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视点
各地复工复产正在进行中,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提示,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抗疫时期有关政策的规定,依法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稳定劳动关系。已治愈的新冠肺炎患者,用人单位不能以曾患传染病为由拒绝录用。(3月24日新华网)
点评:
安徽省总工会日前发布的此提示,及时且必要。毕竟,人们经历了这场前所未有的“大考”,新冠病毒的“厉害”给许多人的内心投下一时难以抹去的阴影。
就治愈者的“工作权”而言,《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其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人社部2月初也下发通知,明确规定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企业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在消除偏见和误区的基础上,强化法规意识,自觉地依法依规办事,尊重治愈者的“工作权”。同时,治愈者也应尽快走出“新冠阴影”,消除自卑心理,树立维权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