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适用问题研究

2020-11-29 12:12张剑群
法制博览 2020年26期
关键词:民事法律总则民法

张剑群

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江苏 金坛 213200

在传统民法理论中,存在通谋虚伪概念,但是立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直到《民法总则》颁布,才有了简单表述。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常通过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恶意串通等方式进行解决。过去对虚假的意思与现代虚假行为意思不容,前者主要指通谋的虚伪行为,而后者主要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当前,各学者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存在差异,并且在《民法总则》颁布前、后,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理解依然存在较大争议,进而在实际应用中,也加大其适用难度。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在适用法律上有哪些规则,并且如何处置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需进行深入的研究。

一、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适用问题

(一)典型问题

1.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中的虚假表示问题

当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国有土地合法使用及市场流通。土地使用权人能以不同方式在不同民事主体间转移,进行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但是前提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人能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实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益权。但是在实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常出现名义上房地产合作开发,而实际是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况。

2.黑白合同虚假表示问题

黑白合同以逃避政府管理及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其主要就是同一事项上签订两种以上不同内容的合同。黑合同为合同当事人内部真实约定,并且真正执行的。白合同为提交有关部门检查及备案,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的。黑白合同在建筑工程及房地产交易中较为常见。民法总则颁布后,对黑白合同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提供了直接的参考证据。

3.民间借贷中的虚假表示行为与隐藏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较为普遍,进而造成了很多纠纷的出现,并且其表现类型也越来越复杂,不再是单纯的借贷关系,涉及了多种隐藏行为。

(二)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1.立法不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虚假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非常普遍的情况,《民法总则》颁布前,虽然有些法律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并不全面,比较零碎,并且理论基础较为模糊,同时也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颁布后,有了相关规定,但是只体现在概念层面,只能初步解决何为虚假表示,并没有清楚的表示出其构成要件如何,适用条件是什么等。并且对隐藏行为的规定较为简略,而且非常模糊。可见,在立法层面,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还存在很多不足,还需进行深入的解释,然后将其较好的应用于实践中。

2.虚假民事法律行为适用问题实践问题

(1)行为人进行意思表示时,并没有受约束的意图,意思表达与内心意志不符,这就是虚假表示。在初步认定虚假表示后,需要对行为构成要素进行分析,也可以分析应该具有哪些构成要素,才为虚假表示行为。当前,针对虚假表示行为构成要素,各学者的观点是不同的,并且现行立法也没有明确的答案,只能总结及归纳司法实践及传统民法理论。在各种构成要素中,通谋是否是构成要素成为了一个较难确认的问题。通谋就是双方当事人均知晓虚假意思表示,且确定无意发生该法律关系,则认定为虚假表示行为无效,当前,虚假表示认定具有一定难度,特别是通谋性及虚伪性。

(2)当前,隐藏行为性质存在的争议较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其内涵。隐藏行为识别具有一定难度,主要原因为隐藏行为被伪装行为掩盖,还可能会不存在隐藏行为,仅存在虚假表示行为。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对隐藏行为进行深入的研究。

二、虚假表示行为及其后果

(一)虚假表示行为

当前,虚假表示行为构成要素尚不统一,但是各学者观点也具有相似性。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存在两方或两方以上的意识标识、该意思表示与作成者内心真实想法不一致、作出者对不一致明知、作出者与对方通谋为四个构成要素。司法实践中,虚假表示行为以四要素来认定,分别为意思表示、意识表示与内心目的不一致、虚伪的故意、通谋。总体来讲,虚假表示的构成要素可以为有意思表示、外在意识标识与内心真意不一致、表意人明知其表示与真意不一致、表意人与相对人通谋。

(二)虚假表示行为虚伪性认定

虚假表示行为的虚伪性就是外在表示与内心真意不一致,其核心要素可以通过多个方面对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及外在表示进行分析与掌握,主要有相关政策及法律规定,行为人目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正常理解及普遍认知、诚实信用原则等。

(三)虚假表示行为通谋性认定

通谋的判断需要把握行为的当事人对达成虚假意思的共同合意,主要为双方共同计划并达成实现虚假意思共识,双方对对方所表达的虚假效果含义清楚了解。

(四)虚假表示行为后果

《民法总则》规定虚假表示行为的效力系属无效,但是有学者对此提出了质疑,质疑的点为绝对无效还是相对无效。由于第三人信赖利益保护范围及程度会受到其效力根源及性质的影响,进而对此提出了质疑。虚假表示行为的无效即绝对无效。虚假表示行为无效在其意识表示的核心要素上,行为的意思表示中,行为及内心缺乏受该表示行为约束的意思,但是在法律行为生效中,该效果意义是必须的因素,行为人不追求这种表示效果,进而法律行为无效。虚假表示行为中,行为人及相对人对该意识表示的虚伪性是明知的,因此,双方对该虚伪表示行为没有合理的信赖,进而也不会产生合理的信赖利益,也不会受到法律受到保护。但是如果双方均不希望该行为发生效力的信赖,进而法律也不能使其生效。因此,应坚持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说。对虚假表示行为效力分析后,还需对经登记的虚假表示行为效力的认定进行分析。认为虚假表示行为已经经过登记的,认为无效。在解决登记与虚假表示行为矛盾的问题时,应该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是否虚假,如果确认该行为为虚假表示行为,就认定无效,可通过法院出具的相应的法律文书向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登记。

三、隐藏行为及其法律后果

(一)隐藏行为

在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中,虚假表示常常将隐藏行为掩盖,并且很多隐藏行为很难被识别及认定。在对虚假民事法律行为进行研究时,隐藏行为是很难发现的,并且很多人会将注意力放在虚假表示行为上。隐藏行为构成要件有隐藏行为主体有表意人及相对人,各方均故意隐藏真实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隐藏行为至少应有两方及以上的主体。隐藏行为的构成应该为故意的,并且以利用虚假意识隐藏真实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表面存在的虚假表示行为代替真实意思的隐藏行为。隐藏行为是否生效的判断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

(二)隐藏行为后果

《民法总则》中,针对隐藏行为是有效还是无效,其中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虚伪表示下,受领人与表意人的真实意愿往往被隐藏,该意愿表示如果不违反相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就认为合法有效。同时,还应该对隐藏的法律行为生效所要求的特定形式加以关注,如果不符合,就不会生效。在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中,隐藏行为效力的判断在虚假法律行为效力认定中较为常见。贷款到期后,如果借款人不能在贷款到期后按时还款,而当事人要求法院以买卖合同关系审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则需要向当事人表明该案件需转变为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如当事人拒绝变更则驳回起诉。判决生效后,如果借款人未履行,贷款人可向法院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进行偿还。

四、结束语

可见,虚假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是非常重要的,即能为虚假表示行为问题提供法律依据,又能对各种虚假问题提供法理基础。对其中的虚假表示行为及隐藏行为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改进我国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体系。当前,虚假民事法律行为中依然存在很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如对法条进行进一步释义、保证民事交易安全及维护交易秩序稳定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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