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医院,广西 南宁 530021
互联网技术近年来在医疗服务领域持续渗透,给大众的生活带来巨大改变。随着医疗技术持续进步,医疗服务体系越来越完善,个体寿命明显延长,但人口老龄化加速、慢性病发病率增大使得“互联网+医疗”作为新型医疗服务模式之一逐渐被大众采用,移动医疗成为组成电子医疗的重要部分。如今中国移动医疗进入了飞速增长阶段,移动医疗服务和对应APP的广泛应用将成为大众的帮手,推广移动医疗服务势在必行。但如何规范移动医疗,解决其可能涉及的法律监管难题,这更需要加强分析和探索。
移动医疗指的是利用移动设备提供的一种医疗服务,和传统医疗相比有突出的优势,即通过移动通信技术提供医疗服务与信息,主要有移动电话、移动网络、卫星通信、智能手机等,医生基于移动终端和患者便捷地交流,为其提供诊疗指导。从经济法理论来看,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私人产品,后者是公共服务,最明显的区别是使用方面存在竞争性、收益方面存在排他性。在医疗服务中受益的是患者,没有社会公共性,是具备竞争性、排他性的私人服务,公共卫生服务不能将第三方受益排除,例如预防传染病、防控瘟疫等,是典型公共产品,只能是政府提供,私营医疗机构不会提供。所以在逻辑上医疗服务应由市场提供,供方需方自由选择。
移动医疗本质上就是基于移动终端为受众提供医疗服务,存在营利性,要被市场规则所约束[1]。也有学者认为移动医疗可能属于公共服务,其具备正外部性,治疗患者可以降低他人患病的机率,提升社会整体健康水平。但是正外部性并非将移动医疗划归到公共服务范畴的充分条件,划定公共产品也不利于发展移动医疗。那么在市场竞争中,政府要适当规制移动医疗,利用规范性文件对其进行监管,促使移动医疗参与者对自身是否违法做出事前判断,指引其决定从事对应行为与否、这种行为违法与否以及违法程度如何,加上对移动医疗中的违法行为采取法律层面的否定态度、强制措施,起到警示、警戒参与者的作用,保护或奖励其合法行为,使移动医疗健康有序发展。
移动医疗在国内尚处于初期阶段,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管标准,而标准指引的缺乏导致移动医疗呈现出无序发展的状态。从现阶段的情况来看,由于移动医疗的准入门槛较低,缺少监管机制,虽然市场上有关移动医疗的产品较多,但良莠不齐,对用户甄别不利。这就反映出移动医疗的准入条件、监管者和监管对象、监管手段等还不明确,缺少对应的器械、流程和服务标准,难以保证移动医疗的精确性,也难以规范其服务的范围、内容。
移动医疗涉及到众多平台、商业主体,但监管程序不完善,只要发生纠纷就无法明确各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造成追责困难[2]。如今移动医疗的投资以网络问诊平台、健康APP为主,定位在线上健康咨询方面,在健康咨询、医疗诊治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加上网络平台、健康APP有没有行医资格等问题,用户遇到误诊或者用药问题,责任主体不明,很难维权。
移动医疗的商业利益驱动较强,其信息安全缺少法律保障,导致移动医疗信息成为网络攻击焦点,不法分子铤而走险,窃取个人健康隐私,主要表现为泄露移动医疗信息、入侵设备、篡改信息、滥用信息等,引发安全问题。目前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中有关移动医疗信息的部分较少,效力有限,而且监管范围不全,在保护移动医疗信息上缺少针对性的规制设计。
移动医疗在国外发达地区的起步较早,对应的法律监管制度比较完善,尽管不能全部照搬,但可以借鉴其先进的、成熟的立法经验,减少国内立法建设环节可能出现的漏洞、失误,更快更好地完善移动医疗法律监管制度,加快其法制化建设进程,保障大众的利益不受损害。就拿美国《最终指南》来说,其中详细界定了移动医疗的范围,对涉及到的内容出台具体的处理方式,尽管不具备强制性,但目前已经是美国监管机构从事移动医疗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是其市场准入的基本前提。对于付费方式,美国的《平价医疗法案》改变了其医疗保险形式,提高医疗保险覆盖的程度,让移动医疗更快速地发展等。通过借鉴吸收这些立法经验,将其融入完善国内移动医疗法律监管规制的过程,从立法层面支持移动医疗的发展。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当中明确在互联网诊疗范围中医疗机构要和其他实体诊疗科目存在一致性,虽然当下对移动医疗服务的范围依旧限制在复诊和诊疗慢性病、常见病方面,但医疗技术在不断发展,移动医疗的范围必定更加开放。所以必须完善建立移动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根据医院的等级和类型规定其准入资格,使各级别、各类型的医疗机构在能力允许范围内为大众提供移动医疗服务[3]。
移动医疗和传统医疗不同,网络的不稳定性、虚拟性使其面临更多风险,务必要完善纠纷处理机制。为成功化解纠纷,必须明确各方法律责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进行处理,根据移动医疗应用软件开发商、运营商、医疗机构和医师之间的合作协议、服务范围合理处理纠纷,明确移动医疗的流程、风险种类、责任承担方式。在移动医疗的法律监管中要注意其案件受理范围,主要包括:①移动医疗应用软件抽查管理中发生的案件;②由相关单位和上级部门移送的案件;③举报人提供充分证据的案件。
在受理移动医疗案件之后要在《案件受理登记表》中详细记录案件的情况,在调查之后如果确定要立案审查,经办人应填好《立案申请书》,交给上级领导批示,得到批准之后交给监管机构。如果接到举报,应在一周以内决定立案与否。针对批准立案的案件要先组建专案小组,人数不得少于3,必须是单数;建立回避制度,承办人回避案件之前要继续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一段时间之后出具书面报告,说清楚移动医疗案件的由来、详细情况、违法事实和处理意见等。针对要给予非常严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应由管理部门实施公共审议;接到《行政处罚意见》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必须做出决定,由承办人向被罚单位或个人转交《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若承办人不能直接把《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交给被罚单位或个人,可通过邮寄的形式传递,传达日期为当事人签收日期;如果当事人拒收,承办人要按照实际情况填写拒绝的理由、时间,由见证人在对应的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
对于移动医疗中经常发生的非法披露医疗数据信息的问题,应通过立法形式确定法律责任,通过法律法规制止并惩罚这一违法行为,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责任,全面保护医疗数据信息。具体而言,按照违法犯罪的严重程度,结合违法者披露移动医疗数据信息的主客观情况,确定主观恶性程度,设置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为保护医疗信息安全提供坚实后盾[4]。比如对移动医疗服务中的医疗机构或软件开发商、运营商擅自使用病患信息,通过非法买卖谋取利益的行为,可以参考美国的HIPPA法案予以严厉的惩罚,按照情节严重程度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在保护移动医疗信息安全时还要保持多方协调一致,实行综合治理,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
总而言之,移动医疗可以为大众带来诸多便利,伴随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移动医疗的应用必然越来越广泛,必须加快其法律监管的立法进程,加强对移动医疗的规制和管理,维护个人隐私安全,促使大众在使用移动医疗服务时安全放心,消除后顾之忧。通过不断完善移动医疗的法律监管体系,保证移动医疗事业实现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