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冷静期的理解和评价

2020-11-28 07:40王一凡
西部论丛 2020年12期
关键词:前世今生体系化离婚率

王一凡

摘 要: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其中的新增条款,离婚冷静期制度,引起了较大争议和人们的广泛讨论。本文将从什么是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的前世今生以及对该制度作出怎样的评价三个方面对离婚冷静期制度进行阐释。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前世今生;体系化;利益考量;离婚率

1.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2020年5月28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公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具有里程碑般的意义。这一次颁布的民法典中的众多新增条款中又以“离婚冷静期”热度最高,引起了学术界乃至整个社会的激烈探讨。离婚冷静期,又称离婚考虑期或离婚等待期。是指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婚姻登记机关自收到离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夫妻中任何一方改变主意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同时要顺利离婚双方还需要在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发给离婚证。如果未在三十日内申请,则应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1]。关于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登记离婚还是同时适用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学界多有争议,前者获得了更多的支持。但争议最热烈处恰恰不在学术界,而在老百姓间的舆论领域中。争论的焦点也并非离婚冷静期应该适用于登记离婚还是同时适用于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而是该不该设置离婚冷静期,设置后产生的负面效果更多还是正面影响更显著。离婚冷静期的设置目的是为了降低离婚率,减少冲动离婚,情绪离婚的数量。在保障结婚自由,离婚自由的前提下通过法律规定为婚姻制度设置门槛与限制。在增加离婚成本的同时倒逼人们慎重理性结婚,強化婚姻的严肃性。对于在近些年经济高速发展大环境下,国内婚姻文化遭受国外自由文化的猛烈冲击下造成的浮躁草率的结,离婚的社会环境起到拨乱反正的作用。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从民法的历史发展来看,长期存在着“重财轻人”的倾向[2]。就我国各种民法规范综合来看无论是条文数量还是规范内涵,都不足以体现人身关系在民法中的独立地位。但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人民对调整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提出新的诉求和期待。这也是我国当前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民法领域的表现之一。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于人身关系的调整作出多项规定也是顺应了社会发展和时代需求。婚姻关系作为民法所调整的身份关系的典型对象在缔结,维持,奔溃,终结的各个步骤都表现出了高度公平性和公正性。从法律的制定到实施都对婚姻制度以尽可能多的尊重。在婚姻的成立上,在《民法总则》的统摄下《婚姻家庭编》作出相应合理规定[3]。在婚姻维持方面虽然《婚姻家庭编》对夫妻之间人身,财产关系各方面作出大量规定,但在亲子关系,家庭责任方面的成果仍然很小,存在较大规范空间,需要完善。应当建立起立体的规范体系,刚性与柔性并存的法律规则去合理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离婚自由是人人平等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对人权的最大尊重。是对妇女追求解放,男女平等精神的集中概括。对于引发热议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应当按照此思路和原理进行理解和表达,我们既要肯定这一制度的必要价值,也要尊重学术界和民众的意见按“损害最小化”原则进行调整和限制。以求离婚冷静期制度能发挥最大效能[4],在尊重立法者目的的基础上,更好的回应学界和民众的困惑和诉求。以协调离婚冷静期制度对于民主立法与科学立法的关系,表现出离婚自由应有的合理价值。

2.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前世今生和具体制度设置

离婚冷静期制度虽然引起极大争议和讨论,但其来源并非空穴来风。离婚率走高在世界上为各个国家所头疼,较具代表性的有美国,古巴,匈牙利,西班牙,葡萄牙比利时[5]。离婚率的增高带来的连锁反应使得国家不得不从法律层面进行调控。而离婚率走高带来最直接的问题就是生育率的降低,不稳定的婚姻家庭生活导致夫妻之间生育孩子的欲望越来越低,也容易引起年轻人的恐婚心理,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降低离婚率最直观的体现就是增加离婚成本。美国,韩国,法国等国家为了降低离婚率都设置了一定的离婚冷静期,从一个月到一年不等[6]。其中美国加州设置了六个月的离婚冷静期,韩国民法规定了类似与离婚冷静期的“熟虑期”规定有子女的夫妻的离婚熟虑期为三个月,无子女的夫妻的离婚熟虑期是一个月。法国民法规定新婚夫妻结婚之后六个月内不得协议离婚,六个月后如果想要协议离婚同样规定了三个月的考虑期[7]。从中管中窥豹,其实在民法典上增加离婚冷静期并非专家学者一时脑热而是结合我国国情,在借鉴各国法律并加以改良的结果[8]。且在冷静期的设置上国内已经比各个国家要短不少,且相对宽松。也能侧面看出这一法律制度的制定是严谨而艰难的。同样,离婚冷静期制度在国内也是有先例可循的,如:1994年曾实施过一段时间的“离婚审查期”即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需经过“一个月离婚审查期”并由婚姻登记机关对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当场登记并发给离婚证[9]。但此制度经过学界多方探讨后,出于对人权,效率多方考量,对女性追求自由呼声的回应和离婚自由的尊重等各方原因,于2003年的《离婚登记条例》取消了“离婚审查期”制度。由此开始,一对合法夫妻走完整个离婚流程只需要十几分钟,甚至不到一顿饭的时间,婚姻的神圣性,严肃性大幅降低。这一规定提高了婚姻登记机关的办事效率,但国内离婚率也开始明显增高。民盟中央委员,《中国妇女》杂志主编尚韶华认为,简化离婚程序是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因素。到2010年两会期间尚韶华针对此离婚制度问题联合百合网等婚恋机构提出了名为《建立离婚冷静期,培养婚姻咨询师》的议案[10]。 明确提出了夫妻双方提出离婚申请后,应当有三到六个月的离婚冷静期,以便夫妻双方冷静对待,理性考量。减少冲动离婚,情绪离婚的数量。并希望借此降低离婚率。这一次在民法典设置离婚冷静期制度,也许可以看作是对1994年设置的“离婚审查期”的一种重提和回归[11]。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民法典》设置了离婚冷静期,我国仍然是世界上登记离婚最便捷快速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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