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特点及对策

2020-11-29 13:37刘祎鑫
法制博览 2020年34期
关键词:性侵犯犯罪案件犯罪人

刘祎鑫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2017年至2019年检察机关共起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4.34万人。其中起诉成年人强奸未成年人犯罪分别为7550人、9267人、12912人,2018年、2019年同比分别上升22.74%、39.33%,起诉猥亵儿童犯罪分别为2388人、3282人、5124人,同比分别上升37.44%、56.12%,起诉强制猥亵、侮辱未成年人犯罪665人、896人、1302人,同比分别上升34.74%、45.31%。与2017年相比,2019年检察机关起诉上述三类犯罪人数占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比例也由22.34%上升到30.72%。①由此可见,近年来,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逐年增加,且增速较快。强奸犯罪仍是针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主要形式,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迅速增多,尤其是利用网络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数量增多,但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性侵害犯罪有所下降。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重犯率高、熟人作案比例高

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犯罪人多以熟人为主,且犯罪人再犯率高。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中犯罪人多借助亲友关系、师生关系、邻里关系、同学关系来取得未成年被害人的信任,之后伺机实施犯罪行为。同时,这些犯罪人往往具有轻重程度不一的心理问题,严重者甚至是心理变态,缺乏正常的性道德观和罪错观。因此,多数犯罪人在遭受刑事司法打击或治安管理处罚后,心理问题却并未得到有效的矫治,在重返社会,脱离监管后,很容易再次走上侵害未成年犯罪的道路。

(二)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

由于被害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社会经验不足以及性犯罪本身的特点,部分未成年人难以正确理解发生行为的性质。而多数被侵害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感到恐惧、屈辱,会不自觉隐藏事情发生的痕迹,躲避相关的话题,加之父母对孩子的关注度不足或交流不畅,致使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且部分家长在发现案情后的第一反应是保全孩子和自己的“面子”,选择和犯罪人私下解决,难以解决时才选择报案。致使很大一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发现较晚或难以被发现,成为隐案、积案。

(三)侵害未成年人案直接证据少、被告人多不认罪、被害人表达能力弱

由于性侵害案件的特殊性,其一般发生于犯罪人精心挑选的隐蔽地点。且性侵犯罪案件中的生物检材易受污染、破坏,保存要求高,一旦错过最佳的提取时间段,可提供的案件信息就会直线下降。再加上受害者年龄较小,缺乏相关意识,表达能力又较弱,造成此类案件的直接证据较少。在缺少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将诸多间接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这就提出了较高的证据标准,而犯罪人则利用这一点百般抵赖,妄图逃脱法律制裁。

(四)利用网络社交平台、游戏平台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增多

随着网络通信的发展和移动智能设备的普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犯罪人利用交友、恋爱、提供工作等借口诱骗未成年人,借机实施犯罪。例如,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中,被告人骆某诱骗、胁迫被害儿童通过社交软件自拍淫秽图片传送给其观看,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法院最终认为利用网络非接触型猥亵儿童的行为与普通猥亵儿童犯罪具有相同的危害性,对其依法判处刑罚。

三、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

(一)推进办案机关专业化,建立统一的办案制度规范,证据标准

一是推进专业化办案,设立专人、专车、专门场所。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纳入现有的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受案范围,在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内设立专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或团队,培训具有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专业人员,并为其配备专门的办案车辆和办案场所,引入法学、儿童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专业力量为案件办理提供支持。同时,也要建立相应的专业配套机构和设施,如专门服务于未成年受害人的专责医院、救济康复中心等,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

二是准确把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证据标准。针对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直接证据较少、被告人多不认罪、被害人辨别表达能力偏弱的特点,检察机关应与公安、法院制定共同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工作规范,加强协作沟通,统一法律适用和证据审查标准。检察机关要积极适用提前介入机制,在案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参与案件办理过程中,确保案件质量。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询问要做好询问预案,尽量由熟悉未成年人心理特点的女性侦查员来进行,对心理受创严重的未成年被害人还要引入心理专家对其进行心理辅导,帮助其如实陈述,尽可能一次性完成询问取证工作,避免多次询问取证对受害儿童造成“二次伤害”,要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证言审查制度、权利保障规则及专门针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程序。

(二)推动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涉未成年人犯罪长效防控机制

一是积极推动落实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建立健全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为防控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确立信息保障。在稳步推进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信息库和入职查询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落实的同时建立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流动通报预警机制,对多次实施涉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危人员,公安机关要加强防控,在其异地流动或变换住所地时,及时向相关辖区的公安机关进行信息通报和预警,必要时可在相关社区公示信息。对涉性侵害违法犯罪人员要实施严格的从业禁止,禁止其从事、参与与未成年人有单独接触机会的教育、医疗等相关行业。

二是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报告制度。为破解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现难、报案不及时等问题,应建立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报告制度,明确所有社会团体、组织、公民发现侵害未成年犯罪行为都有及时报告的义务,同时强制要求对未成年人负有直接监管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遭受犯罪侵害的线索时要及时报告公安、司法机关。对不报告或延迟报告的人员要给予相应处分或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是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平台。借助大数据、互联网技术,通过建立完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信息平台、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等方式,集合未成年人保护力量,延伸监督触角,扩大保护范围,及时处置相关情况,定期会商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效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加强未成年人性教育,增强性侵犯罪防范意识,完善救济措施

一是防患于未然,科学的性教育可以帮助未成年人有效保护自己,预防性侵害犯罪的发生。相关调查研究数据显示,半数以上的未成年人对性侵害行为不能做出正确认知,年龄越小,比例越高,且城乡未成年人差异明显。因此在加强司法保护之外,应该通过设立未成年人性侵犯预防课程,将未成年人性侵防范教育以一种必修课的形式向家长和未成年人传授,全面普及性教育,让未成年人正确认知性侵犯行为的性质,能够对性侵犯做出预防和自我保护。司法机关也要与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展开密切合作,通过开设相关知识讲座、报道典型案例等方式提高公众对性侵害案件的关注度,增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

二是完善救济措施,积极对未成年被害人展开事后救济。要推动针对预防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法律的立法,完善司法保护;设立专门的基金机构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经济援助,同时完善司法索赔渠道;设立专门的恢复援助机构,为性侵害案件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医疗、心理援助,帮助他们恢复创伤,尽快回归正常生活。

注释:

①数据引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1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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