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适用问题研究

2020-11-29 13:37曾小燕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合法电子信息证据

曾小燕

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广东 清远 511500

民事诉讼的正确裁断,关乎国民的经济、产权等法律效益,因此需要将民事诉讼各部分中的合法性加以深化,尤其是取证阶段的合理性、合规性,检察机关应予以格外重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证据类型,有其产生及发展意义,能帮助民事案件更快落实事实真相,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因此提出电子证据在司法中的适用性探究,有较高的现实意义,可体现出民事诉讼的绝对合法原则。

一、电子证据存在的概念及其特点

(一)电子证据概念

在现阶段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使用电子证据的比例逐渐增加,电子证据指的是将电子信息形式内容加以收集取证,能够对诉讼案件的真实情况做出反馈的一类证明,包括电子材料及派生物。电子证据在使用中作为原始证据或间接证据,为民事诉讼案件提供较为清晰且具备绝对指向性的有用信息,电子证据近年来被司法体制认可,但在当下的审判实践中,因未具备对电子证据的相应认知,导致司法适用性较低,不能发挥出电子证据应有的高效审判效率。要想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电子证据,应考虑相应民事诉讼法规的规则体现,并将司法程序落实到审判实践中。我国当前的《民事诉讼法》条例,将电子证据定位于电子信息内容,因此以电子数据形式呈现出的不良特点,如较易被更改、内容体现不完整等,将会影响证据的有效合法性,从而使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二)电子证据特点

电子证据自被纳入证据类型起,其应用时的分类和定位便基于电子信息的特性展开,因此当一起民事诉讼案件需要得到电子证据的举证支持时,应对电子信息的详细内容做出有效审查、认证,保障信息的绝对安全。检察机关应将电子证据的特点加以分析,降低不同电子信息干扰项目对证据有效性的影响,保证民事诉讼绝对合法合规操作。整体来说,电子证据具备无形、多样、不稳定等特点。

电子证据无形的特点是由存储形式决定的,不同电子信息的提取(取证)、展示(举证)阶段都区分于传统证据类型,唯有通过特定技术手段将电子信息做到有效处理,才能将电子信息作为合法证据予以呈现。电子证据还具备多样性的特点,因为将信息通过二进制数据予以存储,必然需要载体才可令其现实存在,所以电子证据的表现形式多样,如音视频、文字等,并需要硬盘、计算机等介质的良好存储,才能保障证据的完整性[1]。电子证据现阶段最大的司法适用问题,也是由电子信息特点决定的,不同存储介质会因周边环境的变化而变变,且信息内容较易被更改、仿造,无法保障民事诉讼中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的电子证据适用问题

(一)取证技术性较低

电子证据取证阶段,需要使用特定技术方法来完成搜集工作,但因电子证据的信息展示以二进制数字信号的形式存在,使得民事诉讼司法实践过程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影响了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以及最终案件判决的有效性。电子证据存储过程中受到较多不稳定因素的影响,这便要求证据的搜集过程保持较高技术水平,不在采集中破坏电子证据,并充分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但在当下法院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电子证据的相关专业人才和技术,实际采用的取证方法与工具并未达到专业级水平,取证困难现象由此出现,由此丧失了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意义。

(二)真实性较难认定

民事诉讼较刑事诉讼案件,在其审理过程中更讲求时效性,因为案件数量大、涉及法律条款范围广,每个案件的审理时长都应尽量控制在办理时效内,所以如何在审理时间紧张的状态下体现绝对司法正义,应保障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因其获取难度小,所以其真实性表达不如传统证据,取证人员应严格监督证据的来源渠道、形成方式以及制作过程,并审查电子存储设备的绝对安全性,以防证据泄露。目前受到电子存储设备及相关技术的限制,检察机关较难开展对电子证据的真伪性审查,电子证据真实性存在较大认定障碍,不利于审判结果的正确、高效得出。

