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良
广东省测试分析研究所,广东省分析测试技术公共实验室,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广东 广州 510070
鉴定意见作为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之一,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出庭就鉴定意见进行说明和解释,并接受法官和当事人的质询,对法官需查明的问题及当事人的质疑问题进行直接的回应,更加直观地判断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助于法官查明案情,保障诉讼当事人权利具有重大意义。目前,鉴定人出庭率低的问题,既有鉴定人出庭制度不具体和不完善,以及权利保障不充分的问题,也有鉴定人由于缺乏经验、自信心不足而产生心里抗拒的因素。本文从鉴定人出庭的准备和庭上应对等方面进行探讨,希望能为鉴定人出庭提供有益的建议。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要求,也是当前法治进步国家的共识,我国推行的法律法规,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规定从无到有,再到越来越具体、完善。根据《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第十一条、《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以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2016年修订)第四十三至四十六条,对鉴定人出庭、出庭细节、鉴定机构对鉴定人出庭支持及鉴定人出庭要求做了较为具体的规定。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言词证据,鉴定人出庭接受法官、控辩双方的质询,有利于鉴定人增强责任心、避免随意出具鉴定意见甚至虚假鉴定,对诉讼参与人提出的疑问、质疑可以得到直接、科学、合理的解释,尽量避免多次鉴定,也使鉴定过程中存在的论述不充分或瑕疵,被及时发现并得到补正。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证公平、公正审理的重要环节,关系到鉴定意见能否经查证属实、能否被法院采信,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义务,诉讼参与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或法官认为有必要出庭的,经人民法院书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出庭接受质询、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法庭应设立专门的庭审席位供鉴定人出庭作证,如果法庭没有为鉴定人设置座位,鉴定人应选择旁听席第一排中间、正对主审法官位置较为合适,切忌坐在某一方诉讼当事人的席位上。鉴定人出庭应遵循证人出庭规则,鉴定人单独出庭作证,或多位鉴定人同时出庭作证,具体应服从法庭安排。鉴定人需庭前应对既知问题形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表述意见的冲突;共同出庭时应与某位鉴定人为主要回答人,其他鉴定人为补充回答人,不要随意打断回答人的发言,不要出现原则性的表述冲突和矛盾。
1.自主陈述:指鉴定人在各方没质询问题的情况下,就鉴定的合规性、依据的充分性、鉴定方法及步骤的科学性、以及鉴定结果的可靠性向法庭进行解释和说明。主动陈述时鉴定人的阐述要有条理性、有侧重点和针对性,尽量用简练、易懂的用词,概括地阐明自己的观点。
2.对质询问及应答:当同一鉴定问题存在多份鉴定意见,而鉴定结论又互相矛盾时,法庭安排鉴定人之间的对质,由各方互相阐明自己作出的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辩论中可以体现各方鉴定人对该鉴定的检验认识程度,使鉴定意见的不合理之处得以暴露。当对方对你的鉴定意见存在异议时,有时会提出非常尖刻的问题,应答时要力求充分、全面地回答询问。并就对方鉴定书中的不科学地方设置问题,要求对方进行解释和说明,从而发现问题,但发问的内容应当与本案的鉴定有关,只要抓住问答的技巧,就能掌握主动权。
3.交叉询问及应答:先由异议方诉讼参与人对鉴定人就其中有质疑的问题进行主询问,然后鉴定人回答当事人的提问,再由其进行反询问,提出质疑;接着另一方诉讼参与人对鉴定人进行询问,并由鉴定人作答,以恢复鉴定意见的证明力。鉴定人要防止异议方的提问设置陷阱,可以反驳对方一些常识性问题的无知,但不要轻易简明地回答问题,也不要轻易得出极端性的结论,争取质证的主动权。
