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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室日前下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提出,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政策,用人单位对哺乳期女职工按照规定安排哺乳时间。产假期满,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批准,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双方协商确定。(3月30日《燕赵都市报》)
点评:
对即将生育的女性而言,这可谓大好消息,可仔细查看条文,便不难看到一些令人底气不足的字眼——单位批准、可以、协商。这意味着,这份《实施意见》几乎没有强制效力,而更像是一份倡议书。只要单位不同意,跟没有一样。
企业都会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会有多少企业愿意女职工休假至孩子满一周岁呢?这会增加企业的用工成本。而这一规定并非硬性规定,用人单位不会因为不准女职工哺乳期休假至婴儿满一周岁而受到惩罚,那又何必同意呢?所以,这一规定能否落实,也就让人担忧了。这一规定很可能会变成“纸上画饼”。
石家庄的这一规定初衷甚好,但要保护好女职工权益,更需要多一些对用人单位的“刚性要求”,更不能只有模棱两可、“可进可退”的“柔性要求”。另外,也不能只将责任推给用人单位,要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要能减轻用人单位负担,比如可以借鉴对用人单位招收残疾人给予补贴与奖励的办法,对女职工哺乳期等保护政策落到实处的用人单位,给予财政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