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探索与实践

2020-11-28 16:14尹金成
水上消防 2020年6期
关键词:消防站消防队专职

■ 尹金成

(天津港集团公司安环部, 天津 300461)

0 引言

自2017年以来,各港口集团企业严格按照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深化港航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方案》(中央编办发〔2017〕327号)通知要求,积极与政府部门沟通衔接,严格落实相关政策规定,将所隶属的公安机关分离,统一纳入地方公安机关建制序列,由地方公安机关直接管理,消防监督工作职责也一并纳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直接管理。

1 港口企业专职消防队管理现状以及法律依据

依据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加快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和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方案》(国发〔2016〕19号)中专门强调的“对企业按照消防法规要求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消防队予以保留”规定和《国资委公安部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办消防机构分类处理的指导意见》(国资厅发改革〔2017〕79 号)精神,各港口集团公司将原有隶属港航公安建制的消防队划转为企业专职消防队(其中,天津港集团公司保留了原有5个消防大队,其余2个消防大队划拨为政府专职消防队)。

1.1 建站模式及依据

1.1.1 建站模式

1)建立应急救援中心,部室或直属单位建制,实现“全灾种、大应急”的管控模式,规模较大(符合《城市消防队(站)设计规范 》GB51054-2014)的企业消防队(站)仍保留原编制并改名为企业消防支队,如青岛港集团公司、烟台港集团公司。

2)公司化运营模式,将原有消防队(站)划归公司运营模式,以提供消防安全服务为运营范围,如宁波舟山港集团公司。

3)划片联建牵头管理模式,就是按照每一个消防站所覆盖的企业编组,从中选择规模最大的单位为牵头单位,组织开展消防站的日常管理运营工作,如广州港集团公司。

1.1.2 主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2)十三部委《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明确,主要港口内符合建队条件的大型港口企业按照《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试行)》((88)交公安字170号,已废止,但未出台新的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2013)、《港口消防监督实施办法》(交通部令〔1998〕2号,已废止,但未出台新的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JTJ237)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条明确:本法所称港口,是指具有船舶进出、停泊、靠泊,旅客上下,货物装卸、驳运、储存等功能,具有相应的码头设施,由一定范围的水域和陆域组成的区域,港口可以由一个或多个港区组成。

4)《全国主要港口名录》沿海主要港口包括:大连港、营口港、秦皇岛港、天津港、烟台港等。

5)各地方通过颁布实施省市级消防条例的形式,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予以规定:如《天津市消防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专职消防队可以采取一个单位自建、几个单位联建等多种形式,所需经费由组建单位承担”,这种联建方式既可以产生于集团公司所属的独立法人公司之间,也可以产生于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法人公司与非集团公司所属的独立法人公司之间。

综上所述,港航公安机关所涉及的港口集团公司均在《全国主要港口名录》中,属于《消防法》所确定的建设企业专职消防队的范畴。而采取的集中建和划片建、联合建等只是形式上的不同而已,均符合相关规定。但所在港口集团公司作为大型国有港口企业,应为统筹协调推动主体,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推动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做实做强。

1.2 费用解决渠道及依据

1)由所属港口集团公司延续以往经费保障模式,即统一由集团公司出资予以全额保障运营管理的模式。

2)由所承接消防站运营的公司与依法依规需要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的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服务协议或合同,按照“谁应建、谁出资,谁受益、谁承担”的总原则,综合各单位的总资产规模、火灾危险性等消防安全所涉及的必要因素,确定收费比例,设定收费标准,按月收取服务费或联建费用,充分体现“共建、共养、共享”,但不以盈利为目的,解决日常经费和收支相抵的问题,保障队伍正常运转。

3)划片收取联建费用,主要是以一个消防站所覆盖的需建站单位按照收取联建费用的模式,共同出资维持消防站的运营。

以上费用解决途径和渠道是处于变化之中的,主要以各港口集团公司自主决策为主,但都具有合法性。

1.3 消防战斗员用工模式

1)企业正式员工。此种用工模式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人员稳定、便于管理、战斗力强。但是,用工成本偏高,随着战斗员的年龄增长和其他不适应岗位的因素出现,相关人员退出转岗较难,须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畅通渠道。此种用工模式采用的单位较少,但是一种发展趋势。