4.对抗询问及应答:指鉴定人与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面对面辩论,澄清“专门”问题疑点。对方一定会抓住鉴定意见书中出现的漏洞、或以偏概全、或张冠李戴等方式,从不同的检验角度,或一些晦涩难懂的专业术语进行发问。这时候在回答对方问题时,要求要有针对性、充分性,但要避免长篇大论,要力求言简意赅,只对涉及鉴定的专门问题才作出回答,与鉴定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才能掌握质证的主动权。
鉴定人出庭主要是回答法官或诉讼参与人对鉴定意见的提问和异议问题,询问内容主要包括:鉴定资质、鉴定业务范围、鉴定材料、鉴定程序、鉴定方法、鉴定内容、鉴定结果等。质证的情形主要包括:同一事项存在多份鉴定意见,且鉴定意见之间内容差异较大的;对鉴定意见中鉴定材料的可鉴条件、鉴定依据、论证分析过程有异议的;鉴定意见论证不明、分析不清,且存在明显矛盾的;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材料存在严重分歧的;对鉴定程序合法性提出异议的;有必要出庭作证的其他情形。问题的类型主要包括:1.鉴定主体问题:资质、能力、资力;2.鉴定客体问题: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充分性、可比性;3.鉴定程序性问题:业务范围、人员、回避、材料质证、取样;4.鉴定技术性问题:鉴定方法、仪器、鉴定内容、鉴定结果。
鉴定人出庭作证,所面对的法庭气氛一般都严肃拘谨,并需要面对异议方或不友善的发问,这些因素都会给鉴定人造成心理压力,但只要针对性地做好全方位的准备和对策,总能从容地面对异议人的质疑,出庭作证实际上对鉴定人业务能力提升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出庭作证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准备:
(一)出庭材料的准备。接到出庭通知后,对随通知附有异议人质证材料的,应即时浏览异议人的质证问题。随后调出涉案档案,审查鉴定的整个流程材料,熟悉案情、鉴定全部内容,认真回忆鉴定时具体环节、细节,翻阅相关记录,检查检验记录是否齐全,核查检验结论表述是否规范,审查鉴定书是否有漏洞。根据异议人的质证问题,列出问题提纲,以答题的形式进行书面准备。庭前时间再仔细研究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对鉴定可能提出的疑点、难点和争议的焦点,从正反两方面分析庭审过程中可能会提出的有关鉴定方面的问题列出提纲,准备好答辩材料,有需要也可进行法庭模拟问答演示。对提供没异议人质证材料的,应及时与法院联系,争取拿到异议人质证材料。
(二)出庭心理的准备。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法治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制度的完善,出庭率肯定越来越高,出庭作证是鉴定活动的一部分,应以平常心对待。要把工作做好,必须先喜欢这工作,至少不讨厌它或害怕它。在接到出庭通知时,鉴定人要有自信心,要学会解除当事人对我们鉴定能力的质疑,树立必胜的信心。法庭是一个严肃的场合,需要适应与陌生人会面和工作;很多时候需要等很久才能进入法庭作证,会令人产生厌烦和无聊;需要面对对方的提问或质疑,还害怕中了盘问者的圈套或诡计;对自己的能力或经验产生忧虑等。在平时就要多找机会锻炼,书面答复异议人的问题也是一个很好的锻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沉着、冷静、不急不躁、随即应变,以保证质证效果。当然,这些都建立在鉴定是客观、科学、准确、公正的基础上。因而对鉴定意见内心是确信的,出庭也没什么不好。
(三)出庭证件的准备。开庭前,法官一般会先对到庭鉴定人的身份和资质进行审查认定。鉴定人依据要求要出示自己参与鉴定的合法手续与资格,包括鉴定机构的授权、鉴定人执业证、鉴定人职称证、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等,尤其是前两项是出庭时必须出示的。如果证书过期或没有出示都会影响到鉴定意见的法庭采信。
(一)按时到庭:根据出庭通知的开庭时间、地点,准时到庭。最好提前15分钟到庭外等候、并告知法官,这样可以让法官为鉴定人安排出庭等候区,以及向法官了解何时、何方式、何人指领出庭及交接材料等。万一不能准时到庭,务必提前电话告知法官迟到的原因及大概的到庭的时间。
(二)注意形象:鉴定人出庭是非常正式严肃的场合,鉴定人的仪表仪容从侧面反映一个人的素质、一个鉴定机构的形象。因此,鉴定人出庭因注意个人的仪容仪表,衣着大方得体,不能穿着太随便,以免让人产生不尊重法庭的感觉。鉴定人须遵守法庭纪律,庭审过程中不能随意走动、接听电话,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举止要文明,杜绝大声喧哗等不文明行为,提问题时须举手示意,并征得法官同意才能发问,鉴定人的言行举止会影响其证言的说服力。
