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2020-11-30 06:16梁国武王路路
法制博览 2020年28期
关键词:保密刑罚犯罪

梁国武 王路路 何 通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河南 南阳 474250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概念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其中第二百七十五条法律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1]。”这是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封存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规定了对违法的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记录封存,避免给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带来负面影响,使其能够快速的融入社会,不受社会的歧视,回归正常人的生活。

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意义

(一)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程度还不能完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判断和正确的认识,其犯罪行为是自发和自然的。所以只有对未成年人通过正确的引导和教育,才能重新回到人群当中实现自己的社会价值。但是,如果未成年人一辈子都背负着犯罪记录的话,也往往会受到别人的轻视,也不可避免会受到社会歧视,容易使未成年人失去对生活的希望,难以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做一个普通人。大部分受到惩罚的未成年人都会改过自新,如果把这些过错记录在案,他们的人生路上都会背负着这个污点过日子,求职、择偶时候,处处被当做“坏人”,确实很残酷。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不仅仅挽救许多未成年人再次踏入犯罪的深渊,同时也对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对于国家的发展都有着很大的作用。

(二)有利于创建保护未成年人的体系。所谓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一般是指对犯罪较轻的未成年人的不良记录进行封存,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允许司法机关或者执法单位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查询,并且对查询所获知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具有保密的义务。此制度符合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实际情况,有利于落实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案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增强未成年犯罪者重新快速融入社会的信心,提高改造成功率,最终实现刑罚目的。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在不断的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刑法中规定任何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从事特定行业时要如实报告自己曾受刑事处罚的义务,不得有隐瞒。

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依照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法定适用对象为“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该“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应当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情况[2]。但是,实践中还存在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和免予刑罚处罚的情形,而这三种情形下的犯罪嫌疑人通常也被看成“有罪之人”,在此情况下,其犯罪记录是否也应被列入封存范畴,法律没有规定。

(二)封存范围不明确,实践中难以把握。每件刑事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执行完毕,要历经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多个阶段,而每个阶段又会产生很多独立又相互衔接的法律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相关犯罪记录”过于笼统,是指刑事诉讼程序启动直到刑罚执行完毕期间的产生的所有法律文件,还是仅指审判机关出具的有罪判决,实践中争议较大[3]。

(三)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是否连同成年人的犯罪记录进行全案封存,还是仅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进行封存,如何部分封存?

(四)未成年犯在成年后又犯罪的,对之前已封存的犯罪记录是否应当解封,缺乏相关规定。

(五)泄露封存记录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记录给以保密。这是对依职权获知犯罪记录的工作人员设定的保密义务,对于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案件当事人和其他知悉案情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应当承担保密义务,法律没有规定。

四、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方法和途径

(一)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存在的不足

我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从什么时候启动,如何启动,具体是哪一个司法机关封存不得而知,没有程序性规定。另外,封存以后,如有相关机关查询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如何进行申请和审批,这一流程也无法进行,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无法可依,难以落到实处。因此,关于这一制度的具体操作存在多处法律的空白。犯罪记录档案管理,即是将相关的法律文书、证据卷宗等进行统一装订成册,进而归档管理,以检察机关为例,刑事案卷流程结束后,将归档成册,统一归档。然而,犯罪记录封存的档案,是如何归档、秘密等级、怎么保存,现在都没有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

(二)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制度的对策

1.应从立法层面将前科报告义务的未成年人这一主体细化。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涉罪未成年人,不适用前科报告义务免除。的确,从量刑角度来看,其社会危险性较大。然而,量刑在五年以下,应根据罪名、主犯等相关因素进行细分,如毒品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等相关罪名。封存的不应仅是一个犯罪记录,还要包括涉罪未成年人的其他不良记录,比如采取强制措施、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记录等。现在只在刑期上做了限制,具体的封存范围还不够明确,比如没说清哪些材料该封存,哪些单位该配合,这就导致对于公安机关做出的不立案决定、检察机关做出的不起诉决定等情况是否应当予以封存并无明确规定。

2.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使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具体实施能够有法可依进行程序性的规定。如作出不起诉的案件,应在该文书生效时进行封存,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检察机关进行封存。如作出有罪判决,在五年以下量刑,应在该判决生效时进行封存,由作出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进行封存等。另外,有关机关进行查询涉罪未成年的档案时,应进行规定怎么申请,谁审批的规定,以便于应对有关机关的查询。

3.严格查询制度,确保全程管控。首先是确定有权查询主体为司法机关,在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之前,应当排除其他非司法行政部门的查询;其次是查询目的必须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或以未成年人为受益人的民事、刑事案件;再者是司法机关在查询时,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明确查询目的、查询依据及使用范围,做到全程跟踪,同时签署保密承诺书,对于依法查询到的犯罪记录应当予以保密,不得将获取的信息记入人事档案或者学籍档案等;最后是未成年人查询本人犯罪记录时,被查询机关应当直接出具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4.扩大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封存范围。不仅要明确将定性的未成年犯罪侦查、起诉、审判等阶段和监狱或者看守所等服刑阶段形成的全部案件记录纳入封存范围,而且也要将针对未成年犯所进行的社会调查、社区矫正、司法救助等记录列入封存范围,从而形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全封闭。

5.尽快完善配套制度建设。首先是制订“封存”转“消灭”的制度规范,除了必须解封的法定情形外,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若干年后即归于消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查询;其次是未成年犯刑满释放后,在工作、生活、婚恋等民事、行政活动中所做的“无犯罪”承诺、陈述,均不构成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最后是做好与《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工作,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4]。

当前的封存是针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封存前可以考虑设置一个专业的评估程序,对于那些经过评估认定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罪错未成年人,有关机关就可以对其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如果经过评估,风险性比较大,是否可以不封存,还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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