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文化产业的发展主要被资金匮乏制约着,多数文化企业很难获得快捷、高效的融资,难以提供满足大众需求的高品质文化产品。拓宽融资渠道、健全融资体系以解决文化产业资金问题,成为文化产业管理学者研究的重点。
在这种文化产业融资不景气的大环境中,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娱乐宝是互联网金融参与影视产业融资的成功案例,为普通投资者和文化企业间搭建起桥梁。娱乐宝的运作模式、经营优点和问题的研究能够对以后文化产业资金问题的解决有着借鉴意义。
国外文化产业的相关融资主要以政府投资和银行融资为主要方法。通过对外国文化产业融资的文献阅读,可以观察出各国文化产业的发展均离不开政府的政策制度支持,Pupek 从欧洲42 个国家的文化企业发展情况得出:多样的融资方式可以为文化产业带来更多发展机遇。
国内对于文化产业融资领域研究的主要集中在问题及原因对策、融资模式和融资效率等方面。国内学者普遍认为我国主要融资问题是融资渠道单一。
本文主要立足于文化产业融资现状和娱乐宝的经营实际情况召开论述。首先分析传统文化产业融资的四个模式的含义和优缺点。其次探究新生代融资方式——娱乐宝的运作模式、发挥的作用和运营过程中展现出来的弊端。最后,在对前文分析总结的基础上,为探索文化产业融资模式的创新提出对策。
研究方法本文主要采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
内源融资是指文化企业用本身拥有的资金进行投资的融资方式。
内源融资有以下优点:一是自主性高,内源融资的资金来源于企业内部,几乎不受外界因素的干扰。二是融资成本低,公司直接使用手头上现有的剩余资金进行投资。三是保护股东的收益,股权融资会稀释公司的股权,从而减少股东的红利,债权融资会支付银行等借贷组织另外一部分利息。这两种方式都减少了股东的利益和权力。
但是内源融资受企业规模和盈利能力的限制非常大,中小型企业或者盈利不佳的公司没有办法调动公司内部大量资金,无法大规模内部融资。另外,公司内部位高权重者可能会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阻挠内源融资。
债权融资是指文化企业向银行等机构或个人发放公司债券,筹得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融资方式。债务融资作为主要的融资方式,相对于其他融资模式来说更加的灵活,使用的范围更加的广泛。
银行等信贷机构具有信息搜集的优势。银行能专业分析企业资金运作状况,可以在贷款关系产生的期间内考察和监督企业,防止道德风险。另外,银行对理财的数据进行严格的把控,进而减少资金纠纷。最后,银行的服务能力高,银行能够满足不同顾客的不同需求,而且响应国家的政策提供借贷款的优惠,让文化企业获得更多的优惠。融资企业应该根据经济实力把借贷控制在合理范围,当企业经营不善时,没有充足的盈余来偿还贷款,大量的还款压力反而会增加企业的经营风险。
股权融资又称为权益融资,原有股东让出部分权益,以增资的方式引进新的股东,公司股权的所有者共同分享公司盈利。因为国有文化企业文化资产需求多样,涉及到各种各样的行业渠道,所以一般再用借壳、整体上市等融资方式。民营文化企业形式比较简单,一般采取直接上市方式。民营文化企业资产属性单一、规模普遍比较小,有更强的资本需求,在IPO 资本市场启动比较早,一般都可以直接上市。
资本市场向文化企业开放,丰富了文化产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帮助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是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上市准入的标准高,很多中小型文化企业因为规模和盈利问题而被资本市场拒之门外;二是上市审批流程非常复杂,审批的过程降低文化企业的效率和灵活性。三是对于上市的文化公司来说,信息公开的成本非常高,增加了文化企业的工作量。
因为中国文化产业起步比较晚,自身积累不足,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以至于我国文化产业刚开始建立的时候就不是以企业的形式存在的,财政支持文化产业的传统由来已久。
财政的资金力量雄厚,能够短时间内提供大量的资金,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由于其公共性,投资回报周期长,需要财政这种实力雄厚的公共资金投资。随着财政支持的力度变大,各种相关政策也是不断完善,政府通过财政直接支持、减免税收和财政补贴等方式为文化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但是,财政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有可能会文化产业干预过多,不利于市场化的发展,收到财政支持的文化企业实力强劲,挤占了民营文化企业的发展空间。对于得到政府文化财政支持的企业,独立自主性相应变差,与要成为一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目标背道而驰。
