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刑法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2020-11-29 23:55葛濯铭
法制博览 2020年19期
关键词:刑法犯罪

葛濯铭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近些年来,随着网络与我们日常生活的联系逐渐加深,人们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也随之不断提高。从积极面来看,网络的普及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譬如购物、娱乐、社交等等方方面面均受益于此。而从消极的方面来看,由于网络资源具有共享性以及开放性,导致网络犯罪问题频发。我国传统的刑法对于网络犯罪问题尚存在一定的空白,未能符合当前打击网络犯罪的实际需求,故而有必要对刑法予以进一步完善,确保刑法能够随着时代的发展日趋完善,降低网络犯罪可能给社会所带来的危害。

一、我国网络刑法发展现状

目前,虽然我国正不断加强对于网络犯罪的监管范围以及控制力度,并不断根据实际情况推动立法。不过,从实际情况上来看,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立法的层次尚低,导致在实际工作之中产生诸多矛盾之处,或是缺乏足够的针对性,着眼于细枝末节的问题,导致对于网络犯罪的追查惩处缺乏实效性。为此,我们应当深入挖掘刑法之中与当前网络环境所存在的冲突以及矛盾,将其视为一个基点展开分析,并对这部分内容予以细化、调整。

近些年来,我国网络犯罪的形式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零散化的发展趋势,故而在实际取证过程之中通常会遭遇较多的难题。此外,我国对于电子证据尚无确切的规范,这也进一步加剧了证据收集困难的问题。此外,网络犯罪具备虚拟性以及应变性的特征,作案人员通常并不会留下明显的犯罪证据,除此之外,网络之上所留存的一些犯罪证据,通常也能采用技术性手段予以抹除。再者,站在受害者的角度来说,部分单位或是个体在遭受损失之后,由于网络环境的虚拟性,自身过于松懈,警惕性不足,致使损失不仅未得到遏制,反而逐步扩大,这就进一步加剧了取证的难度。上述现象在近年来所频发的网络诈骗案中屡见不鲜。针对于此,在取证的过程之中,既要立足于当前的法律法规,同时也要合理利用相关技术手段,提高收集证据的有效性以及针对性,从而降低网络犯罪率,解决网络犯罪带给人们的危害。

当前,我国网络犯罪的技术性手段更新十分频繁,技术化特征也十分明显,其中网络破坏、知识产权侵害、网络教唆以及网络色情等属较为严重的问题,通常容易引发较为十分强大的社会舆论。以网络破坏而言,主要是利用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传播,让其侵入其他用户的电脑之中,对系统造成破坏,致使系统陷入瘫痪之中,导致用户遭受损失;知识产权的侵害则主要体现在作案者对他人在网络上所发表的文字、图片以及影像资料非法盗用,并获取收益;至于网络教唆,则是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他人进行鼓动撺掇,为犯罪行为提供方法手段;最后是网络色情,也是当前最为恶劣且严重的网络犯罪问题,主要是指犯罪人员通过信息技术手段肆意传播色情电影、小说、图片以及影像资料等等。而在近些年来,网络色情的犯罪形式又有所改变,他们已经不再满足于通过上述方式获益,开始通过建立论坛、社交圈等方式,让网络色情逐渐步入现实。以近些年来公安机关所破获的重大案件来看,诸如聚众淫乱、卖淫嫖娼等不法行为均是通过网络进行联系,对于我国社会的稳定性具有较为恶劣的影响。为此,我们需要对网络犯罪予以严格的控制,以提升我国刑法的权威性。

二、网络刑法发展对策

(一)扩大保护范围

这里所指的扩大保护范围,主要是站在计算机的角度之上。由于目前我国网民群体日益扩大,如何加强对于网民的保护,防止网络犯罪,维护法律正义是目前亟需解决的问题。为了达成这一目的,我们应当将计算机网络的保护范围逐步扩展至生活、经济、政府部门乃至于国防等领域之中。过往网络犯罪的范围相对狭隘,主要是由于当时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有限。而时下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网络使用范围亦随之不断扩大,惟有积极扩大保护范围,方能满足当前社会发展的需求,维护网络安全。为此,可以提升网络刑法的系统性以及完整性,让各项保护措施融入到社会之中的各个角落之中,消除传统网络刑法的局限性,确保网络刑法日趋完善。

(二)增加刑种

从现状来看,我国网络犯罪的刑种较之国外有着较为明显的差距,具体体现在刑种过于单一上。我国对于网络犯罪的处罚刑种目前尚只有自由刑这一种具有代表性的刑种。然后改刑种较之目前飞速发展的网络犯罪而言已不具备适应性,相对单调。对我国近些年网络犯罪的种类及其目的予以分析,可知经济利益是其中牵涉较深也是较为突出的目的,绝大多数网络犯罪均是以获取经济利益为出发点。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大多数受害者所蒙受的损害也是经济损失。基于此,仅仅依靠于自由刑显然难以满足当前时代的需求,故而需要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刑种,财产刑就是较为妥善的选择,可以通过罚款的手段对犯罪者予以处罚。对于部分情节较为严重者,甚至可以考虑没收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财产。不仅从刑事上对犯罪者予以处罚,也同时从经济角度对犯罪者予以制裁,大幅提升犯罪成本,用以遏制网络犯罪的发生。此外,针对部分情况较为特殊的网络犯罪,譬如病毒的传播,在早期传播过程之中可能对于网络安全并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然而此类病毒可以持续多年,极有可能在未来的某个时间段内集中爆发,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极为沉重的影响。对于这种情况,刑法条例之中应当制定明确的措施,从严处罚,从重办理。

(三)增加网络犯罪的罪名

目前,针对于网络犯罪,我国刑法所制定的罪名相当有限。然而,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犯罪的形式日趋多样,犯罪工具也呈高科技发展。考虑到这一情况,现有的罪名显然与当前网络犯罪不相符合,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正是由于网络罪名的缺乏,导致不少网络犯罪行为难以定罪,这对于我国网络刑法体系的建设以及完善造成了一定的阻力。因此,在立法时增设网络罪名具有其必要性以及重要性。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现状来看,可以尝试增设以下罪名:非法使用网络罪、擅自中断服务罪、计算机资源盗窃罪等。

三、结语

随着网络犯罪手段日益发展,网络犯罪形式渐趋严峻,因此加强立法的全面性已是刻不容缓且意义深远。互联网的形式决定了它开发性以及共享性的特征,随着目前我国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网络社交,对比常规社交而言,网络社交的私密性、安全性均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也就为犯罪的产生创造了条件。再者,网络的特性决定了我国传统刑法难以对其进行针对性管控,故而有必要对网络刑法予以逐步的完善。网络刑法的完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划,健全法律体系,从而减少因网络犯罪带给人们的危害,维护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本文对我国网络刑法的发展现状以及网络犯罪的种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并结合实例,提出了完善网络刑法的相关建议,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者予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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