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互联网+”环境下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处置

2020-11-29 13:37马阳红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公安部门违法环节

马阳红

云南省大理州巍山县烟草专卖局,云南 大理 672400

“互联网+物流寄递”这一新的涉烟违法行为是由于当前互联网和物流寄递两大产业的高速发展从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互联网的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也给不法分子带来新的违法渠道。在现代化的生活中,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案件频发,也给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很多违法制假售假分子抓住互联网交易监管的盲点,利用互联网进行违法的烟草制品销售,并且方式隐蔽难以察觉,严重危害现行专卖管理体制,扰乱正常“两烟”生产经营秩序,因此只有多部门联合监管,严厉打击,才能更好维护现行专卖体制。

一、“互联网+”环境下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形式

目前我国在“互联网+”环境下的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主要过程是:首先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在各大社交软件、以及常用聊天软件上以一对一、一对多的形式发布卷烟的售卖信息,吸引客源,寻找假冒卷烟的销售客源。其次在吸引到线上买家之后,让买家通过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网络支付手段付钱。最后在完成线上支付之后,制假售假分子在物流递送之时,往往借以酒、茶叶等其他商品的名义对假烟进行包装,试图蒙混过关。

这种在互联网背景下出现的新型涉烟违法行为,充分利用了互联网的便利性、可隐藏性、覆盖范围大的形式,通过抓住网络交易上监管存在的漏洞进行违法活动(邮政监管部门只有查验包裹权,烟草专卖局只有监管烟卷买卖权)。按规定快递揽件员揽件前应验视,如果有涉嫌超限量邮寄烟草制品之时应该拒收。但是由于很多快递揽件员为了节省时间,往往不会履行验视义务,或是在寄送前进行询问,这一漏洞就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二、“互联网+”环境下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特点

不法分子通过网络散布售烟信息,大批量出售假冒伪劣烟卷产品,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此类违法事件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速度快、范围广

网络售卖的涉烟违法行为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交易的速度快、案件范围广。微商、微博营销号等的出现便捷了人民的日常生活,但同时也为涉烟违法行为提供了新的途径,使得互联网逐渐成为了涉烟不法分子实施违法活动的场所。

不法分子将烟草的售卖信息通过各大网站、论坛发布出去,瞬间就能够被全国各地使用者看到,从而大规模的找到购买者,为非法烟草寻找到贩卖的途径。

(二)隐蔽性强

交易隐蔽性首先表现在买卖双方身份的隐蔽上,虽然我国于2015年实施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规避了涉烟不法分子通过淘宝、京东等网站的销售卷烟的行为;但是随着微信、微博之中营销号的出现,以及部分没有实名制的微信都有着很强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为不法分子提供了新的途径。

其次其隐蔽性还存在于快递递送的实名制落实不到位,使得面单上的基础信息是无效的,存在虚假信息。同时很多不法分子选择将卷烟大批量分开包装,且选择分时段、不同地点、不同快递公司发货,这就造成执法人员在检查之时的工作量极大,查处之后其隐蔽性还表现在执法人员难以查处追责方面。

(三)货款支付方式繁多

在互联网的应用中,根据众多被查处的涉烟违法案件数据信息,当前互联网环境下的涉烟违法的货款转结很少用到传统的现金交易和银行转账交易,而是更多的采用支付宝、微信等网络第三方金融平台。这也就导致了在寄递环节中,违法商贩除了在物流寄递时交由第三方外,还在支付平台交由第三方,更好的隐藏自己,加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

三、“互联网+”环境下打击物流寄递环节的涉烟违法行为的措施

(一)加强政策的宣传和网络信息监管

对于“互联网+”环境下物流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的处置,不仅仅要体现在对已经破获的案件的处理上,还要体现在涉烟违法行为的防范和网络信息监管上。

烟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与宣传手段,现今社会是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时代,除了可以通过印发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册、普法宣传报告会之外,还可以通过制作宣讲小视频投递在微博、抖音上,提高普通群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降低违法犯罪行为出现的可能性。

在相关卷烟案件的侦破过程中,对群众举报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可以在每期更新的宣讲视频、在烟草售卖专柜和执法车辆上张贴出烟草专卖局的举报电话12313和相关宣传标语,以提高群众对于举报热线和方式的熟知度。也可以联合市场监管部门或邮政部门等在“3.15”、邮政日等特殊时期内进行相关法律法制的宣传活动。

由于网络软件功能繁多,网络上各种信息也较为冗杂,因此要完善网络信息监管机制。相关部门应当联合网络科技公司,针对售烟、烟卷买卖等字符进行发布限制。并依据大数据系统,筛选出相关违规用户,记录其信息等相关证据,依法进行查处,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移交信息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进行案情研判等工作。

对于在物流部、快递点,或者市场检查中在查获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相关快递单据,应当及时保存,并通过快递查询平台,及时汇总登记出相关单据的揽收点、投递点、寄件人、收件人、揽收、投递人员的相关信息,形成相关案件的研判登记表,对于有重大嫌疑的案件,应该移交公安机关以便进行大数据对比研判分析。

(二)健全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打击涉烟犯罪活动就要重点关注网络交易阶段和物流运输阶段的隐蔽性这两个方面,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关于建立物流寄递环节打击涉烟违法犯罪协作机制的意见》,各地完善多部门协作的案件查办合作机制。

具体措施是依托公安部门大数据技术和云计算,在基于烟草专卖部门为主体牵头负责基础上,加强与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的各网络管理平台的信息联合,建立健全烟草专卖网络、监管平台,以便于更好的维护卷烟经营秩序。

在对检查结果涉及到刑事追责之时,应及时将案件移交给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进行查处。除此外还建议烟草专卖局与公安部门建立联合检查部门,通过网络平台相联合,利用公安部门网络监管平台的大数据系统技术、数据复原、数据监控等信息化技术,收集寻找涉案人员的犯罪证据,提高案件侦破速率。

由于物流递送环节涉及到多省市的多个部门,在追责以及信息查询方面不太及时、全面,所以应当健全平台涉及范围,构建省—市—区一体化监管体制,不同地区的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工作,及时进行信息交换等,以便于执法人员减少调查取证难度,提高查案执法效率。

(三)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查处力度

依法惩处相关涉烟违法行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保障,由于目前新兴的互联网下物流寄递环节出现的涉烟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烟草专卖体制的正常卷烟经营秩序,其具有普通涉烟违法行为所不具有的特性。因此,在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处置上,各地区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查处力度,提高人们对涉烟违法行为的错误性和严重性的认知,提高警示警醒的作用。

目前虽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之中》规定了快递邮寄人员应当按照要求检视包裹,但在实际操作当中并没有落实到位。因此应当尽快健全烟草专卖与邮政等部门的联合管理机制,各部门之间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工作,扩大监管面,避免出现执法工作不到位等状况。

四、结束语

互联网的应用和发展带给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的便利不言而喻,但在互联网推广应用的初期,很多方面都还存在监管的盲区,给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机会。在网上交易的迅速发展下,物流寄递环节出现的涉烟违法行为也越来越多。相关部门必须要重视此类案件的严重危害,加大对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打击力度,维护烟草制品的正常流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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