法制化的进程。这些犯罪活动将动摇中国民主政治的根基,扰乱公众的平等。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以提高人民群众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为目的,通过法治意识、规矩意识取代弱肉强食的规则,引导基层干部和群众形成依法办事、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良好法治环境。
(三)打击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借由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用于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行动中,必须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恶势力和犯罪集团的犯罪活动,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黑恶势力集团犯罪也通过犯罪手段、犯罪方式和犯罪隐蔽性的变化予以演进,以传统的犯罪认知去侦查、起诉犯罪已显得不合时宜。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兴恶势力的犯罪集团案件不仅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而且严重侵蚀着党的执政基础。因此,打击邪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促进党的执政基础的巩固具有关键性的作用,这也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必然要求。
当前,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基层检察机关办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
(一)部分干警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政治站位不够高。个别检察干警对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上级决策部署学习不够,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理解不深,导致政治站位不高,工作积极性不强,落实举措不到位。有的相关业务科室干警把专项斗争等同于一般的专项工作,认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主要任务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只是移送审查后的处理。
(二)相关部门认定标准不够统一,增强打击合力方面还需改进。出于侦查策略考虑或法律政策理解等因素,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有时未商请检察机关及时介入,同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工作中还存在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虽然政法各部门建立了协作沟通机制,但作用仍然有限,加之政法各部门对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存在一定分歧,导致公检法在具体案件的认识上不统一。在侦查环节,证据收集不全面、不充分,或相关线索没有完全反映在案卷中等问题,为后期快速办理案件增加了难度。目前,虽然两高两部《指导意见》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理若干问题等意见明确了恶势力犯罪集团认定标准,但从办案实践中反映出来,政法各部门对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性、法律适用、证据标准存在分歧,可能导致在某一刑事程序上“卡壳”,使得整个案件程序无法进展。
(三)排查线索和深挖“关系网”、“保护伞”还需加大力度。《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明确提出要把打击黑恶势力与反腐倡廉和打蝇破伞相结合,深入挖掘作为支撑黑恶势力犯罪背后的保护伞。从字面意义上可以得出扫黑除恶与原来的打黑除恶间的不同,扫黑除恶不仅重在打击,而且要对黑恶势力追根溯源,思考和挖掘黑恶势力的成因,对“保护伞”、“关系网”进行深挖彻查,对关系到国家稳定的基层政权生态破坏的行为严厉查处。③虽然基层相关部门积极运用举报电话、邮箱等平台收集涉黑涉恶犯罪案件线索,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办案人员串并研判、深挖细查涉黑涉恶及保护伞线索的能力还不够强,深挖“保护伞”成效还不够明显。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保障,统筹协调推进专项斗争。一是坚持党的统一领导。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以党委为核心的领导作用,进一步凝聚共识,努力协调各方,扩展在党领导下打击恶势力的全方位和全过程。二是注重培训,提升办案能力。组织学习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及关于办理“恶势力”“套路贷”、实施“软暴力”刑事案件及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理若干问题等意见和扫黑除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典型案例,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扫黑除恶培训班,准确把握政策法律精神,加强检察环节办理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审查。三是强化协作,增强工作合力。加强内部部门联动,会同法院、公安局制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协调、介入、线索移送等制度,建立专案联席会议机制,增强工作合力。
(二)深挖黑恶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增强线索摸排主动性和自觉性。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和郭声琨书记在“武汉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从中央基于稳固基层政权、巩固党执政根基这个高度充分认识深挖彻查的重要意义,对办理的案件,注重深挖摸排黑恶案件线索。二是积极开展宣传,发动社会提升线索摸排质效。与黑恶势力的斗争实践表明,黑恶势力的背后总有“保护伞”,深入挖掘和肃清黑道势力背后的“保护伞”,是惩罚黑恶势力的关键。如果“保护伞”挖不出来,那么“黑势力”和“恶势力”就无法被铲除④。利用举报箱、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式面向社会全方位、多角度获取扫黑除恶及“保护伞”线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以案释法,对在案人员宣讲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在案、在押人员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及“保护伞”。三是拓宽线索来源,注重在办案中强化线索摸排。增强深挖彻查的意识,要求承办人员在审查犯罪事实和证据的同时,通过综合审查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和涉案地区民众的意见,来发掘和掌握与犯罪和“保护伞”有关的线索。加强对在办案件的审查和串并分析,对近年来已审结的案件开展“回头看”,有针对性地挖掘“案中案”。重点关注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黄赌毒等黑恶势力犯罪多发高发领域,做到深挖彻查、打深打准。四是明确重点,依法严格办案。贯彻依法严惩方针,坚持快捕快诉,充分运用刑法关于共同犯罪和犯罪集团的规定加大惩处力度。
(三)持续推进宣传发动,延伸检察触角,积极推动基层社会综合治理。一是积极开展宣传,发动社会共治。利用宣传横幅、LED显示屏、微信群、QQ群、知识读本等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动员,营造打击声势。组织“扫黑除恶宣讲团”,结合“法律七进”和脱贫攻坚工作,通过入户宣传、院坝会等方式开展打击“乡霸”“村霸”专题法治宣讲。检察官以案释法,对在案人员宣讲政策法规,积极引导在案、在押人员检举揭发黑恶势力犯罪。利用“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向在校学生及家长发放扫黑除恶宣传单,营造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二是运用检察智慧,推进社会治理。将扫黑除恶同基层反腐、基层治理相结合,推进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依法严厉打击淫秽、赌博、吸毒、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问题,并开展反向审视,提出相关对策建议,以提高社会治安整体水平,推动更加有效的社会综合治理。将“大调研”活动同扫黑除恶相对接,结合在办案件进行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等类案分析,梳理和剖析在专项斗争中发现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和短板,形成材料层报上级参考。结合办案实际,向相关行政部门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建议。
注释:
①徐隽.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N].人民日报,2018-01-25(01).
②周叶中.宪法至上:中国法治之路的灵魂[J].法学评论,1995(6):1.
③康均心.从打黑除恶到扫黑除恶[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8(3):7.13.
④张耕.深挖“保护伞”是打黑除恶关键[J].人民检察,2006(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