娱乐宝就其本质来说是一款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简单来说,娱乐宝的运作机制就是将筹集起来的资金委托给信托保险机构,再由信托机构将其投放于特定的电影、电视和网络游戏项目。经过信托公司的专业化管理和运营,投资的项目产生收益,投资者会收到投资回报。
娱乐宝这种模式集中了保险行业、信托行业和网络的优点。首先,娱乐宝是一个完全开放的网上融资平台,可以将广大网民转化为投资参与者,聚集大量社会资本。另一方面,娱乐宝的资本运行实际上是交付给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专业的资金管理和运营会降低投资的收益风险,保障投资者的收益。
3.2.1 融资作用
娱乐宝推行限额限量的方法,投资电影电视项目每份100 元,每人限购10 份,预期收益为7%上下,保证收益为3%以上。这样只赚不亏宣传吸引了很多社会资本。第一期项目上线77 个小时,22.38万投资者就认购完影视项目,募得资金共7 300万元。
娱乐宝破除了只有财力雄厚的人才能参与影视行业投资的刻板印象,普通大众也可以投资影视节目。在对于大众来说,根据自己的偏好来选择心仪的项目进行投资,投资过程中有着绝对的自由,体现了绝对的平等。
3.2.2 宣传作用
娱乐宝对其项目电影的营销和对自身作为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营销方面体现出了强大的优势:通过为投资者提供影视相关的特权和优惠,吸引了广大网民参与投资。提出的福利主要有参加电影路演,近距离接触影视主要演员,赠送电影周边等等。这种带有粉丝福利色彩的营销方式,更是助力了粉丝经济,吸引了众多粉丝参与到电影融资项目中来。各种实际物质奖励促进了融资产品的营销和电影、电视网络游戏的营销。
3.3.1 投资回报周期长
影视产业的投资回报的周期总体比较长,整个影视制作周期下来,一般都要达到两至三年。之所以娱乐宝能够保证投资者一年后取得收益,是因为本平台融集的资金主要用于电影的宣发环节,这个环节是影视制作周期的后阶段,并没有真正参与到影视制作前期或者说是核心环节。
鸿雁计划,是为解决资金回笼慢的问题,娱乐宝为发行方和联合出品方提供的票房有限汇款结算服务,在电影上映一周后就可以收到相应票房结算款,极大缓解出品方项目开发的压力,但是不能实际解决电影制作周期长的问题。
3.3.2 影视投资风险高
中国乃至世界的电影产业都呈现这种现象:好的电影赚的盆满钵满,而差的电影却是无人问津。除了上映量和播出量的低下和不确定导致了影视项目的低收益。另外娱乐宝影视游戏类项目的本身缺乏清晰的回报模式和可评估的风险参考,娱乐宝平台上的项目没有准确提供明确的创作成本,发行成本,票房预估和产权收益等相关关键预测数据。对于娱乐宝和保险和信托机构来说,他们要承担项目收益不良好的结果,给予给购买方满意的答案,限量限额的方法可以降低风险,终究不能完全规避风险。
3.3.3 易触及法律红线
证券法有规定:公开发行项目累计投资参与人数不得超过200 人,并且对资金总额的总数有明确的限制。但是包括娱乐宝在内的文化产品融资因为资金需求量大,过程中会涉及很多融资方。如果按照此规定,很多文化产品融资行为已经僭越了法律红线。由此可见,完善针对性的法律文件对于影视文化产业的发展来说都非常重要,这样可以有效推动影视文化类融资的完善,同时也能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因为融资资金大和投资回报周期长的原因,社会和民间的资本很少流向文化产业领域,目前现实因素还不能允许财政完全退出文化产业领域。财政应该实施重点扶持,同时让大部分融资的资金来源于社会资金,文化企业积极使用债券,信贷和公募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的流入。
娱乐宝采用“互联网+融资”的方式,吸引大量社会资本流入。这样的方式为文化产业的投融资提供了一个新的发展方向。利用网络平台的公开性,调动更多潜在投资者的参与。
文化产业的功能就是生产文化内容,文化产业投融资要专注于高质量文化产品的投资。文化产业的文化内容不仅要为大众所接受和喜爱,并且文化产业融资方式也要为大众所认同和接受,娱乐宝就是充分调动了大众的文化投资的猎奇心理,并且通过网络便捷的途径来降低投资者的参与门槛。
深入建立健全文化产业融资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促进我国文化产业投融资困境具有直接的建设性作用。首先,明确相关法律使用的区间,而且应该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减少相关法律上的空白。其次,要建立一种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主导相辅相成的格局。再次,法律法规应该注重文化领域的风险规避,保障投资者的收益,才能吸引更多的参与者。
互联网金融的优点是成本低、效率高、传播快、普及范围广等特点,但是缺乏安全性和风险性和法律问题等问题。娱乐宝和保险公司和信托机构协同的运作模式打开了新的空间,成为新的融资渠道。但是娱乐宝也有投资回报周期长,退出机制不灵活,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和风险大的问题,所以,首先要促进政府支持和市场融资相辅相成,其次要利用新的融资平台,而后要关注内容、关注用户,最后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