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校园“表白墙”名誉侵权法律问题调查研究*
——以兰州部分高校调查数据为例

2020-11-29 13:37张旭红李树栋马雯静包文楠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运营者名誉权名誉

张旭红 李树栋 马雯静 刘 萌 包文楠

甘肃农业大学,甘肃 兰州 730070

一、校园表白墙的定义

校园表白墙设立之初主要用于高校学生之间相互表白,经过不断发展,其基本成为一种发布和接受信息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校园表白墙是由普通学生通过QQ来运营,高校学生通过关注这个平台来获取一些资讯,但是对此类平台大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定义,作者对此类平台的定义如下:由私人经营的校园公众平台。我们在进行SRTP项目时,通过问卷调查发现,校园表白墙的关注量是非常大的,全校占72%的学生都会关注这个平台,同时它的平常活跃度也非常高,每天会推送10+的动态,浏览量以及点赞数每条达到上千,热门内容有上万的浏览量,考虑到其传播量之大,我们将其定义为校园公众账号平台,但鉴于其内容不能够代表官方意思表示,故为私人平台。它的特点在于运营简单、可操作性强、匿名发布信息、发布未经验证真伪的信息等。

二、校园表白墙存在名誉侵权问题

校园社交媒体作为信息传播的新型平台,越来越受到广大高校学生的欢迎。由于校园“表白墙”的虚拟性、开放性,很多发墙者以随意发表言论,捏造事实等方式侵犯高校学生名誉。下面就以名誉侵权四要件来分析:

(一)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

我们都知道校园表白墙的主要功能是发布一些有用的信息,对心仪的对象表达爱慕之情,他的设立主要是为广大校园师生服务,但是就有一些人利用校园表白墙的匿名性,通过发表抨击性、恶意性言论对某一个人或者某一特定人群进行诽谤侮辱的行为。其次是通过当下流行的“表情包”、恶意动漫、搞怪照片来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权。我们在srtp项目调查中发现有75%的学生曾在表白墙上发现过恶意攻击他人言论的信息,同时我们在此次调查研究中发现在200份问卷中有38%的人认为校园表白墙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二)有损害事实

名誉侵权的损害事实主要有被侵权人的精神损害、心灵创伤以及被侵权人的社会评价程度的降低等。虽然校园表白墙发表的侮辱诽谤的言论发生在虚拟空间,但是这些言论的内容指向对象却是真实的人,而且每天浏览表白墙的人也是现实中存在的人,对于校园表白墙中的侮辱诽谤,虚假言论对现实中的人造成精神伤害,对于言论的指向者造成损害事实。在此类名誉侵权案件中,我们考虑当事人是否受到了损害,一般会结合当事人原有的社会评价程度,结合该涉案言论的受关注度和点击率、阅读量、评论量、转载量以及善意第三人对这件事情的评论回复等等,以此来确定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害事实。

(三)侵权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在高校校园表白墙名誉侵权案件中,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和产生的损害结果一定存在因果关系。基于校园表白墙用户数量之庞大,传播速度之快,对于那些恶意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一定会造成被侵权人心灵的创伤,同时会对其学习和生活造成影响。

(四)有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发墙者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对被侵权人发生危害后果,仍然放任这种后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校园表白墙上的名誉侵权,一般发墙者发表恶意言论往往存在故意的动机,他们就是通过发表一些不实言论,损害他人声誉,侮辱他人人格,从而诋毁他人形象。

三、校园表白墙名誉侵权的危害

(一)侵害他人名誉权造成受害人的精神损害

校园表白墙采用侮辱性的语言、恶搞他人的形象等方式来损害他人的名誉。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不确定性使得大学生群体随意发表言论,发表伤害他人的言论等,造成受害人精神损害。这些个体隐匿在“大学生网民”这一大群体之中,认为自己只是作为群体中的一员,责任只会落在群体身上,法不责众的心理由此滋生。正由于这种心理的滋生和蔓延,他们在校园表白墙肆意妄为,最常见的是采用语言暴力手段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运用激烈的言语对他人人格进行攻击,造成受害人的形象毁损,严重侵犯了他的名誉权,使被攻击的人直白感受到对方对自己的不认可和轻视,从而产生对自身不自信的心理。

(二)不利于建立良好的校园风气

校园风气,是指在校园中,同学、师生之间融洽相处的一种校园风貌。高校校园表白墙是一个有一定公众浏览量的平台,它是建设良好校园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该平台宣扬拜金主义、物质攀比风气,利己主义风气等可能扭曲大学生三观的不良内容,不利于校园风气的建立。

四、校园表白墙名誉侵权责任主体的界定

校园表白墙侵权责任主体包括初始发墙者、转发者以及校园表白墙的运营者。这三类主体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形式对高校学生造成名誉损失或降低他们的社会评价。我们在进行srtp项目调查中发现,当发生校园表白墙名誉侵权案件,需要追究责任时,他们都是责任主体,但是因为校园表白墙依托虚拟的网络存在,我们很难界定责任主体,难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初始发墙者

初始发墙者是指在校园表白墙中发布有损他人名誉权的第一责任人,即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来源,初始发墙者是首次公开实施发布侵权信息的人,他一般通过发布虚假言论、偷拍视频、抹黑图片等形式来实施侵权行为。一般侵权案例都往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在发布这些信息时会通过匿名发布,但是即便如此,他们也是侵权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应当采用过错原则来分担他们的责任。

(二)转发者

转发者是指针对校园表白墙中侮辱、诽谤言论或者虚假信息,用自己实名认证的公众账号进行二次转发的人。只有当他们转发了侮辱信息或诽谤言论,他们才会成为侵权责任的主体,因为他们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在现实中扩大了影响范围,对受害者造成了更大程度上的伤害,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而且转发者附带评论性的话语会导致二次侵权。所以转发者也是名誉侵权的一大责任主体,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表白墙运营者

校园表白墙的运营者其实就是广义上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校园表白墙的运营者没有一个官方的对象,界定起来有点麻烦,但是针对校园表白墙侵权案例我认为如果初始发墙者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对他人名誉造成侮辱、诽谤,或者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运营者对此类信息不做审查,应当与初始发墙者承担相同的责任;其次,校园表白墙的运营者应该对发布的信息负有审查和监督职责,如果监督不实,也应该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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