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慧龙
彩礼是自古流传下来的婚礼遗俗,本意是体现对女方娘家养育之恩的一种感恩、答谢和回馈,这种习俗延续至今。但如今彩礼的不但加码和攀升,给付彩礼的习俗已经失去其原有的意义。动辄十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给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村家庭带来沉重压力。男方为娶妻倾其所有,甚至倾几代人所有,债台高筑,更有人娶妻心切不惜借高利贷,风光婚礼的背后是一对新人漫漫的还贷之路。但是为了娶妻倾其所有甚至负债累累的人们往往是没有稳定收入靠天吃饭的农民,他们的承受能力并无保障;当为婚姻倾其所有,甚至负债累累的男方走上离婚诉讼时,更多的是绝望和崩溃,以致无法在诉讼中保持冷静。这些高额彩礼的受害人开始与法律、与法院对抗,刻意躲避法院传唤;在法庭上情绪激动,在案件审结后,因作为被执行人的女方无履行能力,男方往往无法接受人财两空的结果,进一步采取一些触及法律底线的过激行为。
一、案例参照
杨某(男)与宋某(女)于2016年相识后结婚。婚后双方常因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7月杨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理中,宋某亦表示同意离婚; 2019年9月法院作出离婚判决,其中判决主文第二项载明“被告宋某(女)返还原告杨某彩礼款50000元”;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然被告宋某未按照法院判决履行返还彩礼款的义务,原告于2019年10月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对被执行人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住房、车辆、工商登记等信息进行查询,均未发现其名下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该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涉彩礼款执行案件的困境
司法实践中,涉及到彩礼返还问题的婚约财产纠纷占民事案件的比例较大,虽然目前法律关于此类案件如何处理已有若干规定,但这些规定过于原则和笼统,不同法院甚至同一法院的裁判标准也不统一。由于此类案件涉及到感情纠葛和财产权益,矛盾尖锐,执行难的问题尤其突出,执行过程中极易引发事端,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这类案件执行男的成因主要是以下几点:
一是被执行人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不是实际接受彩礼款的人。此类案件起诉时,男方一般仅列女方为被告,而实际掌握彩礼的可能是女方的父母。作为被告的女方来说,刚步入社会,生活来源和收入水平有限,一般都与父母共同生活,没有独立的属于自己的财产。执行时查无固定资产,如果银行再无其名下的储蓄,土地使用权又不能轻易执行,此类案件只有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该说,被执行主体天然的缺陷是此类案件执行难的主要原因。
二是错误陈旧的传统观念成为被执行人抗拒履行义务的理由。在农村的许多地方,很多人都认为娶媳妇花钱是天经地义的,并在此思想基础上认为如果女方提出来不同意结婚,女方要退还男方的钱物,而如果男方提出来不结婚,女方就可以不退彩礼。根深蒂固的观念造成整个家族从思想上抵触法律,继而更加抵触执行,并以此作为拒不履行判决的理由和借口。
三是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婚姻关系中,当男女关系出现裂痕以后,往往已分居生活,被执行人或者为了淡忘感情创伤,或者为了躲避对方追要财物,在审理阶段就下落不明。特别是随着人口流动性增加,婚姻一方外出打工,法院缺席判决后,由于这些被执行人十年八年不回家乡,其父母也有意隐瞒打工地,甚至有些年龄较大的父母已无力约束子女,导致彩礼款的执行遥遥无期。
四是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之间矛盾较大,主动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较低。婚约财产案件的当事人往往经历了相识、相恋、结婚、争吵、分居、离婚的过程,情感落差较大,订婚时不惜大把大把地花钱,产生纠纷后又斤斤计较,矛盾不断升级。由于参杂着感情纠葛,被执行人往往因为赌气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客观上形成对抗法院执行的局面。
五是作为被执行人一方同时也是申请执行人。结婚时,女方往往会用男方给付的金钱购买自己的嫁妆,然后带到男方家中。法院大都判决嫁妆归女方所有,酌情判令女方返还男方一定的礼金。在彩礼款未执行到位时,被执行人即对返还嫁妆申请执行,而执行嫁妆必然要在男方住处进行,女方及其家庭成员又需要到场,执行时因矛盾激化產生突出事件的风险性极高。
三、以审判思维破解执行难
青年男女结婚时,经济上往往没有独立,甚至无经济收入而完全依赖父母,男方给付女方的彩礼,大都是其父母多年积攒的血汗钱,甚至是全家共同举债所为,女方接受男方的钱物,也大都交给其父母掌管和支配。因此,给付彩礼问题,并不单纯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情,实质上是两个家庭之间的经济往来。
上述案例执行难的破解之法,由于被执行人宋某没有履行能力,2020年3月杨某以返还婚约财产为由,将宋某和其父母作为被告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2020年6月全部履行完毕返还彩礼款的义务。
该案件处理的法律渊源问题,要确定彩礼款的返还和执行主体,首先要确定婚前给付财物的性质问题,有观点认为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即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予对方财物,一般数额较大。附条件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或条件消失,给付方可请求返还。如果在没有与对方缔结婚姻或最终离婚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复存在,可要求予以返还。其次,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被认为是终生大事,一般由父母一手操办,送彩礼也大都由父母代送,且多为家庭共有财产。
2017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中能否将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的答复》中载明:“在诉讼中大多数也是由当事人本人或父母起诉,因此应诉方以起诉人不适格作为抗辩时,法院不予采信,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对于被告的确定问题也是如此,诉讼方通常把对方当事人的父母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一般习俗是父母送彩礼,也是父母代收彩礼,故将当事人父母列为共同被告是适当的。”
在此基础上,判决女方及其父母共同返还男方彩礼,既可有效化解此类案件因执行主体的缺陷造致执行难的成因,也可最大限度地解决女方外出下落不明带来的执行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