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管理法视角下网约车监管的完善*

2020-11-30 06:53姜希驹王双权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
关键词:网约权益司机

姜希驹 王双权

西北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7

一、问题的提出

在互联网+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信息高效互通、资源高频共享。分享的成本得以降低,由此带来了增加收益、提高收入的效果;与此同时,闲置成本得以提高,使得共享经济成为一股无法阻挡的潮流,迅猛发展起来。[1]网约车行业的发展,时至今日已经形成庞大的规模,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也便利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然而,我们在看到技术的优越性所带来的巨大商业机会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科学技术的双面性所带来的强大破坏力和潜在风险。[2]伴随着网约车行业的蓬勃发展,其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对网约车的全方位高效监管的呼声日益强烈,一些文章在宏观层面研究了事前准入监管、事中报警机制、事后惩戒措施的基础上,对网约车监管提出了具体方案。[3]本文将在市场管理法的视角下,审视研究现今网约车行业的诸多乱象,并给出对网约车行业进行监管的完善方案。

二、消法视野下网约车监管路径的优化

(一)网约车运营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现状

消费者安全权是消费者权益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但是在现实中网约车频繁出现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情况。例如,《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暂行办法”)第7条中虽然规定了网约车上路的质量标准和要求,很多网约车司机仍旧将一些经历过重大交通事故的车辆,草率维修后就上路载客,给消费者安全造成极大隐患。[4]

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警醒着我们,目前我国网约车行业的监管体系存在漏洞,需要加大对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监管力度。

(二)网约车运营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成因研究

以消费者安全权为例,在网约车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中,侵害消费者安全权的案例最为常见。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消费者安全权受到侵害时,网约车平台往往自称为“居间人”,来否认其作为经营者、承运人的身份。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性质如何进行认定?究竟是将其认定为经营者还是单纯的认定为居间人?

部分学者认为网约车平台扮演承运人的角色,承担安全保障义务。[5]然而,依合同法,承运人应是与乘客签订运输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此网约车司机才是真正的承运人。将网约车平台认定为经营者更加容易且争议较小,如果任由其既不作为承运人,又不能成为消法中的经营者,那么发生了网约车违法行为将难以追究其责任。平台企业在享有快车、顺风车、专车的抽成利润的同时,承担因旗下司机违法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风险应当是必要的。

在实践中,除了消费者安全权之外的其他权益也需要得到重视。网约车行业对于消费者安全权、知情权、个人信息权、公平交易权保护的缺失,归根结底是监管方案存在瑕疵,监管力度不够造成的。

1.网约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前监管机制不健全

网约车消费者权益,尤其是安全权难以保障,部分原因在于网约车市场的准入门槛低。在网约车合法化之前,各平台企业已经试图创建新的运营模式来规避我国传统出租车行业的准入标准。[6]在《暂行办法》出台后,其中提到的例如“三证齐全”等准入标准也被多方规避,且暂行办法对准入的门槛设定的较低,事前预防功能并不健全。

2.网约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中监管机制不健全

网约车平台收集了大量司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对此的运用并不规范。平台往往利用其信息优势和格式条款,在超越消费者授权的情况下,获取在平台之外的消费者填写的个人信息,以实现精确化营销的策略,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

除此之外,网约车平台的事中应急措施不见完备。虽然平台推出了类似“一键报警”的按钮来保障消费者安全,但经过实地调查走访发现,单凭一键报警并不能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这在笔者的一篇项目研究文章中已经作出了分析。[7]

3.网约车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事后监管机制不健全

网约车侵权案件的赔偿主体难以厘清,这在上文已经介绍。平台企业往往以“居间人”自居,将一切赔偿责任推诿。反观网约车司机,在许多重大的消费者权益侵害案件中并不具备赔偿能力,且不愿购买比私家车保险更贵的运营车辆的保险,导致消费者的赔偿诉求难以落到实处。

三、网约车行业违反竞争法的现象研究

在网约车市场发展的初期,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和监管的缺失,网约车市场在发展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笔者将在该部分重点研究网约车行业掠夺性定价的现象,以求对其认定给出较为妥当的方案。

长时间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就有可能破坏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价格低可以获得消费者,其他市场竞争者为了保持竞争力就不得不也降低价格,形成降价的恶性循环,由此市场的竞争不再是技术、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而是一场“烧钱”大战。在部分企业获得市场支配地位后,形成的资本和技术壁垒又会阻碍本打算进入相关市场的潜在竞争者,有限的资金被用来低价竞争抢夺市场,用于技术创新的投入势必减少,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四、网约车监管的完善方案

(一)创新并完善网约车事前、事中监管机制

对网约车的监管既要保证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护这一互联网行业的积极性,在监管方式上,要充分考虑到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创新监管方式。因此,可以将一部分监管的权力下放给企业,由企业制定具体的监管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备案,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企业监管状况进行抽查,制定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这样可以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政府监管的成本。

同时,也应督促网约车平台对其设置的“一键报警”和行程监控等应急措施进行完善,对乘客在紧急状态下传达的讯息务必高效处理,确保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平台收集的网约车司机与乘客的有关数据应上报给公安等部门,确保政府能在紧急状态下强有力的介入。首先,平台根据大数据分析规划出符合乘客出行的最佳路线,司机按照规划路线行驶,根据车辆定位如果行车路线偏离或者在一地方停留时间过长(如超过五分钟),则由平台向乘客发送预警提示,如若情况正常乘客则反馈正常,并提交原因;若乘客无响应或反馈异常,则由各个城市专门的应急处置部门介入,前赴现场查看具体情况,必要时可以联系交警查看附近监控。其次,对于行程监控异常但不久后恢复正常或经乘客反馈正常的可以不做处理。

(二)完善网约车事后监管机制

1.明确网约车平台责任主体地位

针对网约车平台多次以“居间人”、“中间商”等托辞推诿责任的现象,应在现行法中进一步明确网约车平台企业的责任主体地位。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网约车平台的法律性质作出充分的解释并将其居间商进行有效的区分,避免一发生事故司机承担所有责任而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窘境发生。

2.建立网约车平台先行赔偿与保险制度

在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后,由于缺乏证据以及维权成本过高等原因而缺乏维权意愿,平台企业除了要建立专门的投诉解决中心外,也需要建立网约车平台先行赔偿制度。在司机进入平台后,由司机和平台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证金,存入第三方账户,遇到司机难以赔付或迟延赔付后,可以启动专项的赔付资金,先行赔付给消费者,再由平台和司机按照相应的责任承担赔偿。此外,还应当完善网约车保险制度,建立完善的险种和理赔制度。

猜你喜欢
网约权益司机
网约车平台责任条款的识别方法——基于解释进路的正当规制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画与理
网约车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漫话权益
网约车问题研究及对策
网约车安全性提高研究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不见司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