2)业务外包运营模式。此种用工模式又分为两种,一种是将所有消防站建设的业务整体外包,既包括人员、也包括队(站)营房、消防车辆、设施设备的管理、运营;另一种只是把消防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和灭火救援等业务外包。无论是哪种,消防战斗员都是和第三方签订劳动合同,全部业务都是由第三方负责组织实施。此种模式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应在允许范围内,鉴于此项用工模式管理界面明确、投入成本相对较低,是大多数单位采用的方式。但此种用工模式存在着消防战斗员队伍不稳定、流失率高,进而不同程度地影响到整体战斗力的发挥。

3)劳务派遣运营模式。此种模式主要延续了以前传统习惯做法,消防战斗员也是与第三方签订劳动关系,只不过不是业务外包模式,而是甲乙双方单位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管理均由甲方派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的运营管理和灭火救援等工作,乙方只是收取人员管理费而已。此种运营模式虽然能够减少运营成本,但却是《劳务派遣法》和有关规定明令禁止的,而且存在着管理界面不清晰、人员流失率高、队伍不稳定等缺点,必须彻底改变这种运营管理模式。

2016年十三部委印发的《关于规范和加强企业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16〕25号)文件中对依法规范用工做了明确规定:企业应当依法与专职消防队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

另外,各地方也分别通过消防条例予以不同的规范。如20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上海市消防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消防队员依法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在合同期间按照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

2 港口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2.1 管辖界定不够清晰

改制前,港口专职消防队具有双重职责,既是港口企业集团的专职消防队,更是代表政府行使区域港口消防安全管辖的政府专职消防队。改制后,有的港口企业专职消防队仍然延续了原有的管辖范围,没有做明显的分割,没有突出企业专职消防队的特质。而政府在港口区域建设专职消防队的工作也相对滞后。之所以产生以上情形,还是由于惯性思维定势和经验做法而致。

2.2 职能定位存在缺陷

根据《企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力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安全工作。”在实践中,有的企业专职消防队只负责灭火,不承担防火职责;有的在负责灭火的同时,承担部分防火职责;有的承担了灭火和防火的全部职责。之所以产生职责不一的情况,还是由于对相关职能定位研究不够透彻,凭主观臆断和传统做法而设定。

2.3 用工模式不统一

之所以产生劳务派遣、业务外包(购买服务)、正式员工等三种形式共存的局面,主要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用工模式的刚性约束不够大。虽然在十三部委的指导意见中做出了“不应采取劳务派遣用工”的表述,但“不应”的描述显得不够刚性,应该是综合考虑现行企业专职消防队运行模式而做出的建设性意见,其趋势还是要向企业正式员工的模式发展。

2.4 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由于过去消防队是在“政企合一”的模式下运转的,而现在所承担的政府管理监督职能离企归政了。如何剔除以往对公安机关消防管理的依赖性,重塑消防安全管理体系,是摆在每一个港口企业集团面前的迫切而紧要的任务之一。

2.5 历史欠账较多

主要体现在企业消防队站布局不合理,没有完全达到建设标准所规定的覆盖面;营房建设简陋、设施设备老化,没有跟上港口集团发展步伐,不协调;必要的车辆、装备配备不到位;消防指战员工资待遇偏低等等。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对企业专职消防队站的重视程度不一,或多或少也受到体制改革的影响,存在观望、等靠思想。

2.6 消防战斗员招录、补充困难

消防战斗员所从事的工作,既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又具有现场处置危险不可预测性。所以,在招录、补充消防战斗员过程中,出现招录渠道单一、补充资源局限、新队员培养周期长等问题,进而导致缺编、少员现象的普遍存在。