(三)注意态度及言谈: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要保持沉着、冷静、自信、胸有成竹的心态,切忌心浮气躁。更不能因为对方繁多或重复的询问、质疑,甚至攻击、诋毁而被激怒。要明白这很可能是询问者的质证策略,花样百出的问题,有些是缺乏常识、有些是以偏概全、张冠李戴,有些甚至与鉴定无关等等,为的就是使人在愤怒的时候情绪容易激动,言语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容易被抓住把柄。鉴定人不能在庭上与对方对骂,更不能拍案而起、一走了之。这样即便鉴定意见做到再好,如果出庭作证一塌糊涂,都会影响法官采信。庭上请讲普通话,并口齿清楚、语速缓慢而响亮,语言坚定自信,谦恭有礼,不可傲慢、也不必过度恭顺。须与法官、当事人有眼神交流。留意法官态度,有经验的鉴定人会敏感地捕捉庭上的信号。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注重条理性、逻辑性,有理有据,要避免使用含糊其辞(“大概”、“可能”、“也许”等)、前后矛盾的语言,切忌庭审中夸夸其谈、盲目回答,一旦被抓住言辞漏洞,会使回答陷入被动状态。
(四)注意鉴定人身份的中立性:鉴定人出庭是围绕作出的鉴定意见进行解读、论证其合规性、科学性、公正性等,体现鉴定人的专业性,而不是为一方当事人“撑腰”,也不是为了打压另一方当事人。质证时不能对当事人是非进行评价,不能对案情发表自己的看法,该回避的问题要回避,该反驳的问题也不要客气。
(五)庭后审核笔录并签名:鉴定人庭审中回答问题使用的专业术语或陌生的词汇,书记员有可能并不熟悉,笔录中出错是很正常的,所以鉴定人一定要核对自己发言内容是否正确记录,是否自己的意思表示,核对无异议后签字。鉴定人出庭完毕后,由于案件审理往往还没有结束,因此鉴定人有可能还要等到整个庭审完毕后才能在笔录上签字。除非法官提前告知出庭是录音、录像无须签名的,否则鉴定人在笔录上签字是鉴定人出庭的必经程序,必须等到庭审结束后在笔录上签字。
总体上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就出具的鉴定意见接受诉讼参与人的询问,回答问题的范围也就应与该鉴定相关。应沉着、冷静、自信、胸有成竹,要细心地听取问题,并有针对性地加以回答,采取灵活多变的答辩方式,运用逻辑语言,陈述、反问、反驳相结合。给法官留下一个专业、正直、可信的印象。所遇到的提问的方式也多种多样、五花八门,那鉴定人的应答也要正对性地讲究技巧,现列举以下较为常见的方式:
(一)对比式:发问者就同一个问题列举出不同的方向、甚至相反结果的情况,企图用不同的结果否定已作出鉴定的科学性、可靠性。面对这类问题鉴定人应从自身鉴定出发,从鉴定所具备的条件、依据的充分性、科学性、可靠性予以应答,对本鉴定不相关的情况不作评价。
(二)迂回式:发问者在多个环节,以不同的方式重复地盘问同一个问题,目的是让应答者制造混乱、困惑,回答前后矛盾,甚至激恼。面对这类问题鉴定人应思路清晰、不偏离鉴定意见,或简单回复说与之前回答的意见一致。如觉得发问者问题表达不清,可以要求自再表达清楚。
(三)恫吓式:发问者在态度及言词上施压,试图在气势上占得主动,设法激恼或扰乱应答者的情绪,从而导致其错误地回答问题。面对这类问题鉴定人应依据充分、全面论述、态度坚决地应答。对涉及侮辱、诽谤、威胁,要求法庭坚决制止。
(四)假设式:发问者提出假设性的问题或假设性的现象,要求应答者作出评论和解释。面对这类问题鉴定人应保持清醒思维,对该鉴定相关的问题才从正面或侧面进行应答,避免跌入陷进,对该鉴定不相关的问题,要向法庭提出,并拒绝应答。
(五)棉里藏针式:发问者所提问题看似简单、且不具攻击性,致使应答者降低的警惕性和戒心,然后突如其来地发起攻击或批评。面对这类问题鉴定人应设提防心,尽量把涉及的程序性问题、或技术性问题从合规性、全面性地应答。
(六)请君入瓮式:发问者提出连串看似没有争议的问题,但这些问题最终导致应答者自相矛盾,或被诱导到同意发问者的观点。面对这类问题鉴定人应避免发问人以偏概全、偷换概念,尽量全面、依据充分地予以应答,把发问者的错误问题予以纠正。
(七)针锋相对式:发问者从不同角度对同一特征进行提问或反驳,阐述其观点的正确性,质疑鉴定的真实性、可靠性。面对这类问题鉴定人应充分、全面论述意见的正确性,避免使用含糊其辞、前后矛盾的语言。
总之,鉴定人出庭作证会面对花样百出的问题及询问方式,鉴定人庭上细心地聆听问题,做好简要记录,思考和组织好后,再从容不迫的作答,切忌迫不及待。发言要清楚,语速要放慢,回答问题要直率、简明、中肯和前后一致,力求做到思路清晰、条理清楚、全面充分。必须坚定而又不带情绪化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即使对方有其他证据,仍然要坚持己见。如发现不影响鉴定意见的瑕疵或错误,要勇于承认和道歉。
鉴定人出庭作证,从自身角度来说是阐明鉴定意见的合规性、科学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留给法庭专业、公正的形象。没必要一定说服对你持不同意见的人,也不必刻意为某方说好话。律师是发问的专家,为了接受挑战,鉴定人必须成为答问的专家,但不论成效如何,必须诚实作证。为了提高法庭作证能力,每次庭后都应该重温自己庭上的表现,分析所提问题背后的动机,自问所答问题还有没有更好的答案。寻找鉴定工作中的任何缺失或遗漏,从中学习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