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2020-11-29 13:37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环境保护农民法律

白 臣

丽水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丽水 323000

充分利用农村各项资源和优势,将农村生态资源的保护工作落实到实处,才能达到振兴农村的目的。在农村经济社会突飞猛进发展的背景下,环境容量越来越低,部分农村地区因为生态环境被破坏,从而对农业生产造成一定的影响。而农村地区无论是与农民生产生活,还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和长治久安,都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需要相关部门高度重视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及时解决其中存在的不足,通过法律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促进农村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

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随着农村地区工业化的快速发展,也带动了地区经济的进步,但随之而来的是一些环境问题的产生,比如土壤硬化、空气污染、水资源破坏等等,一定程度上给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制约。再加上农民缺乏一定的降低环境污染的能力,往往被动承受环境污染所带来的后果而没有好的办法,长此以往,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受到极大影响。除此之外,农村地区对环境的重视度不高,环境污染现象较为严重,其主要是因为难以确定环境被破坏的因素,并且农民在追偿环境破坏损失方面也有着一定的难度,司法途径很难普及到农民。而通过科学有效的司法救助,能够在环境污染侵权方面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二)促进农业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也愈加严重,虽然农村有着一定的环境污染承载能力,但是由于缺少足够的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撑,从而导致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不够先进,又或者农民的不合理使用化肥、水资源等方面,都可能导致农村生态环境被污染或恶化。正因为如此,加大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尤为重要,其不仅与农业息息相关,而且也关乎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意识不强烈

一般而言,农民思想中普遍注重的是农业生产,对于农业环境问题缺少重视。随着农业生产效率的不断提升,化肥、水资源、以及农药的使用,都会为农业生产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再加上农村现有环境保护法律无法实现保护生态环境、以及规范农业生产。此外,农民在农业生产阶段,随意倒放农副产品,或者不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都会直接影响到农村生态环境。经调查显示,有很大一部分农民并不够了解周边环境的实际情况,对于环境污染问题的重视程度不够,也没有积极获取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关信息,缺少强烈的自我保护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除此之外,缺少健全的改善措施支撑,一旦出现环境污染问题,就会阻碍到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缺少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相关法律不够健全影响了环境保护措施的开展。具体来讲,大部分内容过于简单,并且缺少具体性的内容指标,这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带来一定的影响,在农村此类问题较为普遍,也缺少相应法律法规的执法程序性规定。若想有效改善此类问题,还需要在后期法律修订的过程中,明确规定生态环境要素,并制定细化的执行措施,进一步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也要结合实际情况,拟定法律的程序性规定,确保执法机关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阶段的公平、公正性。如此一来,不仅能对农村生态环境起到保护的作用,而且也能避免因为执法程序的不合理,而侵害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足

从农村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不足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现有执法监督机制内容不完整,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级的环境保护监督处于空白,这种情况下,农村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并没有相关部门进行有效的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效果较低。除此之外,虽然环境保护部门有特定的法制机构,但是却无法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其作用,重视程度不够;第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职责不明确。具体来讲,环保监管部门之间的具体职责存在差异,再加上缺少合理的引导,从而导致具体职责划分边界不明确,普遍存在重复执法等问题,各部门之间缺少密切的沟通。除此之外,虽然各环境保护机构都有着特定的行政权力,但是依然可明确具体权限和责任划分,为妥善解决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提供协助。针对此现象,各环保部门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尽忠职守,明确自身责任,促进各部门之间的精诚合作,大幅度提升农村环境治理水平与质量。

三、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建设途径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升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

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切实提升农民的环保意识。具体来讲,可通过广播、电视、实地会议等进行持久的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帮助农民对生态环境保护意义有一个更加深入的了解,加强提升农民的环境保护观念与法制意识。其次,倡导农民在环境保护工作的执行与监督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当然,相关部门在拟定环境保护标准的过程中,也要参考广大农民的宝贵意见。最后,定期对领导干部进行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培训,为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高效、持续开展奠定基础。

(二)建立健全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首先,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弥补我国目前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的空缺,特别是在农村生态污染防治等方面,加大农村地区特有基因资源与物种的保护力度,有效降低或者避免外来物种对地方生态造成影响。针对污染扩散、光污染以及城市污染转移至农村等问题,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有效填充现有法律法规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其次,加强完善与优化环境程序法制度。针对以往的环境程序法来看,对于环境诉讼案件要求较为严格,这也导致环境受侵害人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很难通过相关法律去实现。针对此类问题,还需要降低环境诉讼标准,促进环境诉讼程序和非诉讼程序二者之间的有效连接,以此来实现司法、行政、以及社会的良好沟通,为合理解决环境诉讼案件提供协助。针对环境纠纷案件来讲,若想维护环境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还需要建立健全的自力救济与公力救济体系,当然,也要确保环境质量标准满足地方生态发展水平。除此之外,基于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加大立法力度,妥善解决与环境保护相关问题。

(三)加大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力度

针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力度的加强来讲,可通过以下两点去实现:首先,统一执法机构。现阶段,环保部门普遍存在职责模糊、责任划分不明确等问题,针对此类问题,还要构建特定的环境保护执法机构,切实提升环境保护执法的权威性。其次,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制约体系。众所周知,我国农村现阶段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普遍以上级环保督察为核心,若想调动更多主体积极参加到环境保护的监督工作中,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完善与优化环境保护监管体制,同时,拟定更高层次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使环境保护督察机构的设立具备法律基础,为生态环境保护提供协助。

总之,现阶段,虽然我国农村部分地区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有了阶段性的进步,但仍然有环境持续恶化的趋势。因此,还需要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与法制进行有机结合,建立健全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通过法律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有效的保护,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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