2.7 非港口集团企业专职消防站建设尚属空白

由于历史上港区的消防管理工作均为港口集团公司所属的公安机关管理,所建消防站均由集团公司出资建立,而非集团公司一直未建立自己的专职消防站。改制后,这些单位也有一部分依法依规建立企业专职消防队(站)的,但由于规划限制,很难再找出建站用地,成为掣肘,加之建站审批时间长、建设周期长,即便有适用土地,一时也很难建立起来。目前,只能依托港口集团的消防队(站),但亟待规范、捋顺。

3 关于港口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相关建议

消防安全工作无小事。企业专职消防队作为一支承担灭火救援和防火安全重要职能的队伍,务必保持队伍稳定和持续战斗力,必须做到“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当前,港口企业专职消防队正处在转制后重建的磨合期、规范期、成长期,应从以下几个维度尽快适应变化、融入大势、实现新突破:

1)尽快融入企业发展。消防安全作为港口企业安全生产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企业生存发展大局。企业专职消防队作为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的主力军,必须主动、自觉地融入到港口集团公司发展的大局中去,讲担当、有作为,勇挑急难险重的重担,以打造“全灾种、大应急”生力军为己任,全身心投入到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中去,为港口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2)尽快明确职责定位。从法定职责来看,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港口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职责,同时,应接受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指挥调度,参与相关区域内的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也就是说,对于非港口集团企业,包括联建的非港口集团企业,企业专职消防队只负责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并不包括防火职责。当然,联建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即便是港口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全部防火责任由企业专职消防队承担,也需要通过协议依法依规约定相关事项,充分体现适度适量可行的原则,企业的主体责任必须履行到位。对于一个企业单独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可以根据授权履行单位防火责任。

3)尽快拓展专业化发展路径。“全灾种,大应急”不是一句高大上的口号,是实实在在的承诺,是需要无坚不摧的意志品质和能力来保障的。因此,企业专职消防队不但要在消防灭火救援技战术上苦练精兵,还要结合港口集团及其所属企业的安全风险评估,有针对性地开展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坠海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抢险救援技能教育培训,并通过SOP等工作法,采取简单易学、通俗易懂的方式,组织并提倡“苦练基本功,练就真本领”,真正打造成港口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同时,要紧密结合实战所需,按照“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的原则,把各类抢险救援的装备、设备配齐配强,以备“战”时之需。

4)尽快转换管理服务角色。变过去“寓服务于管理之中”为“寓管理于服务之中”,把服务企业发展作为主业和努力方向,在提供防火灭火和应急救援的同时,要积极主动开展消防安全咨询、宣教、特种作业监护、实战演练、微型消防站建设指导等服务事项,全面助推企业消防安全能力建设上水平。

5)尽快落实规范化建设要求。企业专职消防队虽然有别于政府专职队,但严明的纪律、令行禁止的作风必须保留并应予以强化,所以,要全面梳理,立即制定修订、完善各类管理制度,规范,建立起一整套适合港口企业专职消防队建设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准军事化管理。即便是采取业务外包模式的企业专职消防队,也要避免“以包代管、一包了之”的问题发生,要选派专业管理人员对外包方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考核,确保消防战斗员队伍持续稳定,保持旺盛战斗力。

6)尽快提升创新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创新是发展的不竭动力。面对转型升级的大势、面对改革发展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尽快、更好地融入港口集团发展战略、如何更为紧密地融入企业安全生产,最大效能地发挥专业抢险救援作用等等,都要求企业专职消防队(站)决策者、管理者以只争朝夕、时不我待的视角,重新审视、研判固有管理模式,积极探索、谋划利现实、管长远的发展之策,努力打造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应急救援尖兵。

7)尽快启动消防队(站)文化建设。文化软实力建设蕴含着潜移默化、无比巨大的感染力、号召力、凝聚力。企业专职消防队(站)要不断强化文化建设,统一标识标牌,设立文化墙,总结凝炼代表性宣传用语,提炼核心价值观,使全体消防员牢固树立逆火而行胆识和气概,始终保持敢打必胜、一往无前的旺盛战斗力,为港口集团公司乃至全社会消防安全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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