(三)关联性较难界定

电子证据的存在意义,旨在服务诉讼案件的事实表述,合法合规手段下取得的电子证据能为案件的待验证事实做出有效支持,因电子证据有其特殊属性,取证过程的主体利益、程序的合法性,是电子证据取证阶段需要注意的问题。电子证据能反映民事诉讼案件中的已发生事实,并与相关事件的发生逻辑产生联系,由此电子证据便具备可采纳性,存在与民事诉讼之间的关联性。检察机关对关联性进行审查,通常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对其进行判断,由于审查阶段尚未具备确定的规则限制,导致电子证据可采纳性从法理化偏向情感化,不利于体现民事诉讼判决结果的司法公平性。

三、电子证据司法适用的相关建议

(一)增强取证技术

现有技术以及人员数量不足,电子证据适用率低,很大一部分原因是电子证据缺乏相应的适用规则,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很难保证,甚至很多法官拒绝司法实践中适用电子证据。当前司法实践中,很难判定电子证据是否为伪造,是否被篡改,是否被删减等,这也是法官不愿意适用电子证据的原因之一[2]。当前,首先应该升级电子证据的鉴别鉴定技术,加大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与法官的相应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同时明确电子证据的适用规则,给法官以明确指引,引导法官放心、大胆、准确地适用电子证据,从而更好地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力。

(二)完善取证立法

电子证据有其特点,因此在取证过程中,应针对其多样、不稳定等特点,进行有效的取证程序,在该过程中充分体现安全、保密、合法等原则,以此来完善取证过程。合法是电子证据取证中最重要的一项应保障因素,取证过程有可能会侵犯被告的个人隐私权,导致该证据因非法而被排除,要采用适当方式进行取证,具备较高难度技巧。首先应规范电子证据的取证流程,确保取证高效且合法;其次应对制作现场的勘查情况做好笔录,进行备份存储,将电子证据固定,其中应注意取证过程的保密原则,直到民事诉讼开庭才可展示取证相关合法条件,保护国家、商业、个人等隐私。

(三)优化举证原则

首先,在举证及质证过程中,应当展示电子证据原件内容,同时可以配以衍生证据或其他证据,如对电子证据及衍生证据存在质疑,可以与原数据进行匹配对应展示,如果举证质证过程中需要特殊举证方式及专业技术人员辅助,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经审查后再准许到庭辅助。其次,基于取证主体、手段方法的局限性,还必须改革必要的程序,保证控辩双方在举证力量上的相对平衡,保证电子证据的证据力,以免影响案件的司法审判[3]。其中要特别注意,在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审查时,必须明确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发现违法情形必须予以排除。

(四)执行合法质证

在民事诉讼的审判实践中,应在法庭上披露收集到的电子证据,以此肯定控辩双方的论点,而展示出的电子证据应具备客观真实性以及绝对的合法性,法庭应针对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做出审查,排除非法证据的影响。首先需要对电子证据主体进行审查,判断主体适格情况,不满足主体资格的证据予以排除。其次应对电子证据的实质内容做出审查,确保证据与案件事件具备关联性,杜绝伪造、篡改等情况。

四、结论

综上,电子证据能为民事诉讼案件带来较高判决效率,但电子证据现阶段的司法适用率较低,这是由专业人员的取证技术不够优化,以及实践案例缺失等原因导致的,所以应提高增强取证技术、完善取证立法、优化举证原则、执行合法质证,以此来增强电子证据的实践能力。为保障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中,能维持绝对的司法正义,将法律条款公平给予每个公民,应不断发挥电子证据的举证能力,加大案件审理力度,使民事诉讼案件顺利进行。

注释:

[1]刘海峰.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J].牡丹江大学学报,2020,29(8):36-39.

[2]卫艳茹.从基层法院角度看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司法适用[J].法制博览,2019(27):250.

[3]陈耀武,彭辉.电子数据类证据司法适用的困惑及应对措施[J].中国检察官,2017(7):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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